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境遇伦理学是一种既不全然否定或抛弃原则,又始终立足于具体行为境遇的道德相对论方法。在反律法主义者看来,它是一种温和的律法主义,而在律法主义者看来,它又是一种“隐蔽的反律法主义”。它的根本特性就在于:它只是且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实体道德”〔17〕,更不是什么“思想体系”。
那么,境遇伦理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方法?弗莱彻尔的回答是:它是一种摩尔意义上的道德“决疑法”,或者说是一种“新决疑法”。他说:“境遇伦理学在非原教旨主义的新教伦理学中赢得了日益公开的地位。它是一种才智焕发、富有教化力量的新决疑法。”〔18〕又说:“境遇论是我们时代的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的结晶。”“这种‘新道德’是一种新的决疑法。G. E.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出,‘决疑法是伦理学研究的目标’。但如果你是真心实意的境遇论者,你会坚持认为,我们也以经验为根据,以事实为出发点。同传统决疑法一样,这种新决疑法也是注意事实的、具体的,它关心把基督教命令付诸实际应用。但与传统决疑法不同的是,这种决疑法根据存在的特殊性,反对提前做出实际生活决定的企图。”〔19〕这段陈述实际上规定了境遇伦理学的方法性质。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出道德决断,以具体境遇和实际经验为道德评价标准,把实用主义与相对主义结合起来。新决疑法的突出特点是强调行为决定的重要性,“其中心点明显地集中于决定”〔20〕。
弗莱彻尔吸收了萨特和弗罗姆伦理学的自由理论,提出了“生活本身就是决定”〔21〕的命题。在他看来,萨特和弗罗姆的自由观是完全正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选择的主体,他不能不直面生活做出各种各样的选择,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不决定也是一种决定。他以萨特的口吻说:“说到底,不选择任何方法也是选择一种方法。不做决定本身也是一种决定。他不能逃避自由。他必须是自由的。”这是个人之存在对自由和决定的必然要求。“存在不仅需要决定,它就是决定。活着需要决定,自杀也需要决定。人不能逃避自由,因之也不能逃避决定。我们大家无不如此。基督教境遇论者所做之事不是为决定而决定,为决定而决定不是开放的选择。境遇论者的真正选择是要为爱而决定,不是为律法而决定。”〔22〕换言之,境遇伦理学要求的道德决定是以爱和境遇为基础的创造性行为,而不是以律法或原则为依据的被动遵从。弗莱彻尔还特别具体分析了“道德决定”的四要素(目的、手段、动机、结果——待后详述),强调决定之于行动的关键意义。他认为,正是在这一点上,境遇伦理学抓住了人类道德问题的核心,适应了自由社会的最新发展趋势。他总结性地写道:“基督教伦理学或道德神学不是遵照法典生活的规则体系,而是通过遵奉爱的决疑法把爱同相对性的世界联系起来的不懈努力,其经常性任务是为了基督而制定的爱的战略战术。”〔23〕这就是作为方法的境遇伦理学的最终目的。
弗莱彻尔将其境遇伦理学规定为一种方法而不是体系,其基本目的是反对传统基督教伦理学的绝对主义和律法主义,为他提出相对主义的伦理观开辟道路。他把传统律法主义斥之为“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24〕,而他反对的理由就是为了打破基督教伦理千百年来以神学道德戒律或法典来强制人们的行动,任意剪裁人们的生活使之削足适履的传统,为人们创立一种自由发挥而又符合实际的“新道德”。显然,他追求的不是伦理学的体系建构,而是适用于“每时每刻”的“爱之战略”。这是一种以个人人格至上为根本,以实用主义为战略,以相对主义为战术的行动方法,也即其所谓“新道德”之“新决疑法”的基本内涵。
17.2.3 实用原理
然而,弗莱彻尔一方面反对以原则或体系作为伦理学的预制框架,另一方面却又提出了一套境遇伦理学的“实用原理”。他认为,境遇伦理学的方法论性质决定了它的基本原理和特殊性,这一基本原理具有强烈的人格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它由一系列基本命题构成。但这些命题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原则系统,而是按照四条基本“实用原理”推导出来的行动方针。四条实用原理是:
第一,实用主义。弗莱彻尔毫不隐讳地说:“首先本书自觉地吸收了美国实用主义的启示”〔25〕。在他看来,“实用主义的惯用语表达了美国文化和科技时代的思潮、精神气质或生活方式”〔26〕。詹姆斯把真理和善称之为便利;杜威则将其称之为给人以满足的东西;而F. C. S. 席勒则把它们视为有用的东西。这些表述反映了道德价值的实质,即以成功和实效作为道德价值的基本内涵。弗莱彻尔说:“实用主义就是实用的或成功的态度。……实用主义把善、美和知识三者完全结合在一个大保护伞——价值之下,这就把伦理问题提到了首位。”〔27〕但实用主义本身并不是独立的世界观,也非“实体信仰”,而是方法,一种给人以行动方针之启示的方法。正是在这一点上,境遇伦理学首先求诸它并把它作为自己的第一实用原理。
依弗莱彻尔之见,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解决人们的价值行为的问题。传统伦理学大多拘泥于原则,满足于给人们发号施令,因而只关心“应当如何”一类的行为规范问题。相反,境遇伦理学关注的首先是“我想要什么?”亦即个人的目的需要之首要问题。他不关心“应当如何”,而只关心“何因”、“何如”、“何人”、“何时”、“何地”、“何事”这六个与首要问题密切相关的行为价值问题。换言之,它不关心超现实的理想目的(应当),只关心现实事实,它的成因、现状、与行为主体的联系及其发生这种联系的时间、地点等境遇因素,最终则是为了给行为者提供一套实用可靠的方法,使之求得行为的有效恰当的成功。
第二,相对主义。弗莱彻尔给自己的伦理学自贴了“相对主义”的标签。他如是说:“我们的战略是实用主义的,而战术则是相对主义的。”〔28〕又说:“境遇论是我们时代的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在基督教伦理学中的结晶。”〔29〕以实用主义为目的性方法、以相对主义为工具性方法的战略战术,构成了弗莱彻尔“爱的战略”的基本内容和核心原理。
在他看来,现时代是科技的时代,其“最反常的文化特点或许就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被用来观察和理解一切事物”〔30〕。相对主义不仅支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也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它使人们对任何事物的信仰都持“偶然的”或“不确定的”态度。境遇伦理学适应这种时代气候,它拒绝一切诸如“决不”、“完美”、“永远”和“完善”之类的语词,坚持一种“绝对的相对主义”。弗莱彻尔说:“倘若要有什么真正的相对性,就一定要有某种绝对和标准,这就是境遇伦理学的规范相对主义的中心因素。”〔31〕即是说,境遇伦理学的相对主义是一种相对于某绝对准则的规范相对主义。这种绝对的准则是“上帝之爱”,它的本质是对通过爱上帝来爱人。任何规范(如果存在)都必须相对于人而言才有意义。可见,即使是所谓“绝对准则”也被弗莱彻尔作了人格化的相对性解释。所以他解释说:“基督教境遇论把绝对的东西做了相对主义的说明,但没有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32〕
弗莱彻尔还吸收了现代各种哲学概念来补充其相对主义解释。他认为,“情景”(contexts)这一术语具有“文化揭示性”,它表现了现代人对相对性的敏感程度超过古典理性的传统,从中可以找到解释道德相对性的合理文化依据。在基督教伦理学中,律法与爱、权威与经验、稳定性与自由这三重矛盾,构成了“富有成果的紧张关系”。其中,律法与爱的矛盾又是境遇伦理学中最突出的矛盾,它反映着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或非律法主义两种不同宗教伦理学(即法典论与境遇论)之间的根本对立。
第三,实在论。作为境遇伦理学之基本理论前提的第三条实用原理是“实在论”或“神学实证论”。弗莱彻尔指出,这是从神学知识论角度来讲的。在基督教关于“宗教知识”或信仰方法上,存在着两种神学认识论:一种是自然主义的;一种是神学实证论的或实证神学的。前者“根据人类经验和自然现象而提出或推断出信仰判断”;而后者主张,“信仰判断是唯意志论地而不是唯理论地‘论断’或‘证实’的,它不反理性但却是非理性的”。
神学实证论对境遇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道德判断所具有的实际决定和选择的过程性质,从而排除了把这种判断仅仅当作逻辑推理之结果的可能性。弗莱彻尔说:“任何伦理学的道德判断即价值判断,同神学家的信仰判断一样,是一种决定,而不是结论。它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借助于逻辑力量达到的结果。”〔33〕正如人们无法通过理性在怀疑与信仰之间架起桥梁一样,也不能通过逻辑在事实与价值(即休谟所提出的“是然”与“应然”)之间架起桥梁。唯一的方法是从经验、事实和行动出发,尊重事实过程,而不是尊重结论和原则。
第四,人格至上论。弗莱彻尔曾借其对手拉姆色的话谈到,他的方法“既是个人人格至上论的,又是基于背景考虑的”〔34〕。后一方面是他主张相对主义、实用主义和神学实证论的基本立足点,而前一个方面则是其境遇伦理学的核心主题。他说:“伦理学处理人的关系。境遇伦理学关注的中心是人而不是物。义务是对人的义务,而不是对物的义务;是对主体的义务,而不是对物体的义务。律法主义者问的是什么(律法说什么),而境遇论者问的是谁(谁要得到帮助)。这就是说,境遇论者是个人人格至上论者。”〔35〕
弗莱彻尔不仅对“上帝之爱”作了人格主义的解释——上帝之爱的本质是人之爱或爱人,而且也对“上帝”、“价值”等概念作了同样的解释。首先,他认为,作为一种价值研究,伦理学的“价值”是以人为本的。不存在什么“内在的价值”或“固有的价值”,某物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对人具有某种意义。就道德价值(善)来说,某物之善意味着它对人具有某种好处。弗莱彻尔的解释有明显的功利目的论色彩,不同的是,他进一步把这种解释归结于人的需要。他认为,善的价值根本上是以能否满足人的需要为标准的,人是价值的源泉。
其次,他认为,境遇伦理学的人格至上论既有人道主义的一面,也有神学的一面。前一方面体现在它始终把人作为道德价值的中心;后一方面则表现为它把上帝视为“人格的”。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而人也以自己的爱去看待上帝。这种神人互爱代表了境遇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在道德选择中,首先要关心的就是人格。”〔36〕这同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主张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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