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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石里克及其《伦理学问题》


利己主义不是动机。在石里克看来,它不过是一种“自顾性”(inconsiderateness,或译为“非他顾性”);与其相对,利他主义和好意则是一种“他顾性”(considerateness,或译为“贴体性”)。〔209〕而冲动则不然,它是感情刺激的反应,它不仅是指个人的冲动,而且还有“社会的冲动”,社会的冲动限制着个人利己的快乐。〔210〕人类道德的社会意义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动机不可能只是“自顾的”,人类的感情也受着社会的影响。某种情感的性质往往因其与社会的联系而被规定,快乐的感情不仅对行为者本人是积极的肯定的,而且也要有利于社会的福利。进一步说,对行为的估价也受着社会的制约,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对行为的道德估价必定与社会(团体)的状况和要求相适应,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其价值估价也要改变。道德价值对人类社会状况的依赖表明:“道德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决定的”〔211〕。另一方面,行为的道德意义常常为社会舆论所左右,只有被社会确信为可以“有利于它的福利和保存”的行为才是道德所要求的。依此,石里克从行为的动机分析中引申出道德价值及其评价问题。


石里克指出,谈到价值问题又不能不涉及现有的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谓客观价值说,即认为有某种衡量行为道德价值的外在价值标准。石里克断然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尽管道德行为有其社会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价值是绝对的客观的。快乐存在于人们的感觉经验之中,不可能成为超出行为主体经验的东西。追求客观价值标准的企图在于“它追求客观事实本身中的价值区别,却又不涉及偏爱和挑选的行动,而只有通过这些偏爱和挑选,价值才在世界上产生”〔212〕。另一种价值评价理论是以布伦坦诺(Brentano)及其学派为代表的所谓“价值经验”(value-experience)说。它认为每一个人都只能知道他所经验的,一种基本的价值经验必须是首先使我(行为者)能确信可以给自己以快乐的东西。石里克认为,这种观点也有问题,因为它所提出的“价值经验”难以得到证实,并带有向绝对价值证明过渡的危险,把某种价值经验视为独立于人的感情之外的价值存在。最后是一些思想家们试图通过证明道德经验如同数学和逻辑经验一样是自明的、绝对客观的,以此来证明有绝对客观价值存在。石里克批评了罗斯的直觉主义伦理学,认为他把伦理学公理看成是2×2=4一般自明的,并以此证明价值是客观的做法。在他看来,我们绝对不能把伦理学的事实与逻辑相提并论,即便是“在与逻辑和数学的比较中,我们也不能发现关于绝对价值的命题的可证实性意义”〔213〕。


总之,石里克认为,绝对价值是不可能的。他总结道:“因此,我们结论:如果存在‘绝对的’价值,在此意义上,它们绝对与我们的感情无关,它们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王国,但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能进入我们的意志和行为的世界,因为它仿佛如一堵不可穿透的墙将我们关在外面。即使它们不存在,生活依旧进行;而对于伦理学来说,它们可能不存在。……因此,……价值也只有在它们使自身被感觉到的范围内才能存在,这就是说,只有相对于我们时才能存在。”〔214〕


对绝对价值的否定,目的在于确定价值的相对性,正是基于上述否定性结论,石里克提出并论证了所谓“相对性价值”。


首先,他认为,价值只有相对于主体才能存在。石里克明确地说:“对绝对价值的存在给予否定的回答后,我们感到最后还要确定这样一种主张:每一个关于客体价值的命题的意义都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这个客体或这个客体的观念在某个感情主体中产生出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情感。一种价值只能相对于主体存在,它是相对的。如果世界上没有快乐和痛苦,也就没有价值。一切都将是冷漠的。”〔215〕但是,价值对主体的依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作为价值相对性依据的主体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情感怪物。也就是说,“价值的实存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和情感,但这种主体性不是无法解释的怪物(caprice),它并不意味着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宣布客体是有价值的或是无价值的”〔216〕。在石里克看来,价值只能存在于一种主客体的联系之中,客体的价值只有与主体的感情和存在发生关系才能产生,但这并不等于说价值是纯主观的或随主体好恶而定的。痛苦是一种否定性的价值,它与主体的痛苦情感相联系,但并不因为主体的厌恶而自行消失。因此,石里克保持了他的价值观与自由观的一致,机智地避免着价值理论的主观唯我论。他耐心地解释了价值所包含的主客体联系的内在机制。他指出:“当一个特殊对象在一种特殊关系中对一个特殊主体表现时,主体此刻的构成性和气质(disposition)是固定的;这样,主体对这个对象的构成性反应的感情也就被决定了;这就是说,他在此时此刻拥有一种明确的价值或反价值(disvalue)。这种事实完全是客观的。”〔217〕换言之,价值本身虽然是相对的,但价值的主体却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的内在构成与特性是关系性的。


其次,石里克认为,价值只能建立在感情之上,道德评价无外乎某种情感的反应。石里克说:“价值只能建立在快乐感情之上,它将使幸福的概念与最有价值这一概念同一。”〔218〕价值的情感基础,决定了它只能相对于行为主体的情感、性格、气质等因素才能形成。石里克历史地考察了西方伦理学,认为早在阿里斯提卜和昔勒尼学派的理论中就可以看到古人对价值相对性的广泛研究了。但到近代的康德、费希特等人,才把自然与道德对立起来,使道德价值与人们的情感相分离。在石里克看来,这种理论比古代思想家们要逊色得多。离开人的快乐感情,价值无从谈起。


不难看出,石里克的相对性价值理论多少与古典快乐主义伦理学有着历史的联系。客观地说,他对价值理论的相对性见解并不是一种简单的道德相对主义,而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性的洞见。石里克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地把握了道德价值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他看到了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所包含的充分主体性意义,这就是它所包含的主体情感、需求、意志和目的的积极现实化的肯定意义。同时,石里克并没有因为价值的相对性、主体性而全然否定其关系性和客观性的特征,而是力图以特定的主客体关联情景——即这种关系所发生的时间和各自的固定属性——来解释相对性价值的内涵。这确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维特根斯坦对伦理价值的绝对化和对主体情感的纯主观化这种两极片面见解的理论缺陷,自有其深刻而合理的理论意义。问题是,石里克虽然意识到道德价值的相对性和道德评价的客观性,但他并没有更进一步分析道德行为的价值与对该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人们常常容易忽略道德价值理论中这样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对该行为道德价值的评价之间究竟关系若何?两者是否是一码事?若否,又如何解释它们的差异性?凡此种种,都是石里克所不及说明或不能说明的。


严格地说,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对它的道德评价两者既相互同一,又相互矛盾。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价值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道德属性。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无疑与行为者的主体因素密切相联,同时又有赖于客观的道德评价。在一般意义上说,只有两者达到统一时,道德价值才有真实的意义。但历史地看,两者间常常是相互背离的,这是因为:第一,行为主体的愿望、意志、情感等因素与道德的社会要求常常发生矛盾;第二,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与社会的客观评价并不一定统一;第三,在阶级社会中,道德评价的标准本身是相对的、阶级性的,它与主体个人和整个人类道德发展的总体趋势、要求等存在着多种差距。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伦理学研究,坚持以历史主义与道德主义的统一原则来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而这一切却是石里克还未触及或未能解释的空白领域。


7.1.5 两种道德与两种伦理学


在《伦理学问题》一书中,石里克还从伦理学史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两种道德和两种伦理学的重要见解,并进行了具体的比较分析。


石里克认为,西方普遍流行的道德是一种反利己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的特征是:要求为了同类的欲望而压制个人的欲望;它所要求的是一种“他顾性”;其本质是要求个人放弃自我的追求。石里克把这种道德称之为“要求道德”(the moral of commands)或“放弃道德”(the moral of renunciation)。代表这种道德的是基督教、佛教和以康德为首的理性主义伦理学。〔219〕与此相反,古代的经典道德,如苏格拉底、斯多亚派和伊壁鸠鲁等,却是一种“非常不同的道德”,这种道德的基本问题不是“对我的要求是什么”,而是“我必须怎样去幸福地生活”。“它的来源是行为者本身的个人欲望,因此,它所具有的不是要求的品格,而是欲望的品格。”故此,石里克把这种道德称之为“欲望道德”。如果说,“要求道德”是以一种“他律的要求”为基本特征的话;那么,“欲望道德”则是以“自律”为基本特征的。〔220〕


两种不同的道德传统,构成了两种不同的伦理学。代表以外在他律为目的的“要求道德”的理论是一种“自我限制”的伦理学;代表以主体内在自律为目的的“欲望道德”的理论则是一种“自我实现”的伦理学。或者换句话说,前者是放弃的、否定的、消极的;后者是主体的、肯定的和积极的。


依石里克所见,导致“要求道德”与“欲望道德”或自我限制伦理学与自我实现伦理学之间相互区别和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对“善”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苏格拉底等古代伦理学家那里,“善”不仅仅在道德意义上使用,而且也常常在“超道德的意义上被使用”,如“好工匠”、“好公民”等等。〔221〕因此,“善”既有道德的价值意义,也有非道德的一般价值意义。在道德意义上,“善”不单包含着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和赞同,也包括个人自身的决定、造就、人生技巧和完善。但古希腊人也同时意识到了“善”的两种意义的统一性,并始终是把它作为一种积极完善的肯定性概念来使用的。古希腊罗马之后,“善”的意义却被“放弃道德”的主张者们限制在一种狭隘的意义内了。“善”仅仅被当作社会整体对个人所要求的东西,它只“被人类社会用来表示一种赞同”,而不涉及“人的决定”〔222〕。这样一来,“善”概念本身所包括的原意就会狭隘化、强制化了。石里克说:“对于希腊人来说,‘善’最初意味的不过是可欲求的东西,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用‘快乐’(ηδωvη)来想象的东西;因此,古代伦理学绝大部分都是一种快乐理论,即享乐主义。即使今天,在最一般意义上,‘善’也意味着同样的东西。但是,从这开始,在我们的放弃道德的影响下,便产生了较为狭窄的道德上的善的意义。在此种意义上,善意味的仅仅是为人类社会所欲望的东西,它是作为一种异己的欲望与个体相对的某种东西,它可能与个人的欲望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因而,在此意义上,关于善的伦理学就不只是一种快乐理论,而是应尽的理论,即一种‘义务论’。”〔223〕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从石里克对两种传统道德和两种传统伦理学的宏观比较中所做出的结论概括为这样一个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