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时代哲学家”与“一流天才”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 1874—1928)是胡塞尔之后德国哲学和人文科学界又一位卓越的思想家。著名现象学运动研究家斯皮格伯格将舍勒诩为“第一流的天才,新伊甸园的亚当”〔64〕。同时,他又是一位“时代的哲学家”。在20世纪前叶的德国历史上,他和稍后的存在主义哲学大师海德格尔似乎享有类似的际遇。舍勒的学术时代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而海德格尔恰好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其学术历史背景。也正是在这种相似的时代背景下,两位思想家都曾有一段特殊的时代经历:他们先后都充当过德国民族狂热的代言人。不过,单就伦理学而言,舍勒则享有着前超胡塞尔、后为海德格尔所不及的突出地位,以至于新托马斯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鲍亨斯基把他誉为“本世纪以来最有创建的伦理学家”〔65〕。
确乎,舍勒的哲学地位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与海德格尔作一个平行的比较:同作为胡塞尔现象学的后继者,后者从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理论图式中,开辟了“存在哲学”的新方向;而前者则从这一图式中洞开了一个人学价值经验的新领域;两者都是现象学哲学的创造性继承者。如果说胡塞尔以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解开了人类主体性价值意义之谜的话,那么,舍勒则是这一谜底的具体解释者。而他天才的智慧和孜孜不倦的探索,不仅使他极大地丰富了胡塞尔的主体价值学观念,而且也预制了20世纪中期以来现象学哲学、生命人学、知识社会学、人学价值学和情感心理学的崭新发展,成为20世纪德国和整个西方最有力量的哲学代表。〔66〕对此,海德格尔曾满怀知遇之恩在纪念悼文中沉重地写道:“马克斯·舍勒——通过他所展示的创造力的全部范围和方式——在今日德国,不!在今日欧洲——甚至在整个现代哲学中成为最强有力的哲学力量”〔67〕。
马克斯·舍勒于1874年8月22日出生于德国慕尼黑的一个具有浓厚宗教气氛的家庭。其父从事过牧师和司法工作,母亲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舍勒年轻时就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律师。他先后就学于慕尼黑大学和柏林大学,攻读过生物学、生理学、化学和心理学等。后又在耶拿大学攻读哲学,拜读于生命哲学家奥伊肯(Rudolf Euken)门下,1897年获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00年至1906年任耶拿大学讲师。1907年至1917年先后在慕尼黑、哥廷根和柏林大学担任过讲师,其间也做过自由作家。1919年至1927年任科隆大学哲学教授和该校社会学所所长。1928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与社会学特邀教授,但不幸于同年5月19日在法兰克福逝世。
舍勒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所完成的学术成就十分惊人。他先后研究过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价值哲学和哲学人类学等学科,发表了大量的作品。不独如此,他的非凡之处还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他所投笔的每一门学科几乎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特的创造性和开启性意义。他对个人的精神、心理和情感的研究被视为现代心理学史上一次引人注目的发展。他对“知识社会学”的系统探讨,开创了现代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独特领域,并因此而被称为“知识社会学之父”〔68〕。他关于哲学人类学的理论至今仍被西方哲学人类学和哲学文化人类学的继承者们视为先导和经典。而他对现象学哲学和价值伦理学的突出贡献则是对胡塞尔现象学的重大发展和引申〔69〕,以至于许多研究者把他视为现象学哲学运动的杰出代表之一,视为现象学价值伦理学派的开创者,甚至把他当作现代西方人学理论的重要创建者之一。从这一视角来看,舍勒确实享有“时代哲学家”的特殊地位和“一流天才”的智慧。
在伦理学上,舍勒是最先从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发掘并创立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先驱。他所提出的价值理论直接为尔后的尼古拉·哈特曼创立一门系统的道德现象学和价值学奠定了基础。舍勒的伦理学代表作是《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70〕,以“一种伦理人格主义探讨的新尝试”为副标题,于1913年发表。该书被誉为“本世纪以来一部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71〕。此外,他的《论人之永恒的东西》(1921)、《同情的本性》(1923)、《人在宇宙中的位置》(1928),以及《个人与自我价值三论》和《哲学论文选》等,都含有丰富的伦理思想。目前,《舍勒全集》已完成编辑出版,共达13卷之多。其著作的移译也在迅速扩展。随着现代哲学、人学、价值学和伦理学等科学研究的日益发展,舍勒的著作和思想正产生并扩展着它们之于人类文明的影响。
10.3.2 形式主义伦理学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
伦理学,或者更具体地说现象学价值伦理学,是舍勒终生学术生涯中最突出的主题。作为一位伦理学家,他所面临并集中思考的问题是:如何从当时德国所呈现的理论上的康德式极端形式主义伦理学和实际生活中的实利主义道德倾向之间的矛盾状态中开拓出一条新路,使之既能确保伦理学基础的绝对客观性,又能保持现实人格的主体性。在这一两极化困境中,舍勒认为,克服康德的形式化伦理学更为急迫。在撰写其伦理学巨著时,舍勒便开宗明义地宣称:“这些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就所有哲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为哲学伦理学建立一种严格科学而又肯定的基础,……”〔72〕而“我将试图在最广泛的现象学经验之可能性基础上,写出一部非形式的伦理学”〔73〕。
在舍勒看来,伦理学功利主义固然是道德生活中肤浅的快乐主义或相对主义的渊薮,但理论上的抽象形式主义却是造成人们道德生活紊乱之更深刻的原因,它是康德留给今天伦理学发展必须逾越的一道高墙。按照这种伦理学的观点,一切伦理命题必定受到下列8种预先假定的规定:
(1)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必定是一种善物(goods)和目的的伦理学。
(2)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必然只是经验的归纳,只具有一种后验的有效性。
(3)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必然是一种讲究成功的伦理学。唯有形式的伦理学才能处理好道德的基本宗旨,或者说,唯有它才能把伦理学宗旨基本作为善恶价值之原始载体的意志之上。
(4)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必然是一种快乐主义,所以必定会落入感觉的快乐状态之实存上,即是说把快乐作为目的。唯有形式伦理学才能坚定地避免一切诉诸通过感觉快乐状态而展示道德价值并把道德规范的证据建立在这些价值之上的做法。
(5)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必定是他律的。唯有形式的伦理学才能奠定确立个人自律的基础。
(6)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会导致行动的墨守成规,唯有形式的伦理学才能建立意志伦理学。
(7)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会使个人成为他自己的各种状态或陌生善物的奴隶,唯有形式的伦理学才能证明并建立个人的尊严。
(8)每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都必然把一切伦理价值评价的基础置于人的自然构造的本能的利己主义之上。唯有形式的伦理学才能为一种道德律令奠定基础,这种道德律令对所有理性存在来说是普遍有效的,它独立于一切利己主义和人的每一特殊自然构造之外。〔74〕
这8个方面实质上是舍勒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基本内核的概括,也因此明确了他要否定并在此否定基础上重建一种非形式的伦理学的基本任务。舍勒首先在原则上否定了康德,他认为,康德错误地制造了伦理价值形式与伦理价值内容之间的截然对立,并把后者混同于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主张。传统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弊端,并不能证明非形式的伦理学必然以“目的论”为归宿,更不能反证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才是唯一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科学。“善物”不是善性本身,也不是道德价值本身。作为一种“价值物”(wert-dinge,英译为things of value),善物是道德价值的依附体,它的变化本身“伴随有善恶意义或意味上的变化”,因此,伦理价值既不等于也不独立于“善物”之外。
承认伦理价值与善物之间的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把它们混同起来。在现象学价值观的意义上,伦理价值乃是一种具有实质性或非形式性内容的善恶性质或关系。因此,舍勒指出,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善物”,即把“价值物”(value-things)与“物价值”(thing-values)区别开来:前者意指一种善,是一种具有内容性质的价值;后者则意指某物所具有的价值性质,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物质。〔75〕换言之,前一范畴所突出的是价值存在的物质性内容,后一范围则是突出价值存在的价值性质。两者均表明一切价值都具有其实质性内容,但又都不能独立代表价值的全部本质,各自只是表明价值的一个方面。
按舍勒的理解,“价值物”即价值的实质性内容是可以改变的,但“物价值”即事物的价值性质却是不变的。“价值性质并不随物之变化而变化”〔76〕。一种善总与某种善性质相联系才能为善,而“只有在善物中,价值才成为‘真实的’”。善之真实性在于它实质内容存在的真实性。“善性质”与“善物”,或曰“价值性质”(物价值)与价值物之间的这种交互联系表明,我们既不能把善物自身归结为一种价值,也不能把价值视为纯粹超善物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价值性质之于具体物质的在先性(先验客观性),同时又使之具有客观实在的内容。
承认价值性质的实质内容并不意味着排除其客观普遍性,正如我们认定价值的客观先验性并不否定其非形式内容一样。相反,我们必须首先预定价值的内在客观普遍性。在舍勒看来,各价值物内,“存在着各种本真的和真实的价值性质,它们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客观性领域,具有它们自己独特的关系和关联,而作为价值性质,它们可以是较高的或较低的。实际上,在这些价值性质之中,可以存在一种秩序和一种等级的秩序,这两种秩序都独立于它们所显现的善物领域的现在之外,也完全独立于这些善物的历史变化和运动之外,‘先于’该领域的经验”〔77〕。这种内在于善物领域的价值等级秩序构造取决于价值主体的“偏好”(perference)规则系统。价值主体的偏好程度显示出物之价值性质的不同高低。舍勒以为,这种偏好规则系统在审美价值领域构成了所谓“风格”,而在实践价值领域则形成“道德”〔78〕。本质上,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的基础并不是善物,而是善物内含的价值性质。价值性质是先验的,它根本上指称一种理想意义或命题。因而既不能为特殊的经验归纳所认识,也不能指望靠纯形式的逻辑来把握,而只能靠“本质的当下直觉”所领悟。价值经验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学经验,它“不包含任何‘被意味的’与‘被给予的’东西之间的分离”,而恰恰是两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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