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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前期门下省的枢纽地位

唐初三省体制下的政务裁决权按照不同层次,分别在皇帝、政事堂、门下省和尚书省。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处于枢纽地位。政事堂设在门下省,是门下省枢纽地位的标志。《大唐新语》卷一〇《厘革第二十二》:“旧制,宰相臣尝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魏徵、房玄龄等,以他官兼政事者,皆云知门下省事。”


按照唐代四等官的概念,唐前期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通判官是黄门侍郎,判官是给事中,以下若干令史、书令史等文书吏为主典。[1]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2]这是作为宰相机构之一的门下省长官的职掌,亦即门下省的职掌,而不是侍中作为宰相的职掌。门下省的主要职能,就是出纳帝命、总典吏职、以弼庶务,即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通过门下省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



宋人根据中唐以后和宋朝本身给事中的职权,将门下省的职权仅仅理解为对于下行文书的审查,理解为对中书省草制权的制约,实在是对唐前期三省体制一个极大的误解。这种片面的认识,致使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停留在“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分为二省,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3]这样一种笼统的概念上,一直影响着后人对三省制的理解[4],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为其所蔽[5]。


唐初对诏敕的内容是否妥当、是否有错误是非常重视的。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贞观三年,唐太宗再次对侍臣强调,中书、门下的官员对于“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贞观四年,太宗再次命令“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6]。要求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官员都要执奏。在唐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奉敕夜开宫殿门”条规定,“若勘符不合”,门下省城门郎等“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7]。


唐朝门下省的具体职掌,《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列出了七项:(1)“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2)“凡法驾行幸,则负宝以从……”(3)“凡大祭祀……”(4)“凡诸侯王及四夷之君长朝见,则承诏而劳问之……”(5)“凡制敕慰问外方之臣及征召者,则监其封题。若发驿遣使,则给其传符。……”(6)“凡官爵废置,刑政损益……”(7)“凡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以审定之……”其中第二、三、四几项属于侍奉皇帝或礼仪方面,第六项为“监其记注”,均非日常政务,姑且不论。这样,门下省的主要政务就是:审署申覆上行文书;监某些制敕的封题,给传符;审定六品以下职事官的任用。宋以来一直视为门下省主要任务的门下封驳在侍中、黄门侍郎条下均未论及,而只是提到了出纳帝命,至于他们与制敕宣行有何关系也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给事中”条下记有:“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旧唐书·职官志二》与之同,也没有提到封驳。


但在传世的和新发现的唐代制敕类下行文书中,都有侍中、黄门(门下)侍郎、给事中的署名。制书并以“门下”开头。编号为P.2819的敦煌文书保留的唐《开元公式令》残卷“制授告身式”[8]中,开头即为“门下具官封姓名”。在中书省官员宣奉行之后有:


侍中具官封臣名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名


给事中具官封臣名  等言


制书如右。请奉


制付外施行。谨言


       年月日


制可


中村裕一著《唐代制敕研究》[9]一书,收录了大量的制敕文书,提供了门下省官员署制敕的实例。不论是上引“给事中”条的记载、传世的和新发现的制敕还是有关的文献材料,都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制敕均须经过门下省由侍中、黄门侍郎和给事中署名后才能颁行,中书省不能直接向尚书省宣行。如果门下省官员不署敕,敕书仍无法律效力,此即刘祎之所谓“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10]。


第二,门下省官员对制敕不是简单的覆奏和署名,而是要进行审核,认为不妥当的要进行执奏。


《旧唐书》卷六三《宇文士及传》:


贞观十六年卒,赠左卫大将军、凉州都督,陪葬昭陵。士及抚幼弟及孤兄子,以友爱见称,亲戚故人贫乏者,辄遗之。然厚自封植,衣食服玩必极奢侈。谥曰“恭”,黄门侍郎刘洎驳之曰:“士及居家侈纵,不宜为恭。”竟谥曰“纵”。


《旧唐书》卷一〇一《李乂传》:


寻转黄门侍郎。……乂在门下,多所驳正。开元初,姚崇为紫微令,荐乂为紫微侍郎,外托荐贤,其实引在己下,去其纠驳之权也。


《新唐书》卷一一九《李乂传》:


改黄门侍郎,封中山郡公。制敕不便,辄驳正。贵幸有求官者,睿宗曰:“朕非有靳,顾李乂不可过耳!”


太宗初年担任给事中的魏徵,对于中书省起草的关于征点十八岁以下中男壮大者为兵的敕文,尽管已经过皇帝的签署下发到门下省,但他坚持不肯署敕,这个决定终于没有颁下施行。[11]给事中在诏敕下颁过程中可以执论,甚至可以拒绝署敕。


门下省的署敕,不仅是一种程式,而且是一种权力。署敕体现了门下省的纠驳权,也正是其枢纽地位的体现之一。署敕是门下省在制敕下颁过程中对中书省的制约,而根本目的是为了“相防过误”[12],是为了减少制敕中的错误。这也是东晋南北朝以来诏令下发须过门下制度的发展。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给事中)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给事中对诏敕的“涂归”,是与署敕截然不同的方式。这种方式,为唐前期所无,是开元中后期开始出现的。《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开元)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开元十九年(731)敕规定,门下省若存异议,可以在御画后的文书上“落下墨涂”,以便驳正。这是在制度上对“涂归”的肯定。德宗“(建中)四年六月,中书、门下两省状:‘……又准开元十九年四月敕,应加阶并授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覆驳正者,宜便注簿,落下以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牒中书省。’敕旨从之”[13]。建中四年(783)状中引用了开元十九年(731)四月敕,并将此敕作为门下省“涂归”的依据。可见,开元十九年敕是“涂归”成为制度的开始。宪宗元和初,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别以白纸,是文状,岂曰批敕耶!’”[14]总之,门下省“涂归”是唐后期才出现的,从现存史料来看,“涂归”的例子也很少,只是唐后期门下省封驳方式之一。[15]



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部分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也是唐前期门下省的重要职责。《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文武六品已下授职,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历深浅,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才艺。若官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


唐代的上行公文可分为两大类,即上报皇帝及太子的“表、状、牋、启、奏抄、奏弹、露布”等与上报上级机构的“牒”。在上报皇帝的公文中,有些并不需要通过门下省,如“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16]。而更多的公文,则需要通过门下省上达皇帝,门下省就是在这个环节发挥作用。


《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疏]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这里,“状”是尚书省上呈皇帝的公文,“以状牒门下省”和“却牒省司”之“牒”是尚书省和门下省之间的公文。这条材料对门下省在唐初三省体制下政务运作中的枢纽地位从另一个角度,做了生动而明确的说明。那么,在三省体制下,上奏皇帝的上行文书中哪些“须缘门下”呢?


《唐六典》卷八“侍中”条记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这是六种上于皇帝的文书。而在“六曰状”后的注文则曰:“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旧唐书·职官志二》记为:“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新唐书·百官志二》则记为:“自露布以上乃审;其余覆奏,画制可而授尚书省。”《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侍中”条:“按令文,掌侍从,负宝献替,赞相礼仪,审署奏抄,驳正违失。”因此,这六种上行文书中审哪些、不审哪些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对照上引《唐律疏议》的材料,我们的初步感觉是,《唐六典》正文和《旧》志所述,可能与《唐律疏议》所述同时,也可能是稍晚的,关键在于对六种上行文书的理解,即注文对这些文书使用范围的解释,是否最初就是这样。因为按照我们的理解,《唐六典》注文所述的许多重要内容,只能是三省体制转化为中书门下体制后的制度。《通典》所述令按其常规,也是开元二十五年(737)令。


关于审署申覆,下面我们根据开元前后的情况做一些初步的考察。


“审”,《唐六典》云:“其奏抄、露布,侍中审,自余不审。”即指这些上行文书中的奏抄、露布须经过侍中审核再上奏于皇帝。“给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17]这与上引《唐律疏议》所述是一致的。可见,驳正的对象是奏抄,驳正主要由给事中负责。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在此两种文书上都要分别进行审署、省署、读署。门下省官员审署奏抄的实例很多,见于编号为P.2819的敦煌文书所保留的唐《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奏授告身式”,以及大量的奏授告身[18],不烦备举。大津透和榎本淳一根据编号为大谷1262和2597等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残片复原的唐仪凤三年(678)奏抄[19],亦足以说明此点。现将其中几行移录于下:


1.尚书左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监德(修)国[史]乐城[县]开国公役(从)。


2.尚书右仆射太[子宾客同中书门下三品道国]公 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