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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前期尚书省的机构设置及其特色


头司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尚书、侍郎执掌政令,前引礼、刑二司郎中、员外郎的职掌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同时,它们也协助本部长官处理最核心的政务,这正是掌政令的一种表现,也必然带来不少事务性工作。如吏部司协助长官进行铨选,其间有大量事务性工作,后来遂专设一名员外郎判南曹,以管理文案。又如户部司,掌天下户口、垦田,并根据天下计帐推算租庸调数,作为度支司支度国用的依据,业务极繁忙。在敦煌文书P.3813《文明判案》残卷中,有这样一件判文:宋仁里兄弟因隋末乱离,各在一所,且俱是边贯,而老母仍独居故乡,请求予以照顾,“申省户部听裁”,最后得以圆满解决。[25]这样一件小事竟需户部司裁断,其工作之繁忙可想而知。


至于各子司,其事务性色彩更浓。以刑部四司为例:刑部司,“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26]。作为头司,它协助本部长官执掌司法政令,其主要表现即按覆奏谳。


都官司:“掌配没(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27]虽然以掌簿录为主,但“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已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28]。这已是明显的事务性工作。


比部司:它是全国的财务审计工作主管部门,事务极多。


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29]凡度关者,在京皆须由司门发给过所,如前引日本三井寺所藏大中九年(855)圆珍过所,即是由万年县申报,而由司门审批签发的原件,上钤有“尚书省司门之印”,这正是司门一件主要事务性工作。


必须指出,尚书省各司的事务,属于政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或技术操作性工作,这与寺监主要作为具体事务部门的工作是有区别的。


唐代前期,六部二十四司,虽然在形式上整齐划一,但事实上发育并不平衡。各部下属四司的关系因部而不同,有的是按政务运行的环节来划分,如户部,这是发育最完备、最成熟的一个部,四司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其核心职能是负责国家财政的收支,故度支司为户部四司的核心机构,但在唐代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国家收入方面的基础是每岁一造的计帐与户部的折算,这是度支司制定支度国用计划的基础,故以户部司作为本部头司。金部、仓部一掌钱帛,一掌粮米,它们协助度支司编制预算,更重要的则是国家预算的执行机构。[30]像户部四司这样关系紧密、依政务环节来划分的部,仅此一例,其他各部或是以头司掌核心事务,而其他三司分判与此事务相关之事,如吏部、兵部;或者仅仅是同类性质事务的简单归并,如礼、刑、工三部。以刑部为例,其核心事务是掌天下刑狱之政令,由长官与头司负责,部内其他三司仅是由于历史传统或相类似的性质而被置于该部,如比部,它是全国最高的财务审计机构,其职能为“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31]。国家一切收支账目,都要申报比部。魏晋南朝以比部隶吏部尚书,北朝则例由都官领之,隋唐之制源于北朝。以比部隶于刑部,只表明它在执行财政法时的威慑效力,与刑部的中心事务则并无多大联系。又如司门司,其职能是“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32]。这与刑部中心职能也无必然联系,仅因为关有“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的作用,以及为强调过所的法律效力,而置司门于刑部。


下面,我们以吏部为例,来分析长官、头司及其他三司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吏部的核心职能是文官的铨选与管理。唐代有职事官、散官、勋官、封爵之分,由吏部、司勋、司封(主爵)三司分掌,其中最重要的是职事官的选授,由吏部长官与头司亲掌。《通典》卷二三《职官五》云:“大唐自贞观以前,尚书掌五品选事,至景龙中,尚书掌七品以上选,侍郎掌八品以下选。”也即《唐六典》所云之三铨:尚书铨、中铨及东铨。[33]至于流外入流,则由吏部郎中一员主持,谓之“小铨”。[34]另一名郎中“掌天下文吏之班秩品命”。员外郎一人,“掌曹务,凡当曹之事,无巨细,皆与郎中分掌焉”。可见本司的工作全围绕着铨选进行,到高宗总章二年(669)又增置吏部员外郎一员,专判南曹,其职能是“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以核其实,乃上三铨,其三铨进甲则署焉”[35]。这也是直接为铨选服务的。可见,吏部司的中心任务是协助尚书、侍郎完成铨选工作,这也是吏部的核心政务。


至于司封、司勋的日常政务,由各司郎官自行主判,长官在颁下的告身上署名而已,而且这种署名也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现存一些授勋官告身文书上,往往吏部长官阙员,而只要有司勋郎官的判和都省官员的署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正式颁下,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唐乾封二年(667)郭醜勋告》,节录如下[36]:


    (前略)


21.   制可


22.     三月廿五日未后都事韩仁宝受


23.     右成务行功付


24.左匡政 阙


25.右匡政 阙


26.司列太常伯 阙


27.中散大夫守司列少常伯


28.银青光(禄)大夫行左肃机魏县开国子


29.告护军郭醜奉


30.被


31.诏书如右,符到奉行。


32.        主事  处


33.司勋员外郎行宝  令史张玄


34.         书令史


35.         乾封二年月  日下


这件勋告上,司列太常伯(吏部尚书)与左右匡政(仆射)都阙员,但这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甚至吏部侍郎也是如此。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永淳元年(682)氾德达飞骑尉告身》上,尚书与两名侍郎全部阙员,而司勋和右丞的署名则仍不阙。[37]可见,在授勋官时,吏部长官的签署并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张GFDB1的《龙筋凤髓判》中,记载了这样一件判文:“前屯营将军游最犯赃解官,乃于怀远军考勋,至上柱国。司勋郎中崔仵奏,最犯名教,不合加勋。左丞批: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掩。”[38]可见,在是否授予游最勋官的问题上,有决定权的仍只是司勋郎中与左丞,这与我们前述都省—诸司的政务运行机制是相符的。


由司封所授的封爵告身亦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如贞观十五年(641)颁下的《临川郡公主告身》上,吏部尚书、侍郎的署位下均标明“在京”,实际上是缺签的,但主爵郎中和都省左丞的署名则必不可少。[39]


再看考功司。该司“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唐代前期的考课制度是:“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判外官考。”[40]也就是说,在校、监、判三级考课体制中,大量具体的工作由考功司负责,决定权则在监、校之官手中,虽然吏部尚书有时也可充任校考使,但却是作为“京官位望高者”而被任命的,与考功司归属于吏部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我们说,吏部长官并不干涉考功司的具体工作,而仅仅由于他执掌考课之政令,“权衡殿最之法”,咨之而已。当然,考课的结果是铨选时的重要参考标准,故考功司的工作实际上也是为铨选服务的。


总体而言,六部之内,由长官和头司执掌政令并负责本部的核心事务,其他子司的工作技术性、事务性色彩较强,由各司郎官主判,案成后送都省勾检,其四司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当然,户部则是例外,其四司是按政务运行程序来划分,联系自然十分密切。


从横向的关系来看,六部各司的地位也不平等,除了头司高于子司的原则之外,还需考虑各司具体所管政务的轻重之因素,例如,流外官在选授时,有所谓“前行八司”之说:“其吏部、兵部、礼部、考功、都省、御史台、中书、门下,谓之前八司,其余则曰后行。”[41]孙国栋先生曾仔细分析了尚书省二十六司郎中、员外郎的地位高低和迁转途径[42],此不赘述。


三、六部与寺监


六部与寺监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晦暗难明,直到严耕望先生于1952年发表大著《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之后,才逐步变得清晰起来。严氏认为:六部与寺监有下行上承的关系,六部是上级机关,主政务;寺监为下级机关,主事务。这一观点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是我们继续研究的基础,当然也略有简单化之嫌。之后,楼劲、李锦绣等先生又从各自的角度对此做了阐发,尤其是李锦绣先生进一步指出,具体下符给诸寺监的是二十四曹,而不是部,所以她认为:“我们在讨论尚书省与寺监的关系时,应直接讨论二十四曹与九寺五监的关系。”[43]这是很有见地的。分析了“部”在尚书省三级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政务运行的实况之后,我们再来重新审视一下这一问题。


汉代实行丞相—九卿体制,随着尚书台职权的不断扩大并向宰相机构发展,其与九卿之职权划分到魏晋时变得纠缠不清。西晋之初,人们对此进行了讨论,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九卿执掌,不再以尚书三十六曹统事;第二种意见主张把九寺全归并于尚书台;第三种意见主张理顺关系:“可出众事付外寺,使得专之,尚书为其都统,若丞相之为。”由于两晋南北朝的特殊情况,任何一种方案都未获实施。[44]从这种混乱状态发展到唐代二者较为有序、协调的关系,其中的关键仍在隋炀帝的改革。


开皇初,承袭前代之制,九卿与六部尚书品级相同,皆为正三品。开皇三年(583),裁撤三寺,“废光禄寺及都水台入司农,废卫尉入太常、尚书省,废鸿胪亦入太常”[45]。又史载隋文帝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卢思道奏曰:“省有驾部,寺留太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诚为未可。”[46]可见文帝亦着眼于理顺关系,但指导思想并不明确,故开皇十三年(593),废寺皆复置。实质性的改革在大业三年(607)进行。


关于这次改革如何划分六部与寺监的职能,留到现在的史料很少,我们只能从一些隐微之处加以推测,则改革的目的和成果是极为明显的。第一,如前所述,大力加强尚书省的机构建设,使都省和六部都成为四等官体系完备的行政机关;第二,除太常卿外,光禄以下八寺卿皆降为从三品,又加置少卿,从四品,开始在官品上显示与六部的差距;第三,将尚书省等五省、三台的吏员称为“令史”,而“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7]。“令史”意味着他们属于出令机关,而“府史”则显属于一般机关,二名之差异透露出这次改革之后,尚书省与寺监机关性质之不同。


唐代尚书省与寺监的关系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前面我们已分析了“部”在尚书省内部省—部—司三级体制中的一些特点,尤其是对许多日常政务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是都省—诸司的二级体制,这提醒我们,与其讨论六部与寺监的关系,不如讨论尚书省和二十四司与寺监的关系。在严耕望先生那里,尚书省与六部是不做区分的,而在李锦绣先生那里,又单纯强调了二十四曹与九寺五监的关系,却忽视了二十四曹判案下符都是以尚书省的名义这一事实。我们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