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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2)家族制度

中国古代,人们以自然定居为主要的居住方式,同一祖先的族人都为同宗,同宗聚居一地。这种聚族而居是符合宗法体系的,也受到统治阶级和儒教伦理的鼓励。孔丘、颜回、孟轲的后裔就是聚族而居的典型。从汉魏到唐朝,各个“右姓大族”的形成与发展,也与他们长期蟠居密切相关。

汉唐时期的封建家族组织主要是按姓氏、门第论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较严格地按照嫡长继承制选立宗子(族长)。汉唐以后则不强调这一点,而更多地从地位、财力、才能等方面考虑,选立本族中这几方面最强的官僚地主任族长,因为汉唐以后重新建立的封建家族组织,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导,然后经过修族谱、置族产、订族规等过程而组成的。

家族的职能有崇祖祭祀、裁定是非、治安自卫、教育、生产、生活互助、经营族产等。每个家族都能闭关自守,又职能齐全,既是族长管理族人的顽固堡垒,也是封建国家统治臣民的中介。

家族的核心是亲属网络。我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以宗法制度为本,重男轻女,以男性为中心,所以亲属以父系宗亲为主。所谓宗亲是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嫁来之妇与未嫁之女。宗亲的范围以九族为限,上至四世高祖,下至四世玄孙,加上自身一代,合为九族。亲属中还包括外亲和妻亲。外亲指母系亲属,妻亲指妻系亲属。由于外亲与妻亲居于次要地位,亲属的范围亦较小。

封建社会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是家庭成员等级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突出地反映在特权的承袭上,无论荫袭官职还是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照血统的亲疏来定。血统关系愈疏,地位愈低;血统愈亲,权利愈大,与此相应,义务也愈大,责任愈重。

计量亲属亲疏远近的尺度是亲等。亲等,在我国封建社会以丧服制的差等来表示。亲者、近者,其丧服重,疏者、远者,其丧服轻。重服用粗布做,轻服则用细布做。丧服共分五等,第一等叫斩衰②,为三年之服;第二等叫齐衰③,为三年至三月之服;第三等叫大功④,为九月之服;第四等叫小功⑤,为五月之服;第五等叫缌[si丝]服⑥,为三月之服,合称“五服”。此外尚有无服亲,这种亲属不穿丧服,是所谓出五服的远亲。丧服制上,也贯穿着封建宗法等级观念,重男轻女、尊卑贵贱的界限十分明显。

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家族制度,家谱是必不可少的。家谱也叫谱牒,起源很早。在周代,谱牒由史官记载,只有贵族世家才有。周天子的世系叫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叫世本,它决定贵族的等第,也作为通婚择偶的依据。到汉代,除了帝系和官谱外,也有人开始编写宗谱了。魏晋以后,谱牒之学大盛,愈益成为门阀士族用来夸耀自己血统和门第的一门学问。

家谱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族源流;始祖支派;世系;支派行辈;历代考妣(对死去父母的称谓,父为考,母为妣)的名号、事迹、官职、妻妾,以及生了几个儿子等。一代一代地依着直系和支派排列下来。一般的家谱很少记载女儿的事情,因为女儿在家中是没有地位的。

家族是许多个家庭的综合体,靠一种模糊的宗族意识凝聚起来,主要是一个血缘单位,家族以下的家庭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一个共同生活的团体。

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会受到褒扬。著名的有东汉时樊宏、蔡邕三世同居而不分财;北朝后魏李几七世同居共财,家有22房,198口人;南朝武陵文献叔八世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都是五世同居。唐朝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唐高宗问及九世同居的奥秘时,张公艺连写了一百个“忍”字,可见维持这种居住方式的不易。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一方面要依赖大土地所有制而存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分户析产势必导致土地分散转换,削弱家庭的经济力量,所以,能够累世同居的多为达官显贵。在平民百姓中,累世同居的并不多见。

(3)家庭关系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西汉大儒董仲舒根据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孟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学说,发展出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这就是所谓“三纲五常”。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是提网的总绳;为纲,是居于主要或支配地位的意思。五常,指仁、义、礼、智、信,用来配合三纲。“三纲五常”思想把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与君臣的尊卑、隶属关系同列,目的在于建立从封建朝廷到每个家庭的封建秩序,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与此同时,孔门后学依托孔子所作的《孝经》也开始流传。“孝”作为封建伦理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核心内容,被奉为天经、地义、民行之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再加上汉代已初具规模的封建法律也竭力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每个家庭在调节夫妻、父子、兄弟、婆媳诸关系时,就都受到了封建纲常思想的极大束缚。

父子关系

《礼记·礼运》篇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ti替]。”父慈子孝,是处理家庭中父母子女间关系的准则,也是父母子女间相互的道德义务。可是在封建社会里,父慈向来提得很少,片面强调的是子孝。

孝的观念大约从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出现以后就开始了,在《诗经》里,已有不少关于孝的记载,先秦诸子中,如孔、孟就有不少关于行孝的言论。到秦代,秦律继承先秦“惩治不孝”的传统,专有惩罚不孝的规定。出土秦简记载一案例:某里士伍甲控告子不孝,要求官府将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并流放川境边远县,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官府按甲所告,将丙断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另一案例是父告亲生子不孝,请处子死刑。官府即派令史前去捉拿该子归案(同上)。到了汉代,在三纲五常学说影响下,《孝经》被列为七经之一,统治者还提倡“以孝治天下”,自此,孝开始被摆到一个极为特殊的地位。

孝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协调家庭和社会的人伦关系是有价值的,作为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仍是需要继承、发扬的。可是统治阶级特别注重孝道,显然是为了达到“移孝于君”的目的,把孝道作为忠君的垫脚石,是为了培养处家行孝,出仕尽忠,百依百顺,俯首帖耳,有浓厚奴性心理的人。

孝包括哪些内容呢?《孝经·纪孝行》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为人子的不仅要竭尽全力奉养父母,按照一整套礼仪敬重父母,而且一言一行要按照父亲的意愿去做,孔子就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汉文帝生疮,叫太子吸脓,太子虽然吸了,但面有难色,文帝就认为他不孝。

统治阶级提倡的“孝”,不仅要无违双亲,还要能想一切办法去升官发财,以光耀门庭,显扬父母的名声。《孝经·开宗明义》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汉代范宣八岁时挑野菜,弄破了手指,便大哭起来,人们问他是否太痛了?他说,是因为受之于父母的身体发肤受到了伤害,所以才大哭。范宣因而成为著名的孝子,以后举孝廉,做了大官。行孝为官的事,在汉代很盛行,行孝可以由地方上荐举做“孝廉”,被举为孝廉者往往可以被任命为“郎”(官名),这样孝就成了求仕的一条途径,孝子也就大量涌现了。王莽父亲早死,未能封侯,他就极力奉承伯父王凤、王根。王凤病重时,王莽整日守在床边侍奉汤药,自己先尝过再给伯父喝,如此,他一个月间不脱衣服,晚间睡在地上。王莽因此取得了伯父的欢心,被推荐封了侯,还得到了孝的名声。

孝道还讲究为父母复仇,替亲代刑。汉代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将施以肉刑,他的女儿缇萦怕伤害父亲身体,就向官府求情,情愿自己去做官家奴婢,为父亲赎罪,汉文帝知道后,很受感动,就赦免了淳于意。当然,在所有孝道中,以“有后”为对父母最大的孝敬,如果不生男性后代,就等于断了香火,妻子当然是犯了“七出”之条,或者,丈夫以纳妾来弥补“不孝”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