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娱乐
首 页
购买会员
联系网站
会员中心
20.2 罗尔斯的正义论


如果说上述分析为我们把握罗尔斯正义论伦理的特性提供了一种宏观视境,那么,从这一视境去透视其理论的微观内容就有了进一步准确评价其理论得失的宏观凭借。


应当承认,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西方规范型伦理学发展的当代高峰,这不仅在许多理论观点上把西方传统规范伦理学(特别是政治伦理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实践应用上具有较大的合理性,甚至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不少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如前所述,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是西方“社会型规范伦理”的当代典型范例之一。社会型规范伦理既具有规范伦理学的一般特点,也具有其特有品格。它遵循从普遍原则(系统)出发来构造伦理学体系的一般规范伦理学的建构规律,但偏重于从社会宏观方面来建立其普遍原则系统,而不是从一般概念论证或个人本性等方面来预设。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的基本特征之一。罗尔斯对传统社会型规范伦理学的特殊贡献或新发展表现在:(1)他创造性地改造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理论原则,使之更趋合理和充分。如关于“自然状态”的传统解释模式,关于原初选择的理性基础(“无利益偏涉的理性”)等。(2)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解释不是一次性地假定或论证,而是多层次地反复性论证,从其正义论的“最初表达”与“详细表述”的多环节推导中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一方面是由于罗尔斯在方法论上综合了传统经验论和理性主义的长处,力求保证原则论证程序的充分完备和合理严格。另一方面,也由于他把强烈的理想主义精神和现实主义态度较好地统一起来,既重视原则的制定和论证,更重视原则的应用和操作。后者或许得益于罗尔斯本人所具有的美国哲学文化素质。这使他的规范伦理学大大超过了近代古典的社会政治伦理学传统。(3)罗尔斯充分吸收了包括现代经济学(如“福利经济学”)、政治学(“新自由主义”)、社会学、哲学(分析哲学等)和心理学(精神分析、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分析等)在内的现代各种哲学社会科学新成果,使其正义理论更加丰富、充实和严密,也更富于跨学科特征和现代前沿理论色彩。


因此,罗尔斯提出的一些见解不仅较为严格,而且也较有现实合理性。例如,在关于分配正义和差异原则的见解中,罗尔斯提出了在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自由平等)的前提下,力求兼顾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甚至主张以处于社会最低贫困线的人的经济状况为分配原则的参照起点。这一见解虽然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而提出来的,但却反映了罗尔斯正义原则所包含的社会合理性因素。而且,他还以此论证了社会共同善分配的公正合理性,主张保证社会机会均等和地位(职业)选择的公开性、普遍性。这些主张固然有它们特殊的时代文化内涵,但对于我们认识和调节现代商品经济条件的各种利益关系或价值关系也不无意义。


此外,罗尔斯既反对以人的天赋因素(才能、门第出身等等)作为分配标准的自然主义,也反对以人的“道德应得”或“内在价值特性”作为分配准则的理想主义,主张尽可能缩小社会分配的差异或将其限制在“可容忍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显然是罗尔斯基于对社会贫富差异的界限与社会秩序的公正稳定之密切关系的深刻洞见而得出的经验性总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洞见揭示了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普遍规律。历史事实证明,分配不公、贫富过于悬殊,往往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也从正反两个方面验证了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定,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福利经济政策和有限国有化经济措施,其动机之一也在于此。可以说,罗尔斯的上述见解正是基于历史经验的严肃反省而总结出来的理论成果。


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成果在根本上仍然只是历史的、有限的,它在根本上仍然没有超出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质上只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当代改造,它的核心仍然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一传统价值观。从他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释中,我们不仅已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而且我们还注意到,在罗尔斯这里,个人的自由平等仍然是第一的,博爱只具有从属或引申的含义。在他看来,正如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机会均等”的要求优先于“效率”和“差异”原则一样,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之于其社会义务也具有优先性意味。这就明显地反映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是全面的和普遍的。差异的缩小和公平的实施不是基于社会普遍意志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所规定的一种策略性手段。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论伦理学带有某种理想的平均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的色彩。尽管他强调差异原则只是从属性的,且正义分配的主张也极为有限,但罗尔斯却在有限的范围内为人们提出了一种理想而又可求的平等分配原则。他努力寻求一种既能确保个人平等自由,又尽可能减少差别和贫富悬殊的政治道德途径。这种图式也许在某些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够获得相对范围内的现实性,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内含的矛盾仍难以解决:个人的绝对自由与完全平等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相反,个人的绝对自由不仅会破坏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且也会造成实际不平等的扩大。这是政治学和伦理学中一个永恒的悖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正如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一样,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和平等。人类的自由平等是相对的、历史的,它实现的条件、主体和程度决定了这一点。罗尔斯正义论的合理性在于他看到了社会政治制度(“基本结构”)和经济基础(利益分配)与人们正义生活和自由平等的客观联系,并对这些因素予以了足够的重视。而它的不足则在于他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在于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和经济基础)有保留的不彻底性认识。他认为,实现社会正义和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条件,不是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基本结构(私有制),而是实现充分的“自由经济”,甚至认为,自由经济乃至他的社会正义理论不仅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而且也适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这就在根本上抹煞了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建立社会公正的决定性制约作用,混淆了不同性质的社会条件下,正义原则的不同性质,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因而,他所追求的平等正义最多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平均主义设想,而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


最后,罗尔斯的正义论诚如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还只是一种不完善的政治道德理论。历史地看,这种理论适应了西方特别是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发展的社会需要,填补了因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过时而造成的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的历史空白,确乎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它并没有完全摆脱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甚至在许多方面常常不自觉地退回到功利主义传统之中。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立志要建立一种足以取代功利主义的新理论模式,但实际上,他对正义原则(特别是分配正义)的解释,又不时流露出一种功利主义倾向。例如,他对社会总体善的分析,仅仅限于如何分配这一最终结果,带有明显的价值目的论和功利论色彩,以至于稍后的另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批评他只关注结果的分配,而不注意结果的由来,因之其正义论也是一种非历史的“目的—状态”原则(详见本书20.3)。这一批评不仅揭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局限,而且也预示着它将要受到新的理论挑战。




〔204〕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英文版,Ⅷ页,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中译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05〕 同上书,565页。


〔206〕 参见上书,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


〔207〕 同上书,23页。


〔208〕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19页。


〔209〕 同上书,47页。


〔210〕 详见上书,25~27页。


〔211〕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1页。


〔212〕〔213〕 同上书,50页。


〔214〕 同上书,1~2页。


〔215〕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2页。


〔216〕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还使用了“原始状态”(the primitive state)、“原初境况”(the original situation)等好几个类似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与“原初状况”的含义相当或相同,基本上是对近代社会契约论者的“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概念的变用,形式相当,内容解释有所不同。


〔217〕 详见[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10、131页。


〔218〕 罗尔斯运用决策与环境之关系表列(详见《正义论》,147页)和“囚犯的两难”(prisoner's dilemma)(详见《正义论》,260页脚注②)对此做了形象具体的解释,限于篇幅,恕不引述。


〔219〕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138~139页。


〔220〕 赵敦华博士用中国俗语将其表述为“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颇为贴切。参见赵敦华著:《劳斯的〈正义论〉解说》,53页。


〔221〕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56页。


〔222〕〔223〕 同上书,57页。


〔224〕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57页。


〔225〕 同上书,60页。


〔226〕 同上书,58页。


〔227〕 同上书,57页。


〔228〕 [美]J. 罗尔斯著:《正义论》,61页。


〔229〕 “效率原则”由法国政治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在1909年首次提出。这一原则的基本主张是:如果群体的任何变动使构成它的一部分个体的状况发生改善,而另一部分个体的状况却相应恶化,则这一群体的活动便是缺乏效率的。只有在群体内部的个体状况都处于平衡状态,且无人变得更差,它才是有效的。但这一原则同时主张,提高社会成员的经济状况的措施不能基于对现有固定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相反,只有维持现存的分配方式的平衡,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创造更多的财富,以相应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分配份额。也就是说,它要求以增加社会财富的绝对总量来改善各社会成员的所得份额量,而不是通过改变社会财富的相对分配份额比例,来改善社会各成员的经济状况。一些经济学家也把这一原则称之为“最适宜原则”(the principle of optimality)。参见赵敦华著:《劳斯的〈正义论〉解说》,6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