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特曼的这一观点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说具有某种历史变革意义。在宗教伦理学史上,宗教与道德的关系从来都是一种毋庸置疑的本末关系或主从关系。宗教神学历来是作为道德的当然前提和基础来看待的,不用说传统基督教伦理,即令是大多数现代宗教伦理学(如新托马斯主义等)也未能进至把宗教看作是有待于道德的程度。布氏的这种颠倒,已经大大超出了对世俗道德的一般性让步,可以说是对宗教的一次革命。颠倒宗教与道德的主次从属关系,意味着在根本上动摇了宗教的绝对地位。诚然,布莱特曼的这种变革和颠倒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而毋宁是就宗教和道德之于人类价值生活的联系之密切程度而言的,其中包含着前提限制。即便如此,提出宗教依赖于道德这一命题已足以使我们感受到布莱特曼对宗教的限制有多么严厉了。从道德价值和道德义务的角度,提出宗教与道德的统一性,并明确宗教对道德的依赖性,表明布莱特曼已经抛弃了传统宗教伦理的先验预制和习惯思维定式,而是着眼于从更广阔的一般价值学视境来检查宗教的现代意义,以及它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这一视境,使得他把宗教和道德同时置于一个更大的价值参照系(即人类“价值同盟”大框架)之中,从两者的价值学意味和规范性功能特征上寻找对它们相互关系的新解释,其所得的结论显然是全新的、革命性的。
由是,布莱特曼还指出,人类对道德义务的认识先于对信仰的认识,并且就人类生活本身而言,前者比后者更为基本。他说:“对义务的认识,即道德律的正式部分的认识,先于我们对上帝的存在或我们的宗教经验的承认,并比后者更为基本。”又:“如果宗教是真实的,则很显然,一种成为宗教的义务便是道德生活的一个本质的部分。……如果义务要求我们去实现最高的可能的人格理想,而且如果宗教为真,我们怎样才能逃避把宗教价值包括在理想和它的实现之中的义务呢?从这一观点来看,宗教是道德的一部分。”〔81〕换言之,从人类理想和理想实现的过程与义务要求来看,道德义务比宗教义务更为根本,甚至于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宗教是形而上的,它涉及人类的价值经验却又超出于此,它最终要求实现的价值具有着一种“超人类的起源和意义”〔82〕。因此,就人类本身的目的来说,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是最基本、最直接的。宗教信仰是道德义务和价值的理想延伸,它反映着人类价值追求的终极本质。因此,布莱特曼总结道:“宗教价值依赖于一种道德的基础,正如宗教信仰必须拥有一种逻辑基础一样。真正的宗教服从理性和义务的规律。”〔83〕以理性改造传统宗教信仰,使后者具有理性的或逻辑的基础,从而求得宗教与理性的调和。同时,以道德价值来规定宗教信仰的价值,从两者的共同义务要求和价值经验基础上,论证宗教与道德的统一,从而把宗教信仰建立在人类现实的道德价值生活基础之上,以克服传统宗教的教条主义弊端。这就是布莱特曼改造并重新确认宗教自身的价值及价值基础的基本意图。
为此,他主要从人类精神的内在需要出发〔84〕,主张依人类价值经验事实来重新解释宗教,以建立一种人格主义宗教哲学和价值伦理学。在这样一种价值伦理学中,基督教的上帝不再是斯宾诺莎所说的那种“无时间性的、不变的、包容一切的”上帝,更不是传统宗教所规定的那种绝对永恒的超人类生活的上帝,而是一个立足于人类价值生活经验的土壤、坚信事物的变化、坚信理想和不断改善着价值目标的上帝。如此,所谓人格主义也因此成为“一种宗教历史的功能性和目的论的哲学”〔85〕。它的基本目标就是给人类揭示一片丰富的价值世界,指明一条通达崇高人格价值理想的道路。
14.4.2 自然与价值
布莱特曼的伦理学主旨是建立一种价值学意义上的人格伦理学,因而,“价值”便成了他整个伦理学乃至哲学的核心范畴。如果说,对宗教之(道德)价值基础的重新论证,使布莱特曼获得了一种宗教价值伦理的新视境,那么,关于自然与价值的新解释则是这一视境的具体展现,它的中心是对价值和价值人格的具体阐释。
在布莱特曼的视野里,世界是双重的,它包括现象的经验世界和本体的理想世界。从价值人格伦理学的视角看来,它又分为自然的或物质的世界与价值的或人格的世界。为此,他首先从“自然”和“价值”两个概念的词源学考证入手,以表明两重世界的差别和联系。
他指出,依词源学的考证,“自然”一词意指一切生存物或有生命的东西。他在《自然与价值》一书中,对“自然”一词作了词源学考辨:“‘自然’(nature)一词是一个取自法文的英语词,它源出拉丁文natura。在拉丁文(来自nascor,‘出生’—‘to be born’)中,它最初意指诞生(birth),但是,人们曾在很早且更经常地在比喻的意义上,用它意指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生来就有的东西(故‘nature’一词亦可译为‘本性’。如‘human nature’在中文中即译作‘人的本性’——引者注)。然后又扩展到意指世界秩序。它所源出的词根是gen-、gn-、gna-,而下述这些词,包括种(genus),天赋(genius)、孕育的(pregnant)、同源(cognate)、起源(genesis)、生育(generate)、天生的(native)和民族(nation),以及自然(nature)的整个词的家族都源自这一词根。按照该创造者的观点,自然是一个诞生现场(a scene of birth);她是自然母亲(Mother Nature)。我们的‘自然’(physics)所源自的希腊文фγδζ,相当于Natura,它来自动词фυω,意指‘产生’(to bring birth)、‘生产’(to produce)或‘生’(to beget)。在‘生理学’(physiology)中,我们拥有了这个词与生命(life)的最初联想,都是进入存在之过程的概念,而随之也隐含着规律和永久性的观念。从词源学中,我们可以概括一下,自然(nature)即是持续生产着生命的东西,然而更准确的定义所需要的远不只是词源学所提供的。”〔86〕经过千百年的演化,“自然”一词已经被用来指称除心灵和精神之外的“物质实在的总体”,或者说是“存在之所是”。这就是康德所谓的“头上的星空”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是然”(what it is)。因此,“自然”词义的规定本身已经意味着另一个超自然的东西的存在,这就是与之相对照的价值的存在,或者说是精神的、理想的或“应然的”存在。
“价值”的本义是指“为人喜欢、欲求或赞同的东西”〔87〕,或者说是“某个人能找到快乐的事实”〔88〕。但这只是“价值”的简单本义。其实质内涵还在于,它指称着“某种内在的东西”,这种东西超出于自然世界之外,具有超越的永久性精神意义,因之才能获得人们永久的赞同。布莱特曼说:“一种真正的价值可能是我们按照我们的整个经验和我们的最高理想——诸如逻辑理想、道德理想、美学理想和宗教理想——以及总的人格理想来喜欢、欲求和赞同的东西。”〔89〕价值的本质在于它作为人类内在追求目的之“应然”(ought to be)性质,这是它与实然之自然的根本区别所在。自然的存在只能通过自然科学来研究和把握。自然科学通过实验、发现、证实和预测等多种方法来认识和控制自然,获取知识和真理。但是,自然科学本身并不能给予我们以价值,“我给予我们手段,但并不给予我们目的”〔90〕。长期以来,人们以科学来控制自然,创造了奇迹,也造成了非价值甚至反价值的恶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科学甚至已经“背叛了价值”,背叛了人性和人格的内在要求。
这就是自然世界与价值世界之间的矛盾。布莱特曼认为,不独如此,甚至在这两个世界各自内部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人是这两个世界中的主人,因而也就承受着它们之间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多种内外矛盾的冲撞,成为各种矛盾冲撞交锋的中心场所。他如是说:“……存在着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价值的世界。在这两个王国之间以及在它们各自内部都存在着冲突。人格是所有这些冲突出现的古战场。人格的世界是一个冲突的世界,既有外部的冲突,也有内部的冲突。”〔91〕就外部冲突而言,自然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冲突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冲突,因为人既是自然的存在,又是且更根本的是价值的存在。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便是人与自然之冲突的实例。就内部冲突而言,价值世界内的冲突主要地表现为个人与他人或社会以及个人人格或心灵内部的冲突。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的世界即是人格的世界,因而价值的冲突也就是人格的冲突。“灵魂由于其欲望与知识、无知与偏见、软弱与力量、雄心与胆怯、冷酷与良心而处于冲突之中。现代社会特别是我们的资本主义和战争化的社会最普遍的事实之一,便是在同一个灵魂内,一种高度精密化的技术理智和一种兽性般的道德共同存在着。专家对自然的知识,甚至是专家的心理学知识常常伴随着一种无良心的对他人权利的蔑视……”〔92〕这是人格的冲突在现代资本主义文明下的典型表现。
人格的冲突发生于人格世界内部,具体表现为价值目的本身及其与价值手段的冲突。在布莱特曼看来,“人格的世界是一个不可见的世界”〔93〕。与自然的世界不同,人格的世界充满价值、理想和目的性意义,因而它也是一个理想的、精神的和目的的价值世界。正如詹姆斯所言,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目的的战斗者”(fighters for ends)。追求目的和理想是人格的本质。然而每一个人的人格结构不同,决定了每个人的目的或价值追求不同。这就使人们常常发问,人格世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存在某种超个人的普遍价值目的?对此,布莱特曼的回答是:个人的目的互有差异,人的目的追求始于人的欲望,而欲望既可能是本能的、盲目的或自发的,也可能是“清醒的、小心计划的和合理引导的”。欲望指向目的,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价值目的。唯有合理的欲望才具有合理的目的性,才能导向价值的合理追求与实现。人类的具体目的虽互有差异,但从根本上说,人类仍然存在一种普遍的最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这便是“真、善、美、崇拜和爱”。它们构成了人类共同追求的普遍价值系列或理想目标,正是在这种理想中,宗教和道德、价值与真理才能达到最终的统一。
然则,人类的目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目的与手段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手段可以成为目的,目的也可以成为手段。”〔94〕目的本身亦具有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两个方面。人和人格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更新目的、不断创造手段,并以此去实现目的的过程。自然主义者强调现实经验和手段的价值,而人格主义者则强调理想人格和目的的价值。但是,只要我们承认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互转化,就可以相信,人格主义者与自然主义者是可以达到一致的。事实上,无论是人格主义者还是自然主义者,虽存在诸多差异,但“他们都一致认为,至少有两种基本不可改变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目标,它们可以称作为理解和合作,或者称作对真理的尊重和对人格的尊重,或者说是理性与爱”〔95〕。在布莱特曼看来,自然主义者强调经验、科学、知识(理解)、理性和真理,人格主义者强调理想、价值、道德信念和爱,这实际反映着人类价值追求的不同方面。正如人类的价值追求目的最终必然是真、善、美和爱的统一一样,人格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价值观最终也必然趋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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