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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权——六押和五花判事

《唐六典》卷九“中书舍人之职”条注曰:


按今中书舍人、给事中每年各一人监考内外官使。其中书舍人在省,以年深者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其掌画事繁,或以诸司官兼者,谓之兼制诰。


这是在中书舍人基本职掌之后的一段关于其职掌变化的叙述,而且是作为开元时期的“今制”加以叙述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充监考使始于何时,姑置不论。关于中书舍人在省内的分工:一人为阁老,兼判本省杂事;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得食政事之食;余但分署制敕。这样的格局是在开元以后形成的。知制诰官得食政事之食,是从开元元年(713)苏颋任中书侍郎知制诰开始的:“上曰:苏颋可除中书侍郎。仍令宰相宣旨,移入政事院,便供政事食。明日,加知制诰。今知制诰有政事食者,自颋始也。”[1]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得食政事之食,当在此之后。中书舍人一人“专掌画”,谓之知制诰,则是在高宗时期就出现了。高宗时,孙处约累转中书舍人。其年,中书令杜正伦奏请更授一舍人,与处约同知制诰,高宗曰:“处约一人足办我事,何须多也。”[2]孙处约做中书舍人时只有一员,负责起草、进画,即知制诰。制敕文书的成立,在中书省有起草、进画、签署等环节。起草和进画当由同一人负责,署制敕则是在皇帝御画之后再签署颁下。在《唐六典》所说的中书舍人六人的编制和分工中,知制诰一人,余但分署制敕。判本省杂事的称为阁老的中书舍人,是其中的年深者,也可称为杂事舍人。如德宗贞元八年(792)擢拜中书舍人的奚陟,所处理的就是省内杂事:“中书省故事,姑息胥徒,以常在宰相左右也,陟皆以公道处之。先是右省杂给,率分等第,皆据职田顷亩,即主书所受与右史等。陟乃约以料钱为率,自是主书所得减拾遗。时中书令李晟所请纸笔杂给,皆不受,但告杂事舍人,令且贮之,他日便悉以遗舍人。前例,杂事舍人自携私入,陟以所得均分省内官。又躬亲庶务,下至园蔬,皆悉自点阅,人以为难,陟处之无倦。”[3]


“六人分押尚书六司”与“凡有章表,皆商量可否,则与侍郎及令连署而进奏”,所指应是一个制度的两个阶段,这个制度就是“参议表章”。前者是所谓“六押”,即六员中书舍人分别负责押判尚书六部上奏的表章:“故事,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天下众务,无不关决。”[4]后者是所谓“五花判事”:“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其舍人中选一人明练政事者,专典机密,谓之解事舍人。”[5]五花判事是对六押制度的改进,这个变革是由紫微令(中书令)姚崇在开元二年(714)做出的。《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中书舍人”条:


开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紫微令姚崇奏: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令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敕曰:可。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对尚书六部章表的押判,五花判事的重点是中书舍人各执己见。姚崇改革以前,中书舍人六押之制已经存在。而姚崇的改革导致了六押之制的变化,故史称“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以平奏报,开元初废其职”[6]。六押之制的具体运作方式是,每一舍人负责押判尚书一部,其余五舍人也要在已判的文书上同押联署;每一份上奏到皇帝的文书,都是以六员中书舍人的集体意见押判的。同押联署后的文书直接上奏皇帝,不需要经过中书令的审校。五花判事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其余五员中书舍人不再对主判舍人的意见一律签名表示同意,诸舍人如有不同意见,则另作商量状,将反映不同意见的商量状与主判舍人押判的本状,一同进奏。如果本状与商量状存在大的分歧,则中书令需要在两状后进行优劣的评判,然后申奏。五花判事更多地体现出中书令的政务裁决权。《南部新书》在提到“五花判事”时,强调的也是“凡中书有军国政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最后由中书令做出裁决。


从六押到五花判事,反映出中书省对政务裁决的进一步加强,以及中书令在行政事务中地位的提高。因为中书省原本只是以起草制敕为主要职掌的机构,现在对上行文书中的章表或表状进行押判,针对的是通过此类文书申报的政务。而六押最初也许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处理,押判的舍人逐渐地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皇帝采择。到五花判事的制度确立,则由中书令裁决中书舍人商议的章表,实际上中书令已经成为政务裁决的重要环节。其中,还涉及尚书六部所上政务文书的公文形态问题。在唐前期的上行文书中,通过尚书六部上奏的文书要通过门下省,体现的是门下省官员的作用。《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疏]议曰:


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


六押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六人分押尚书六司”和“舍人六员各押尚书省一行”,是中书舍人对尚书省上奏的文书进行押判。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上奏的文书,当不是奏抄而是各种章表。《唐六典》强调的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而不是对奏抄的押判。在中书舍人逐渐获得参议表章权的过程中,各种章表的重要性在提高。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中书舍人押判的尚书省上奏的文书(即所谓章表),是原本门下省审读的文书,还是门下省审读范围之外的文书。


六押和五花判事是中书舍人参议表章权的两种方式。中书舍人的这种职掌,是否从唐初就具备呢?有学者认为,中书舍人的日常基本工作应是批答百司奏抄章奏,隋以前虽不见“六押”之名,但“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分押尚书诸司,充当机要秘书,分工对口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已逐渐形成”[7]。这种说法,给人以从唐初或魏晋南朝以来中书舍人就具有这种职掌的印象。首先,这种说法对魏晋南朝制度的理解不是很准确,《晋书·职官志》所说的“案晋初初置舍人、通事各一人。江左(按,指东晋)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并不能说明中书舍人已经具有分工对口批札公文奏表的制度上的职权。东晋的通事舍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后来的中书舍人,后来还省去了,以“侍郎兼其职”[8],说明东晋时期中书省设置舍人的制度还没有固定下来。通事舍人也只是负责“通事”的舍人,承担的纯粹是文书传递的具体任务,并无制度上的参决之权。从南朝刘宋末开始,中书通事舍人的职掌开始向代替中书侍郎掌诏命演变,起草诏命是其核心职权,而所谓“参决于中”,也只是恩幸之权,而没有在制度上固定下来。[9]其次,这种说法忽略了奏抄和章表是不同类别的文书,审批途径并不完全相同,而且也忽略了文书形态的演变中间还有一些环节,特别是没有注意到《唐六典》的说法并不能代表整个开元以前的制度。唐前期中书舍人职掌的重心是对制敕文书的起草、进画和侍奉进奏,而参议表章的职权是在高宗、武则天以后逐渐取得的。


中书舍人获得参议表章权的一个重要背景是,随着国家统治形势的变化,体现政务运行的公文书也在发生变化。按照《唐六典》的记载,唐代上行文书有奏抄、奏弹、露布、议、表、状。而从高宗、武则天时期开始,议、表、状等奏事文书大量增加,其内容和性质也逐渐发生变化。中书舍人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对这些类别文书的参议权。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前章门下省部分已经论及,大体是百官对朝之疑事发表议论。唐前期的表状则主要是礼节性的谢状、贺表,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典礼和人事安排的建议性文书,虽说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有关帝制王朝根本的大事,但并不太多涉及国家日常政务的处理,只有奏抄才是国家日常政务运作的主体文书。而大抵从武则天执政时期开始,各种使职和地方官上奏的表状多了起来,表状文书的内容也因此更多地涉及日常政务。


大抵从武则天时期开始,地方官上奏的表状要经过中书省呈奏。所以,中宗景龙三年(709)二月有司奏,诸州刺史都督以及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所上之贺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说,“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10]。“不得辄牒中书省”,是指不能直接向中书省汇报并请求批准,而是要写成表状,通过中书省上奏皇帝批准。随着地方需要向中央报批的事务增加,地方官的表状越来越多。而且,这里强调“不得辄牒中书省”,说明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地方官直接向中书省汇报政务,中书省成为地方报批政务的上级,即中书省开始兼掌行政。此外,这里提到地方官的贺表在由中书省录帐总奏之前,要由尚书省礼部整比,说明地方所上表状等文书也是要经过尚书省的。


除了地方官之外,大量的表状来自使职。高宗、武则天以来,皇帝派遣的使职越来越多。使职上奏皇帝的表状与一般地方官的有所不同,使职“不缘曹司,特奉制敕”[11],直接向皇帝汇报政务,形成了不同于尚书六部向上汇报政务的机制。使职最初是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务处理的,他们是“特奉制敕”的皇帝近臣。而近臣向皇帝汇报工作,是以“状”的文书形态进行的,所谓“其近臣亦为状”[12],而不走律令制规定的以尚书行政机构为文书主体的奏抄渠道。如开元初,谏议大夫韩思复反对派遣驱蝗使往河南、山东灭蝗。宰相姚崇又请派刘沼出使,刘沼采取强硬措施,驱使百姓灭蝗,并“回改旧状以奏之”[13]。所谓旧状,是指此前驱蝗使所上的状,说明驱蝗使所上的文书为状。后来宇文融为劝农使进行括户,玄宗令其“续状闻奏”[14],其所上文书亦为状。随着所掌政务范围的扩大,使职所上状的内容范围扩大,性质也发生变化。状在使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为针对地方具体政务的汇报文书。


随着高宗以后议、表、状等文书的大量增加和使用范围的扩大,高宗最初让武则天帮助处理。显庆五年(660)十月,“上初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百司奏事,上或使皇后决之”[15]。乾封(666—668)前后设立的北门学士,一个重要的职掌就是参决“朝廷奏议及百司表疏”[16]。到高宗去世后,侍奉进奏的中书舍人,逐渐取代内廷学士参议表章,从而获得裁决政务的职权。中书舍人侍奉进奏,只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宣读或申奏章表奏议,而并不包括对章表进行商量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也就是说,侍奉进奏是将章表奏达皇帝的一个程序。而参议表章,是在皇帝接受了章表之后,将其出付中书舍人进行商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供皇帝决策时采择。《唐六典》卷九“匦使院知匦使之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