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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中书省在文书运行中的宣署申覆

唐初的下行文书体系还没有形成《唐六典》所说的七种“王言之制”,即使在唐前期出现的与《唐六典》所说名称相同的文书,其应用场合和运作程式是否相同,也还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从《独断》记载的汉朝皇帝命令文书的形态来看,可以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敕四种[1],而唐初实际运行中的皇帝命令文书,主要是制、诏、敕。


《唐六典》卷九记中书令之职为掌军国之政令,对七种“王言之制”“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所谓宣署申覆,其实是对中书省宣行制敕文书职掌的一个概括,所指并非完全针对制敕文书而言,还包括对各类表状的申奏。而且,对于制敕文书的宣署,也只是制敕文书成立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制敕文书成立的全过程,更不是唐代最高决策的全过程。


宣,就是上文所说的对制敕文书的宣行,也就是制敕文书要由中书省发布。唐初中书省的职掌还是以宣行诏敕为主。《旧唐书·萧瑀传》载:


武德元年,迁内史令。时军国草创,方隅未宁,高祖乃委以心腹,凡诸政务,莫不关掌。……高祖常有敕而中书不时宣行,高祖责其迟,瑀曰:“臣大业之日,见内史宣敕,或前后相乖者,百司行之,不知何所承用。所谓易必在前,难必在后。臣在中书日久,备见其事。今皇基初构,事涉安危,远方有疑,恐失机会。比每受一敕,臣必勘审,使与前敕不相乖背者,始敢宣行。迟晚之愆,实由于此。”


中书令承受皇帝之制敕,然后向外宣行。又《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


至(景龙)四年,中宗遗制,韦庶人辅少主知政事,安国相王参谋辅政。中书令宗楚客谓韦温曰:“今既请皇太后临朝,宜停相王辅政。且皇太后于相王,居叔嫂不通问之地,甚难为仪注,理全不可。”(尚书右仆射苏)瓌独正色拒之,谓曰:“遗制是帝意,若可改,何名遗制。”楚客大怒,竟削相王辅政,而宣行焉。


中书令宗楚客在宣行已经起草好的制书之前,竟削除原来制书上相王辅政的内容。按唐律,这犯了增减制书之罪。《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疏]议曰:


注云“施行,谓中书覆奏”,此谓诈为敕语,及虽奉制敕处分,就中增减,中书承受,已覆奏讫。若其不须覆奏者,即据已入所司。


但值特殊时期,竟无奈之何。中书省的宣行是对已经皇帝御画之后的制敕文书的宣行,从皇帝那里承受制敕,中间一般都经过宦官的传递。《唐六典》规定,“内侍之职,掌在内侍奉,出入宫掖,宣传制令”。高力士在武则天时就以“性谨密,能传诏敕,授宫闱丞”[2]。


中书省发布制敕文书的职权,落实到文书形态上,就是署。在皇帝对制敕文书御画之后,自中书令以下联署,记入表示中书令宣、侍郎奉、舍人行之意的宣奉行三字,转送门下省。在中书令是“署而宣之”,在中书侍郎是“署而奉之”,而在中书舍人则是“既下,则署而行之”。以制书为例,具体文书格式如下[3]:


1.门下。云云。主者施行。


2.      年月[御画]日


3.       中书令具官封臣姓名  宣


4.       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 奉


5.       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 行


6.侍中具官封臣名


7.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8.给事中具官封臣名   等言


9.制书如右。请奉


10.制付外施行。谨言。


11.     年月日


12.制可


如果中书省三官之中有缺职,则“宣奉行”的程序就会发生相应的变通。尽管唐代中后期政治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制书和敕旨的宣奉行程序还保留。因此我们可以用中后期的制书实物史料来说明此种变通,如敦煌文书S.3392天宝十四载(755)秦元骑都尉告身(局部)[4]:


1.[门下]。云云。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2.    天宝十四载三月十七日


3.         司空兼右相文部尚书臣国忠宣


4.         中书侍郎阙


5.         中书舍人上柱国臣宋昱奉行


6.武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臣见素


7.门下侍郎阙


8.给事中上柱国臣 纳 等言


9.制书如右,请奉


10.制付外施行。谨言。


11.    天宝十四载五月九日


12.制可


这份告身中中书侍郎缺,则由中书舍人签署姓名“奉行”。又如《南宋馆阁录续录》名贤墨迹第68轴会昌二年(842)李绅守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告身[5]:


1.门下。云云。可守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散官勋封如故。主者施行。


2. 会昌二年二月十二日


3.         中书令


4.         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平章事臣珙宣奉


5.         中书舍人臣孔温业行


6.侍中


7.司空兼门下侍郎平章事臣德裕


8.给事中臣泰章 等言


9.制书如右请奉


10.制付外施行谨言


11. 会昌二年二月 日


12.制可


这份告身与开元“制授告身式”的区别在于,中书令和侍中的署位还保留,但实际上已无人签署,而由中书侍郎同平章事署名“宣奉”。《大正新修大藏经》第2156号《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卷中有建中二年(781)敕旨文书,发布程式如下[6]:


  新定四分律疏   拾卷


右。祠部奏:(中略)伏请许以并行,任其学者所好。


敕旨:宣付所司。


     建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太尉兼中书令尚父汾阳郡王   假


      中书侍郎同平章事臣 杨炎  宣


      银青光禄大夫行中书舍人兼礼部侍郎史馆修撰上柱国臣 于邵 奉行



敕旨如右。牒到奉行。


      建中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侍中  阙


门下侍郎同平章事臣  卢杞


给事中臣   班宏


这里因为中书令郭子仪休假,所以由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杨炎宣,由中书舍人于邵奉行。


不过,以在文书上签署官封臣姓名形式的宣奉行,只是宣的一种形式,另外一种是宣读册书。《唐六典》接着记中书令之职为,“亲征纂严,则使戒敕百僚。册命亲贤,临轩,则使读册;若命之于朝,则宣而授之”[7]。这是说在册命亲贤之时,如果是临轩册授,则由中书令读册,中书侍郎“则持册书以授之”;如果是在朝堂册授,中书令宣而授之,而中书舍人“则使持节,读册命,命之”[8]。


此外,并非所有七种“王言之制”都要由中书省官员宣奉行。例如,从现有材料看,敕牒就是由宰相集体签署的,既无皇帝的御画,也不需要中书省的宣奉行。在唐前期,由中书省宣行的制敕文书,最后都要经过尚书省承受施行,“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9]。《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诈为制书及增减”条[疏]议曰:“或有诈为中书宣出制敕,文书已入所在曹司,应承受施行及起请行判曹司者,并为‘已施行’。”即说明中书宣出的制敕,都要经过尚书曹司。


不过,唐前期皇帝的命令有两个发布渠道:凡是需要发往尚书省诸司制为政令行下实施的,都要经过中书省的宣奉行;对于皇帝直接“遣使就问”的一些事情,则用“别制”,而不须经过三省颁诏程序,自然也不需要经过中书省宣奉行。《唐律疏议》所谓“别制下问”,谓不缘曹司,特奉制敕,遣使就问[10],就是由以皇帝名义派出的使职直接奉行“别制”进行处置。


申是申奏,中书省将上行文书中的表状申奏于皇帝。《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之职”条记有“凡制诏宣传,文章献纳,皆授之于记事之官”。所谓“文章献纳”,就是中书省对表状的申奏。所记中书舍人之职有“侍奉进奏”,具体说是“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僚表贺亦如之”。其中包括三种情况下的“受其表状而奏之”,第一种是大朝会时的奏诸州表,第二种是诸方起居时奉表以进,第三种是国有大事时总奏各种贺表。这三种情况,俱见于《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其一曰:


凡元日,大陈设于太极殿(原注:今大明宫于含元殿,在都则于乾元殿)。……二王后及百官朝集使皇亲诸王并朝服陪位。皇太子献寿,次上公献寿,次中书令奏诸州表,黄门侍郎奏祥瑞,户部尚书奏诸州贡献,礼部尚书奏诸蕃贡献,太史令奏云物,侍中奏礼毕。然后中书令又与供奉官献寿。时殿上皆呼万岁[原注:按旧仪,缺供奉官献寿礼,但依位次立,礼毕,竟无拜贺。开元二十五年,臣(李)林甫谨草其仪,奏而行之]。大会之日,陈设亦如之。[11]


中书令在元日皇帝受朝贺即所谓大朝会时,接着皇太子和上公献寿之后奏诸州表。这应是唐代《仪制令》里规定的。唐后期还不时重申此制,如德宗贞元四年(788)十一月十三日中书侍郎李泌的奏文中提道:“冬至朝贺,请准元日,中书令读诸方表。敕旨:宜依。”[12]这里只说中书令奏诸州表,没有提到中书舍人,而《唐六典》卷九“中书舍人之职”条有“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当是由中书舍人奏于朝堂而后由中书令读之。皇帝上朝时,中书舍人侍立的位置离皇帝很近。武宗会昌二年(842)四月中书门下的奏文中提到,“元日御含元殿,百官就列,惟宰相及两省官,皆未开扇前立于槛栏之内,及扇开便立于御前”[13]。《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又云:


凡车驾巡幸及还京,百官辞迎,皆于城门外,留守宫内者,在殿门外。行从官每日起居;两京文武职事五品以上,三日一奉表起居;三百里内刺史朝见;东都留司文武官,每月于尚书省拜表,及留守官共遣使起居。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见,中书舍人一人奉表以进。


这是指中书舍人在皇帝巡幸或还京后,对于诸方起居要“奉表以进”。《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又云:


凡元正,若皇帝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初立,天下诸州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皆礼部整比,送中书总奏之。凡祥瑞应见,皆辨其名物……若大瑞,随即表奏,文武百僚诣阙奉贺。其它并年终员外郎具表以闻,有司告庙,百僚诣阙奉贺。


这是指中书舍人在“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僚表贺”时“受其表状而奏之”。睿宗景龙三年(709)二月有司奏文中引用了这一条规定:


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则例,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其长官无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贺表,当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14]


以上是中书舍人“受其表状而奏之”的三种情况。中书舍人的侍奉进奏,是在将表状面呈皇帝之时,当朝宣读,并进行解说。例如,武德初年,颜师古为中书舍人,“专掌机密。于时军国多务,凡有制诰,皆成其手。达于政理,册奏之工,时无及者”[15]。册指包括册书在内的制敕文书的起草,奏则指对表状的申奏。册之工,是说其起草文书的水平。奏之工,则是说其解说表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