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弄清价值语词的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工作便是寻求对道德判断的证据的理解。艾耶尔认为,证据是道德判断得以成立的理由,但是,道德判断的证据往往与判断者本人所设想为证据的东西无法区分开来。道德判断本身是判断者的主观情感表达,这一点决定了他所谓的证据不可能具有客观的或逻辑的必然性。因为这种证据“在科学的意义上根本就不是证据”〔256〕。所以,道德判断本身也只能是通过情感的表达(判断者)来影响他人,与伦理命题没有区别。艾耶尔这样说道:“我本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的道德判断所解释的理由,仅仅是在它们决定着态度这一意义上的理由。一个人试图通过吸引另一个人对境况的某种自然特点的注意来影响他,这是想来唤起他的欲望的反应。”道德判断的本质是凭借它所包含的情感、态度因素来产生对他人的影响。然而,如果因此而“说道德判断仅仅是某些感情、赞同或不赞同的感情的表述,就过于简单化了。”因为道德感情和态度还只是它所存在于其中的行为模式中的一种要素,只有在某种特别的意义上——即在“有助于规定态度的意义上”,道德判断才表达态度。〔257〕在这里,艾耶尔较早提出了道德所意味的态度表达因素,这与尔后的史蒂文森的“两种分歧”理论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时,他对道德判断表达态度的范围作了具体地限制,表明他并不像卡尔纳普等极端情感论者那样,仅仅抽象简单地把道德判断诉诸人的感情表达。对此,我们还可以从艾耶尔的下面一段话中获得证实。他说:“当我说道德判断是情感的而不是描述的、说它们是规劝性的态度表达而不是事实陈述,其结果它们既不能为真也不能为假;或者,如果真理与虚伪的范畴不能应用于它们的话,至少也可以对它们做出划分,这时候,我并不是说没有为善或为恶、正当或错误的东西,或者说它不是我所谈论的问题。因为这种陈述本身也常常可能是一种道德态度的表达。”〔258〕
艾耶尔虽然力图使自己的道德情感论显得温和一些,却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理论立场:坚持认为由价值语词所构成的道德判断不仅不是一种事实陈述,而且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把事实陈述与价值表达混为一谈。他说:“我们仍然有资格说,用一个价值语词去指称经验的内容,会使人误入歧途”,因为,以这种方式很容易把规范的判断偷运到本来是事实的陈述中来,所以“一种评价不是某种非常特别东西的描述,它压根儿就不是描述”〔259〕。
既然道德判断的价值意义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有意义的描述,而只是一种情感或态度的表达,那么人们在实际中又如何使道德判断得以成立呢?或者说,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艾耶尔认为,每个人的道德判断确乎总是带有主观情感意义的。某人认为X为善,即表明他赞同X,并企图使别人也赞同X。但在同样的情形下,有人会以为X为恶,他们赞同的是非X。甚至还会有第三种观点,认为X是中性的,既非善亦非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必争辩孰是孰非,道德判断本身也无所谓真假是非,它原本就是判断者个人的主观情感和态度的表达。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无视这些不同的道德判断的存在,这就需要有一种普遍的原则来使每个人的道德判断都能成立,这就是所谓“普遍的道德容忍原则”(a principle of universal moral tolerance)。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的道德判断都必须是中立的,任何判断者的个人道德判断都不应当持有优越于或先于其他道德判断的特权。〔260〕因此,相对于某一个道德判断者个人而言,他们所表达的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情感和态度,相互间必须互相容忍,而道德哲学家的工作则在于保证以中立的立场去看待所有的道德原则和人们根据这些不同道德原则所做出的不同的判断。不难看出,艾耶尔在这里所主张的是一种以中立主义形式出现的道德折衷主义,它的实质仍然没有能超出主观主义的窠臼。因为,承认个人主观道德判断的实在性而回避不同个人之间的道德判断的矛盾性,实质上并没有能够建立真实普遍的客观价值标准。这不能不使艾耶尔的道德判断理论陷入一种困难的选择之中:若认为道德判断仅仅是个人情感态度的表达,就无法保证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可信性,人类社会就无道德生活可言;而若要保证后者,那么,所谓道德判断仅仅是个人情感态度的表达的论点就不能成立。这是艾耶尔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也是所有情感主义者所共有的难题。艾耶尔所提出的“普遍的道德容忍原则”,正是企图逃避这一矛盾的理论见证。
7.3.3 自由与道德
自由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艾耶尔长期致力于解答的问题。早在20世纪40年代,他就写过《自由与必然》(1946年首次发表)一文,论述了决定论、自由、偶然和责任等范畴,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他认为,人类的行为选择与决定论有着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人的自由行为需要某种因果性的解释。如果把人的自由行为和选择视作超因果解释之外的东西,它就会成为一种纯粹的偶然,选择问题就成了一种“机会问题”,最终,选择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它的解释必定是“非理性的了”〔261〕。反过来,如果我们一定要寻求对自由选择的因果性解释,又必定会重返决定论,而“假如决定论的假设是有效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过去解释未来,而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对过去有足够的了解,他可以预言未来。但是,在此情形下,未来将要发生的已经被决定了,那么,又如何把我说成是自由的呢?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我就是绝望的命运的囚徒”〔262〕。
这种决定论与非决定论(non-determinism)之间的矛盾究竟如何解决?艾耶尔同样采取了一种折衷调和的立场,他既反对把人的自由行为和选择诉诸非理性的偶然性解释,也不愿让人成为简单决定论囚笼中的囚徒。他主张,人作为行动者和选择者是一个自由的主体,但他的行动又不是完全独立于因果性解释之外的。所谓自由的行为主体(agent)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人的选择和行动都是自由的。我可以这样选择,这样行动,也可以这样选择而不这样行动。其次,人的行动是自愿的。在此意义上,一个惯偷并不是自愿行动的人。第三,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我如此这般地行动。〔263〕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排除人的行为和选择是有原因的,人的自由决不是惯偷偷东西那样的自由,它必须能诉诸因果解释,只有这样才能有行为者的道德责任可言。
对于上述论述,艾耶尔在晚年作了更深入的补充和修饰。80年代初,艾耶尔花了大量的精力来探讨自由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发表了后期的一部重要的哲学论文集《自由与道德》。在《论自由与道德》一文中,艾耶尔坚持认为,人是自由的行为主体,他指出:“人是自由的行为主体这一观念几乎支配着我们对道德行为的一切估价。它不仅是道德与法律判断的先决条件,而且正如彼特·斯特劳逊爵士(Sir Peter Strawson)所指出的,也是我们对待别人和对待我们自己的情感态度。”〔264〕但是,在基本坚持以前的观点的同时,艾耶尔也检讨了自己原有的观点并非是充分无遗的,相反,关于自由的第三个条件甚至与第一个条件还有相悖之处,因为说一个惯偷在任何情况下不论他决定做什么,他都会偷东西,这等于使行为的“自由性”与“自顾性”条件相互矛盾了。
艾耶尔认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是简单地被决定的,犹如机械运动一样。人之所以是自由的行为主体,是因为人的行动不仅有物理的特性,也含有精神的成分。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究竟能不能对人的行为做出“充分的因果解释”?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它说明解释人的行为,既不能脱离因果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它去忖度一切。因此,艾耶尔批判了两种极端的做法:它们或者认为:“自由是为因果性规律所排斥的”;或者是“朝相反的方向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主张自由以决定论为先决条件”;抑或采取第三种做法,认为自由与决定两者“相互并行”。在艾耶尔看来,自由与因果性远不是绝对对立的,但自由与那些等同于强制的因果性形式(即绝对决定论)却是相对立的。〔265〕从伦理学角度来看,自由必定包含着责任,而要使责任成为可能,就必须使人的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说行为的动机、目的、结果等等。诚然,对于不同的人们来说,适合于某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不适合于另一个人,人人之间的履行行为的能力等方面各有差异,但是,从一般特征来看,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行为总是与一定的原因、效果相联系的。为此,艾耶尔同意把动机与原因等量齐观,他说:“我以为,在自由与因果性之间没有必要产生冲突……我非常赞同把动机作为原因来看待,这部分是因为我并不需要一种原因,特别是在人类行为领域,这种原因在其效果上是被严格决定的。”〔266〕可见,艾耶尔在道德与自由的关系解释上依旧保持着某种经验主义的观点,同时又小心翼翼地回避绝对决定论(即机械决定论)的陷阱。他肯定自由与决定论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也就肯定了对道德行为的因果性解释,杜绝了对人的行为作完全主观主义“非理性”解释的可能,从他认为只有对道德行为作因果性解释才能说明行为者的道德责任这一见解上看,是含有很大合理性的。在这一点上,他的观点与罗素早期的观点有着惊人的相似。但另一方面,就他对决定论的保留态度和把动机与行为原因等同划一的思想来看,似乎并没有真正科学地说明自由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总而言之,艾耶尔的伦理思想在根本上仍然是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的道德情感理论的继续。他基本上坚持了非认识主义的情感论伦理学路线,对已有的情感论观点作了更系统地论述。他对伦理学内容构成及不同构成因素的特性的考察,是罗素以来第一次全面解析伦理学体系构成的尝试。如果说,罗素后期和维特根斯坦提出了道德情感主义的基本原则,石里克、卡尔纳普和其他维也纳学派的思想家们(如赖欣巴哈、克拉夫特)从不同的侧面论证了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道德理论的话,那么,艾耶尔的主要贡献则在于他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展开。他不仅探讨了伦理学体系的内容构成,而且深入分析了道德判断理论的内容、原则等具体问题。他关于道德判断所包含的态度倾向的分析,直接为稍后的史蒂文森所承发;他的所谓“普遍的道德容忍原则”已经使我们看到了尔后黑尔所提出的“可普遍化性原则”的理论雏形。这一些见解,都是艾耶尔创造性的理论成果,也是他给后继者打开的新的思考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艾耶尔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发展中的一个过渡性人物,他既拓展了前师的理论界限,也启发了后继者的思路。所以,他的工作并不是对维也纳学派或维特根斯坦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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