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绝对自由意味着选择的无限可能,也意味着人的价值的无限可能。在萨特这里,人的存在、自由、选择和价值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奇特的函数关系:人的存在越孤独,自由便愈多,选择便愈有可能性,因之人的价值也就愈高;反之否然。具体地说,人的选择与价值的同质就在于其选择的可能性与价值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同一性。抽象地看,萨特的观点确乎不无道理。但实质上,由于他撇开了人的现实生活条件,把个人选择视为某种超时代超历史和社会、摆脱一切客观道德价值标准和文化条件的纯主体自我行为,使他不能不陷入一种选择的无限可能性与具体实际选择的无可能性的二律背反之中:一方面是人有无限的选择可能;另一方面却又无法确立任何可能的具体选择。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著名演讲中,萨特列举了一个具有自嘲性的典型例子。
有一青年和他母亲生活在一起,其兄在德军入侵的战争中战死。他想参军替兄报仇,可又怕母亲因孤独而陷入痛苦和绝望。于是,他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或弃母从军;或拒役侍母。两种选择牵涉到两种不同的道德价值:一是尽孝侍母,献身于个人的伦理选择;一是尽忠报国,承诺目标较远但结果难以确定的集体(国家)的伦理选择。但他必须两者择一。他请问萨特。萨特却告诉他,求助于基督教伦理不行,因为基督教伦理告诉人们:“要仁爱,要爱你的邻人,要选择比较艰难的路走”等等。但究竟哪条路更难?守母尽孝和报效祖国都是仁爱,何者更善?无以奉告。又,求助于康德伦理学?也不行。因为它主张“不要把任何人当作手段,而应当作目的看待”。于是,若选择留家侍母,把母亲当作目的,就必然会把那些作战的军人和民族当作手段。反过来,若把后者作为目的,又必定会把母亲当作手段。两者无法成全,究竟如何?萨特自己也束手无策,而只能含糊其辞地答复青年:“你自由地选择和创造罢!没有一种普遍的伦理能指示你应该如何作。”〔324〕
由此不难看出,萨特的价值选择理论陷入了一个无法摆脱的矛盾:价值选择的无限可能性与具体价值选择的无可能性。自由选择的绝对化最终导致了选择的贫困化。这说明萨特的价值论仍停留在抽象的王国,没有具体解释人的自由选择与价值的关系,它最多也只能给人们笼统地指出选择的可能性方向,却无法告诉人们进行具体选择的操作方式和价值标准,使人从绝对自由选择的主人变成了不自由的奴隶。诚如恩格斯所言:“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325〕
为了摆脱上述矛盾困境,萨特不得不诉诸人的责任和烦恼等范畴。他认为,责任是自由选择的必然后果。诚如人们不能不自由地选择一样,他也不能不为此承当道德责任。首先,人必须对自己的自由存在和他所在的世界负责。人被判定为自由的存在,他肩负整个世界。“责任”的原意就是指“作为对一件事或一个客体的无可争议的原造者”(author)的意识。从这点上说,自为的人的责任是压倒一切的。因为他的存在,世界才有了意义。他是世界存在的作者和主人,也是其守护者和承当者。没有上帝,人必须负责一切,包括他自身的存在本身。唯其如此,才显示出他作为世界之主的崇高身价,人的责任也才获得至上的主体意义。所以,责任无法推脱。“不管我做什么,我一刻也不能把自身从这种责任中撇开。因为,我对我逃避责任的欲望本身也负有责任。”〔326〕
另一方面,人还必须对其选择行为负责。如果说,人的自由存在带来人的责任这一逻辑具有某种先定必然性的宿命意味,因而使人对世界和自身的存在负有自由存在的本体责任的话;那么,人对自己的自由选择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则带有某种后天偶然性的特殊意义,从而产生了人必须对自我选择承担责任的伦理要求。依萨特所见,由于选择的牵涉性,我不仅要对自我及其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而且也要对一切人负责。因为“我是创造某种经我自己挑选的人的形象,我在挑选自己的形象时,也选定了人类的形象”〔327〕。这就是人的道德责任的本体根源。然而,正如人的自由具有本体上的和境况中的两种意义、人的选择具有绝对无条件性和牵涉性双重意义一样,人的责任也具有特殊(之于个人自我)和普遍(之于世界和人类)的双重品格。同时,和人的自由一样,人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无论哪一种责任,对于人这一责任主体来说都责无旁贷。这种沉重的责任感给主体带来了崇高和尊严,也给其精神和心理带来了无法解脱的烦恼。
“烦恼”是萨特道德描述中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范畴。它包含两方面的基本意义:(1)对人的存在的本体论体验(或意识);(2)对人与人关系(责任)的伦理学理解。萨特认为,烦恼首先是对人的自由存在的反省意识,也是自由存在本身的一种样式。“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自由意识,这种意识就是烦恼。”〔328〕人是一种意识的存在,他通过意识而反省自己的自由存在意味,烦恼即是其反省意识的基本形式。正是通过烦恼,他才意识到自己的自由,或者说“烦恼本身是对自由的反省理解”〔329〕。这便是烦恼的哲学本体论意义。
烦恼的第二含义是对人人关系即责任的伦理理解。萨特说:“人生来就带着烦恼,这意思是说,任何人如果专心致志于自己,并表明他不仅是他自己所选择的人,而且也是同时挑选全人类和自身的立法人。那末,他就无法避免掉他的全面的和深刻的责任感了。”〔330〕选择产生责任,责任带来烦恼,这是人对自身价值选择后果的深刻道德反省,人无法逃避和掩饰,如同克尔恺郭尔所说的“亚伯拉罕的烦恼”——在天使和儿子面前他必须做出选择:或听从天使吩咐,弑子以祭天神;或拒斥天使之命以保儿子性命。但如何证实天使之命的真实性呢?若实,他当然选择前者;若否,他就必须对儿子的生命负责。然而,在做出牺牲与拒绝天命之间他都必须做出选择,必须为这一选择承担全部责任,这就是亚伯拉罕烦恼的根源。萨特还列举军官指挥作战时所遇烦恼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这些例子表明了他的两个基本意图:第一,烦恼源于个人对多种可能性价值系列目标不能确定自我选择的困境;第二,选择的责任感所带来的烦恼无论多大,都不能使人停止选择。换言之,烦恼不是选择和行动的羁绊,而毋宁是“行动本身的一部分”〔331〕。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中每个人都能自觉正视和承受这种烦恼,恰恰相反,一些人往往通过“不诚”(mauvaise foi,英译bad faith)或自我欺骗来逃避责任和由此带来的烦恼。所谓不诚,即是通过“将烦恼本身虚无化”来达到逃避烦恼的一种态度。〔332〕其表现有三:一是以拒斥自由选择来逃避对自身和他人的责任,以便免于烦恼;二是拒不承认自身的自由,以否定自由选择的事实;三是所谓“严肃精神”,即把价值视为某种身外之物,并依此设定种种目标去消极地服从它们或无意义地追求它们,从而将一切都归咎于外在必然。三种形式都只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同表现而已。要解除这种自我欺骗,必须向人们陈述人们价值关系的真实内容,以期使他们做出自己真实的价值选择。
11.3.5 价值关系论:自我与他人
按照萨特的逻辑,人具有绝对自由的选择权利,也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个人的选择必定涉及他人。但这种牵涉的具体内涵如何?这就不能不触及一个“十分可怕的问题”——即“自我与他人的相互关系问题”。
萨特直接从人的存在结构中引申出关于人与人相互关系的理论。他认为,人的存在有多重结构,最基本的是“自为的存在”,它是人的主体存在的“本体论结构”,其基本特性是它的“自我性”(selfness)。第二层结构是“为他的存在”,它不是自为存在的本体论结构,而是由他人存在的事实所导致的人的存在的另一个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经验的冲突,即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否定。最后是“共他的存在”,它是为他的存在之结构的特殊引申,其基本特性是虚幻性和不可能性。共他的存在只是一种“心理学上的秩序”,也只有在极其偶然和严格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
萨特首先从自为与他为的存在结构中考察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他批评胡塞尔从纯粹的先验意识自我出发,把人人关系视为一种“交互单子式”(“inter-monadic”)的意识关系;也反对黑格尔把人的存在关系最终归于绝对观念的运动并最终使个人从属于整体的错误做法;亦不满意海德格尔将人的存在关系归结为“共在”,因之而把他人问题视为虚假问题的“心理学幻想”〔333〕。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一种存在对存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自我的存在是最基本的。其次,人人间的相互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一种不平衡的或非对称性的否定关系。“注视”是我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基本中介,它如同古希腊神话中墨杜莎(Medusé)的神眼,使人化为顽石(物)。我与他人的相互注视,使对方都产生“羞耻感”。当我注视他人时,我是主体;反过来当他注视我时,我却是客体,而他则反客为主。于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便始终处于一种相互客体化的关系之中,主客轮换,永不平等。一方力图把另一方变成客体,而另一方则努力通过反客化而获得超越,所以,“‘人的实在’永远不能摆脱这种两难的困境:一个人必须要末超越‘别人’;要末让自己被‘别人’所超越。意识与意识之间各种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冲突”〔334〕。
对此,萨特以人的“两种态度”为例说明之。他认为,人们对待他人的态度无外乎两种:一种是爱、语言、受虐狂。所谓爱的实质,不过是对他人自由的一种剥夺和占有。“恋爱者并不欲求像某人占有东西那样去占有一个被爱者,他要求一种特别类型的挪用(appropriation),他要求去占有一个作为自由的自由。”〔335〕语言不过是“一个主体把他自身作为一个为他的客体来体验的事实”〔336〕。而受虐狂则是“通过我的为他的客体性,而引起我自己被迷惑的企图”,是“面对他人的主体性深渊的眩晕”〔337〕。对他人的第二种态度是冷漠、欲望、恨与虐待狂。冷漠是我“能够把自身作为注视他人的注视来选择,而且能够在他人主体性崩溃的基础上建立我的主体性”〔338〕。即毁人立己的态度。欲望“是通过他人为我的客体性来把握他人的自由主体性的企图”〔339〕。恨就是在充分认识到其他企图无效的情况下,自由地“决定追求他人的死亡”,恨是“在恨一个他人时恨所有的他人”〔340〕。而虐待狂则是“一种通过暴力使他人实体化的努力”〔341〕。这就是人人关系相互冲突的实证。萨特认为,这些态度最终都要归于失败,原因在于他人永久的不可理解性。“他人在原则上是不可理解的,在我追求他时,他逃避我;而在我逃避他时,他占有我。即使我们应当按康德的道德格言行动,把他的自由作为一个无条件的目的,这种自由仍然会依我把它变成我的目标这一唯一的事实而成为一种被超越的超越。另一方面,我可以通过把仅仅作为客体的他人利用为一种工具,以便实现这种自由来为他的利益而行动。……因此,尊重他人的自由是一句空话,即便我会采取尊重这种自由的谋划,我采取的对于他人的每一种态度,都可能是对我们主张尊重的自由的一种侵犯”〔342〕。因此,无论如何,我与他人的关系只能是对抗的、否定性的主客体非平衡关系。他人是我的主体性和自由价值的最大威胁和侵犯。“他人即是冲突”。我与他人之间的“间隔”永远不会弥合。〔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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