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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完整的人道主义


因此,马里坦认为,完整的人道主义首先必须彻底地改变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在人们的内心深处重新唤起三种基本的宗教伦理力量:即“信仰的力量、理性的力量和爱的力量”,以求“在精神实在的世界中获得一次进步”,唯其如此,才能让人类真正进入“人的本性的深层”〔244〕。信仰是人生目的的支柱,现代基督教伦理反对中世纪神学的神秘主义,但它坚持认为宗教信仰的力量是人类内在精神生活的基本条件之一。它所反对的是把人类理性精神狭隘地技术化和理智化,主张把理性变成人类产生深刻的爱的力量的认知前提。人类只有正确地认识生活和人生,才可能真正有对人的爱、对人格自我的爱;同时在爱自我的时候,开放地面对他人、社会和上帝,让爱的光芒普照四方。


其次,马里坦指出:“完整的人道主义”是“人道主义”本义的真正体现。他认为,不论何种解释,人道主义都必须基于“人的本性”这一概念。“人道主义在本质上往往通过使人能够参与可使其不断丰富的自然与历史中的一切事物而使他更具真正的人性,并表现他的原始伟大。它既要求人发展他所拥有的各种潜在倾向、他的创造力量和理性生活,又要求他努力工作,将各种自然宇宙的力量改变成为他自由的工具。”〔245〕即是说,人道主义要求人通过自然和社会历史的进步来实现自我人性。因此,它不以物为鹄,也不盲动地主宰自然,更不背叛上帝。相反,它自由地利用一切自然物质条件来实现自己、丰富自己、完善人性,最终走近上帝。所以说,它应当是“以神为中心的人道主义”(theocentric humanism)。马里坦说:“古典人道主义的不幸,并不在于它一直拥有人道主义,而在于它一直坚持以人为中心;并不在于它信赖理性,而在于它把理性孤立起来,并导致它干涸枯竭;不在于它寻求自由,而在于它趋向于作为一个自私上帝来建立的个体之城的虚幻神话,而不趋向于作为上帝影像来考虑的人类个人之城理想的这种倾向。”〔246〕


再次,完整的人道主义也要求着一种全新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要求有真正的民主秩序。马里坦指出,现代民主只是一种“流产的民主”,它是“流产的人道主义”的直接产物。这是“现代人道主义的危机”。他批判了包括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在内的一切已有的人道学说,把古典世俗人道主义、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都视为“反基督教的力量”,它们的共同倾向是无神论、非理性和教条化。而“一种完整的人道主义和一种有机的民主是以一种真实的方式尊重人的尊严,而不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尊重非尘世的和不存在的个体。它不是以忽视一切历史的条件和差异为无政府的或国家专制主义的神话而牺牲人类实体来尊重人的尊严,而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身上以他存在于他与团体的实际关系和存在于他生活历史情景之中的这一事实来尊重人的尊严。它们的目的是为个人扩大自由,……它们知道在价值的等级秩序中,精神生活的发展、智慧和爱是第一位的。对它们来说,政治工作中的原则性的东西不在于满足贪婪,也不在于对物质自然的外部支配或对其他民族的外部支配,相反,在于趋向在为至高幸福而造就出来的一个不幸物类的受伤儿童中间的博爱友谊这一历史理想而进行的缓慢而又艰难的进军之中。最后,这种民主和人道主义也认识到而且首先认识到家庭的权利和人类个人的权利,正如它们认识到政治团体的权利和政治共同善的权利一样”〔247〕。


最后,马里坦指出,完整的人道主义必须在资产阶级的以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废墟上“重建人学”,再造“新人”,这是全部问题的归结所在。他如是说:“一种新人道主义必须承担古典时期的全部工作,并上升到一种纯化的氛围之中。它必须重建人学(anthropology)。它必须不再在一种孤立的因而将自身封闭于该物类内部的物类中,而是在一种使该物类面对神圣而又超理性的宇宙开放着的开放性中,来发现该物类的复兴与尊严。而事实上,这种使命也就是使一种世俗的和暂时的东西圣洁化的工作。它意味着发现一种人类个人之尊严的更深刻、更真实的意义。结果,人会在重新发现的上帝身上重新发现他自己,并可能将社会工作指向一种博爱的英雄式理想,但这种博爱理想不能设想为是一种对某虚幻的原始状态的感情之自发复归,而只能设想为是一种优雅而富有美德的工作。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在人的自然存在和超自然存在中考察人,并且不给从神圣降到人的过程设置任何先验的限制,人们可以把它称为具体化的人道主义(the humanism of Incarnation)。”〔248〕简言之,新人道主义的首要使命是建立新人学,以引导人们重新发现自己的尊严和意义。人的重新发现以上帝的重新发现为先决前提。因为唯有上帝才能使人有可能重建博爱、趋向远大人生目标,从而在人生理想的“垂直运动”和人生现实创造的“水平运动”之间保持和谐统一,使人生理想与社会理想、现实创造与永恒超验的神圣追求臻于完美统一。换言之,“在这种完整的人道主义的视境中,趋向永恒生活的垂直运动与赖以在进步意义上显露人在历史中的实体和创造力的水平运动之间必须无任何冲动,相互间也不存在任何排斥,因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追求。而且,后者即历史进步的水平运动只有在它有力地加入前者即趋向永恒生活的垂直运动时,才能很好地获得;或者说才能免于转向人的毁灭。因为当这种水平运动拥有其合宜和暂时目的,且自身倾向于人在人类历史内的更好状态——尽管它为上帝王国、为每个个人和所有人类准备了这条道路——时,它才是某种超出历史之外的东西”〔249〕。


于是,我们终于看到,马里坦的人学重建决不止于以人的重新发现为其使命,而更多的是以上帝的重新发现为最终使命。因而,与其说这是一种人学重建,不如说是一种神学重建。历史多么富有戏剧性:当中世纪神学一步步脱离原始基督教所内含的那种被压迫民族和人民的反抗精神,疏远其固有的平等、自由和独立的内在革命性主题,并由此走向极端神秘主义和反人道主义时,自文艺复兴奋起的人道主义者们从基督教神学的反动和堕落中发现了致命的痼疾,喊出了“重新发现人”的时代强音,并欲置神学于死地。而今天,马里坦却以一位神学家的敏锐和犀利,又从世俗人道主义的历史演进中,发现了它一步步走向非人性、非人道深渊的恶果,喊出了“重新发现上帝”的口号。这种由神到人又由人到神的历史反复与转换,奇妙地再现了西方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发展所隐含的起伏跌宕、往返交替的人学主题变奏。


然而,历史的转换终究已非历史的重复。如果说,当年文艺复兴的人道主义者们在致力于“人的发现”时,不可避免地疏远和冷落了上帝的话,那么,今天的马里坦及大批神学家们则要高明得多。他们清醒地意识到,“人”业已成为西方乃至全人类观念世界里永远不落的太阳,任何疏远和冷落人的做法都将为时代所不容。因此,他们在忠实承诺其神学天职的同时,并没有忘却保持这种承诺之现实有效性的世俗前提,提出了在重新发现的上帝身上重新发现人的主张,使人与上帝成为“人学重建”的统一主题。于是乎,我们在今天悠远的教堂钟声中,听到了人类动情的吟唱,它构成了现代西方文化中一部神人齐诵共鸣的和声。夕阳晚霞中那袅袅升腾的人间炊烟与挺拔高耸于苍茫天宇的教堂塔尖相互缠绕,交织成一幅天国人间共一体的美妙写意。因此,在马里坦这里,人的发现与上帝的发现、人学的重建与神学的重建、人的使命与上帝的工作,都是相互统一的。他意味深长地说道:“我的新人道主义当然希望改变资产阶级的人。要这样做,也需要改变人本身。的确,归根结底这是所有问题的全部,也就是说,在这些词的基督教意义上,问题的全部就在于‘旧人’应该死亡,应该让位于‘新人’。在人类种族的生活中,如同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一样,这种新人的成长正缓慢地趋于我们时代的丰富性,我们存在本身的最深刻的冲动将获得实现。但另一方面,这种改变又要求尊重人的本性和这种上帝图像的本质急迫性,尊重超验价值的至上性,这些超验的价值将能容纳这种更新,并为之做好准备。再一方面,它也要求我们意识到这种变化不仅仅是人的工作,而且首先是上帝的工作,是人与上帝之联合的工作,它不是外在手段和机械手段的结果,而是生命原则的结果。这是不可改变的基督教教义。”〔250〕


15.4.2 人的权利与自然法


如前所述,马里坦认为,完整的人道主义要求以一种新社会政治哲学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在基督教的视境里,人道主义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人学问题,同时也涉及广泛的社会政治哲学问题。德与法、人的权利与自然法这些传统观念的关系构成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方面。


马里坦认为,人的权利问题总与自然法观念相联系,而“自然法的观念是一种基督教的和古典思想的遗产。它并不是复归到18世纪的哲学,18世纪的哲学或多或少扭曲了它,而是要返归到格劳修斯以及他以前的舒尔莱兹(Suarez)和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进而返归到托马斯·阿奎那;再返归到圣·奥古斯丁和教父们,以及圣·保罗;甚至返归到西塞罗、斯多亚派和远古时代的伟大道德学家及其伟大的诗人们,特别是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他们是自然法永恒的英雄。古代人将自然法称之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这是最适合它的名称”〔251〕。马里坦的这种历史“返归”,本义是表明自然法这一概念渊源于基督教早期教义,乃至更早的古代政治文化传统,它的本质特征是以一种不成文形式所表达的人性之天然法则。


人的本性理论是自然法确立的根据。人人都有一种相同的本性,预定着“人是一种天生赋有理智才能的存在,他以对他所作的理解而行动,因此以其决定他自己所追求的目的的能力而行动。另一方面,由于拥有一种本性并在一种既定的决定方式中所构成,人显然拥有与其本性构成相应的种种目的……这意味着,凭借人的本性自身,便存在一种秩序或一种气质,它是以人的理性所能够发现的,根据这种秩序或气质,人的意志必须行动,以便使它自己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这不外乎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法”〔252〕。这即是说,所谓自然法即是人的本性固有的法则,它的根基就是人性。


那么,按照自然法所赋予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呢?马里坦认为,人的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有多种形式。其中,它们各自由自然法、成文法(statute law)或国家法所赋予。比如说,财产私有权虽然植根于自然法,但却由成文法或国家法给予特殊的规定,而个人的生存权则是由自然法所规定的。依此,我们可将人的权利划分为三大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