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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和非存在

在第二章开始,亚里士多德讨论永恒的事物(指天体)是不是能由要素组成的。他说,凡是由一些要素组成的事物,总是有质料的。从一方面说,即使是永恒存在的东西,无论它是已经生成或正在生成,它总必然是从它所由以组成的要素产生的;而从另一方面说,凡是生成的东西总是从潜能的东西生成的[如果它没有这种能力(潜能),它就不能生成,也不能由这种要素生成],可是潜能的东西却是可能的东西,它是既能够实现,又可能不实现的。这样,如果永恒的数或事物,是由潜能的质料组成,它就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而凡是可能不存在的东西,它的存在就有个限度,它们就不能是永恒的。这是我们在别的地方(注:参看Θ,1050b7以后;《论天》,第1卷第12章。)已经说过的。所以,任何永恒的本体只能是现实的。如果这个说法是一般地正确的,则永恒的本体就不能由质料的要素所组成。(注:1088b14—28。)——亚里士多德这个说法还是反驳柏拉图学派的观点的,他们认为“数”是永恒的,而数就是由要素组成的,其中还包含质料的要素,这是潜能。所以,这一部分还是上一部分反驳的继续。


亚里士多德在第二章中,主要的是探讨柏拉图学派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错误的数的理论的。为什么柏拉图学派认为“数”是由“一”和“不定的二”这些原则或要素组成的呢?他认为根源在于他们接受了巴门尼德的“存在”和“非存在”的理论。


他说,柏拉图学派所以作这种解释,有许多原因,其中特别是古老的巴门尼德的思想对他们的影响。巴门尼德认为万物是“一”(就是“存在”自身),而“非存在是没有的”。柏拉图学派拒绝这种观点,他们要证明“非存在”也是存在(有)的。他们认为“非存在”就是某些不同(异)于“存在”的东西。巴门尼德认为事物的第一原则只能是“存在”,是“一”;柏拉图学派认为不但有“存在”,还有“非存在”,所以,他们认为,事物的第一原则就是“存在”和“非存在”。而异于“一”的就是“多”,所以,数就是由“一”和“多”这两种相反的要素组成的。(注:1088b35—1089a6。)


亚里士多德对于这种看法提出了分析批评。


他说,第一,“存在”是有许多种含义的,它有时指本体,有时指性质、数量等其他的范畴。如果没有“非存在”,那么,这种种存在是一种什么样的“一”呢?是说本体是“一”,还是别的范畴也是同样的“一”,或者是要所有这些范畴都合起来成为“一”?那么,“这个”、“如此”、“多大”都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一”了。这当然是奇怪而且不可能的。那样就会有一个“一”,它的一部分是“这个”,一部分是“如此”,一部分是“多大”,一部分是“这里”等等,这些东西怎么能合成“一”呢?(注:1089a7—15。)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说,正如“存在”有多少种含义,“非存在”也有多少种含义。“不是人”表示它不是某个本体,“不是直的”表示它不是某种性质,“不是三尺长”表示它不是某种数量。(注:1089a15—19。)(这就是柏拉图提出来的相对的“非存在”理论。他认为,“非存在”不是像巴门尼德所设想的绝对的“无”,而只是表明它不是某种存在。比如,本体是存在,则凡不是本体的东西,相对于本体说,就是“非存在”,所以,如果“人”是存在,“不是人”就是“非存在”。(注:参看柏拉图《智者篇》256E。))亚里士多德说,既然“存在”和“非存在”都有这么多不同的含义,那么,是哪一种“存在”和“非存在”组成事物或“数”的呢?他说,柏拉图又认为“非存在”就是“假的”。有人说,我们必须假定有某种假的东西,正像几何学家如果将某种不是一尺长的东西假定为一尺长,就是假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说,不是这样,几何学家不能去假定假的东西,不能去推论假的东西,也不能认为事物所由以产生以及最后归为这种意义(假)的“非存在”。因为有几种意义的“非存在”,现在说的“非存在”不能是假的存在,只能说它是潜在的存在。从这种潜在的存在开始生成,人是从“不是人但是潜在的人”生成的,白是从“不是白但是潜在的白”生成的。这种“非存在”既不是绝对的“无”,也不是“假”,而是潜能的存在。这样的“非存在”当然是可以生成为“存在”的。至于生成的东西是“一”还是“多”,则是无关重要的。(注:1089a19—31。)


亚里士多德说,要研究的问题是,为什么作为本体的存在是“多”呢?说本体是“多”和说性质、数量是“多”,它们有什么关系?柏拉图学派所说的“不定的二”(大和小)不是有许多种颜色、气味、形状的原因,因为这些东西是可以有许多个数目和单位的。(注:1089a31—b2。)他说,如果柏拉图学派考虑到这点,他们就可以看到,本体所以是“多”的原因,也和这些颜色、气味、形状是“多”的原因相似,都是由于它们的潜能的质料。他们的错误在于将这种质料的原则当作一种关系(“不等”)。像“不等”这样的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存在”,怎么能将它和“一”、“存在”当作是一对相反的对立的原则呢?(注:1089b2—8。)他们应该问为什么“关系”是多?但是,当他们问为什么在“一”以外还有许多单位(每个单位都是一)时,他们并没有问为什么在“不等”以外还有许多不等?实际上他们是讲了许多个不等——如“大和小”、“多和少”、“长和短”等等。(注:1089b8—15。)必须假设每个事物都有它的潜能的东西,而柏拉图学派却将“关系”(他们也同样可以将“性质”)当作潜在的本体。这是错误的,因为“关系”既不是潜在的“一”和“存在”,也不是和“一”、“存在”相矛盾的,它本身也是一种存在。(注:1089b15—20。)——以上这一大段是很难理解的,因为这又是批判柏拉图学派的某种具体理论的。罗斯注释本中对这一大段也没有作任何解释,我们这里是根据罗斯的提要介绍的。(注:参看W.D.Ross:Aristotle’s Metaphysics,vol.II,pp.469,476-477。)这段话的主要思想大概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学派从巴门尼德的“存在”,论证了相对的“不存在”;根据“存在”和“非存在”的理论,提出了“一”(“存在”)和“多”(“不定的二”、“大和小”、“不等”)的对立。亚里士多德认为,他们所说的“多”是一种关系,是“存在”的一种,它和“一”、“存在”并不是对立的。所以不能从“存在”和“非存在”推出事物有相反的第一原则。


但是,在下面这段话中,亚里士多德却提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他说,如果研究“存在”何以是“多”时,不是要去研究同一个范畴何以是“多”,(因为实际上任何范畴都是多,有许多个本体、许多个性质,等等)而是要去研究“存在”作为一个整体,为什么是“多”。对于本体以外的范畴,如性质、数量等,它们的“多”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它们是不能和本体相分离的,性质、数量是“多”,原因是它们的基质是“多”;对每个范畴都应该有个质料,而这质料是不能和本体分离存在的。问题是在“这一个”(这里,亚里士多德不是指具体事物,而是指本体)的“多”,要说明“这个”是多,就要说明它既是一个“这个”,又具有一般性的品格。关于本体的困难问题是:如何会有许多个现实的本体,而不是一个。(注:1089b15—30。)


这里,亚里士多德谈的是“一”和“多”的关系问题。第十三卷从开始以来,都是在谈这个问题。柏拉图学派认为“一”和“多”是组成本体的要素,是第一原则。亚里士多德批评这种观点。诚然,如果像柏拉图学派那样将“一”和“多”分离开来,“一”是形式,“多”是质料,是会引起许多困难的。但是,如果不是像柏拉图学派那样地区别“一”和“多”,不将它们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而是看到它们的联系,从而将它们看成是一对基本的原则,是否可以呢?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多次谈到“一”和“多”的关系,在第五卷(Δ)第六章谈了,第十卷(Ι)整卷都是谈的“一”和“多”的问题,那里的许多论证,对于我们了解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思想,是很有意义的,但因与本书讨论的主题无关,我们不能在这里讨论了。不过,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到的“多数的这个”,却是值得讲一下的。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将“这一个”(个体性,)作为本体的一个标志。在那里,他认为,从“这一个”的标准看,具体的事物(个体)比一般(“属”和“种”)更是本体,因为他认为,“这一个”首先应该是指这一个、那一个具体的事物,然后才是它们的“属”和“种”。在《形而上学》第七、八、九卷讨论本体时,他虽然以“这一个”作为本体的标准,但是他认为,“这一个”首先不是属于个体,而是属于形式——就是本质。因为,他认为个别事物之所以具有“这一个”的性质,是由于它的本质即形式。具体事物的个体性是从它的形式那里来的。所以,形式比具体事物更是“这一个”。这个次序颠倒过来了。可是,说一个一个的具体事物是“这一个”,是容易理解的,因为一个一个的具体事物就是这一个、那一个个体。“这一个”是个体性,它应该是个别的、特殊的。所以,当他后来说形式、本质是“这一个”时,就不好理解了。因为形式、本质本身就是一般的东西,怎么能说它是“这一个”呢?将一般的东西说成是“这一个”,是个体,不是又将一般和个别混淆了吗?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反复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的一个基本论点。柏拉图的“理念”是将一般和个别分离开,然后又将一般当作个别了,这是他的根本性错误。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认为一般就存在于个别之中,这样,一般和个别就不是互相分离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般既然存在于个别之中,一般也就具有个体性,同时这种个体性(“这一个”)也就是一般的。所以,它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这一个”,我们可以说它是“这样的一个”,其中的“这样”就表示了它的一般性。“这样的一个”,就其一般性来说,它只有一个(抽象的一个);但就其表现在个别性方面说,它又是具体的许多个。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多数的这一个”。它既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同时又是“一”和“多”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仍旧可以承认,“一”和“多”是事物的一对基本原则,当然,不能像柏拉图学派那样将“一”和“多”当作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分离开来。


所以,亚里士多德又讲了一段。他说,如果“这一个”(本体)和数量是不同的,我们只知道为什么数量是“多”,而不知道为什么本体是多。因为所有的“数”都表示数量,“单位”也表示数量,它只是不可分的量。如果数量和本体是不同的,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本体是“多”。但如果说数量和本体是相同的,也会遇到许多困难。(注:1089b32—1090a2。)——可惜亚里士多德的话到这里打断了,没有从这方面再分析下去。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说,数量和本体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当然不是相同的,但是它们也不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数量也就是本体的数量,因此,数量的“多”也就是表示本体有“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