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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与唐前期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一、隋唐中央文书胥吏的构成


南朝梁,《隋书·百官志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并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志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条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只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所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594),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扭转了南北朝以来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设置无常、品位不一的情况。炀帝大业三年(607)诸司主事令史“并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随曹闲剧,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一人”[35]的命令,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内主事与令史之间的配置及统属关系。而史料中出现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和“虞部主事”[36]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设有主事。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尚书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设置,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3.各司普遍设置令史、书令史,并且全部降为流外官


《隋书·百官志中》记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北齐尚书省中设有“正令史、书令史”[37]。《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别有“北齐门下并有令史、书令史”“北齐中书并有令史”的记载。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书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


梁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其中,“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都官左降正令史”为三品蕴位,“尚书正令史、尚书监籍正令史”为三品勋位。[38]在中书省,据《唐六典》卷九“中书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门下省设置令史、书令史,其中令史为九品。[39]


至陈,据《唐六典》卷一“令史”条注,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40];门下省则沿梁制,置令史、书令史。


北齐、梁、陈之三省,除陈之中书省较为特殊外,已经基本形成了令史、书令史的结构。隋朝在继承的同时,其改革主要表现于数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调整。南北朝时三省置吏数史料多不载,唯有梁制稍存,其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中书省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这和《唐六典》记唐尚书令史三百人、书令史多达近六百人,以及中书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书令史相比,相差数倍。隋代虽然不见吏之具体数目,但从吏部尚书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于前”看,吏员数量增加的趋势是确凿无疑的。在令史、书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晋以来,即“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书省某些令史已经是流内之外的三品蕴位或三品勋位。隋沿此趋势,史言尚书省令史“革选卑降,始自乎隋”[41]。而前代尚为流内官的中书、门下二省令史在“开皇初,始降为流外行署”[42]。这样,三省中令史、书令史在设置与品位上便比较整齐了。另外,前代令史和书令史之间关系也不十分明确,例如梁中书令史、书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对此虽无具体记载,但《唐六典》卷一〇《秘书省》“令史”条记:“隋秘书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与书令史之间已经确立了上下关系。


4.台省胥吏与寺监胥吏的区分


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台省、寺监置吏无原则不同。隋炀帝大业三年(607),除尚书省置令史外,“其余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3]。随着台省与寺监之间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职名也产生了鲜明的区别。


通过以上简略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三省制的确立以及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逐步理顺,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变化,主要是通过隋开皇、大业年间的机构改革,与三省制的要求相适应,综合条理南北旧制,改变了前代制度中职名不一、层次不清的混乱状态,在三省分设尚书都事、门下录事、内史主书,在作为决策与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齐划一的以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中心的处理文书的系统(参见表19)。由于令史、书令史全部降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一正九品主事,又因台省令史与寺监府史的区分,其纵向层次以及机构间的区分更加清晰。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初具规模,并奠定了以后的发展方向。


表19 北齐、梁、陈、隋三省置吏情况表


材料来源:《隋书·百官志》《唐六典》《通典》《旧唐书·职官志一》。


三、唐朝前期中央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发展


由隋到唐朝中叶,以三省制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虽不断调整,但总体相对稳定。从中央文官机构胥吏系统发展建立的角度观察,隋朝划时代的成果奠定了发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础上扩展和规范,进而形成了与机构职能、地位相应的三个相对独立的胥吏职位序列。


唐初,完全继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齐划一的趋势下,尚书、门下、中书三省中分设都事、录事、主书,且同升为从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内,在各司令史、书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而且同为从九品上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书令史分别为流外勋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监的府为流外三品,史为流外四品。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596),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同时,据《隋书·百官志下》,隋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做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其一,282页注①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其二,《旧唐书·职官志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志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佛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条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