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石里克与维也纳学派
弗里德里奇·阿尔伯特·莫里茨·石里克(Friederich Albert Moritz Schlick, 1882—1936)是维也纳学派(Vienna Circle)的创始者,也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派的重要代表。
维也纳学派组成了现代西方逻辑经验主义哲学思潮的主脉。它是继摩尔、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之后形成的一个强大的分析哲学团体,最初是由石里克从德国来到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担任哲学教授之后发起并组织的有哲学家和数学家等构成的一个民间性的学术团体。它的主要成员除石里克本人之外,还有F. 魏茨曼(Friderich Waismann)、R. 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O. 纽拉特(O. Neurath)、H. 费格尔(H. Feigl)、V. 克拉夫特(Victor Kraft)等人。此外,维特根斯坦、艾耶尔等人也与维也纳学派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的看来,维也纳学派的中心旨趣是哲学、逻辑和数学。他们力图建立一种具有严格逻辑品格的分析哲学,因此,“逻辑上的严肃性和理智上的责任感”是该学派努力贯彻的一种新的哲学精神。〔178〕这种学术本旨决定了“维也纳学派”对伦理学的基本态度,使大部分成员都不太重视伦理学。按照该派的观点,伦理学的研究不具备严格的逻辑性,伦理学难以获得经验或逻辑的证实。例如,R. 卡尔纳普就认为,伦理学有两种含义,一是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对人类行为,特别是对源于人的情感或意志的行为的研究。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只属于经验科学,而不属于哲学。第二种含义是关于行为的价值规范(善与恶、正当与错误等等)的研究。这种研究也不能诉诸严密的逻辑分析或经验证实,只能纳入形而上学的领域,而“属于形而上学、调节伦理学、认识论的一切原理,实际上都是无法证明的,所以不是科学的。在维也纳学派里,已经习惯于把这些原理看作是没有意义的”〔179〕。卡尔纳普的这一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维也纳学派的总体看法。
然而,对伦理学科学性的怀疑和否定,并没有阻止维也纳学派去研究伦理学,有的成员甚至还特别关注伦理学问题。石里克、克拉夫特等人就是比较突出的代表人物。对此,艾耶尔的见解是合理的。他说:“维也纳学派作为一个整体对伦理学并不怎么感兴趣,但这并不阻止石里克认为,如果把伦理学陈述引入哲学圈子,就必须按他所设想的方式来处理。”〔180〕事实上,石里克对伦理学的研究在维也纳学派中是最为突出的,他不仅是该派的组织者,也是该派伦理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诚如克拉夫特所指出的,对于维也纳学派来说,“伦理学基础的奠基工作是由石里克所从事的”〔181〕。
石里克1882年4月14日出生于德国柏林的一个工厂主家庭,一直都在柏林上学。1900年进入柏林大学,时年只有18岁。大学期间,他荣幸地在著名量子力学创始者M. 普朗克手下研究物理学,四年后便获得博士学位。1911年至1917年间,石里克应聘在罗斯托克(Rostock)大学任讲师、副教授。1918年出版《普通认识论》(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1921年他被任命为基尔(Kiel)大学的教授;次年受聘到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担任由马赫(Mach)设立的归纳哲学讲座教授,这个位置曾由马赫本人和波尔茨曼(Boltzmann)担任过。在维也纳大学,石里克着手筹建了维也纳学派,组织一些学者经常讨论各种哲学、逻辑、数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20世纪20至30年代一个重要的分析哲学中心。在维也纳任教期间,石里克出版了一系列的著作和论文,其中主要的伦理学代表作有《论人生的意义》(Vom Sinn des Lebens, 1927年)、《伦理学问题》(Fragen der Ethik, 1930年)。此外,还有他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后写的《人生智慧》(Lebensweisheit)等等。1936年,石里克不幸被他以前的一位学生所枪杀(据说是因为石里克曾经没有让该学生的一篇有关伦理学的学位论文得到通过)。石里克之死,使维也纳学派的活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紧接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有些成员遭到了法西斯的迫害,纷纷逃往美国等地。这实际上已经宣告了维也纳学派的解体,分析哲学的重心也开始从欧洲大陆移向英、美。可以说,石里克一生的学术生涯与维也纳学派的命运休戚相关,这从侧面可以反映出石里克在该派中的核心地位。
石里克的伦理学与其哲学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石里克在哲学上所奉行的是一条逻辑经验主义哲学路线的话,那么,在伦理学上,他似乎更倾向于英国近现代经验主义伦理学的观点。我们知道,石里克的哲学走过了一条由批判实在论到逻辑经验论(即由马赫到维特根斯坦)的历程。他同意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的观点,主张以语言的逻辑分析作为哲学的基本方法,强调对命题的逻辑、语言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基本上主张现代逻辑经验主义的观点(详见6.1)。这种哲学前提直接影响了他的伦理学,使他在原则上保持了现代情感主义的伦理学立场。但是,总体看来,他在坚持和发挥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等人的道德情感论的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德国现代人本主义伦理思想的影响(如布伦坦诺的价值观、叔本华、尼采等人的人生哲学等等),甚至也受到英国实证论哲学和功利伦理学某些观点的感染,以至于艾耶尔认为他的一般伦理学观点与功利主义的观点具有非常类似的地方。〔182〕
7.1.2 “规范科学”与“事实科学”
作为维也纳学派伦理学的“奠基者”,石里克的伦理学有着不同于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他对伦理学本身的特性和目的的见解之中。尽管维特根斯坦是对石里克影响最大的同时代思想家之一,但在伦理学方面,石里克并没有固守维特根斯坦的绝对非认识主义的情感主义立场。也就是说,他并不简单地根据语言的特性分析来否定伦理学的科学性质,武断地把伦理学命题归结为人类纯粹情感的表达。相反,石里克认为,伦理学乃是一个真命题的知识系统,它的目的也只是真理。因之,伦理学本身还属于纯粹理论科学的范围。石里克在《伦理学问题》一书卷首开宗明义地指出:“如果存在有意义的,因而是能够回答的伦理学问题,那么,伦理学就是一门科学。因为对伦理学问题的正确回答将构成一种真命题的体系,而关于某一对象的真命题体系恰恰就是关于该对象的‘科学’。因此,伦理学是一种知识体系,而不是别的东西,它的目标只是真理。”〔183〕科学的意义在于其命题的真实性,伦理学命题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而它也是一种科学。
在石里克看来,科学的品格决定了伦理学同其他科学一样,只能是一种纯粹理性的科学,它追求一种知识或理解,“因此,伦理学问题也是纯理论的问题”。而“它的实践应用(如果这是可能的话),就不属于伦理学的范围了。倘若有人为了生活与行动结果的应用而研究这些问题,他所研究的伦理学确有一种实践目的,但伦理学本身除了真理以外并无别的目的”〔184〕。这样一来,石里克就把伦理学限制在纯理论的范围之内了,而对于伦理学本身的特殊实践功能却被拒斥在科学以外。可见,石里克对伦理学科学品格的承认是极为有限的。从根本上讲,这种限制的结果,仍然没有把作为一门特殊实践学科的伦理学置于科学的层次。抛弃了现实的实践问题,伦理学研究无异于一种纯形式的逻辑语言分析,如同脱离土壤的树不可能成活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石里克与维特根斯坦的非认识主义主张又不谋而合。
作为纯理论知识的伦理学不涉及道德实践问题,又以什么作为研究对象呢?石里克认为,传统的观点总以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价值问题或为人的行为提供准则与规范的实践科学,这混淆了伦理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伦理学只是一种理论或知识,“它的任务不是生产道德或建立道德,抑或是把它们授予生活”〔185〕。换句话说,伦理学不提供道德规范,不研究具体的道德应用问题,只提供知识和解释。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伦理学是一种语言学研究,甚至说它是语言的一个分支。首先,石里克认为,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不是一种确定概念和意义的问题,而是解释它们并帮助人们认识它们的内容,以及各概念间的一般联系的知识理解问题。其次,把伦理学规定为确定“善”的正确意义——即善的概念定义,而不涉及它的内容及其与其他伦理学概念的关系,这种做法是“荒谬的”。石里克不点名地批判了摩尔等直觉主义者关于善的不可定义性的说法,认为它实际上是以善的不可定义性为借口来逃避解释其内容的任务。石里克指出,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即令善是不可定义的,我们也可以了解它的意义和内容,正如我们不能定义“光”却可以凭视觉感知它一样。〔186〕然而,我们决不能以为人天生具有所谓“道德感”,因为它只是一种假定,也不可能说明“道德判断的多样性”〔187〕。
石里克认为,伦理学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探讨善与恶的外在的和形式上的特征;另一种是探讨善与恶的内容上的实质性特征。”〔188〕关于道德善的形式特征是康德伦理学的全部重心所在,康德把善作为命令,把恶作为禁令。与此不同,宗教神学把上帝所要求的视之为善,反之为恶。在这些情况下,善的形式特征(即康德的无待命令与上帝之声)就成了善的真正本质。石里克指出,这种把善的概念仅仅等同于形式上的“应当如此”(康德)和“被要求如此”(宗教)的做法,排除了善的实质性内容。石里克说:“哲学的伦理学则持一种相反的意见,认为道德律的制订者是人类社会,或行为者自己(幸福论),或甚至是任何人(绝对命令)”〔189〕。这些抹煞道德内容,只注重道德形式特征的做法,是传统伦理学的“最大错误之一”。
石里克认为,我们对善的形式特征的了解“仅仅构成了我们决定其内容,即陈述内容特征的最初步骤”,但善的内容特征更为重要。善的内容是一种特殊事实的表达,当我们把一种行为作为善的东西来介绍给某人的时候,我们表达的是自己“欲望它的事实”;如果把这类个别情况集中起来,就可以找到善的内容中的相似因素,而“这些相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征,它们构成其内容”。但是,实际上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人们不可能建立某种共同的东西。一夫多妻在某个团体中被看作是善的,在另一个团体中却又被视作恶的事情。在此境况下便出现两种可能性:“其一,可能有几种不可还原的不同的‘善’概念”,即不同人(或团体)的“善”概念无法通约。“其二,可能是道德判断上的分歧”。石里克认为,这种分歧不是人们的最终估价,“而只是由于他们的见解、判断能力或经验”〔190〕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结果。由此之故,石里克一方面肯定人们对善的内容特征的认识难以归宗如一,具有相对性,另一方面又把这种相对性的结果诉诸人们的经验和判断能力等因素。这使他看到了人类道德观念的相对性和差异性,找到了反规范伦理学的有力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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