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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居友的生命活力伦理学


第三种形式是所谓“意志生殖”(fecundity of will)。居友认为,意志生殖就是人们在行动中所产生的一种有利于他人的欲望和行动。在他看来,人们的行动(如工作)“是一种最有经济意义,同时又最具有道德意义的现象,在这种现象中,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最容易调和”。因为“工作即是生产,而生产既对人们自己有利,也对他人有利”,即使在资本的形式中,人们的工作“有可能表现出一种坦率的自私特征,……但是,在其活生生的形式中,工作总是好的”〔221〕。在这里,居友遇到了意外的麻烦,他本想通过人们的一般实践行为(工作)来表明人的“意志生殖”所包含的利他主义道德意义,却又不期遇到了资本生产方式下,人们的生产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自私利己特征。这确乎是一种经济主义与道德主义的二律背反。居友无法克服这一矛盾,最终只能绕道而行,凭借其生命哲学原理来加以解释。他说:“生命有两个方面,根据第一方面来看,它是营养和同化;而根据另一个方面来看,生命就是生产和生殖。……消耗不是一种生理上的恶,而是生命的条件之一。它是吸气之后的呼气。”〔222〕这就是说,生命自我维持的营养需要与为他人的消耗发散需要同样都合乎生命运动的自然规律,也符合人类社会的需要。为此,居友批判了边沁和功利主义伦理学派到处宣扬一己的快乐,把痛苦视为恶魔而千方百计地去逃避它们。事实上,即令最完善的有机体,也应当是最有社会性的存在,“个人生命的理想即是共同的生命。”因此,居友作了如下总结:“社会生活所要求的为他人而消耗——如果从总体上考虑的话——并不是个人的失落,而是一种可欲求的扩张,甚至是一种必需。人希望成为社会的和道德的存在,他不断地受着这种观念的鼓动。……生命是一种生殖,而相互的生殖是生命的丰富,它是真正的生存。”〔223〕


总而言之,通过智力、情感和意志的生殖三种形式而表明的生命力的生殖,就是居友的所谓“道德生殖”。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表达的生命力生殖的利他主义;其基础和来源是生命的丰富和过剩所带来的必然的扩张和发散。居友说:“生命的特征使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统一起来——这种统一是哲学家的道德试金石——是我的所谓道德生殖。个人的生命应该为他人发散自身,如果必要的话,应该为他人而放弃自身,这种扩张与其本性并不矛盾,相反,它是与其本性相一致的。不独如此,更重要的是,它是真实生命的条件。”〔224〕有时候,居友也把这种生命力的过剩所带来的道德生殖,称之为“生命对生命的调节”,即“一种较完善的和较强大的生命”对“较不完善的和较弱小的生命”的调节,它是“一种唯一科学的道德哲学之唯一可能的规则”〔225〕。


从上述观点可见,以生命力的发散和生殖为基础的道德生殖理论,不啻一幅生命活力的超越图,它表明了居友关于道德起源和基本道德原则的核心观点。或者说,把人类道德的基础从宗教“神谕式”的空洞说教和抽象的理性原则移植到人的内在生命本体,从人自身的生命力量内部寻找人类道德的发生,就是居友伦理学的人本主义所体现的高度主体性特征所在。它是生命的自我创造,是生命力的自然而必然的自生自长,是人类精神(理智)、情感和意志的自动扩张、发散和超越。这种道德主体性特征构成,在于它所依据的生命力对自我本体和环境的超出,以及对外在价值规范和传统的超越。它表现为生命智力的能动升华;生命情感的自然扩张,和生命意志与行动的完全自律。这一切,正是自叔本华以来的现代人本主义伦理学所孜孜以求的理想道德模式,一直到萨特、弗洛伊德的伦理学都是如此。然而,叔本华最终把这种主体生命的道德期待遗失在悲观主义的绝望之中;而稍后的尼采则又采取了过于武断的方式来表达这一期待,以至于受到世人的非议。相比之下,居友的方式似乎更为明智和灵活,在许多关键性问题上甚至超过后来的存在主义。


我们看到,居友凭借“道德生殖”这一魔方,用生命活力论或“生命动力学”(dynamics of life)原理,奇迹般地“弥合”了西方伦理学史上长期存在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的裂缝:利己与利他都是生命本身的要求和自然运动表现,一如人对空气的呼吸都是为了生命体的存在。从抽象的意义上说,居友的这一见解确乎有合理之处。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人类群体之中的个体,都无可避免地要成为社会性的存在,因此,都具有自我需要(利益)与社会需要(利益),而使两者在自己的行动中得到统一,就必须是利己与利他的相互共容。居友看到并认肯了这一事实。然而,由于居友仍然缺少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的历史理解,最终并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解决利己与利他的实际道德矛盾,而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的一般规定,当他遇到在“资本生产”条件下,人们的行动(工作)必然导致自私而又应做到利他这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矛盾时,也只能笼统地做出“工作总是好的”这种模糊的结论。当然,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把居友的“道德生殖”理论肤浅地理解为一种生命利他主义。它在形式上确乎如此,但在这种利他的形式下所潜藏的实质内容,仍然是对个体生命主体的一种绝对肯定,利他并非自我行为的目的,而是一种生命力扩张、升华的一种必要手段,根本的目的仍在自我生命本身。可见,这一理论包含着居友对个体生命主体性的绝对肯定和强调,同时,也为他达到建立“无绝对义务和绝对制裁的道德哲学”埋下了理论伏笔。


3.2.5 意识的超越(本能与理性)


人类的道德现象渊源于生命活力的运动所产生的“道德生殖”,但生命活力引起人们道德生殖(情感、意志和行为)的内在机制如何?这是居友不能不回答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居友认为,道德生殖表现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上,但关于人类道德行为的发生却是人们长期没有解决好的疑难问题。一些道德学家只关注人的意识行为,而一些神学伦理学家则干脆把人类的道德行为说成是天意启示的反应。造成这些谬误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人们对生命自身缺乏深入的了解。依居友所见,人的生命包括两大构成,这就是“无意识的生命和有意识的生命”;而“绝大多数道德学家都只看到了有意识的生命领域。然而,无意识的或下意识的生命才是行动的真正来源”〔226〕。在这里,居友明确地指出了对人类无意识生命现象的研究,这一见解先于尼采和尔后的弗洛伊德,我们不妨把它作为现代道德心理主义的先声。


在居友看来,要建立科学的道德哲学,除了确定生命力生殖这一基础外,还得进一步解决人类无意识生命与有意识生命的矛盾,建立两者间的统一与和谐。他认为,有意识的生命产生有意识的行动,无意识的生命产生无意识的行动;前者表现出人类行为的有意识性或理性特征,后者表现出人类行为的原始自然性和本能性特征。长期以来,道德学家们似乎忘却了对人类本能的研究,迷信于道德理性主义的力量。与此相反,功利论者甚至是进化论者却又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类意识能力的作用,偏信于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遗传的力量。这样,关于人类有意识的行为与无意识的行为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而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徘徊。居友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意识的生命可以通过其分析的敏锐性,对已经在个人或民族身上所积累的朦胧的综合遗传因素产生反作用,并逐步地消灭它们。意识具有一种溶解力,这是功利主义甚至是进化论伦理学派所没有充分考虑的。因而,有必要重建意识反映与无意识本能的自发性之间的和谐。”〔227〕


要重建本能与意识之间的和谐,首先,必须确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的无意识行动是一切行动的发端和起源。在人类的行动总体中,真正有意识的行动仅仅是有限的一部分,所有行为的最初发动都源自无意识的生命冲动。居友说:“我们必须承认,意识只掌握生命和行动的很有限的一部分,即使那些通过充分的意识而达到的行动,其发端与最初的根源,一般都在于无声的本能和反射运动。”〔228〕其次,居友进一步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发展过程,并指出道德科学必须要考虑到行动的各种发端和发展。他认为,人们的行为往往发端于本能,形成于习惯,扩展为有意识的行动。这也就是行动由无意识到下意识,再到有意识的发生发展过程。〔229〕而对于这一过程内容的研究,是建立科学的道德哲学的必要条件之一。最后,居友主张,道德哲学必须研究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为间的差异,以及本能(无意识)行为与有意识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找到两者的“会合点”。居友强调指出:“道德科学必须慎重考虑所有这些偏差(指无意识的本能行为、下意识的习惯行为和有意识的理智行为之间的差异——引者注),要寻找我们存有的两股重大力量:本能与理性的会合点,以及它们相互的接触和终止的转换。道德科学必须研究这两种相互依赖的力量的行为,调节本能对思想和思想心灵对本能的双重影响,并反映各种行动。”〔230〕


显而易见,居友的意图不仅仅在于确立人类行为发生的无意识端点,而且也试图从这种生长点出发,全面解释人类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它们的“会合点”作为道德科学的突破口。这表明了居友对人类行为过程的无意识深层结构的高度重视。可以说,他是尼采与弗洛伊德之前较早发现人类无意识行为领域的思想家。同时,居友对无意识行为的研究虽然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但他是温和的、折衷的,这与后来的尼采和弗洛伊德相比,并没有跌入完全否认人类意识和理性的作用的极端。


为了进一步阐明人类行为的本能因素,居友还就本能、遗传和教育三者的联系做了大量补充说明。进化论伦理学对生理遗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作用的强调,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对环境和教育之于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性的解释,都为居友所注意到。依他所见,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本能、遗传和教育的统一中,探索人的道德行为、情感和观念等现象。在较早的《无义务无制裁的道德概论》一书中,居友较为强调遗传在道德现象发生中的重要意义,基本上倾向于斯宾塞的观点,但在他的后期著作《教育与遗传》一书中,却又偏重于教育对道德现象的重要影响,转向了法国近代的传统观点。〔231〕


居友特别强调教育中“示意”(suggestion)的作用,并力图说明它通过遗传与人们所形成的道德习惯的一致性。他说:“每一种道德的或自然的本能都源自一种梦行症(somnambulism),因为它给我们一种要求,而我们自己对它的原因却不得而知,我们听到‘良心的声音’,并把这种声音置于我们身内,尽管它的起源非常遥远,然而它是一种代代相传而又悠远的共鸣。我们本能的良心是一种遗传性的示意。”〔232〕这即是说,人类的道德现象与其本能的自然发生一样,是一种遗传性示意的产物。遗传与教育是人类道德本能长存的基本媒介,通过它们,道德逐渐溶化和积淀为人类生命内部的特定的传统性和习惯性的生命“基因”,形成人们的道德人格。所以,“正如每一种本能都是必然性的萌芽,有时甚至也是义务的萌芽一样,每一种示意都是一种开始把它自身强加给心灵的冲动——它是一种最初的目的,并在行动中使自身具体化入人格之中”〔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