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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与唐前期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一、隋唐中央文书胥吏的构成


[16]分见《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卷一三《户婚律》输课税物违期条。


[17]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6、32页,“门下省、中书省不设勾官”。


[18]《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113页。


[19]《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


[20]《唐六典》卷二《吏部》,31页注。


[21]《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7页。


[22]《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 610页。


[23]叶炜:《试述隋朝中央的官吏分途及其背景》,载《北大史学》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24]吴宗国:《三省的发展和三省制的确立》,载《唐研究》第三卷。


[25]《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74、794页;《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608页。《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都事条注:“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梁、陈置五者,南朝多不置祠部尚书,当五曹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


[26]分见《梁书》卷二五《徐勉传》,383页;《南史》卷二二《王骞传》,597页。


[27]《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277页。关于北齐中书主书,《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唐六典》均记“十人”,而《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条,记北齐置主书“十八人”。未知孰是。


[28]内史主书,《唐六典》卷九《中书省》,记隋主书、主事均为“正第九品上”,因主书地位高于主事,所以可能有误。《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通典》卷三九《职官二十一》,均记主书为“从八品上”。今从《隋书》。


[29]《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事条注,“陈氏及后魏、北齐并不置”。


[30]《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753页。


[31]《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主事条注,245页;《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35页。


[32]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363页注⑤。


[33]《陈书》卷三一《任忠传》,415页;《陈书》卷一四《衡阳献王昌传》,209页。《资治通鉴》卷一六八,此条胡注曰:“主书及中书舍人,皆当时要近之职也。”


[34]《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3页。《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事条注:“隋初,诸台省并置主事令史,皆正第九品上。”此处虽云“诸省”,但据《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主事条注,秘书省主事为唐置,所以此处“诸省”理解为三省似更为准确。


[35]《通典》卷二二《职官四》,608页。


[36]《旧唐书》卷六六《杜淹传》,“邸怀道”;《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29“樊(宽)君墓志”,记樊宽之父“樊匡”为隋“刑部主事”;《隋书》卷八二《南蛮·赤土》,“常骏、王君政”。


[37]《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北齐尚书郎判事,正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一一》,令史条引《北齐邺都故事》同。《北齐书》卷三八《赵彦深传》,记其在东魏时,尚书令司马子如“用为书令史,月余,补正令史”,可为旁证。


[38]《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21页。《梁书》卷四一《刘览传》,“除尚书左丞,性聪敏,尚书令史七百人,一见并记名姓”。与此相差颇大,未知孰是,今暂且从《百官志》。关于品位,见《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35页。


[39]《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甲库令史条注:“晋置门下令史,品第九。宋及梁、陈并同晋氏。”《隋书》卷一一《礼仪志六》,记“门下书令史”。


[40]《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令史条注“陈氏中书吏不置令史”;《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742页。


[41]《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令史条注。


[42]《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甲库令史条注;卷九《中书省》令史条注。


[43]《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794页。


[44]“吏部主事”的史料略有分歧。《唐六典》《新唐书·百官志一》均记吏部主事四人,但《旧唐书·职官志二》未记吏部主事。由于《旧唐书》主要体现唐前期情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唐前期某段时期不置吏部主事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吏部主事在诸主事中是相当重要的职位,《隋书·百官志中》明确记载北齐有吏部主事令史,隋唐志书中也没有其被废或重置的记载。在隋朝,据《旧唐书》卷六六《杜淹传》,“(邸)怀道在隋日作吏部主事,甚有清慎之名”。又《唐代墓志汇编》,咸亨002“唐故刘(德闰)公墓志铭”记:“夫人隋吏部主事郑毗沙之女。”由邸怀道、郑毗沙二人曾任吏部主事,可知隋设有吏部主事无疑。唐初,《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主簿条云:“武德末,杜淹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怀信为之。”《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〇洛阳“龙门山造像三十九段”中有高宗“永徽四年(653)四月八日,吏部主事许思言为母杜氏敬造像一铺”。武周时,据《太平广记》卷二五八《台中语》引《朝野佥载》,又有“吏部主事高筠”。由此,不论其数量多少,基本可以断定吏部主事一职在唐前期是一直存在的,所以,《旧唐书·职官志二》缺“吏部主事”为漏记。


[45]《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主事条注:“皇朝置”。


[46]《唐六典》卷一一《殿中省》主事条注,323页。


[47]《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主事条注,357页。


[48]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载《唐研究》第一卷。


[49]《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记此制为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


[50]《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24页同。


[51]《唐六典》卷二六崇文馆条注:“本置雠校,开元七年改为校书。”《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同。


[52]《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


[53]《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24页注。


[54]此条从《唐会要》行文看,“二十年十二月诏”列于“元和十五年四月”之后、“宝历二年”之前,又未明记“贞元”,易造成误解。首先,“元和”年号不可能有“元和二十年”,而且《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明确将此诏置于德宗条下,因此,为“贞元二十年”无疑。


[55]《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8页。


[56]此表编制,以经过王永兴先生在《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制校释》中再次校释的《通典》官品令为准,仅一点有异。中华书局1988年版《通典》流外四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府”,流外五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王永兴先生校改后一“署”为“宫”,即为“诸宫农圃监”,见《陈门问学丛稿》,342页。此改似有疑问。第一,官品令流外三、四品中有九寺五监府史,但仍记司农寺宫苑总监、太仆寺诸牧监、农圃监、园苑监、诸仓官津等非“署”机构府史品位,可见九寺五监头司与下属机构府史品位有所不同。若改“署”为“宫”,则下属诸署府史品只能理解为与头司府史品同。第二,以太子三寺而言,寺头司府史为流外四、五品,官品令又明确记“太子诸署府”和“太子诸署史”分别为流外五、六品。东宫之“署”,只有家令寺三署与仆寺一署,可见寺“署”府史与头司府史品位不同,均低一阶。第三,若依《通典》原文,为“诸署”,并理解为寺监下属的诸署,则头司府史为流外三、四品,诸署府史为流外四、五品,与东宫官品位“署”府史低于头司府史一阶的形式也十分和谐。因此,此处不用校改之文,仍依《通典》原文,且流外五品“诸署”和“农圃监”间也应该断句。


[57]《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1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1216页,以及《旧唐书》卷三六《天文下》,1335页略同。


[58]据《唐六典》统计,有令史但无书令史者为“门下左散骑常侍、门下弘文馆、监察御史、太子崇文馆”。


[59]在门下省城门郎、符宝郎,殿中侍御史、太子司直之下,亦有“令史、书令史”,但它们严格说来并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暂且不记。


[60]分别见《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2页。据《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太子内坊局仍旧为“令史、书令史”结构,存疑。


[61]P.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中也未记“御史台主事”,刘俊文先生认为此为脱漏。参见《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87页。


[62]《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1966、1971页;《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1405页。


[63]《册府元龟》卷七〇八《宫臣部·总序》,84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