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是“权威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权威道德的“原始形式”是“儿童道德”。在一个组织良好的家庭里,父母对孩子的爱和关怀是首先的,这种爱使孩子逐步从信任、服从父母发展到爱父母,形成互爱,从而使孩子逐步形成他们的自尊和人格意识,形成服从、谦逊和忠诚的品德。
第二阶段是社团道德(the morality of association),它包括超家庭以外的各种联合群体、直至国家共同体的各种广泛合法社团的道德发展。“如果说,儿童的权威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标准的集合所构成的话,那么,社团道德的内容则是由那些适合于个体在他所属的各种不同社团中的角色之道德标准所给定的。这些标准包括常识性的道德规则及其使它们适合于个人特殊状况所要求的调整规则。”〔271〕这是罗尔斯对社团道德与权威道德之实质差别的阐述。他认为,社团道德是人们体智发展到独立生活时在社会合作团体及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它要求人们在社交和社会生活(如师生关系、邻里关系、健康的社交游戏、同事关系和工作等等)中学会用多种观点来观察、认识、理解自己和他人,推己及人,关心公益,尊重社会交往的各种道德规则。
第三阶段是“原则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由于社交团体生活的条件和经验,使人们从合作交往的道德情感体验和理解中,进一步获得了对更高普遍道德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于是,人们便有了“一种正义原则的理解”,就“发展了一种对许多特殊个体和共同体的依恋感(attachment)。进而,他便倾向于遵循那些在他的各种地位中都适合于他并由社会的赞同与非议所建立起来的各种道德标准”〔272〕。这就是原则道德。如果说,儿童的权威道德内容包括了爱、信任、服从和忠诚,社团道德包括了公正、忠诚、信任、平等和正直等社会交往道德规则的话,那么,原则道德则是将这些内容进一步以最高形式加以升华,达到人类道德表达的最高境界。它不再拘泥于特殊环境下形成的情感观念或规则,而是追求一种共同普遍的道德感和政治原则。由此,对父母儿女的爱进一步升华为人类理想的普遍之爱,对同事朋友和交往伙伴的诚实、正直和平等,被擢升到对人类正义原则的崇高追求层次;而简单的服从和认同则发展为一种自觉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所以,罗尔斯把对人类的爱、对正义原则的执著和对自我的自觉约束称之为原则道德的基本特征。他又说:“原则道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与正当感和正义感相应;另一种与人类之爱和自制(self-command)相应。……后者是额外的,而前者则不然。”〔273〕
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也就人类共同正义感的形成过程。正义感是人类共同而持久的道德倾向。一俟道德发展进入原则道德阶段,我们就触及共同感的形成问题。这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最后探讨的。道德原则究竟是如何进入人们的情感之中的呢?罗尔斯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先必须弄清楚道德原则的性质。他指出,第一,道德原则不是空洞的抽象,它是有实质内容的普遍形式。因为“它们是有理性的人们为调节相互竞争的要求而选择的,所以,它们规定了发展人们利益的一致性方式”。第二,人们的正义感与人类之爱密切相联,缺少人类之爱,道德原则不可能得到人们的共同遵守,正义感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第三,道德原则或正义感的形成是人类存在本性的表现。按照康德的解释:“按正义原则行动,表现了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之本性。”因为这样做不仅符合人们的善目的,而且本身就属于他们的善。〔274〕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共同的正义感一般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其一是引导人们接受那些适合于他们并能使他们从中得益的那些正义制度,从而使他们自觉维护这种制度。其二,正义感不仅促使人们产生为建立正义制度而工作的愿望,而且也使他们在社会制度需要改革时积极参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期追求更大的共同善。这种改革参与并不是为了反对正义制度,而是为了正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对道德情感的发展三阶段和共同正义感形成的系统阐述,罗尔斯总结出自己独特的道德心理学法则系统,它与道德发展三阶段相应,包括三条基本法则(或规律)。我们不妨摘述如次:
第一法则:假定家庭制度是正义的,且父母爱孩子并明显地通过对孩子的善的关心表现出他们的爱,那么,孩子通过不断认识父母对他们的爱,就会渐渐地爱自己的父母。
第二法则:假定一个人通过获得与第一法则相符的依恋情感而实现了他的同类感情的能力,且假定一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并为所有的人们公开承认是正义的,那么,随着他人明确地打算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并实践其职位理想,这个人也会发展他与他人的友好情感联系和在社团中对他人的信任之联系。
第三法则:假定一个人通过形成与前两条法则相符的依恋感而实现了他的同类情感的能力,而且假定某一社会的制度是正义的且为所有的人公认,那么,随着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益者,他就获得了相应的正义感。〔275〕
显然,按照罗尔斯所总结的上述三条法则,人类正义感的获得必须具备这样几个基本前提:第一,人类道德情感的正常发展;第二,社会制度或安排的正义性质;第三,人们在社会正义环境中对自身职责与义务的忠实践行;第四,人们在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对正义原则的进一步地共同认可和践履。为了具备这些前提,罗尔斯还特别在论证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正当与善)的一致性的同时,吸收了大量康德伦理学的理论成分,反驳了一些人把正义原则关于平等优先和现代平等主张思想混同于社会忌妒心理或认为它们没有超脱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论调。他认为,正义原则之所以可能获得人们的共同认可,并不是我们的强制性设想,也不是人的主观情绪反应。依据康德的理论,在正义论中,自律与客观性是统一的。一方面,人们在理性的基础上选择了正义原则作为其社会生活和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这种选择的合理性在于它本身符合人的存在本性和发展理想。另一方面,一俟人们合理选择并认同了正义的原则,它本身便具有了客观普遍性和约束力,而不容任何损害它或正义制度的行为发生。
诚然,以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强调自由平等的绝对优先,但这并不是一种社会妒忌心理的反映,现代平等运动也不是如此。正义原则所强调的自由平等,决不是指物质收入份额的平均,而且根本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罗尔斯指出,在现时代,一些人已经意识到并实际上已经把平等分为两种:一是“善物之分配”的平等;二是“应用于自尊的平等”。前者为正义第二原则所包含,后者为正义第一原则所规定。在正义论中,后者才是“根本性的”〔276〕。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公开认肯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277〕。所以,能够真正享有自尊、自由和平等权利并能自觉认同和践履正义原则的,只能是有道德的人。〔278〕这就是为什么说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正义感与道德感相辅相成的缘由之一。
关于正义原则的个人主义特征问题,罗尔斯并不否认“作为公平之正义”在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优先问题对个人价值的偏重,但他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有助于我们理解和选择社会的共同善,它为我们评价现存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为我们“理解共同体价值和选择实现这些价值的社会安排提供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框架”〔279〕。如果说,一种成功的伦理学说在于它能够较好地使正当与善这两个基本道德概念达到一致或统一,那么,正义论所强调的恰恰是把这种一致或统一的程度归诸秩序良好的社会所能获得的共同善的程度,因而不能把它混同于个人主义的道德哲学。况且,它从亚里士多德原则的引鉴中,已经强调指出了人类社会交往(sociality)的重要性和相互性。
20.2.6 简短评价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个非常庞大而缜密的理论体系。与其思想内容所表现出来的古典复归倾向相联系,罗尔斯在理论形式的追求上也表现出一种古典风格。他曾以“反思平衡”来表达其研究方法的特殊追求,而实际上他精心构筑起来的正义论道德哲学系统,也颇具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般逻辑特征,甚至带有明显的康德主义色彩。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综合性的,也是分析性的。从一种完整理论前提的预设出发,以一种理想的预期而告终结,前后呼应,始为一体。“原初状况”的假设是其全部理论的逻辑起点,而追求正义原则和善理论的最终统一是其理论逻辑发展的归宿。尽管整个理论的中介推理十分复杂,但这一宏观格式却是十分明显的。同样,罗尔斯的逻辑分析和演绎并不是现代元伦理学式的,它绝不拘泥于纯概念逻辑的形式分析,而是立足于经验事实的基础,以其理论框架去透视、解析社会政治伦理的实际经验,以求得实际可操作性的应用和检验。我们看到,从正义原则的确立和确证,到正义原则的实际操作程序和具体运作过程的探讨,无不反映出罗尔斯这一良苦动机:以理论原则规范实践,以实践反证理论原则,充分显示出罗尔斯正义论体系的分析综合性特点,使之既区别于现代西方伦理学的总体学术倾向,又超越于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般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开创了一种兼融古今、贯通“理”“气”、融会体用的新风尚。
从内容上看,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他力图用康德式的方法来论证近代契约主义政治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并使两者达到一种新的综合。无疑,罗尔斯创立正义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以此取代功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学,但这种取代与其说是一种否定性的理论革命,不如说是一种创造性的重构。事实表明,罗尔斯既批判了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批判了直觉主义的道义论;既建立了一种以“作为公平之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正义原则义务论,又确认了这一义务论与建立在“作为合理性的善”这一基本原理之上的目的论伦理学的一致和统一。所以,我们有理由断定,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并不是纯义务论的,而是义务论与目的论的选择性综合,其主旨是义务论的、原则理想式的,而其内容表达又是目的论的、现实实践性的。无怪乎一些西方伦理学家把罗尔斯视为当代的康德,而另一些学者却把他归于当代“规则功利主义”之列。
罗尔斯正义论所表现出来的综合性特点还体现在其内容的包容性上。严格地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政治道德哲学,它的构成风格基本上是洛克—卢梭式的,更早一些甚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不仅突出地反映在罗尔斯明确地把自己归类于契约论者的行列之中,坚持以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基本结构这—视角点,来解析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现象,而且也表现在他始终认为,人类的道德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缺乏基本的社会正义(正义的环境、正义的基本结构或制度、正义的程序和正义的原则系统),人类的道德问题就无从获得最基本的解释。但是,罗尔斯并不是一个纯正的洛克式或卢梭式信徒,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我们甚至更强烈地感到他身上所散发的康德式理论气息。他沿袭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思路,并以此预设了“原初状况”这一基本理论前提,但他的设置方式却是康德主义的。“原初状况”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人们的“原初理性选择”,这一特征保证了人们最终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想性和合理性。他关于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和对理想人性的分析更为明显地反映了对康德理论的偏爱,更不用说其论证正义两原则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康德式倾向了。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既是洛克式的,也是卢梭式的,亦是康德式的。或者毋宁说,它是一种近代经验主义(洛克)、理想主义(卢梭)和理性主义(康德)之政治伦理学的全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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