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人格伦理学的第二原则是:“自然是神圣人格的一种启示”〔117〕。这一原则的制定基于双重目的:“一方面它指出了把宗教与科学统一起来的道路。科学所发现的一切自然规律都是上帝的规律……另一方面,这一原则打开了通向可以被称为人格主义的自然神秘主义的大门。”〔118〕在这里,布莱特曼清醒地恪守着自己作为宗教神学家的信条,把宗教凌驾于科学之上,使自然和科学神秘化。这一原则与其尊重人格的原则相互抵牾。对人格的尊重本身就意味着对作为人的理性力量之显示的科学的尊重,但出于调和宗教与科学矛盾的理论需要,布莱特曼不顾宗教与科学终相颉颃的事实,力图为宗教保留一席信仰地盘。这是其宗教人格主义本身难以摆脱的一种理论结局。
第三原则是:“精神自由”。布莱特曼把精神自由视人格主义人生哲学的第三大原则,他认为,精神自由更重要的是精神人格的自由。人类的“全部历史即是人为自由而斗争的历史”〔119〕。真正的人格是独立的精神人格。它不囿于物,不累于事,不受制于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没有精神自由,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人格。自由是上帝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也是其存在、发展和完善的根本。因此,布莱特曼强调,人格主义伦理学的崇高目的,就是使每一个人意识并拥有真正的精神自由,以完善其人格,实现其人格理想和价值。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布莱特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鲍恩关于宗教信仰范围的观点,突出地强调了人格的精神自由价值和独立个性。这是他哲学和伦理学的显著特点之一。
布莱特曼的价值人格伦理学是对鲍恩人格主义伦理学的发展。从鲍恩到弗留耶林、布莱特曼,人格主义伦理学遵循着一条不断趋于调和的思维路线而发展着。他们都着眼于现代文明条件下科学与发展、科学与人、人与宗教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联系,力图以个人或人格为基础,使宗教(上帝)、科学(自然)和人(人格或价值)达到一种综合或统一。从而一方面确保现代宗教神学之于现代文明生活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又力图以宗教作为医治现代文明病特别是现代科学发展中的非人道主义异化因素的良药,以宗教化的人学或人格化的宗教来拯救现代西方文明。因此,作为一种现代宗教伦理,他们的理论意向和时代感受是明确而强烈的,这就是通过强调人格价值的精神需求和超越本性(理想性),证明以人格价值为道德本体的新宗教伦理,重建与这一道德本体相适应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由是,强调人格的完整(鲍恩)、个体人格的创造性本质(弗留耶林)和人格存在的价值意义(布莱特曼),便成了他们伦理学的中心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便逻辑地推出:(1)合理的或理性化的信仰学说;(2)个人人格至上;(3)人格的尊严、独立和自由等等一系列具体的伦理原则。因此,这种伦理学的人本主义方法和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是十分突出的,其中,布莱特曼又以其对人格的价值学解释而大大扩展了这一理论视域。
我们看到,布莱特曼的伦理学有着一套完整的逻辑系统。从论证宗教的价值基础入手,他进一步解释了人格价值与自然世界,乃至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从价值学这一20世纪最新理论成果中汲取养分,把伦理学置于人格主义哲学和价值学的双重理论背景之中,从人格的价值推出道德的价值和道德秩序以及建立在人格价值理论之上的道德原则。显然,布莱特曼的价值人格伦理学已经具备了一种新的较为广阔的价值学视景,这不仅扩大了其伦理学理论的内涵,构成了其人格主义伦理学的独特个性,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深化了鲍恩、弗留耶林等人的道德理论,使人格主义伦理学的宗教色彩更加淡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布莱特曼关于真理与价值的差异和同一的论述,关于人格之综合定义和作为道德本体之特性的论述,以及关于价值世界之外部冲突(科学、自然、人格与价值)和内部冲突(人格自身内部之灵肉冲突和个体人格之间的冲突)的分析,等等,都含有不少富有启迪的见解。至少,它们可以使人们对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关系、科学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矛盾及其理论本质、自我价值与他人或社会价值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的理论问题获得某些新的思考。
当然,布莱特曼在构筑其价值人格伦理学时,并没有忘记作为一位宗教哲学家的神圣使命。在许多问题上,他甚至也不遗余力地用各种中庸调和性解释,去弥合宗教与科学、宗教与人之间的裂缝,并在人格之上树立了一种“神圣的人格”,因而使其伦理学理论并未完全超出宗教信仰主义或宗教有神论的目的论栅栏,在突出个人或人格的同时,也为遥远无期的上帝影像布上了辉煌而神秘的光环。这是他伦理学的必然结果和天然局限,也是他作为宗教伦理学家所无法抗拒的理论命运。
〔69〕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10页,纽约,阿宾登出版公司,1927。
〔70〕〔71〕 同上书,18页。
〔72〕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21页。
〔73〕 同上书,75页。
〔74〕 同上书,78页。
〔75〕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10页。
〔76〕〔77〕 同上书,57页。
〔78〕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13页,纽约,阿宾登-科克斯堡出版公司,1945。
〔79〕 同上书,14页。
〔80〕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57~58页。
〔81〕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60页。
〔82〕 同上书,136页。
〔83〕 同上书,68~69页。
〔84〕 布莱特曼将人类精神的这种“内在需要”概述为“统一的需要、目的的需要和持久的需要”三种,详见[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97页。
〔85〕 同上书,131页。
〔86〕 参见[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30~31页。
〔87〕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15页。
〔88〕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72页。
〔89〕 [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15页。
〔90〕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47页。
〔91〕 同上书,65~66页。
〔92〕 同上书,66页。
〔93〕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59页。
〔94〕 同上书,71页。
〔95〕 同上书,72页。
〔96〕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115页。
〔97〕 同上书,117页。
〔98〕 同上书,122~123页。
〔99〕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76页。
〔100〕 同上书,82页。
〔101〕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51页。
〔102〕 同上书,53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103〕 同上书,56页。着重点系引者所加。
〔104〕 同上书,113页。
〔105〕 [美]S. 布莱特曼著:《人格与实在》,英文版,288页,纽约,罗纳尔德出版公司,1958。
〔106〕 同上书,285页。
〔107〕 同上书,106页。
〔108〕 同上书,293页。
〔109〕 [美]S. 布莱特曼著:《人格与实在》,英文版,291页。
〔110〕 详见[美]S. 布莱特曼著:《宗教的价值》,英文版,47~50页。
〔111〕 同上书,47页。
〔112〕 同上书,49页。
〔113〕 同上书,50页。
〔114〕〔115〕 [美]S. 布莱特曼著:《自然与价值》,英文版,149页。
〔116〕 参见上书,152页。
〔117〕〔118〕 同上书,160页。
〔119〕 同上书,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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