8. 司 议 郎 □ 休?家 读
9. 朝议大夫守中允上轻[车都尉] 郭[待举省]
10. 金紫光禄大夫行左庶子同中书门下三品上柱国[龙山县开国公张大安审]
11. 诺
12. [ ]日酉时[都] 事下直
13. 摄[ ]下直
14.尚书[省]
15.西州主者:奉 旨如右。州宜任(依)
16.旨应须行下,任处分。符到奉行。
17. 主事刘满
18.金部郎中 统师 令史
19. [书] 令史人□
20. 仪[凤四年正月 日下]
(后略)
这件文书中,1~7行是仪凤三年(678)度支司制定支度国用计划时的奏抄;8~10行相当于门下省的审核,11行“诺”为监国的太子所签,相当于皇帝御画“可”;12~13行为都省的转发;14~20行为仪凤四年正月金部司所下的省符。在制定支度国用计划时,因为是向上的奏抄,要以尚书省的名义上呈,故左右仆射要署名,同时署名的有度支司的业务主管户部尚书、侍郎,这表明唐前期六部的职能虽已分化,但行政权力依然集中于尚书省,故度支司奏抄上虽有户部长官的联署,但仍要以尚书省的名义上奏。编制此支度计划的真正主要责任者,实际上是最后署名的度支员外郎狄仁杰。文书14~20行的金部符,显然无须再有户部长官的签署,即可行下了。
从这件文书,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各司奏抄的批核是门下省的权力和责任。那么,都省对各司判案的审核权应该如何理解?
从前引尚书省的“符式”,并参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的记载,我们不难看出,都省的作用在于:应判文书至省后,署目,并依内容发往各司裁决,郎官裁决后,送回都省勾检,无稽失者送往门下省进行审核。王永兴先生在研究勾检制度时指出:“勾检职能有三:一为勾检稽失,二为省署抄目,三为受事发辰,但主要的职能是勾检稽失。勾检的内容有二:一为‘失’,即公事失错,也就是处理案件违反了制度。二为‘稽’,或曰稽程,也就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日程内把案件处理完毕。”[15]值得重视的是都省对“失”的勾检,当各司的判案有误时,都省有权进行改判。一个有名的案例是:
龙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肃机(右丞)杨昉未详案状,诉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复疑滞,劾而逼昉。昉谓曰:“未食,食毕详之。”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羁旅诉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杀隋主,子诉荫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使慰。”[16]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尚书都省的勾检是文案成立必不可少的程序,左右丞对于勾检之责是非常慎重的,必须详阅文案。受理宇文化及子孙资荫问题的部门应为吏部司,最后的结果则表明:左右丞有权对于自己认为错判的文案进行改判,并推翻原来的判案。总之,虽然各司审理文案的最后审批权握在门下省,但在出尚书省之前,都省都会充分利用勾检权,而且这种勾检权已经包含了某种改判的权力,从而保证各司判案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都省与六部的所谓“监临”关系。何谓“监临”?《唐律疏议》卷六云:“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疏]议曰:‘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是也。’”又云:“若省、台、寺、监及诸卫等,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若是来参事者,是为‘案验’。”[17]如前所述,唐代前期都省与六部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故以仆射为长官的都省对于各部自然是一种监临关系,但这种监临更多是以都省对各司的监临为表现形式。所以P.2819《开元公式令》中,关式以吏部关兵部为例,表明二者为“内外诸司同长官而别职局者”,即兵部、吏部二司皆以仆射为长官。同样,文书中的“牒式”则以都省下诸司为例,其中有谓“其应受判之司,于管内行牒皆准此”,则明确以各司作为都省之“管内”。不难看出,很大程度上,都省监临行判的是“司”,而非“部”。对于各司来讲,要受双重领导,既要受都省的监临,又要受本部尚书、侍郎的指挥,而前者的意义显然更大。
但是,作为一个整体,都省与六部却很难纳入一个层次分明的四等官体系中,在尚书省的权力结构中,六部尚书的官品、地位远高于二丞,贞观三年(629)敕仆射不干细务,贞观十七年后又长期不除仆射,二丞成为都省的实际长官,地位虽有所提高,但他们能否得心应手地监临各司事务,实大可疑问。贞观十年,刘洎在分析“尚书省诏敕稽停,文案壅滞”的原因时指出:“贞观之初,未有令仆,于时省务繁杂,倍多于今,左丞戴胄、右丞魏徵,并晓达吏方,质性平直,事应弹举,无所回避。陛下又假以恩慈,自然肃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比者纲维不举,并为勋亲在位,品非其任,功势相倾。凡在官僚,未循公道,虽欲自强,先惧嚣谤。所以郎中抑夺,唯事咨禀;尚书依违,不得断决。”[18]这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刘洎认为“郎中抑夺,唯事咨禀”是非正常现象。所谓“咨禀”,正是《唐六典》所谓“咨之”的表现,正常情况是:对于有些事,郎官应向尚书“咨禀”,有些事则可自行主判,不必请示尚书。其二,作为部的长官,尚书本负有某种意义上的决断权,但由于当时“勋亲在位,品非其任”,遇事依违,遂造成诏敕、文案的稽滞。其三,都省的左右丞本有权力和责任来纠正郎中唯事咨禀、尚书不得断决的不正常现象,却由于他们与尚书“功势相倾”,“虽欲自强,先惧嚣谤”,而无可奈何。这些问题都表明,虽然唐代实行了较为完备的分层决策原则,但即使在行政效率较高的唐初,这种原则也很容易受到破坏,这是制度本身的矛盾所造成的,即二丞与尚书在地位、职权上的矛盾,以及对于各司政务的双重领导。[19]显然,这种矛盾不利于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一旦条件发生变化,二者的分化势不可免。
二、六部内部的关系
上面我们分析了六部与都省关系中的一些特点,并指出了六部独立性之限度。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六部内部的几种关系,主要是各部长官与下属各司的关系以及部内各司之间的关系。
六部是以大的职能类别来划分的,它是隋初总结台省制数百年的发展结果而成,对各曹司以政务类别加以重组,即将国家政务总体划分为人事、经济、军事、礼仪、刑法、工程六大类,性质、职能相近的曹司置于同一部之下,这一重组较为成功,它结束了南北朝以来的混乱,如北齐将水部和膳部置于都官尚书之下,而把屯田、虞曹归隶于祠部尚书,显得不伦不类。隋代则将水部、屯田、虞部都归于工部,而把膳部改隶礼部,显然更加合理。而且,隋唐帝国将国家政务依照内容划分为这六大类,分部掌管,不仅是对于此前封建国家统治经验的完善总结,也为此后的政府建构树立了样板,因此,直到明清,中央政务仍是分为这六部来掌管。为了便于论述,我们先将唐代六部的内部组织结构列表如下(表4):
表4 六部各司机构与人员设置表
续前表
关于本表,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内的人员设置在不断变化,因此《唐六典》与两《唐书》的记载有所出入,我们在此采用了《唐六典》的记录。第二,六部有些司因业务性质不同而有特别的人员设置,这主要是指户部四司、比部司、工部司、屯田司等七司的“计史”,以及兵部司的“制书令史”十三人、“甲库令史”十三人。因为这些人员并非各司普置,因此在本表中不予列出。
六部既是按政务类别来组建的,则必然有其核心职能,它们由尚书、侍郎与头司共同执掌,各部长官自不必论,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头司的职能。
头司即各部的本司,其名与部名相同,其他三司称为“子司”,这在《唐会要》中有明确的表述:“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为前行,刑、户为中行,工、礼为后行。每行各管四司,而以本行名为头司,余为子司。”[20]《册府元龟·台省部》的“总序”则是这样表述尚书省的三级体制的:“尚书省……领二十四司。一曰吏部,领主爵、司勋、考功;二曰户部,领度支、金部、仓部;……六曰工部,领屯田、虞部、水部。”显然将头司作为部的领导机构。又如《旧唐书》记礼部郎中、员外郎的职掌是:“掌贰尚书、侍郎,举其仪制,而辨其名数。”[21]刑部郎中、员外郎的职掌为:“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22]其他四部头司虽然没有直接写明“掌贰尚书、侍郎”,但从《旧》志、《唐六典》对其职能的描述来看,头司作为各部领导机构的地位应无可疑,它们类似于本部的办公厅,例如,天宝八载(749),户部郎中张传济奏请:“本行员数欠少,亦任于诸行稍闲司中,选其才职资序相当者奏请转授。”[23]在这里,张传济是以头司郎中的身份代表本部奏请从其他各部的闲司差取郎官判案,显示了头司在本行中的领导地位。
头司作为各部的领导机关,在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上也与其他曹司不同。例如,头司的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的人数,一般要比其他曹司多出不少,有些甚至有数倍之多,这在表4中有清楚的体现。此外,头司皆另置“亭长”若干员,这是其他子司所不具有的。吏部司、兵部司各有亭长八人,户部司、礼部司、刑部司、工部司各有六人。《唐六典》记亭长之职曰:“汉因秦制,每十里一亭,亭有长。高祖为泗上亭长。隋文帝始采古亭长之名,以为流外之号,皇朝因之,主守省门,通传禁约。”[24]《新唐书·百官志一》则曰:“以亭长启闭、传禁约。”《旧唐书·职官志二》则曰:“亭长、掌固检校省门户、仓库、厅事、陈设之事也。”三者所记略同。每部四司,唯头司置亭长,其领导地位是非常明显的。
唐代前期的决策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皇帝与侍臣召开的御前会议,所讨论者为“军国大政”,即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这种御前会议的作用在贞观年间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次是宰相会议,即政事堂会议,《唐六典》中书令、侍中的职掌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如侍中之职:“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要之,政事堂会议行使的是最高行政决策权。再次是门下省对日常政务的处理。最后,即六部所执行的“政令”,如吏部尚书、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户部尚书、侍郎“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等等,这显然都很具体,与中书令、侍中所掌的“军国政令”不能等同,它们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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