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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舍勒的现象学人学价值论


10.3.5 爱的秩序


在舍勒的价值伦理学中,“爱”与“恨”是一对关键性的范畴。在其早期作品中,这一范畴已常常出现。后来,他在一篇题为《爱的秩序》的专题论文中,集中地论述了这一对范畴,并将“爱的秩序”(Ordo Amoris,英译为The Order or Ordering of Love)擢升到伦理学的核心地位。他认为,作为人类的一种最基本的内在情感或精神气质(ethos)的根基,形成了人类伦理精神世界里最基本的“秩序”,而“对这种形成的研究,则是对道德存在的‘人’的强化研究之最重要的问题”〔108〕。


舍勒指出,一个个体、一个家庭、一个历史时代、一个民族和国家,都拥有其内在的精神本质,亦即精神气质。精神气质的根基“首先是爱与恨的秩序”。爱的秩序是个人生活的支柱,也是社会组织或历史时代的精神范型。它“给主体指明道路,使之看清其世界和其行动与活动的作用”。它也支配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因此,对爱的价值及其结构秩序的认识,就构成了一种具有根本意义的价值知识,而“这种知识乃是一切伦理学的中心问题”〔109〕。


在舍勒看来,“爱的秩序”这一概念具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规范性意义;一种是纯事实性或纯描述性意义。前一种意义表现在,爱的秩序是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内在要求,而且也只有与人的意志相联系,它才能成为一种客观规范。同时,它之所以具有描述性意义,“因为它是我们因之在人与道德相关的各种行动之最初相互混淆的事实背后,在他的各种经验、愿望、习惯、需要和精神成就背后,发现个人目标指向核心之最基本目标和最简单结构的手段,亦即发现基本伦理公式的手段。也就是说,发现个人赖以存在并有道德地生活之基本伦理公式的手段”〔110〕。显然,爱的秩序的描述意义不过是一种与价值目标相对而言的工具性意义。


爱的秩序之于个人,如同生命之于人本身。“一个拥有爱的秩序的人,也就是拥有着作为他自己的人。”〔111〕而一个具有爱的秩序的社会和民族,才能进入光明的价值世界。人有着他必然的命运(生命时间)和他生命的特殊环境(生命空间),其命运和环境的改变取决于爱的秩序。人仿佛一个被包裹在价值世界之中的果核。他处于一种客观的价值等级之中,形成了个体命运与整体宿命息息相关的联系。每一个生活于价值世界之中的人都共享着这个世界的意义,也同样承受着这种意义所蕴涵的责任与孤独。这就是个人命运与历史宿命的关联,也是人类“团结原则”与“共同责任”的基础。人们“共享一种共同的生活、一道劳作和生产,共享信念与希望,为他人而活着和尊重他人,这些本身就是每一个有限精神存在之普遍命运的一部分。因此……个人命运的观念非但不排除,反而包括对各种道德主体的罪与功的责任之相互性孤独”〔112〕。正是通过这种命运的“共享”和责任的相互承诺,使人们深刻地洞见到生活深处所存在的一种“爱的秩序”,并认识到“人之爱”是我们追求神圣理想(价值目标)的指南。爱是人生的力量。爱的增长,是人类追求不息的动力。“爱永远是……一种动态式的生成、一种增长、一种喷涌”,一如涌向初晓旭日的大海波涛,滚滚不息。它体现于人的情感和意志之中,遥寄于上帝。它是价值增升的内驱力,也随着价值的增升而不断增长,直至神圣上帝的普遍之爱。因之,爱是有限个人接近无限价值的羽翼,是“世界趋向上帝之途的中间驿站”〔113〕。在此意义上说,每个人的爱或每一种爱都是对崇高价值的追求,对无限上帝的爱。尽管个人有限的爱并不完美,甚至常常处于爱恨交织的痛苦之中,一如人时而清醒、时而沉睡或昏迷一样;但它永远不会长期休眠。追求无限是人类“爱的秩序”的内在律动,它的震颤正是爱的秩序之等级显现。恨是爱的反证。恨同样是基于爱的行动,只不过是由于“爱的匮乏”而产生的逆向行为而已。


人生活于爱的秩序之中。爱支配着人的生活、他的情感和行动,也唤醒着知识和意志。爱是人类“精神与理性的母亲”〔114〕。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因此而成为道德仆人。相反,爱与意志的交互作用恰恰表明人永远是道德的主体,他体现着爱、体验着爱、创造着爱。人是爱的主人,因而人才产生良心、悔悟和羞涩。良心是人的灵魂与上帝之间的无言的对话,是爱作用于人的内心使然。〔115〕悔悟“是道德世界之自我再生的强大力量”,是人对恨与恶的自醒和痛苦意识,反证着爱对于人的伟大力量。〔116〕而羞涩则是“爱之良心”,是人性中最高尚和最有价值力量的内在感情,“也是爱的能力和一种强劲冲动能力的象征”〔117〕。虽然它起源于人自身最原始的性羞涩和肉体羞涩,但性道德乃一切道德之基础。无论“肉体—羞涩”(body-shame),还是“精神—心理羞涩”(spiritual-psychic shame),都是人类个体的一种内在的自我感情,预示着一种“转向我们自己”(turning to ourselves)的行动。〔118〕


通过爱、良心、悔悟和羞涩等一系列范畴的详尽分析,舍勒建立了一个以“爱的秩序”为主纲的道德范畴之网,并依此多方面地缕析了个人的内在心理、情感和精神所含的道德价值意义和生命价值意义,表现出浓厚的个体人学色彩。但不幸的是,舍勒对爱的过于夸张,违背了他的价值个人主义原则。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爱和普遍责任究竟如何与价值个人主义协调起来?这仍然是舍勒遗留下来的一个理论裂缝。即令如此,他的爱的理论也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伦理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见解洞悉到了人类伦理情感和心态精神本质。就舍勒整个人学价值论来说,这些见解也极大地丰富了他关于价值结构和道德主体人格的理论。由此我们可以反溯到,舍勒的现象学人学价值论,乃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由本质一般到现象经验的一种虽缺乏缜密逻辑结构却又丰满充实的人学价值论系统。它对人类个体和群体的价值学观察有如一次全面的人格体验,包含了对人类的外在肉体生命和内在精神生命的详细描绘,繁杂而深刻。其间关于价值等级结构的分类、关系、特征以及关于道德主体人格和情感的深邃审察,为尔后哈特曼建立系统的价值现象学勾勒出了大致的蓝图,乃至准备了丰厚的材料。而他固有的漫谈式写作风格和对严格理论逻辑程序的不拘,又给哈特曼留下了理论化的艰巨任务。也正是对前一方面的忠实承袭(尽管哈特曼本人有所微言)和对后一方面的努力改进,使得源自胡塞尔现象学哲学母体的现象学价值伦理学,最终在哈特曼那里获得了较为圆满的完成。




〔64〕 [德]斯皮格伯格著:《现象学运动》,英文版,268页,海牙—波士顿—伦敦,1982。


〔65〕 转引自袁澍娟主编:《现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上卷,“舍勒”篇,595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66〕 参见[德]马克斯·舍勒著:《知识社会学》,“导论”(编者K. W. 斯狄克斯(K. W. Stikkers)所写),3页,英文版,伦敦,罗特利几-基冈·保尔出版公司,1980。


〔67〕 [德]保尔·哥特主编:《舍勒在现代哲学中的遭遇》,德文版,9页,波恩—慕尼黑,1975。


〔68〕 施太格缪勒认为,舍勒是把胡塞尔现象学付诸具体研究和实施的“第一个人”。参见[德]W. 施太格缪勒著:《当代哲学主流》(上卷),130页。


〔69〕 《二十世纪思想家》,英文版,501页,英国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1983。


〔70〕 该书名亦可译为《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性的价值伦理学》。但根据著名舍勒研究家和翻译家、《舍勒全集》主编M. S. 弗林斯之见,“实质性”(material)一词易造成误解。就舍勒本意,是指与道德形式化伦理学相对立的、非形式的或有内容的价值伦理学,故译为“非形式的”更贴切些。参见该书M. S. 弗林斯、R. L. 冯克英译本“译者序言”(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


〔71〕 [瑞士]I. M. 鲍亨斯基著:《当代欧洲哲学》,英文版,140页,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4。


〔72〕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M. S. 弗林斯、R. L. 冯克英译本,XIII页。


〔73〕 同上书,5页。


〔74〕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6~7页。


〔75〕 参见上书,20~21页。


〔76〕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8页。


〔77〕 同上书,15页。


〔78〕 同上书,23页。


〔79〕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65页。


〔80〕 同上书,82页。


〔81〕 同上书,26~27页。


〔82〕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89页。


〔83〕 同上书,104页。


〔84〕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05~110页。


〔85〕 同上书,91页。


〔86〕 同上书,96页。


〔87〕 参见上书,332~336页。在谈到主体情感时,舍勒根据“情感‘深度’的现象学特点”,将感情也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感受性感情”;“生命体情感和生命感情”;“纯心理感情(纯自我感情)”;和“精神性感情(人格感情)”。并且通过这些感情与主体意志的关系,舍勒说明了不同感情的特点与价值高度。限于篇幅,在此恕不赘述。——作者注


〔88〕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00~101页。


〔89〕 同上书,101页。


〔90〕 同上书,110页。


〔91〕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10页。


〔92〕 同上书,121页。


〔93〕 同上书,163页。


〔94〕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165页。


〔95〕 同上书,166~167页。


〔96〕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28~29页。


〔97〕 同上书,28页。


〔98〕 同上书,85页。


〔99〕 同上书,348页。


〔100〕 同上书,508页。


〔101〕 [德]马克斯·舍勒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5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