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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弗莱彻尔的境遇伦理学


最后,他明确指出,境遇伦理学的人格至上论并不必然意味着它以个人主义为最终归宿,相反,真正的人格主义决不存在任何个人主义的东西,因为单个人不是真正的人,只有相对于社会、世人或他人,个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诚如马丁·布伯所认为的那样,人存在于“你-我”关系之中。弗莱彻尔写道:“正如善来自人的需要,人来自社会。人格至上论中不存在任何个人主义的东西,境遇伦理学也是如此。单个人不成其为人。价值相对于人,而人则相对于社会,相对于世人。我,是相对于你的我;而你——能够成为一个我——是相对于我的你。”〔37〕


总之,实用主义、相对主义、实证论和人格至上论构成了弗莱彻尔境遇伦理学的四条基本原理或“理论前提”。“如果我们把这些实用原理……糅合在一起,那么,其合成体显然就是行为、存在、多样化事件的形态。境遇伦理学与其他某些伦理学不同,它是决定即做决定的道德,而不是在预定规则的手册中‘查询决定’的道德。这使我想起歌德‘行动在先’的话。J. A. 派克的书名‘根据实际而行动’概括地表达了这一点。境遇伦理学比起东正教会成员和名词性思考来,更合乎《圣经》要求,更重视动词性思考。它不是问‘什么是善’而是问‘如何行善、为谁行善’;不是问‘什么是爱’,而是问‘在特定境遇下如何做可能表示最大爱心的事’。它注重实际(行动),而不是教义(某种原则)。它所关心的是按一定的信仰去行动。它是一种活动,而不是情感,是一种‘活动分子’的道德。”〔38〕从弗莱彻尔的这一概述中不难看出,他的境遇伦理学实质上是一种人格主义、相对主义、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综合原理,但它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拼盘,而毋宁是有其特殊目的和立意的新道德观念系统。这一系统的中心坐标或价值导向是个人人格,价值思考方式是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行为方式则是以道德决断(选择、决定)为主题的道德行为主义,而它所指向的理论目标则是一种反先验原则的经验主义伦理学。所以,弗莱彻尔在顺便谈到良心概念时,还特别强调“良心”的词性应当是动词性的,而非传统伦理所以为的那样只是一种名词性概念。良心实质是人的“道德觉悟”,表示着人的一种道德作用,它“不过是指我们创造性地、建设性地、恰当地做决定的意图”〔39〕。所以,良心不单是行为的“检察官”,也是且更重要的是人们做道德决定(行动)的指导者。这种“良心”释义是上述实用原理的具体贯彻。


17.2.4 非准则的准则:境遇伦理学的基本命题


依据上述实用原理,弗莱彻尔制定出境遇伦理学的六个基本命题,组成其伦理学的行为准则系统。


命题一:“爱是唯一的永恒善”。其意曰:“只有一样‘东西’是内在善的,这就是爱,此外无他。”〔40〕


这一命题是陈述道德价值本性的。弗莱彻尔认为,“一切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价值’”〔41〕。围绕着价值这一主题产生了各种道德问题,也造成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中世纪唯实与唯名之争实际上是一场价值之争,前者认为,凡上帝所赞成的即为善,而后者则认为,凡符合上帝(爱)之需要和目的者才为善。境遇伦理学的观点是唯名论的。它主张,唯一具有内在性质的价值只有爱。因为只有以上帝之爱为目的,才能真正导向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原则为中心的道德价值观。马丁·布伯说:“价值永远是对于人的价值,而不是对于什么绝对的独立存在物的价值”,这就是境遇伦理学所主张的。作为一种内在价值,爱只是一种论断、一种形式原则,而不是某种原则存在或价值实体。弗莱彻尔指出,唯有在上帝那里,爱才具有独立存在的实体意义;在人这里,“爱是形式原则,是论断”〔42〕。除爱之外,任何其他价值都是外在的。境遇伦理学反对价值内在论或价值本体论,主张价值外在论。


命题二:“爱是唯一的规范”。其意曰:“基督教决定的主要规范是爱;此外无他。”〔43〕这一命题的基本要求是把一切价值规范都浓缩为爱。爱是唯一的内在价值,也是境遇伦理学的主导规范和唯一原则。境遇伦理学主张以爱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律法。弗莱彻尔仔细考察了《圣经》的有关传记(如摩西十诫等),提出唯有使其他规范服务于爱才有意义。基督教伦理学的本质“不是法典化行为的系统方案”,而是爱的精神。爱是唯一主宰性的基督教伦理规范。“境遇伦理学就是要把一切规则、原则和‘德行’(即一切‘普遍法则’)看作爱的仆从和下属,如果它们忘记自己的地位而有僭越之举,那就立即把它们踢出家门。”〔44〕然而,这里的爱乃上帝之爱。上帝之爱不同于普通的“友谊之爱”和“罗曼蒂克之爱”(性爱)。后两者是“选择性的、排他性的和情感性的”,而上帝之爱则是普遍的、意志的或态度性的。“基督爱的有力原则是意志、意向,它是态度,而不是感情。”〔45〕因而它具有更深刻的价值意义和责任性。


命题三:“爱同公正是一码事”。其意曰:“爱同公正是一码事,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了的爱,仅此而已。”〔46〕如果说命题一表明了爱的价值特性,命题二规定了爱作为唯一主导规范的地位,那么,命题三则规定了爱的实质内容。弗莱彻尔认为,爱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主要表现为爱的公正分配。公正即合理分配的爱。它首先要求人们慎重而富于同情。慎重不是自我中心的爱所要求的那种自我谨慎或小心算计,而是基于世人之爱的同情和积极给予。他说:“爱的恩惠如何在如此众多的受益者中分配?我们每时每刻决不会只有一个邻人。我们又如何热爱公正、如何公正地对待爱?爱和公正的关系究竟如何?如果说爱就是为邻人追求幸福,而公正就是在邻人之间做到公正合理,那么,我们在行动中、在具体境遇中,该如何把两者结合起来?答案是:在基督教道德中,两者合而为一了。……应得的就是爱,只有爱(‘除了爱,我们啥也不欠别人的’)!爱就是公正,公正就是爱。”〔47〕公正即合理分配的爱,是大家对上帝之爱的恩惠的共享。“作为‘人’,我们都是社会中的个人。因此,爱之所及是多方面的、多目标的,而不是单向的;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是多边的,而不是单边的。上帝之爱不是一对一的事。……爱用的是连发机关枪,而不是单发步枪!我们永远处于负有复杂责任的社会中,这就是要给予别人一切应得之物。在这种情况下,爱就不能不具有计算、小心、慎重和分配的属性。爱必须考虑一切方面,做一切能做之事。”〔48〕


爱如何达到这种公正合理?弗莱彻尔认为,这是一个如何把握爱之运作的实践问题,基本的是要把握6个要素,这就是:爱“什么”;“为何”要爱;“何时”去爱;爱得“何如”;爱在“何处”;所爱“何人”。此六要素也是爱之运作戒律。


此外,弗莱彻尔认为,爱不仅与公正同一,也与功利主义相容。上帝之爱要求人们必须“开动脑筋”,特别是在面对或陷入良心困境的时候。良心的困境常常不仅是两难困境,而且也是三难或多难困境。境遇伦理学就是要为人们解除困境,以求得最大价值的实现。所以,“由于爱的伦理学认真寻求一种社会政策,爱就要同功利主义结为一体。它从边沁和穆勒那里接过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战略原则”〔49〕。不过弗莱彻尔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他以“上帝之爱”取代“快乐原则”,把功利主义的“幸福”解释为“按上帝的旨意行事”。但这种改变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的。


最后,弗莱彻尔还特别区分了“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他指出,“公正”(justice)的词根“jus”具有“法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权利”、“标准或理想”等多重含义。所以,它不只限于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和法则,也意味着爱之恩惠的公平分配,具有与爱的普遍多元性相一致的价值内涵。


命题四:“爱不是喜欢”。其意曰:“爱追求世人的利益,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它。”〔50〕如前备述,弗莱彻尔认为爱是一种态度,不是感情用事。爱是关心世人、友好待人,而不是自私自利。所以,爱的第一含义是“善行”。这就要求人们不能把它视作一种情感好恶,不仅要爱可爱者,而且也要爱不可爱者或不喜欢者。基督教的“爱邻人如爱你自己”的箴言指的是爱所有人。故而,这种爱决非感情的冲动,而是一种“力量的奇迹”,它创造出人类普遍之爱的崇高价值。最后,它不同于性爱和友爱,不求回报或补偿,是无条件的、普遍的。所以,它体现了一种真正的上帝与人或人与人的关系要求。如果说,利己主义道德(性爱道德)的座右铭是:“我考虑的一切就是我自己”;互助论道德(友爱道德)的座右铭为:“只要我有所取,我就有所奉献”;那么,境遇伦理学就是一种利他主义的道德(上帝之爱的道德),它的座右铭是:“我要奉献,不要任何回报。”质言之,在弗莱彻尔看来,性爱的本质是情感、是欲望、是剥削,友爱的本质是对等交换,而上帝之爱的本质则是无私奉献。当然,上帝之爱也包括个人的自爱,因为任何个人都是爱之主体,也都是爱之对象(客体)。


命题五:“爱证明手段之正当性”。其意曰:“唯有目的才能证明手段之正当性,此外无他。”〔51〕这一命题主要陈述目的与手段之关系。弗莱彻尔认为,目的与手段是相对的,目的离不开手段,否则就只是空洞的抽象;反过来,手段也离不开目的,离开目的的手段毫无意义。其次,手段的正当与否取决于目的。境遇伦理学认定的最高目的是上帝之爱,行动是否合理或有无价值,最终看它是否能达到这种爱的实现。再则,目的与手段的特性可相对转化。弗莱彻尔写道:“我们不应忘记托马斯·阿奎那的告诫:手段是即将实现的目的,所以我们的手段将成为我们所追求并达成的目的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用的面粉、牛奶和葡萄干成为我们所焙烤的面包的一部分一样。手段是(目的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实现目的的)中性工具。这就要求我们极仔细地挑选手段。手段在道德上不是无关紧要的。”〔52〕以手段之于目的的必要性和两者的相互包含来证明手段的重要,是境遇伦理学相对主义方法的具体运用,也是弗莱彻尔伦理学的特点之一。问题是,他走向了相对主义的极端,故而复次:手段之正当性不独取决于目的之证明,而且最终还取决于境遇之实证。“一切都取决于境遇。”〔53〕弗莱彻尔说:“新道德论——境遇伦理学认为,任何事物的正当与否,均依具体境况而定。这种坦率正直的方法实在是道德领域的革命。”〔54〕究竟该如何权衡分析境遇,以明确真正的目的并采取适当之手段?这就是第五:必须把握判断境遇的四个基本要素,它们是:(1)行为目的,这是最重要的。(2)行为手段或与目的相应之手段。(3)动机或行为背后的动力、需要。(4)可预见之结果(直接的和间接的)。最后,弗莱彻尔认为,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还包括,目的的神圣性同时证明了手段的神圣性。凡有助于达到上帝之爱这一崇高目的之运动或手段同该目的本身一样神圣崇高。行为之善在于其所以为目的之善,同时也在于其所处境遇的恰当证明。某一行动之所以为善,在于它“恰巧”在某特定境遇中实现了与上帝之爱的目的的契合。弗莱彻尔的结论是:“行为之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境遇。”〔55〕同样,“爱的方法是根据特殊情境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什么律法和普遍原则。它不鼓吹漂亮的命题,而是提出具体问题、境遇问题”〔56〕。这就是以上帝之爱的目的证明一切手段(行为)之正当性的根本含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