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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布拉德雷的伦理学


性格是什么?布拉德雷认为,性格是主体人在与外在环境的联系和作用中形成的一种内在品格。“人的性格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自我创造的,它来自和源于人的气质与环境”〔365〕。换言之,性格是主体的自我创造,但这种自我的创造与一定的客观环境有着必然的关系,它的构成体现着一种主客体的联系和统一。以性格解释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既可以避免那种纯主观预断(非决定论),也可以使人的意志自由(行为)和道德责任具有主体依托,克服决定论的错误。一句话,人的性格本身可以满足说明道德责任所需的三个必要条件,这就是布拉德雷的观点。


为了使这一论证更为彻底,布拉德雷还作了几点补充性说明。首先,他从强迫与责任的关系中分析了道德责任的主体性依据。他认为,如果我们从很低级的角度来考虑意志,确乎可以认为人的意志也带有相对的强迫性。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意志是消极被动的,否则,就无责任可言。绝对的强迫会完全否认人的意志,使人的行为成为一种非我的服从,它“是人在没有他的实际意志和反对他的实际的或事先假设的意志的情况下,人的精神或肉体状态中的产物”〔366〕。而相对的强迫则不然,“它不仅仅是警告,也不只是要求,也是一种威胁;因为强迫直接或间接地源于我的意志。”〔367〕也就是说,绝对的强迫完全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意志,相对的强迫则仍然与行为主体的意志相联系,前者无责任可言,后者则包含着责任在内。决定论无异于一种绝对的强迫,非决定论却又没有看到相对的强迫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性。


其次,布拉德雷具体分析了性格的构成。他认为,人的性格既不是天生的和不可改变的,也不是变化无常的;正确的解释是:“性格是相对固定的”〔368〕。人的性格反映着人的整体,它在人的气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逐渐系统化、固定化。同时,“这种固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它永远存在着改变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我们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外部条件;其次,我们永远不能把整个自我系统化。”〔369〕每一个人对自身所面临或牵涉的外部环境的认识和把握总是相对的,正如对自我本身的认识和塑造也不可能完全彻底一样。因此,由内在气质和外部环境作用所造成的性格也就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稳定化、凝固化,它永远是处于造就之中的。即令如此,性格也不失其相对的稳定性,一般说来,它是基本不变或“很少改变的”。我们可以把人的性格称之为人的“第二本性”〔370〕,它既有赖于作为某种加工的气质材料(matter),也是尚未完全系统化、凝固化的自我人格。


总之,人的意志自由是存在的,人的自由“是一种赤裸裸的‘非必须’(not-must),是一种纯粹的否定”〔371〕,一种“应当”(ought)。但它有着内在的人格基础,是可以说明的、理性的主体意志行为。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人既是行为的主体,又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很显然,布拉德雷对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论述,是在反对两种极端传统观点的基础上折衷而成的。这种折衷并不是简单的调和主义,相反,它颇似于康德的做法,以理性为基础来确立人的自由主体性。客观地说,布拉德雷的观点在理论上避免了机械决定论和非理性主义自由观的两极分化,也确实看到了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这种关系所包含的主客体双重因素。这是他的成功之处。而且,与格林相比,他的见解显然更为全面和深刻。格林更多的是囿于欲望、理性、意志三者的关系来论意志自由问题,他很少涉及非决定论的另一极端观点,也没有能系统地分析“性格”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可以说,布拉德雷在考察的角度和分析的内容方面都充实和发展了格林的思想。遗憾的是,布拉德雷在根本上并没有超出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对机械决定论和抽象非决定论的最好反驳不是“理性”或“人的性格”,而是人的“社会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在总结德国古典哲学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论断。


4.3.3 自我实现原则:目的与手段


“自我实现”是格林与布拉德雷所共同主张的伦理学原则,也是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一个核心命题。仔细看来,格林与布拉德雷对这一命题的论述各有不同:格林注重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确立自我实现的原则;布拉德雷更多的是从道德价值的目的性与手段性、整体自我的有限与无限的统一角度来论证这一原则的。


在《伦理学研究》中,布拉德雷直接从“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这一问题的分析入手,提出了道德的目的善与手段善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为什么”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理性(理由)问题。理性教导人们有目的的行动,使自身的行为合乎理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便是一种道德行为的目的。因此,“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这一问题也就成了“什么德性是善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应当怎样使行为合乎善的目的的问题。由此推理,所谓“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实质上包含着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相互关系。


在布拉德雷看来,任何善都没有自在的性质,只有当它与某种目的相联系时才有意义。“善”等于“对……是善的”(good=good for…)〔372〕。因此,他说:“善是一种手段,一种手段是对某种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这又是一种目的。……善总是对某种其他东西为善的,……要成为善,这种目的必须作为一种手段。”〔373〕这就是说,善为一种道德目的并没有孤立的“自在存在”,只有与某种别的事物相联系才显露其意义。这种联系本身使得作为目的的善同时也具有了手段的意义,“善的本质是借助于某种其他的东西而存在的”〔374〕,这就是善本身所包含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


那么,善的目的究竟何在?其目的性与什么东西相联系才有意义?布拉德雷回答道:“要指出目的本身的最一般表述,要指出这种实践的‘为什么’,只有在自我实现中才能找到。”〔375〕目的体现在人的行为之中,行为总是人的自我的主体性行为,除了自我本身以外别无他求。因此,道德的基本目的只能是自我的实现,一切目的只有与自我实现相联系才有道德价值。自我实现之所以是道德的最一般的目的,其根据也就在于人本身的目的性。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为我的行动就是我的行动,在此行动之外没有任何目的。……简言之,因为道德目的意味着行动,而行动则意味着自我实现”〔376〕。


所谓自我实现,决不是任何单个人的欲望满足,也不是他的一己的实现。作为目的的自我是一种“整体自我”(whole self),所以,“我们努力实现的自我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它不只是一种状态的纯粹集合”〔377〕。而且,这种整体自我的目的也不单是眼前的、特殊的、经验的,而且也是未来的、一般的、理想的。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目的总是具体的,目的不可能与具体的个人分开。但同样真实的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对目的的关注总要超出“这样或那样的环境”,超出个体自我的实在,伸向更广更远的目的境界,这就是人们的“实践的自我实现”。布拉德雷认为,个人的目的从属于“更广泛的目的”,人类整体的理想目的的存在,又包含着较小的具体个人的特殊目的。人们在实现各自较小的具体目的时,同时也在“实现着某种更大的整体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所实现的自我与整体是同一的,或者说,我们所实现的自我状态的观念与代表着整体的观念是相联系的”〔378〕。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仅人所意愿的和他们在自己的面前所设置的目的是一个整体,而且,被人们视为排除了任何特殊目的或内容的意志本身也同样是一个整体。因为自我是一个整体,只有当它发现了自身,当它的内容充分形成和充分实现后,自我才能满足,这就是我们的实践的自我实现之意义。”〔379〕


布拉德雷不单从部分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方面对自我实现原则进行了横向论证,而且,也从有限与无限的历史性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纵向的论证。他指出,我们对自我实现的说明不仅涉及把自我作为整体的问题,还要看到整体自我本身的历史性特征。把自我实现作为一个整体,这使人们很容易想到康德在“同质性”(homogeneity)和“特殊化”(specification)的意义下提出的道德原则,即康德关于人类种族发展的道德要求与个体自我发展的道德要求的见解。在布拉德雷看来,康德确实看到了人类道德目的同质性(人类共相目的性)和特殊化(个体自我的单相目的性)的双重特征,但他没有看到两者相互渗透的综合本质。他说:“理想既不是完全同质性的,也不仅仅是最后阶段的特殊化,而毋宁是这些因素的综合。我们的真实存在不是极端的统一,也不是极端的多样性,而是两者的完善的同一性。而‘实现你自己’并不仅仅意味着‘成为一个整体’,而是成为一个无限的整体。”〔380〕在这里,布拉德雷批评康德把“同质性”与“特殊化”两方面简单调和起来的做法,借助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解释道德目的,并进而用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把整体的目的性综合引申到纵向的历史考察之中,这即是他的自我实现的无限与有限统一的目的性原则。


目的不单是一个整体,而且也是一种包含着无限与有限统一的历史发展过程。目的的有限性意味着它受到外部条件的某些限制,目的的无限性表明人类道德理想的无限的目的追求。对于目的的有限性与无限特征,历来有两种错误的理解。一种理解是,认为无限即是非有限(not-finite),表明目的的无终结意义,这是享受主义者们所执信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无限即是无终结,没有终结则包含着一种绝对的肯定性,对于任何既定的量(快乐量)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的量的系列总和(快乐量的总和)则是无限的。布拉德雷以为,这种理解是一种算术式的机械数量相加,而实质上量的相加永远只能是有限的,快乐的总量不能产生无限的目的意义。另一种理解则主张,“无限不是有限”,它不是在量的意义上,而是在质的意义上是无限的。这就是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它把边沁的以快乐(幸福)量为标准的享乐式功利主义,改装成以快乐质为道德标准的普遍功利主义。布拉德雷认为,这种理解同样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为抽象的义务所相信的无限”〔381〕。


布拉德雷的观点是:“无限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否定也是肯定。因此,无限本身有一种区别,也有一种否定,但它只是靠它自身来区别和否定的。”〔382〕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人“既是有限的,也是无限的,这就是我的道德生活持续进步的原因所在。我必须进步,因为我有一种将要成为然而却又永远不是我自身的东西,所以,正如我所是的,我处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之中”〔383〕。人的自我实现永远处于一种由有限向无限的发展过程之中。人不断地追求着自我的实现,也不断地实现着自我,但他永远也不能达到绝对的理想境界。人本身是有限的,而在这种有限生命中所表现出来的目的却是无限的,这就是矛盾,有矛盾就有否定,在否定中肯定,在矛盾中追求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崇高的道德目的使人们在有限中追求无限,在现实中追求更高的理想实现,这就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也是人类道德不断进步的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