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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二为一的调查

法医尸检报告是每个刑事死亡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如果是非自然死亡或疑似非自然死亡,尸检就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本章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尸检过程,相比以前的粗略认识,您可以对我的工作流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下内容摘录自一份真实报告,因法律和隐私等原因已做匿名处理。这是我受托调查的一个案例。


尸检报告


××法医学研究所


××××年××月××日


鉴定医生:


1.米夏埃尔·索克斯教授


2.××博士


3.××女士 助手


进行尸体解剖


以下为尸检结果,这些结果最初被记录在声音载体上。


A.尸表检查


1.双眼睁开。眼球肿胀,角膜混浊,结膜似脱落,苍白,不可做进一步鉴定。


2.头和颈部(包括面部和头皮)整个表皮(现存部分)腐烂,呈灰绿色,软化并易脱落。


3.鼻尖和鼻梁区域皮肤和软组织结构缺失,鼻骨和鼻中隔暴露。


4.右下颌角部位少部分皮下组织暴露。左颊下颌下颚肌肉暴露。左上象限牙齿缺失。


5.右耳廓完好无损。两个耳垂均为附着耳垂,未发现曾佩戴耳环的痕迹。


6.左耳垂外部见粗糙锯齿状表皮缺陷,无皮下出血,表皮缺陷处软组织呈淡绿色,令人印象深刻(这种缺陷极似死后被动物啮咬的痕迹)。无耳洞。


7.上颌骨齿列完好。右下颌第一切牙缺失,相应牙窝空虚。左下象限牙列完整。有关牙齿状态请参见《B.体内检查》。


8.下颌皮肤仍可见黑褐色至深褐色胡须残楂(最长0.2cm)。


9.颈部皮肤组织断端呈尸蜡化。


10.颈部存留16cm长深色毛发,判断是棕色头发,易拔。


11.颈部部分伤口边缘相对光滑,部分(因尸体腐烂变化,可评估性有限)可见长达0.5cm宽的干燥损伤带(损伤区),颈部暴露部位未发现皮下出血。


12.枕部伤口边缘区域和项部与颈部的切口处零星可见较小的贻贝(留证)。


13.外耳道中发现粗糙沙粒或砾石样黑褐色颗粒物质(物质被留证)。


作为一个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外行,您了解到什么了吗?您如何看待这个人的死亡?您一定注意到了:它只是一个头。原因很简单,并且很吓人——我们只找到了这颗人头!


那是一个星期天,晴朗的秋日下午,几个在易北河畔散步的人发现了这颗头颅。这对于在田园诗般美丽的河边欣赏风景和呼吸新鲜空气的人而言,一定是个毛骨悚然的经历,而且他们可能从来没有目睹过死尸。即便是我们,在看到解剖台上的头颅时,也感觉此事绝非平常。


腐败破坏了面部轮廓,我们只能通过胡楂来确定它属于一个男性。大部分头发已经脱落,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其长度,对头发的颜色也只能推测。此外,水还腐化了头部的皮肤,使面部皮肤变成橡胶状的灰色物质。玻璃状、几乎没有瞳孔的眼睛从眼洞中凸出来,角膜混浊,毫无光泽。贝类生物已在颈部分离处附着生长。鱼和其他海洋动物咬掉了一只耳朵上的一些组织。随着腐烂的加剧,左侧颌骨的肌肉和臼齿暴露在外,嘴巴扭曲,无异于魔鬼的面孔。


这颗头颅是从一具尸体上被截肢的吗?


是的。根据一些联邦州的埋葬法,没有生命的人的身体部位被视为尸体,如头部或无头的躯干。其他器官或四肢,如手臂或腿则被认为是“身体部位”,出于医学原因通过外科手术将其切除或截断,这种情况被称为“截肢”。每当发现无头尸体时,便会涉及刑事案件,会立即报告给警察、检察官和法医,因为残缺的尸体就意味着非自然死亡。


我们的法医团队必须对在易北河岸发现的头部进行解剖,其程序与解剖每具完整尸体的工作内容相同:调查死亡原因,识别死者身份以及厘清事实,尤其是推演案发过程。因此,鉴定这颗人头是在生前还是死后被斩首显得尤为重要。


B.体内检查


一、头部


1.切开头部两耳背面之间上方的头皮:头皮无出血。


2.用摆动骨锯以圆形锯开,打开颅盖骨。颅骨内侧和硬脑膜之间无异物;硬脑膜和颅骨腔内因腐烂而收缩的大脑之间没有异物。


3.抬高颅骨。用刮刀将坚硬的脑膜从颅骨内侧切除,未发现明显血液沉积。


4.检查头骨内部:颅缝未完全闭合。


5.由于组织软化,须用勺子从颅骨内侧取出部分脑组织。


6.用解剖刀从颈部的分离点到下颌切去喉部尚存的柔软部分(舌,喉咽,会厌和舌骨)。


7.舌骨可在下颌角和身体之间的过渡区域移动(颈突下颌韧带连接尚存)。用剪刀将周围的软组织分层剥离,除腐败变化外,无其他损伤。肉眼无法分辨出血。


8.颈动脉显示血管内壁层柔软。


9.切断韧带连接,将第一和第二颈椎骨从颅骨基部分离。两个椎体均无损伤。脊柱动脉无损伤。以上椎管中空,脊髓缺失。颈椎冷冻保存。


您从前文中读过:我们在过往案例中提到的“生命体征”可以暗示头部是在生前还是死后被斩断,然而在这里我们却不能单凭尸体解剖判断。原则上,在断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伤口的结构精确地判断行凶方式。例如用锯、斧头或短柄小斧,因为不管何种工具都会在软组织和骨头上留下具有特征的痕迹。这个案例却不然,因为头部分离部位的软组织严重腐烂,而且水流也冲掉了伤口边缘的血迹。


由于头部已经在水中浸泡了很长时间(“验尸间隔”),由此引起的腐烂变化使我们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如果头部在分离后几个小时内就被送到这里进行解剖,则可以通过测量脑温对死亡时间进行合理评估。研究所还存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有关验尸的死亡时间和脑温度下降的实验数据,也许会对此案有所帮助。


根据腐烂的程度和贻贝的数量,我们判断头部应该在水中浸泡了两到五个星期。这只是个粗略的估算,不可能再获得更精确的数据。尸检过程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该男子的死亡和断头(“斩首”)是如何发生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做完外部和内部检查之后,紧随其后的也总是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从法医的角度提出看法。该报告之所以称为“初步报告”,是因为它的评估与完成尸检时可用的调查结果有关。除了后续调查的所有结果之外,最终专家意见还包含化学毒理学、显微组织(显微镜)和所有必要的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结果。


C.初步解剖鉴定


一、背景:根据xx州刑事警察局验尸员XX先生叙述,散步者于x年x月x日早晨在易北河堤岸海拔x x米处发现了正在接受尸检的头部(用石头固定)。未找到相关尸体。虽然出动防暴警察搜查队和尸体侦查犬搜寻,也未在该地区发现其他身体部位。


二、通过解剖获得以下基本发现(部分诊断):


头颅所属人年龄在二十五至四十五岁之间,因长期浸泡于水中,已处于腐烂状态。部分伤口边缘光滑,下颈部伤口不规则,带状挫伤,边缘干燥。伤口边缘无活力体征(由于长期浸泡于水中,可评估性有限)。无颅骨骨折,颅腔无出血,脑组织无出血(由于尸体严重腐烂,评估受到极大限制)。


第一和第二颈椎基本完整。


左耳见粗糙的锯齿状缺陷(最有可能因死后被动物啮咬所致)。


三、死亡原因:通过解剖无法确认死亡原因。


四、关于身份,可以确定以下内容:死者为男性,年龄在二十五至四十五岁之间。根据:未发现颈动脉粥样硬化和头骨的颅缝闭合骨化不完全。关于死者的头发颜色,最有可能是棕色,头发长度可达16cm(至少在颈部区域)。此外,两个耳垂均为附着耳垂,无耳洞(用于耳环)。


颈部创缘整齐,部分创缘不规则,颈部呈带状挫伤,疑似被半尖锐器物斩首。由于头部高度腐烂,评估受到极大限制。伤口边缘未发现出血。无法判断死者是生前或死后被斩首。


五、解剖结束,保留以下证据:


1)头发和面部肌肉,用以化学毒理检查。


2)头发,面部肌肉和牙齿,用于进行DNA分析。


3)舌骨,喉骨架和硬脑膜,以福尔马林保存。


4)上下颌,用于牙齿鉴定,冷冻。


5)第一和第二颈椎,冷冻。


6)贻贝和黑褐色的粒状物质(后者大致对应沙子和砾石)。


以上证据将被保留在法医研究所至少十二个月以备进一步检查,之后因空间原因可丢弃,如果届时未取得鉴定结果,则须申请延长证据保留期。


司法鉴定人:


1.索克斯教授


2. xx博士


已于xxxx年xx月xx日将口述记录从声音载体中删除


即使我们无法向刑警提供确凿的事实,也并不是一无所获。毕竟,通过牙齿鉴定也有确定死者身份的可能。上述尸检报告中我省略了本来包含在“B .体内检查”中的一部分内容:


牙齿状态:上颚,右上颌1至8颗牙齿存在,未发现修补痕迹。左上颌1至7颗牙齿存在,第8缺失,牙槽闭合。右下颚第一个切牙缺失,牙槽开放(该牙齿可能在被斩首后丢失);牙齿2至8存在,牙齿4和5在咬合面上见银汞填充物,牙齿6和7咬合面中空(疑为假牙或填充材料失效后的状态),牙齿8咬合面有银汞填充物。左下颌牙齿1至8存在,牙齿6至8的咬合面见银汞填充物。


警方调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由凶杀案委员会负责)将这份关于死者牙齿的详细报告转给了周围地区的警察部门,并要求其提交责任范围内二十五至四十五岁之间棕发男子的失踪报告。


将近两个星期之后,我们收到了积极的反馈。一名警官注意到了我们的粗略信息(性别,估计年龄和假定的头发颜色),这与三周前他收到的一个失踪人口报告的信息有所吻合:一位老妇人报告她的儿子失踪了。警官求助于失踪者的牙医,牙医将失踪者的牙科记录提供给了警官。现年四十二岁的技术工人霍尔格·埃弗斯,居住在警察局附近的一个村庄,据一位证人所述,他患有抑郁型人格障碍。


既然能够确定头部的“所有者”,刑警就有了进一步调查的基础,虽然他们能做的只是将目前掌握的有关霍尔格·埃弗斯的资料转交给其他部门,包括他的身高、体重、身材和肤色。当然,发送埃弗斯的照片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寻找的是一具无头尸体。


但这些数据已经足够。几天后,该地区另一个警察局获得了关键性的线索。五周前,在易北河发现一具无头尸体,地点在发现人头的上游二十五公里处。这个无头尸体被找到时,还几乎是“新鲜”的(所谓“新鲜的尸体”,是指尸体上没有腐败变化)。当地辖区法医研究所的同事立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DNA证据显示,头部和身体完全吻合,都属于霍尔格·埃弗斯。


在电话中,负责霍尔格·埃弗斯案件的刑警向我详细讲述了几个星期前他和法医处理该案的经过:无头尸体是在易北河堤岸九米高的大桥底被发现的。因为那天是十月三十一日,所以当易北河渡轮上的游客看到这具躺在石质河堤上的尸体时,他们以为这是万圣节恶作剧。但渡轮的船长很快意识到这并非恶作剧,而是不同寻常的事件。船只从易北河大桥下穿过时,他犀利的双眼马上捕捉到这样一个细节,那就是一条钢缆从桥上垂下,底部有一个绞索。


警察赶到,对该地区实行封锁,并对尸体进行了检查。无头尸体躺在路堤的废墟上,穿着牛仔裤和长袜。没发现鞋子。最重要的是,人头不知所踪!这座桥供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警官很快在桥的外栏上找到了船长提及的钢缆。它长十五米,直径零点六厘米,在桥栏杆上缠绕数次,被弹簧钩固定在桥栏上。钢丝绳的环圈距离桥六米。警察在桥旁边的小径上发现一个背包,里面装有霍尔格·埃弗斯的个人物品和身份证件,还有一封告别信。信中,埃弗斯向母亲寻求宽恕,并解释了他自杀的原因。他在工作中遇到了问题,加之抑郁症的折磨,导致他常常行为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