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机构上讲,九寺五监与六部是平行的,六部尚书与九卿品级大致相当,相互之间没有隶属的关系。但是作为天下行政总汇的尚书省整体,则显然是寺监的上级机关,而且唐初,尚书省仍兼有宰相机构的色彩,二仆射“掌总领六官,纲纪百揆”[48],与执掌事务的寺监自然有一种上承下行的关系,但单言六部与寺监,则这种关系就不存在。所以我们注意到,寺监之事往往要“申省”,而从不云“申部”。如《唐六典》载少府监职掌:“丞掌判监事,凡五署所修之物须金石、齿革、羽毛、竹木而成者,则上尚书省,尚书省下所由司以供给焉。”[49]载将作监职掌则云:“凡营造修理,土木瓦石不出于所司者,总料其数,上于尚书省。”[50]足为明证。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种上承下行的关系并不是完全意义的“统属”关系。《唐六典》卷一六《卫尉寺》“卫尉丞”条云:“凡器械出纳之数,大事则承制敕,小事则由省司。”同书卷二三《将作监》“将作丞”条云:“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显然,省符只对小事有效,重大政务则由寺监直接承受制敕处分。《贞观政要》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贞观八年(634),左仆射房玄龄、右仆射高士廉于路逢少府监窦德素,问北门近来更何营造。德素以闻。太宗乃谓玄龄曰:“君但知南衙事,我北门少有营造,何预君事?”玄龄等拜谢。魏徵进曰:“臣不解陛下责,亦不解玄龄、士廉拜谢。玄龄既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营造,何容不知?责其访问官司,臣所不解。且所为有利害,役工有多少,陛下所为善,当助陛下成之;所为不是,虽营造,当奏陛下罢之。此乃君使臣、臣事君之道。”[51]这件事表明:第一,少府监的工程营造项目无须报请尚书省批准,故对于北门营造,作为仆射的房玄龄等竟毫不知情,太宗甚至认为他们根本不应过问,看来北门营造似乎应是直接听制敕处分的“大事”。至于具体施工过程中所需杂物,如前所述,要上尚书省下所由司以供给,因为唐代前期,各寺监之间的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这一中间环节。第二,魏徵认为房玄龄等有权过问北门营造之事,其出发点是宰相之责事无不统的政治传统,而不是从制度上论证尚书省本身有直接统辖寺监事务之权。在尚书省日益被挤出宰相机构的初唐以后,尚书省与寺监虽有上承下行的关系,但绝非完全的统属关系,更不用说六部与寺监了。
其次,在业务上,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政令,但必须看到,实际与寺监发生业务往来的,只是六部的部分司而已,这与六部日常政务由各司郎官主判、长官一般只联署签字的特点是相适应的,所以我们也注意到,寺监的事务也常常具体地云“上某司”。例如《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卿职掌”条云:“凡监牧所通羊马籍帐,则受而会之,以上于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显然,与太仆发生业务联系的是驾部司,而非兵部。又如,同书卷一八“鸿胪寺卿少卿职掌”条云:“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这里与鸿胪发生业务关系的是祠部司,而非礼部。这类例子很多,不烦赘举。[52]此外,六部内各司与寺监发生业务往来时,例以尚书省的名义,如各司指挥政务的公文不论是兵部符,还是仓部符,通称“省符”,这样,各司郎官才得以指挥品级远高于己的诸寺监之政务。
下面根据《唐六典》、《唐会要》及新旧《唐志》中的相关材料,并参照严、李二先生之文章,将二十四司与寺监的最主要的业务对口关系列出(表5):
表5 寺监与二十四司对口关系表
当然,除了这里所列的最主要的对口关系之外,还应看到,很多事务的处理并不是某一个寺监或省司所能解决的,而需要许多单位共同协作来完成,如祭祀事务就需要太常、光禄及祠部等单位相互协作进行。在唐代,这种协作被称作“联事”[53],所以,在实际政务中,不同寺监与各个省司之间都有可能发生业务往来,其间关系远较简单的业务对口关系复杂。
[1]楼劲:《伯2819号残卷所载公式令对于研究唐代政制的价值》,《敦煌学辑刊》1987年第2期,84页。
[2]《唐六典》卷一,10页。
[3]《资治通鉴》卷二一一,6714页。
[4]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6页。
[5]《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1154页。
[6]日本三井寺所藏,图版、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495页。
[7]《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条,33页。
[8]本件文书的录文与图版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556—562页。又可参见山本达郎、池田温、冈野诚合编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Ⅰ Legal Texts;(A) Introduction and Texts, the Toyo Bunko, 1980, pp.29-31.(B)Plates. 1978,pp.55-60,以及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76—294页。三者录文略有差异,下引本卷文书皆据唐耕耦书。
[9]《唐律疏议》卷一,15页。
[10]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十恶”条注释[七九],中华书局,1996年,85页。
[11]《资治通鉴》卷一九五载,贞观十三年初,“(房)玄龄以度支系天下利害,尝有阙,求其人未得,乃自领之”。6144页。按,当时虽有户部尚书在任(参见《唐仆尚丞郎表》卷三《通表》中,户部尚书栏),而房玄龄不委其摄职,却以仆射自兼之,可能与此相关。
[1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346页。
[13]录文见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予算について》,载《史学杂志》,95编第12号,1986年,4—17页。又可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14]“役”字,大津认为可能是“从”之误,其说可从,系指宰相随驾,不在长安之意。李锦绣先生以为当作“使”,恐有不妥。参见氏著《唐代财政史稿》上卷,16页,注3。
[15]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4页。
[16]《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1172页。
[17]《唐律疏议》卷六称监临主守条,139页。
[18]《旧唐书》卷七四《刘洎传》,2607—2608页。《文苑英华》则记此表为贞观十一年作,刘洎时任治书侍御史,参见刘洎:《论左右丞须得其人表》,载《文苑英华》卷六二三,中华书局,1966年,3227页。
[19]刘洎最后却仍是从人事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即精择二丞与左右司郎中,这显非问题的要害。
[20]《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分行次第》,1159页。
[2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9页。
[22]同上书,1837页。
[23]《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1197页。
[24]《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条,12—13页。
[25]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447页。
[26]《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1199页。
[27]《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193页。
[28]同上书,194页。
[29]同上书,195页。
[30]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290—298页。
[3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39页。
[32]《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195页。
[33]《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27页。
[34]同上书,36页。
[35]《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36页。
[3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504—507页,文书编号为:65TAM 346:1。
[3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220—223页,文书编号为:68 TAM100:4.5。
[38]《龙筋凤髓判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0页。
[39]陕西省文管会、昭陵文管所:《唐临川公主墓出土的墓志和诏书》,《文物》1977第10期,50—59页。
[40]《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2—1823页。
[41]《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0页。
[42]孙国栋:《唐二十六司郎中员外郎地位高低及迁转途径考释》,《新亚书院学术年刊》第17期,67—142页。
[43]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章第一节,301—308页。
[44]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65—66页。
[45]《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2页。
[46]《隋书》卷五七《卢思道传》,1403页。
[47]《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48]《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13页。
[49]《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572页。
[50]《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594页。
[51]《贞观政要》卷二《直谏》,72页。
[52]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的职权与地位》;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
[53]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303—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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