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所谓分析伦理学
在《事实与价值》一书的前言中,史蒂文森对伦理学作了这样的概述,他认为,伦理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描述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研究道德实践及在这样或那样的人们中间已经流行的各种确信,因而也研究已为人们含蓄地或明确地考虑到的善、应尽等等”〔268〕。在这一范围内,其他社会科学家(如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的研究要远远超出哲学家本身的功夫。第二种是“规范的”伦理学。“它寻求获得关于这样或那样的律令的结论,……而且它常常(尽管并非永远)企图在一般的原则下,诸如在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或康德的绝对命令下,将那些结论系统化。”〔269〕规范伦理学与描述伦理学的明显区别就在于:前者立足于为人们提供各种一般的伦理原则;后者则立足于对既有的道德现象(行为、意识等)的经验描述。第三种是所谓“分析的”伦理学,或称之为“元伦理学”、“批判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以划分规范伦理学问题及其术语的意向,尤其是以考察各种可以支持其结论的理由的意向来概观(surveys)规范伦理学”〔270〕。因此,亦可把分析伦理学称之为关于规范伦理学的分析,即“元规范伦理学”(metanormative-ethics)。
元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是分析的,它的基本内容由三个问题所组成:首先是分析我们做出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或根据何在?史蒂文森认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与它相关的还有两个问题,这就是第二,如何把规范伦理学问题的意义与科学问题区别开来?第三,如何把伦理学的关键性术语、语词和科学的语词区分开来?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分析伦理学的重大部分”〔271〕,也成为了史蒂文森伦理思想的三个相关主题。
首先,要分析规范伦理学结论的理由和根据,就必须先弄清楚伦理学问题的产生缘由。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学问题最初产生于关于“什么是善”或“什么选择更有价值”这样一些问题之中。要弄清楚这些问题本身,又不能不先弄清楚伦理学的基本定义及构成伦理学定义表述的各种关键性语词及其意味。这就必须要涉及语言,特别是道德语言的复杂性。传统的伦理学似乎都只是停留在规范伦理学层次,满足于制定和寻求各种普遍的一般伦理原则、规范和结论,表现出对伦理学中的语言问题的天生迟钝。比如说,传统的兴趣理论(霍布斯、功利主义等等)往往用一些心理学的方法来规定善及价值选择等伦理学根本问题。事实上,对善的定义必定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人们对对象(人或事物)的善性质一定存在着各种分歧,不可能达到绝对的一致;第二,任何善的意义必须具有吸引力或“磁性”;第三,由于人们对善的理解和感受存在着各种分歧,因此,解决伦理学上的分歧不一定只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获得的,也就是说,理性的、科学的方法对于伦理学问题的消解是有限的。传统规范伦理学(如自然主义)的困难在于把伦理学的判断与科学陈述同一化的企图和这种企图的不可能性。〔272〕
在史蒂文森看来,规范伦理学依赖于科学知识,但它本身并不构成知识,因为“科学的方法并不能保证在所谓规范科学中具有它们在自然科学中的那样确定的作用”。由此可以结论:“规范伦理学不是任何科学的一个分支”;也“不是心理学”,“它是从所有的科学中引出的,但是,一个道德学家的特殊目的——即改变态度的目的——是一种活动,而不是知识,它不属于科学的范围。科学可以研究活动,可以间接地有助于接近活动,但它与这种活动并不同一”〔273〕。在这里,史蒂文森采取了与石里克不同的观点,他不仅否认了规范伦理学作为知识的可能,而且也否认了把规范伦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做法。这无疑有正确的一面。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无论是否承认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决不能将规范伦理学与心理学混淆起来。但另一方面,史蒂文森把规范伦理学视作一种活动,而不能作为一门知识,这不过是重复现代元伦理学的一般原则而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定“分析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优越地位。
规范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科学,关键在于它无法解释人们在伦理判断中的各种分歧,更无法洞察到伦理判断的语句、语词的具体意味。在史蒂文森看来,分析伦理学所从事的恰恰是规范伦理学所没有、也不可能从事的工作:分析伦理判断、判断构成形式的意义等问题,这也就是对规范伦理学之结论的根据、理由及其与此相关的规范伦理学的意义和科学问题的区别的分析,就是对构成伦理判断之语句、语词等要素的分析。规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而各种伦理学判断都具有一种“伪命令”的力量,其目的是通过判断的语气、情感、手势等形式去影响所判断的对象,并对其加以修正。传统的兴趣理论就是其典型表现。但是,它的工作只是一种心理的描述和影响,无法真正解决人们在价值判断中所产生的种种分歧,因而无法给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什么新的东西。分析伦理学却恰恰相反,它立足于中立的立场,辨析着人们表达各种价值判断的语言形式,从而发现这些语言形式的功能、特征、意味和差异,使伦理学能够成为给人们提供道德生活的知识科学。所以,史蒂文森把他的分析伦理学与传统兴趣理论的区别称之为“描述一片沙漠与灌溉这片沙漠之间的区别”〔274〕。其本意就在于贬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和实际价值,确证分析伦理学的科学意义,从而为自己建立系统的分析伦理学体系开辟道路。
8.2.2 伦理学中的分歧与一致
分析伦理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伦理语词、语句的分析,而澄清伦理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分歧的事实是从事这一分析的前提。史蒂文森以前的道德情感论者也都看到了人们在伦理判断上的矛盾现象,并依据这一点来证明伦理学不能成为科学和伦理价值本身的主观情感意义和相对性。但是,这些矛盾现象究竟有哪些具体表现?其内容和根源又是什么?如此等等,都一直是一个时有论及却又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这种研究的缺乏,产生了情感主义伦理学内部的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的分歧。因为这种问题的悬而未决,使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主张者们总是蔽于一些经验情感的现象之幕而无从洞穿,找不到解释这种矛盾及解决它们的理论方式。史蒂文森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理论矛盾,并力图加以解决。
在史蒂文森看来,我们并不能把人们在价值判断上产生的种种分歧都诉诸个人的情感差异,这当然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但决不是唯一的方面。事实上,这些伦理分歧具有着不同的表现和特性,换句话说,有些伦理学中的分歧是情感方面的,有的则不是情感方面的。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两种分歧理论,这就是所谓“信念上的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beliefs)与“态度上的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attitudes),并把这两种分歧作为伦理分歧的基本类型。
什么是信念上的分歧和态度上的分歧?史蒂文森解释说,在某种情形下,“一个人相信P是答案,另一个人则相信非P或某种与P不相容的命题才是答案。并在讨论的过程中,每一方都为自己的观点提出某种方式的论据,或者是依照进一步的信息来修正其证据,让我们把这叫做‘信念上的分歧’”〔275〕。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可能与这种分歧截然不同,我们也可以同样贴切地称之为‘分歧’。它们包含着一种对立面,有时是暂时的、缓和的,有时是强烈的,它们不属于信念,而是属于态度——这就是说属于一种相反对的目的、抱负、要求、偏爱、欲望等等”。这即是所谓“态度上的分歧”〔276〕。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伦理分歧,即态度上的信念分歧,它是“一种特别类型的信念分歧”,这种分歧并“不意味着一种说话者们的相反态度,而是意味着他们指向态度的信念的某种对立”〔277〕。总而言之,信念上的分歧是人们在认识观念和判断确信上的分歧,它既具有一般的认识判断意义,也体现在伦理判断之中。态度上的分歧则直接显露出人们在价值判断中的感情、倾向、偏爱和欲望等方面的差异,更多地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活动领域。两者间的含义不同,其意义指称也不一样。
但是,两种分歧也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着的。史蒂文森指出,人人之间的伦理分歧常常不只是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在态度和信念上都有着分歧。一方面,“我们的态度常常影响着我们的信念”;另一方面,“我们的信念也常常影响着我们的态度”。史蒂文森把态度与信念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称之为两者间的“因果性联系”。并指出,这种因果性联系不仅是“密切的”,而且也是“相互的”。问题在于,当它们同时发生并相互影响时,其中必有一种是居支配地位的。〔278〕为了进一步阐明两种分歧的相互关系,史蒂文森还作了以下几点论证。
首先,两种分歧之关系的性质是事实性的(factual),而不是逻辑的。分歧的存在说明人们之间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判断、认识和态度等。而在此情况中,人们不可能在态度上一致的情况下出现信念上的分歧,或者是在信念一致的时候出现态度上的分歧。“共合的态度”(convergent attitudes)与信念上的一致相联系,态度上的分歧总是与信念上的分歧相辅相成。这是事实,而不是逻辑的可能性。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人们在没有信念分歧的情况下产生态度上的分歧,或者是相反,但事实上却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史蒂文森说:“这两种分歧不论何时发生,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总是事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就逻辑的可能性来考察,可能在没有态度上的分歧的情况下存在信念上的分歧;因为即令一种论点必定总是被引发的,在此程度上也含着态度,也不能必然得出依附着相反信念的态度本身也必定是相反的。……同样,在没有信念上的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存在态度上的分歧。也许每一种态度必定为某种关于其对象的信念所伴随;但是,依附于相反态度的信念不必是不相容的。”〔279〕然而,这仅仅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却不是事实的必然。因为,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支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态度,“信念是态度的向导”。而对某一对象的态度又反衬或影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认识与确信。
由此便有其二,在两种分歧之间,究竟哪一种分歧更为根本?史蒂文森认为,信念上的分歧是一切态度上的分歧的根源,而态度上的分歧也留下了信念上的分歧的可能性根源。他说:“所有态度上的分歧都根植于信念上的分歧。”〔280〕这是为事实与价值、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任何非理性的因素(指态度、情感、欲望等等——作者注)都受着理性认识的制约。人们的伦理判断或陈述总离不开他们对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理性认识是伦理判断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要改变人们的态度,首先要从改变人们的信念入手。在这一点上,史蒂文森确乎是主张一种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他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认识(真)与价值(善)、科学与道德的统一论,这使他的伦理观更近似于罗素而悖于维特根斯坦,甚至比罗素走得更远。因为罗素毕竟认为伦理学只具有与科学相似的社会功能,却不完全具备科学的逻辑性和可证实性特征。就此而论,史蒂文森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原有的情感主义者把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截然割裂开来的狭隘的唯科学主义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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