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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基于“作为公平之正义”命题所建立的关于原初状况下以“确保达到正义原则所必需的基本善的前提”为目的的正义原则理论,还只是一种“善的弱理论”或“不充分理论”(the thin theory of good),它对于人们在原初状况中合理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说是必要的,但对于解释作为公平之正义的理论稳定性基础和人们道德价值之内在性来说却是不充分的。要满足后一种要求,必须建立一种更充分圆满的善理论,即“善的充分理论”或“强理论”(the full theory of good),这种充分的善理论以证明作为合理性的善及其与正义原则的关系为基本目的,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寻找到合理的道德基础。〔258〕


依罗尔斯所见,围绕着“作为合理性的善”这一命题的充分的善理论是这样逐步展开的:首先,它需要解释“善”这一概念所内蕴的道德意义和功利意义,以期为证明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的一致性确立严格的定义基础。“good”一词有两种基本的含义:一指“好处”、“利益”等实质性的价值对象;一指“善”、“好”等属性或价值性质。准确地定义这一概念,是为了探讨并认清以社会利益之正义分配为目标的合理性如何过渡到并趋同于以善为目的的道德价值合理性的,亦即探讨“good”一词的正当合理性意义与价值意义的沟通和统一。罗尔斯将这种善的定义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当且仅当A(在一种比平均标准或标准x更高的程度上)具有这样一些属性时,A才是一种善x,这些属性是人们在一种x中所要求的,是人们在使用x时所给定的,或者是为人们所期望付诸行动的诸如此类的属性(无论何种恰当的附加规定都可包含在内);(2)当且仅当A具有这样一些属性时, A对于K〔259〕才是一种善x,这些属性是为K在一种x中所合理要求的,是K的环境、能力和生活计划(他的目的系统)所给定的。因此是考虑到他想使x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因素所具有的属性;(3)与(2)相同,但得补充一个条件,即K的生活计划或该计划与目前状况相关的部分本身是合理的。在生活计划中,合理性意味着仍有待决定……”〔260〕简释一下,(1)指目的性善,(2)指手段性善,(3)则是手段善本身的时间境况限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为善或具有善性质。按照这一阶段性定义,“good”一词的价值意义涵盖了主体(人)与客体(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其实质是以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来衡量某物或某行为的正当与善。因此,罗尔斯把某物或某行为(用A表示)具备善x性质的充分条件规定为人(用K表示)根据其环境、能力和生活计划(目的系统)而对x的需要之合理性。其中,人的生活计划尤其需要,它本身决定着人的需要是否合理。


所以,“作为合理性的善”理论的进一步展开便是对人的生活计划之合理性的说明。罗尔斯指出,合理的生活计划意指着人生的目的系统,它应该具备两个基本特征:(1)与合理选择的原则一致;(2)建立在审慎的合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基础之上。在他看来,合理选择的原则主要有三条:首先是有效手段的原则。“这一原则主张,我们应采用以最佳方式来实现目的的选择,如果目标既定,一个人就应以最少损耗的手段(无论是什么手段)来达到该目标;或者,如果手段既定,一个人就应在最充分可能的范围内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合理选择的“最自然的标准”〔261〕。第二是“包容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罗尔斯吸收了美国现代新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培里的有关理论,将此原则解释为:“例如一个(短期的)计划实施可以在实现另一个计划所达到的所有目标之外,还能实现更多更远的目标,那么,它就比另一个计划更为有效。”〔262〕第三是“较大可能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greater likelihood),即“假设可以由两个计划实现的诸目的是大致相同的,那么,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某些目的由一个计划比由另一个计划实现的机会更大,而同时,后一计划实现其他目的的可能也不比第一个计划实现它们的可能更小”〔263〕,则应选择更有可能实现目的的计划。


如果说,合理选择是根据人们的一般需求、环境、能力和条件来决定生活计划的话,那么,审慎合理性则是人们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兴趣来做出这种选择。与这种审慎合理性相关的是“亚里士多德原则”。该原则认为,“若其他条件相同,人类均以实践他们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天赋的或由教养而获得的能力)为快乐之享受,而这种快乐享受又使这种实现的能力不断提高,或使其更为复杂丰富”〔264〕。亚里士多德原则表明了人类追求自我完善的基本事实,是传统“完善论”伦理的典型。但它也说明了人类“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与其合理生活计划密切相联的心理事实。〔265〕


合理选择与审慎合理性构成了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基本条件,同时也引导我们深入到个体善生活的重要领域。作为个人的基本善,合理生活计划是最重要的、基础性的,但不是最高的。最高的个人之基本善是人的自尊(self-esteem)或自珍(self-regard)。罗尔斯说:“也许最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之善……我们可以把自尊(或自珍)定义为两个方面:首先……自尊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感,他对善之概念的可靠的确信,他对其生活计划的可靠确信,即确信它是值得实现的。其次,自尊意味着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在此范围内,它是属于人的力量范围内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实现其范围内的能力。”〔266〕自尊即是人对自我的价值感和自我实现能力的确信。按罗尔斯的见解,要实现这一最高的基本善如同实现社会正义的善一样,需要其合宜的环境,实现这种自尊之善的环境包括两个方面:“(1)拥有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尤其是一个能满足亚里士多德原则的计划;(2)感到我们的人格和行为受到同样为人尊敬的他人及他们共享的那些社会团体的赞赏和肯定。”〔267〕这实际上说明了人的自尊之善的实现,需要主客或内外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主体内在的自我实现动机和追求;另一方面是客观外在的社会条件即社会交往中的互相尊重、合作和肯定。自尊所需的种种环境说明,人的价值感不仅是自我的也是社会的。亚里士多德原则所表明的不仅是个人自我的完善追求,而且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合作。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在根本上乃是“政治的动物”、“社会的动物”。所以,在具体解析自尊情感的表现方式时,罗尔斯特别分析了“悔恨”和“羞耻”所内蕴的不同情感意义,及其所反映出的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密合性。他指出,悔恨是由善的缺乏或丧失所引起的“一般情感”;“羞耻”是由各种对自尊这一特殊善的打击所引起的道德情感。两者都是自珍的表现。但羞耻与人的自我人格及其他赖以获得认肯的他人之关系尤为密切,因而常常表现为一种“道德情感”。


从“合理的生活计划”到“自尊之善”,罗尔斯着重论述了个人道德善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为了给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寻求主体道德基础。因此,在完成个人善的基本内容后,他便综合性地比较了“正义概念”与“善概念”之间的异同,以期使两者沟通并统一起来。


罗尔斯认为,正义与善是解释道德价值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一种伦理学说的结构依赖于它如何将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并如何规定它们的差异”〔268〕。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是任何伦理学都必须要做的工作,但联系的方式及对两者的差异的规定却各有不同,因而出现各种不同的伦理学说。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论伦理学与以目的论为特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在这一点上堪称典型。罗尔斯通过对正义与善两概念的三点比照,揭示了它们的区别和对立。首先,正义原则即一般意义上的正当原则,是人们处于原初状况下所选择的原则,而善的原则却不是被选择的。因此,两者虽然都以理性为基础,但前者的理性基础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无利益偏涉的理性”,而后者则是人的自尊与价值;前者是片面的、初级的、不充分的,后者是全面的、充分的。这种区别恰恰是构成两者不同善理论的基本原因。其次,善的概念所表达的是个人特殊的价值原则要求,善的概念因人而异,复杂多样。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由此产生了善概念的特殊多样性。对于一个秩序良好的合理的社会来说,这种个人善概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本身就是一种善。正义概念却恰恰相反,它基于人们的共同选择和一致认同,因之具有共同一致性和稳定性。诚如正义观念的形式制约所表明的,正义观念在形式上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五个特征。〔269〕所以,它不允许多样和分歧。最后,正义原则的选择和应用是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的,人们尚缺乏对自身特殊利益和各种社会环境、条件的充分知识,这种“原初状况”下的“无知之幕”确保了正义原则的公正和一致。但对于善的概念来说,情形则大相径庭。人们对自身善的估价依赖于他对各种事实——生活环境、能力、兴趣、需要、条件等等——的充分认识,要求有对合理生活计划的严格选择和审慎合理性考虑。总之,正义概念的初级性、共同一致性和普遍性与善概念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的对比特征,构成了两者的基本差异,也反映出契约伦理观与功利伦理观的基本分野。


罗尔斯论证正义原则之道德基础的最后一个步骤是探讨建立正义稳定性的道德心理基础,亦即人的正义感发生和形成的主体心理过程。为此,罗尔斯集中阐述了两个问题:人类一般道德情感发生学;正义感的形成及其道德意义。


关于道德情感的发生,罗尔斯批判性地考察了两种传统理论:“一种是从经验主义学说中历史地发生而来的”,其理论原型是休谟的经验主义哲学和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其最新形式是“社会学习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的观点,人天性缺乏善感而多存恶欲,只有通过后天的社会学习和教育,才能培养其道德情感。另一种理论是心理发生学,特别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它认为,人的道德情感(如道德认同感)形成于人的早期生活,特别是通过对父母长辈的“道德学习”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与这种道德学习论观点相对立的是“从卢梭、康德,乃至密尔等人的理性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理性的道德学习论,皮亚杰的发生学即是其最新的表现形式。它认为,“人的道德意识是人天赋理性和情感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270〕。罗尔斯把前两种传统理论统归为道德情感的培养学说,把由理性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学说称为道德学习论,并综合了这两类学说的含义特点,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心理学。一方面,他承认人的道德意识和情感的培养确需某些外在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教育是其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把道德感视为外部强加的结果,认为它只能是人自身属性(理性)在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逐步生长起来的。这一生长过程分为三个道德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