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讨论了晚清帝国的条约制度以及由此所展现的对外关系和人们的看法,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晚清帝国是如何认识、理解和对待“万国公法”的。从最初作为一部译著之名的《万国公法》,到后来作为我们现在一般所说的国际法概念的万国公法,这是晚清帝国通过国家间的法律制度来建立世界秩序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对于晚清帝国来说,条约制度的形成过程,整体上是一个被迫接受的过程;与此不同,万国公法在晚清帝国的建构基本上则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这就首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晚清帝国为什么要积极主动地去认同万国公法,而且为了认同和适应万国公法,为了使万国公法成为帝国理解、处理和建立国际关系的一个新的坐标,晚清人士又是如何把万国公法合理化和正当化的,他们又是如何建立以万国公法为基础的世界秩序观的,他们是如何把国际法转变为中国可以接受的国际法律的。
如同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需要“法律”一样,在国际关系中从来也不能没有借以规范、约束国家之间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制度。苏阿勒兹强调指出:“虽然全体人类并没有联合成为一个政治整体,而是分为各种社会,然而,为了使这些社会能彼此互助以及彼此在正义和和平中存在下去(而这是为了普遍的幸福所必需的),就必须按照相互的条约和协定,遵守某些对它们全体共同的规范。而这就是国际法。”[1]欧洲近代以来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源于需要,它是欧洲近代以来国际关系特别是新兴民族国家之间关系演变的产物。但当欧洲从19世纪开始强化与中国的国际交往时,它们之间并没有共同可以接受和遵守的国际法。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种交往如何展开,又如何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根据已有的讨论我们知道,欧洲世界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一直接受、默认由中国主导的“宗藩世界”或华夷天下秩序及其制度安排,但它们实际上一直又想突破这一体系和制度。鸦片战争对中国和欧洲世界来说都是双边或多极关系的转折点,这个转折点对欧洲国家来说既是走向它们所声称的改变中国宗藩体系对它们的不公平、不公正待遇的过程,又是它们把国际交往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强加给中国的过程。为了改变它们认为的中国以往对它们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待遇,它们运用了有利于它们的欧洲国际法体系,强调国际交往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但它们反过来又反对中国享有国际法的权利。
根据摩根索的看法,国际法如同国际道德、国际舆论一样,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在国家间限制“国家权力”。欧美列强要求中国承担欧洲国际法的义务,先不说这是否公正和正义,即使从一贯性来说,中国同时就应该享有欧洲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但在欧洲世界,当时有一种强烈的声音,这就是把中国排除在欧洲国际法之外,它们不希望中国人掌握国际法,更别说赞同中国享受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美国的一位代办担心中国人掌握了欧洲国际法,他们就会发现强加给他们的条约与欧洲国际法是多么相抵触。[2]法国代办蒲安臣对中国拥有国际法知识完全持敌视态度,他甚至声称要找出把欧洲国际法引入中国的“罪魁祸首”并杀死他:“是谁让中国人看到国际法的?杀死他——勒死他,他将使我们得到无限止的麻烦。”[3]很显然,殖民主义者在欧洲之外根本不打算遵守欧洲的国际法,他们只想无限地扩大他们自己的权力,谋取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把不平等和不公正强加给中国。季南(E.V.G.Kiernan)比较客观地指出:“德国公使巴兰德公然自称其座右铭为‘中国的困难乃是所有外国的机会’。这个信条大体上也为所有西方国家所奉行。”[4]殖民主义者还以“基督教文明”为标准为他们的这种行为辩护。在他们看来,欧洲国际法既然是欧洲基督教文明的产物,把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欧洲的体系之内、把中国排除在国际法的范围之外就是合理的。常被引用的顾盛的一段话,典型地代表了欧美列强如何看待中国与国际法关系的立场:“符合我们的国际法的那些东西,似乎在中国都没有得到承认和理解。……我是怀着已经形成的这样的总的信念进入中国的:合众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承认任何外国对合众国的任何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裁判权,除非这个外国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国际大家庭——一句话,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基督教世界的国家是由那些赋予相互的权利并规定互惠义务的条约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承认由于共同的同意而在它们当中得到公认的被称为国际法的某些准则和惯例的权威;但是这些准则和惯例的权威未得到占地球大部分面积的穆斯林国家或非基督教国家中的任何国家的承认和遵守,事实上只是基督教世界的国际法。最重要者,基督教世界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的渊源,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理智……基督教世界范围以外的事物的情况是多么不同啊!……基督教国家政府的公使,除了靠武力并以舰队和陆军为前导外,就没有办法接近他们的宫廷。由于他们和我们之间没有共同思想,没有共同的国际法,没有相互的调停,只是在当前这一代,条约(其中大多数是靠武力,或恐怖强加给他们的)才开始将众多的穆斯林和异教徒的政府列入与基督教世界进行初期的和平交往的状态。”[5]欧洲国家津津乐道的权势平衡和利益一致,只是它们自身世界的平衡和一致[6],当它们面对中国时,它们从来不打算与中国建立起权势的平衡和利益的一致,它们都只想从中国获得片面的、单方面的利益。为了使它们各自单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保证和实现,它们在对华控制上共同追求权势平衡和利益一致,甚至标榜它们的团结和一致。正如季南所指出的那样:“八十年代以前,外交团在对付其驻在的‘落后’国家时,是采取‘共同行动’的,这可以以日本为典型。在中国,也残存着同样的情形。1880年初,法国代办在采取某项共同措施时报告说:‘首要的是不能破坏全体的一致,这是当前对付中国政府的唯一保障。’……甚至多年以后,可能仍有人会假惺惺地表现出这种情绪。有一个英国领事在1900年写道:‘我们欧洲人尽管彼此竞争、嫉妒,但是我们——连俄国人也包括在内——全都充满了同一种人道、正直、进步的精神,这种精神可以概括地称为‘基督徒精神’。”[7]清末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政策与列强划分各自在华的“势力范围”而对中国进行的“瓜分”,就是列强保持和建立它们对华势力均衡和利益共享的典型反映,尽管马汉(A.T.Mahan)把“门户开放”解释得非常动听[8],尽管列强都想更多地控制中国,特别是北方的俄国和东洋的日本。
决定中外这种彼此消长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是权力和武力。通过武力不断尝到甜头和达到目的的列强,一旦稍不如愿,就动用它们的武力,唯利是图的在华商人常常是武力的声嘶力竭的鼓噪者。“他们的哲学可以用下面这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旧的炮舰政策’最最好,而且‘到最后会获得中国人自己的称赞’。这一方面的人告诉我们:‘事实是,中国人像所有的东方民族一样,只有炫耀武力才能使他们慑服。只要我们时常鞭打他们,他们就会对我们尊敬。’”[9]征服者所信奉的炮舰政策,使中国束手无策。当中国人士意识到老帝国的武力无法抵御列强的进攻时,他们当下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不平等条约。但哪一个国家会甘心被任意摆布呢?中国人士开始寻求欧洲国际法的保护,这是他们逐渐热心并认同万国公法的基本动机。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他们认为中国受到“不平等条约”的待遇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人不了解国际法,自然更不可能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的利益。如果有人不这样认为,甚至根本不承认也不愿认同万国公法,不足为奇,但确实产生了另一种趋势,即一些开明的晚清精英分子开始为中国参与到国际法中而展开理性的思考和谋划。包括身居要职的政治人物在内,不少人越来越相信中国需要国际法,认为中国不能自外于国际法。
当林则徐委托人翻译瓦特尔的《国际法》时,他就试图通过国际法(当时称为“各国律例”)来为他禁止鸦片非法贸易寻求法律的根据。[10]恭亲王对《万国公法》抱有谨慎的态度,他担心西方用万国公法束缚中国,他向丁韪良强调“中国自有体制,未便参见外国之书”,但丁韪良请他释去这种顾虑。恭亲王为此书的刻印请求同治皇帝恩准并拨付资金支持而提出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万国公法》对中国也有“裨益”:“将来通商口岸,各给一部,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未始不无裨益。”[11]丁韪良也是从中国交往的需要劝说恭亲王接受《万国公法》的汉译。[12]恭亲王说丁韪良曾这样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13]恭亲王以类似于倾诉苦衷的方式向同治皇帝称,“狡黠”的外国人潜心研究中国的书籍特别是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他们在与中国的交涉中,“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而他和同僚们“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但“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文,苦不能识”。这反映了恭亲王要求通过掌握和运用欧洲“万国公法”来维护中国权利的愿望。为《万国公法》作序的董恂和张斯桂,也从现实需要的意义上肯定《万国公法》刊行的必要性。根据中国历史上的“万国”和19世纪“九州”之外的“众国”概念,董恂认识到只要有“众国”的存在,就需要有维系众国关系的“万国公法”:“涂山之会,执玉帛者万国……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4]张斯桂肯定《万国公法》对维持国际关系的意义,认为这正是欧洲国家奉行它的原因,他说:“统观地球上版图,大小不下数十国,其犹有存焉者,则恃其先王之命,载在盟府,世世守之,长享勿替,有渝此盟,神明殛之,即此《万国律例》一书耳。故西洋各国公使、大臣、水陆主帅、领事、翻译、教师、商人以及税务司等,莫不奉为蓍蔡。”[15]张斯桂还坚守着华夏中心论的立场,他在这种立场之下,相信此书对筹备中国的边防会有所帮助:“我中华一视同仁,迩言必察,行见越裳献雉、西旅贡獒,凡重译而来者,莫不畏威而怀德,则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储之以备筹边之一助云耳。”[16]
这是《万国公法》翻译出版之初丁韪良的中国朋友对万国公法做出的积极性反应,即基于现实的需要,肯定万国公法对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意义。任职于同文馆的丁韪良,在1876年到1884年期间,领导和主持了多部国际法著作的翻译。[17]同文馆隶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初名“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后通称“总理衙门”,又简称“总署”“译署”),像其他译书一样,国际法译著及其出版也得到了总署的支持。这从为公法译著作序的几位人士都是总署的官员可以看出。同文馆的学习课程之一是翻译,公法著作的翻译大都是在丁韪良的指导下,主要由同文馆的学生们译出,这些学生后来参与到中国对外交涉中事务之中。在19世纪,同文馆对万国公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实践所起到的作用举足轻重。从20世纪初开始,万国公法翻译和传播的主要路径和承担者,则从西方和西方传教士转变为日本和在日留学生;在短短十几年中,留日学生翻译和出版了大量的国际法著作。[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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