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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万国公法”与古代“春秋公法”的类比

晚清人士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再一种方式是把万国公法与春秋战国时代的春秋公法(姑且这样称谓)看成是一种相似物,甚至是它的源头。所谓“春秋公法”是指春秋战国时代形成的各诸侯国家的国际公法。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寻找对应性的做法相当普遍,这种做法当然也可以称为“西学中源”(或者是“古已有之”)的思维,以此使看起来是接受外来的事物变成不过是对固有传统的复兴。佐藤慎一把当时中国人士的这种做法看成是一种“附会论”,他认为帝国人士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人相信万国公法原本就是“自己的”东西,接受万国公法其实就是对“自己”之物的接受。佐藤借用列文森总结的中国人接受西方事物必须满足既是“真的”又是“自己的”这两个标准来加以说明:“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态度有一个特征,借用列文森的说法,就是只要不能同时证明是‘真的’(true)又是‘自己的’(mine),就不能接受西方的东西。‘真的’意味着按照普遍的价值是优越的,‘自己的’意味着中国本来具备(或者具备过)。对于西方的东西,单单证明是优越的还不够,只要不能同时证明它也是中国文明本来所具备的,中国人最终就不会接受。……接受万国公法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为了使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不只是停留在用作驳倒西方各国的手段这种水准上,而是要达到让中国自身自觉地承认受万国公法约束的水平,这就必须证明万国公法既是‘真的’,又是‘自己的’。”[1]佐藤慎一认为,丁韪良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就是把春秋战国时代的法附会为万国公法,以此来证明万国公法是中国人“自己的”。与此不同,汪晖认为,丁韪良这样做,是要把欧洲对中国的强制合法化和自然化。[2]如果说丁韪良的意图是让晚清帝国愉快地承认和接受欧洲的“国际法”,愉快地接受和确保中国与西方世界签订的种种条约,说到底即认同西方世界所主宰的世界体系和秩序,那么,这对中国来说就是纯粹不善的策略性考虑。但是,“西学中源论”和“固有论”的思维方式,绝不是“非我族类”的丁韪良的发明,这是此前已经有而且是当时中国人常见的做法和思维,据此,我们如何解释中国人士把万国公法置于春秋公法之下的做法呢?而且如果撇开动机性和目的性考虑,就这一做法的恰当性本身而论,它是否能够纯粹被化约为“附会论”或“西学中源论”的模式呢?田涛认识到了这种化约的问题,他认为撇开中西文化表达形式上的差别,不能否认中国与西方文化之间确实存在着可以融合的精神基础。[3]质言之,把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进行“类比”,不能纯粹视为“附会”,因为不能排除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可公度和可比较的东西。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中国人士与外国人士比拟或类比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的思维方式呢?为此,我们先要看一下他们是如何进行比较的。


作为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一种方式,并通过这种方式让晚清帝国接受万国公法,加入以万国公法为纽带的世界体系中,使万国公法也成为维护中国主权和权益的法律制度,人们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进行了类比,努力证明万国公法“内在于”中国传统之中,是中国本来就具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外国人,丁韪良系统地把万国公法内在为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部分,是在《万国公法》翻译出版十几年以后的19世纪80年代初。在此之前,晚清帝国人士实际上已经习以为常地把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相提并论。同治癸亥年(1863年)张斯桂在为《万国公法》所作的序中,就以华夏为天下上等文明之国,把帝国之外的欧美世界类比为中国春秋时代的邦国世界。他这样说:“间尝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四海会同,万国来王,暇哉勿可及已。此外诸国,一春秋时大列国也。”有趣的是,张斯桂还具体地指出俄罗斯、英、法、美、奥地利、普鲁士、土耳其和意大利等国分别类似于春秋时代的秦、楚、晋、齐、鲁、卫、宋和郑等诸侯国家。这里是对春秋诸侯国家与欧美国家进行的类比,但同时也有把欧美国家类比为战国诸侯国家或合称春秋战国诸侯国家的。泛泛而比的,如所谓“予以天下之大势观之,今日地球之上,乃一大战国也”[4],所谓“今海外诸夷,一春秋时之列国也,不特形势同,即风气亦相近焉”[5],所谓“大小相维,强弱相制,盟约相联,莫能相并。今日欧洲之形势,与昔日之中国相衡,其犹春秋战国之间乎”[6],所谓“欧西诸国,大小相维,迭为雄长,一春秋列国之势也。而迩年以来,德、奥、义合纵,俄、法连横,则又将有大战国之机”,等等,可以看出,这都是把当时的欧美世界及其形势放在春秋战国时代之下加以理解。与张斯桂的类比相同,何如璋和项藻馨把春秋战国的诸侯国与欧美主要国家一一对应起来。何如璋称:“窃以为欧西大势,有如战国:俄犹秦也;奥与德其燕、赵也;法与意其韩、魏也;英则今之齐、楚;若土耳其、波斯、丹、瑞、荷、比之伦,直宋、卫耳,滕、薛耳。”[7]项藻馨也称:“就天下大势而论,为春秋时一大战国。德比之于燕,奥比之于楚,义比之于晋,法比之于齐,俄比之于秦,五方并峙,约纵连横。”[8]在郭嵩焘看来,欧洲的国际体系、国际法及和平秩序,虽有春秋战国之风,但又远远超出了春秋战国时代:“西洋以智力相胜,垂二千年,麦西、罗马、麦加迭为盛衰,而建国如故。近年英、法、俄、美、德诸大国角力称雄,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道,致情尽理,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9]“揆之西洋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为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10]晚清人士这种“地缘性”国家体系的类比,在无意之中就把晚清帝国置于这两大体系之外。但晚清帝国一旦承认了国际法,客观上它就加入了更大的类似于“春秋战国时代”的整个世界体系之中了。20世纪40年代初的“战国策派”,就把当时的整个国际关系格局完全看成是战国时代的重演。


我们不必罗列更多的材料[11],也不必注意这种简单化的类比有多少真实性,问题在于,晚清人士通过这种类比来理解欧洲国际局势,对晚清帝国来说具有什么意义。王尔敏肯定这种类比有益于把“自我中心观念”转变为“对等的”国际关系观念,使中国变成国际社会的其中一员。可以说,这样的意义是存在的。[12]但关键是,晚清人士的类比不仅是要把国际法合理化,而且也是帮助人们理解国际法与欧洲体系的关系,使晚清帝国意识到它所面临的外部国际局势并寻求相应的对策。


有别于上述侧重于地缘性和时势的类比,更重要的类比是从文化和精神上把欧洲体系及其国际法与春秋公法贯通起来。这里我们从丁韪良谈起。丁韪良实际上是希望中国能够接受万国公法,但问题在于,当时在心理和意识上,中国还不能使将西方与自己放在平等的地位。丁韪良当然知道中国仍然是以一种“优越”之国的立场目视欧洲世界的,它不能想象也不打算与欧洲展开平等性的国际交往(虽然它一直标榜“一视同仁”)。但西方以军事为先锋,通过条约体系把原来中国对西方的不平等关系逐渐扭转为西方对中国的不平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丁韪良要求中国接受万国公法,加入世界体系之中,就可能被认为是让中国甘愿接受不平等条约。但问题的另一面是,不平等条约恰恰是不合乎万国公法的,中国承认和接受万国公法,则可以通过万国公法来暴露和批判条约的不平等性。由此来说,丁韪良希望中国接受万国公法,不仅不是把中国引向不平等的世界体系中,反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建立中外平等的和平世界秩序。如丁韪良在谈到中外交涉史的从1839年开始的第三期时说:“自是以来,不独讲求武备,整饬边防,亦且乐从事于公法,冀与万国共其利赖。由是三百年来,所习视在藩属之列者,皆得以平等相交。”[13]


在不同文明之间寻求共同和普遍性的东西,一直是人类理性活动的方式之一,虽然它没有强调文明之间的差异甚至以自我为中心排斥异己那样强烈。丁韪良把春秋公法的精神和规范(或古代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同万国公法的精神和规范进行比较,不能排除中国人士的影响,但他是当时最细致地研究了这一问题的人。[14]在翻译《万国公法》十几年之后的1881年,当时他滞留在德国,他为柏林的东方学者大会撰写了原为英文的长篇论文“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古代中国的国际公法》),并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讲;后又撰写了“Diplomacy in Ancient China”(《古代中国的外交》)和“The Awaking of China”(《中国的觉醒》)等。这三篇论文的第一篇专门讨论古代中国的国际法,后两篇论文也涉及中国古代公法的问题。丁韪良以几乎是不可怀疑的语气断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着类似于万国公法的东西,他说:“综观春秋战国时事,有合乎公法者,如此其多,则当时或实有其书而不传于后,未可知也。……要之,书之有无不可必,而以其事论之,则中国实有公共之法,以行于干戈玉帛之间,特行之有盛有不盛耳。《周礼》、‘三传’、《国语》、《国策》等书,皆足以资考证,而尤可为天下万国法者,莫如孔子所修之《春秋》,综二百四十年之事,悉经笔削而定,往往予夺褒贬,寓于一字,千载而下,更无有能议其后者,所谓‘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诛,严于斧钺’是也。”[15]这里,丁韪良主要集中在《春秋》对公众政治人物褒贬的“《春秋》笔法”上,还看不出他所发现的春秋国际法的具体原理和规范,在下面这段话中他向我们讲述了他的具体发现:“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我们发现了一组国家,它们中的许多就好像是西欧伟大国家的延伸,用种族、文学、宗教将自己凝聚在一起,进行积极的贸易和政治交往。如果没有一种国际法,这些交往实践是很难实现的。我们发现了按照一定礼仪的使节的交换,一种精致的文明的象征。我们发现了庄严签订的并存放于称之为‘盟府’之地的条约。我们发现了经过仔细研究和实践的权力的平衡学,它对强者的侵略进行控制和对弱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我们发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承认和尊重的中立的权利。最后,我们还发现了一种致力于外交的职业阶层。”[16]概括起来,丁韪良发现的古代中国公法,有国家之间“使节”的派遣,签订条约,维持不同国家权力的平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弱小国权利的保护),承认中立国的权利,建立职业性外交阶层,等等。此外,丁韪良认为有关“领土权和边界的划分”、诸侯国和卫星国之间的关系及其所共同供奉的天子、为结成不同的同盟而举行盟会和签订盟约、以文明为标准确定公法的适应范围、设立特使在各国之间展开穿梭外交等,也都是中国古代公法的内容。在有的方面,中国古代公法详尽而又具体,如有关战争法,就有尊重非战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事先宣战、师出有名、肯定国家的生存权、承认中立的权利等原则和规范。[17]可以说,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之间进行的跨文明对话,大大超出了晚清人士议论式和形式化的说法。正是由于丁韪良的研究,晚清中国人士在这一问题上的信念反过来又加强了。如博学的梁启超这样评论说:“《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丁韪良得意之书。然以西人谈中国古事,大方见之鲜不为笑。中国当封建之世,诸国并立,公法学之昌明,不亚于彼之希腊,若博雅君子裒而补成之,可得巨帙,西政之合于中国古世者多矣,又宁独公法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