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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知和处理与外部世界法律关系的方式


[28]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册,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24~125页。


[29]濮兰德等:《乾隆英使觐见记》,李广生整理,珠海,珠海出版社,1995年,第102页。


[30]有关这方面,参见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十册《译编》,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


[31]有关翻译情况,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23~29页。


[32]有关所译内容,参见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十册《译编》。


[33]《英国蓝皮书》第七件《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致巴麦尊子爵》,见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二),第648~649页。


[34]显然,英国用武力迫使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从方式到内容,都不合乎所谓公正和文明的国际法。我们再看一下上面涉及的《澳门月报》的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另外的话:“我们不能通过辞谦语卑的禀帖而取得什么;如果我们要和中国订立一个条约,这个条约必须是在刺刀之下,依照我们的命令写下来,并要在大炮的瞄准下,才发生效力的。”“中国既抛弃国际公法,难道我们却要受国际公法的制约吗?”(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第48、51页)


[35]《巴麦尊子爵致亨利·璞鼎查爵士函》,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754页。


[36]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第55页。从动机和策略上看,林则徐也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他和邓廷桢在上奏中说:“臣等会办夷务以来,窃思鸦片必要清源,而边衅亦不容轻启。是以兼筹并顾,随时密察夷情,乃知边衅之有无,备视宽严之当否。宽固可以弭衅,宽而失之纵弛,则贻患转在养痈;严似易于启衅,严而范我驰驱,则小惩即可大诫。此中操纵贵审机宜。”(《筹办夷务始末》卷八页六至九,见《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67页)


[37]他判断说:“夫震于英吉利之名者,以其船坚炮利而称其强,以其奢靡挥霍而艳其富。不知该夷兵船笨重,吃水深至数丈,只能取胜外洋,破浪乘风是其长技。惟不与之在洋接仗,其技即无所施。至口内则运棹不灵,一遇水浅沙胶,万难转动。……”(《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67~68页)


[38]《英国蓝皮书》第七件《伦敦东印度与中国协会致巴麦尊子爵》,见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二),第648~649页。


[39]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卷第一分册,第59页。


[40]同上书,第73页。


[41]参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462页。


[42]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第196页。


[43]《马嘎尔尼日记》,转引自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