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试从六部与都省、六部与属司、六部与寺监的关系等方面来分析六部在唐代前期(指安史之乱以前)中央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特点,以期对尚书省的组织结构、政务运作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六部与都省
六部与都省的关系问题是唐代前期行政体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楼劲先生在研究了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后,得出如下结论:六部和都省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实体,二者又有某种“监临”关系,但不论是独立还是监临,都是有限度的。[1]应该说,楼氏的结论颇有见地。我们在前文也已论证了,经过隋朝对尚书省机构的建设和改革,都省和六部都已经成为四等官体系完整的行政机构,下面我们就从具体的政务运作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关系。
唐代前期,六部和都省共同组成尚书省,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二者的分工合作,构成政务处理的中心环节,这无疑是此期尚书省的基本面貌。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其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在进行业务分工时,仍着眼于二十四司。我们在前文说过,从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始,尚书左右仆射的业务分工一改北齐以“司”为单位的传统,而开始以“部”为划分标准,即左仆射掌吏、礼、兵三部,右仆射掌都官、度支、工部三部,但是,《唐六典》仍曰:“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2]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说“各掌三部”,也就意味着虽然从隋朝以来不再有北齐那样同一个部里各司分属左右仆射的情况,但左右司郎官的分工仍以“司”为着眼点。与之相应的是,和都省发生业务往来的都是二十四司,而极少以“部”的名义,因此我们几乎看不到都省与各“部”直接发生关系的记载。
第二,各司郎官的管辖权操于尚书左右丞之手。《旧唐书·职官志二》记左右丞的职掌云:“左丞掌管辖诸司,纠正省内,勾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通判都省事。若右丞阙,则并行之。右丞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若左丞阙,右丞兼知其事。”史书所载二丞守法、纠正郎官过失之例不胜枚举,如开元三年(715)十二月,左丞韦玢奏:“郎官多不举职,请沙汰,改授他官。”但他不久被贬小州刺史,姚崇上言:“台郎宽怠及不称职,玢请沙汰,乃是奉公,台郎甫尔改官,玢即贬黜于外,议者皆谓郎官谤伤,臣恐后来左右丞指以为戒,则省事何从而举矣!伏望圣慈详察,使当官者无所疑惧。”[3]可见,管辖郎官是二丞基本职责之一,这也是南北朝以来二丞管辖各司郎官的传统之延续。而六部长官对于各司郎官则主要是业务领导,即在业务范围之内,郎官要向长官“咨之”。
第三,六部内部无勾检官。勾检官在唐代内外、上下各级官府中普遍存在,唯独六部不置。对此,王永兴先生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尚书都省的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也是尚书省六部的勾官,读《唐六典》的记述可知。因此,六部不再置勾官。”[4]所言极是。其实,隋朝的六部一度曾自设勾官,如炀帝大业三年(607)将都事六人分隶六尚书,使六部自行勾检,但到了唐代,则又全部收归都省。这样,虽使六部与都省紧密结合,但也使得六部在制度上对都省有很强的依赖性,其独立性因之大打折扣。
第四,六部无部印。中国古代玺印制度源远流长,十分完备。官印是一个政府部门权力的象征,而唐代六部并无部印,这是六部对都省的依赖性在玺印制度上的表现。它表明,“部”作为一级职能部门,本身权力并不完备。至于六部下属的二十四司,史载:“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5]后来,有些司因业务关系,又增置官印,如吏部、司勋、兵部等司都有专门的告身之印。《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原注: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曰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而“内外百司”中,恰恰不包括六部!同时还须提及的是,各司印文为“尚书省某司之印”,从中丝毫体现不出此司归属何部。例如大中九年(855)日僧圆珍过所上加盖的“尚书省司门之印”[6],根本不说“刑部司门之印”。这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
第五,尚书的长官地位非常暧昧。如前文所述,从隋朝开始,六部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四等官体系,可是从唐代的法律文书来看,六部尚书的长官地位又是非常暧昧的。开元时期的《唐六典》在解释“诸司长官”时,则曰:“谓三品已上长官。”[7]按六部尚书皆为正三品的高官,依此则应为六部的长官。在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所载的“移式”[8]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移式:
尚书省 为某事
1.某省台省云其省台。 云[案]主姓名,故移。
2. 年月日
3. 主事姓名
4.某司郎中具官封(名)都省则左右司 郎中一人署。 令史姓名。
5. 书令史姓名。
6.右尚书省与诸台省相移式。内外诸司
7.非相管疑(隶)者,皆为移。其长官署位准尚
8.书。长官无,则次 官通判者署。 州别驾、长史、司马、县丞署位,
9.亦准尚书省。判官皆准郎中。
这件《开元公式令》残卷,学界一般认为是开元七年(719)或二十五年令。在这里,所谓“其长官署位准尚书”,也就意味着六部尚书的长官身份。然而与此同时,不同部的各司又都是以仆射作为共同长官的,这在同一件《开元公式令》的“关式”中表露无遗:
10.关式:
11.吏部 为某事
12.兵部云云,谨关。
13. 年月日
14. 主事姓名
15.吏部郎中具官封名。 令史姓名。
16. 书令史姓名。
17.右尚书省诸司相关式。其内外诸司同长
18.官而别职局者,皆准此。判官署位,准郎中。
文书的10~16行为关式的标准格式,17~18行则是对其适用范围的解释。关式中的“吏部”“兵部”所指都应该是司名,而非部名,因为文书明确指出,这是“尚书省诸司相关式”。兵部司与吏部司之间的往来要用“关”这种公文,也就意味着它们是“同长官而别职局者”,即以尚书左右仆射为长官,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尚书作为六部长官的色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唐初的权威法制文件《唐律疏议》就隐约透露了“部”的实际法律地位。该书卷一“十恶”条中,“九曰不义”,原注云:“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这一条的[疏]议曰:“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9]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当为《狱官令》。[10]很明显,唐初的法律并不完全肯定六部的独立地位,故各部尚书仅仅是“同长官之例”,而令文、律疏都要对此加以特别强调。[11]
第六,更为重要的是,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省”和“司”的意义要远远大于“部”。我们必须注意,尚书省内各司对外公文率称“尚书省某司”,而不称“某部某司”,各司指挥州县和各机构的符,也称“省符”,前引《开元公式令》残卷记其格式如下:
29.符式:
30.尚书省 为某事
31.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32. 主事姓名。
33.吏部郎中具官封名。都省左右司郎中 一人准(署)。 令史姓名。
34. 书令史姓名。
35. 年月日。
36.右尚书省下符式。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宫(官)向
37.下皆为符。首判之官署位,准郎中。其出符
38.者,皆须案成并案送都省检勾。若事当计 会者,仍别
39. 录会日与符 俱送都省。 其余公文及内外诸司应出文书
40.者,皆准此。
在这件文书中,29~35行是“省符”的标准格式,而36~40行系对“符”这种公文应用范围的说明。可以看出,一般政务由各司郎官主判,在“案成”后必须送交都省勾检,最后以尚书省的名义下发。这种“省符”通常也可直接以主判的司为名,称“某司符”,如“比部符”“兵部符”等。我们再来看一件敦煌文书,即《唐景龙三年(709)八月尚书比部符》[12]:
(前缺)
1.益思效
2.石,及雍州奉天县令高峻等救弊状,并臣
3.等(?)司,访知在外有不安稳事,具状如前。其勾
4.征逋悬,色类繁杂。 恩敕虽且停纳,于后
5.终拟征收。考使等所通,甚为便稳,既于公有益,
6.并堪久长施行者。奉 敕:宜付所司,参详逐
7.便稳速处分者,谨件商量状如前。牒奉者,今以
8.状下州,宜准状,符到奉行。
9. 主事谢侃
10.比部员外郎 奉古 令史 钳耳果
11. 书令史
12. 景龙三年八月四日下
(后略)
显然,这是实际行用的一件尚书省符,由比部员外郎主判,因此又称为“比部符”,其格式与《开元公式令》的规定完全相同。毫无疑问,这件比部符在行下之前已经由都省勾检了。我们认为,在日常的政务处理中,真正发生作用的机制似乎应该是都省—诸司的模式。各部尚书以掌政令为主,如《唐六典》卷二载:“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封爵策勋之制、权衡殿最之法,悉以咨之。”这里“之典”“之制”“之法”无不显示出其所掌政令的范围。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除核心政务(如吏部铨选)由各部头司协助长官亲自执掌外,其他大量的日常政务例由各司郎官独立完成,案成以后送至都省勾检,而本部尚书、侍郎一般联署签名而已。为了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我们再来分析一件吐鲁番出土文书。日本学者大津透等曾以极大的心力,用数十件吐鲁番文书的残片拼接复原出一份《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13],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文书最核心的几行如下:
1.尚书左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监德(修)国[史]乐城[县]开国公役(从)[14]。
2.尚书右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道国]公 至德
3.户部尚书上柱国平恩县开国公 圉师
4.朝散大夫守相王府司马兼检校户部侍郎骑都尉 德[真]等启:谨
5.依常式支配仪凤四年诸州庸调及折造杂
6.彩色数,并处分事条如右。谨以启闻,谨启。
7. 仪凤三年十月廿八日 朝散大夫行度支员外[郎狄仁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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