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哲学领域中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理性的两种功能——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划界”,目的是使它们互不侵犯,相安无事,各行其是,各得其所。然而,它们之间的界限固然分明了,两者之间的统一性,甚至整个哲学体系的统一性却成了问题。就此而论,所谓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原则,还需要具体的说明和论证。于是康德写作了《判断力批判》,试图以“判断力”作为中介来解决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问题。
(一)判断力
我们的全部理性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自然概念的领域和自由概念的领域。与此相应,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两大部分。作为一种先天的立法能力,理性的理论理性功能为自然立法,实践理性功能为理性自身立法,它们分别关涉同一个对象的不同方面,因而能够在同一个对象上面具有两种不同的立法而不会相互伤害。但是,由于这两个方面或两个领域界限分明、判然有别,这就在它们之间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我们不能弥合这道鸿沟,那将意味着理性本身是分裂的而不是统一的,整个哲学亦将分裂为毫不相干的两大部分而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在此架起一座“桥梁”,以便使由此及彼的沟通和协调成为可能。
毫无疑问,既然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同属一个理性,它们之间就应该是有联系的,不过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因而它们的统一不能是“同一性”而只能是“综合性”的,亦即一种功能居于统治地位而另一种功能居于从属的地位。我们当然不能让理论理性统治实践理性,那将意味着只有必然的自然法则起作用而自由和道德就肯定不复存在了。反之,由实践理性居于统治地位却是可能的,因为理智世界的自由因在感觉世界中应该得到实现,这样设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乎理性的。然而,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服从于自然之必然的机械因果法则,后者则由目的性的自由因果规律所决定。倘若意志作为理智世界中的自由因在感觉世界中的确能够产生某种必然的结果,理性的目的在自然中的确可能得到实现,那么它们就必须满足一个最基本的条件,这就是自然界的规律性至少与按照自由规律而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相互协调的,换言之,感觉世界或自然界也应该具有“合目的性”。只有这样,从自然领域过渡到自由领域,自由的目的在自然之中得到实现,才是可能的。因此,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应该有一个连接两者的中间环节,这个“中介”虽然自身没有独立的立法领域,但是它的先天原理却是使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与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协调一致、相互过渡的“调整性法则”,这个中间环节就是“判断力”。
无论是思想还是认识,其表达方式都离不开判断,而判断之为判断总与特殊和普遍之间的关系有关,例如“这朵玫瑰花是红的”,“张三是人”等等,其中“玫瑰花”和“张三”是特殊,“红”和“人”则是普遍。所谓“判断力”就是把特殊包含在普遍之下进行思想的能力。判断力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的判断力”,一类是“反思的判断力”。当普遍法则是给定的时候,将特殊归摄于普遍法则之下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的”,而当特殊的东西是所予的时候,判断力必须在缺乏概念的情况下为自己寻找一个借以判断的规律,它就是“反思的”。“规定的判断力”是将直观杂多归摄在知性所予的自然法则之下的认识能力,它本身没有特定的法则,而是在知性的先验原理之下工作的。但是知性的先验原理毕竟是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则,而自然中的存在却是千差万别,多种多样的,这些无限多样的特殊事物不可能统统由知性的一般法则规定出来,有时涉及某个特殊事物的特殊规律仅仅与这一个事物的一般可能性有关。虽然这些特殊规律只是偶然性的经验的法则,但是既然知性为自然立法,它就要求自然中的所有事物一无例外地服从它的先验法则,否则知性就不可能将一切可能的经验构成一个统一的自然秩序。于是,只有“规定的判断力”就不够了,知性还需要一种为特殊事物寻找特殊法则,谋求从特殊上升到普遍的判断力,而且为了保证无限多样的事物归属于统一的自然秩序,它亦需要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反思这些事物的基础,这种判断力就是“反思的判断力”,这个先验原理就是“合目的性原理”。
反思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原理”使我们能够将自然看做一个无限多样的种类相互递属从低到高进展的目的系统,这可以解决自然与自由之间的沟通问题,不过这个原理只是主观的调整性原理而不是客观的构成性原理。我们在自然之中所能看到的只是严格的机械因果关系,或许永远也无法知道自然本身究竟是不是合目的的体系,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性自身的需要出发将自然看做是合目的的。
在康德哲学中,目的概念首先是实践理性的概念。在自然问题上,他一向反对神学目的论和沃尔夫的外在目的论,主张自然只有一个法则,那就是机械的因果规律。然而早在前批判时期康德就发现,单纯用机械运动规律是无法解释有机界的起源和发展的,直到《判断力批判》他才找到了一种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这就是不同于外在目的论的“内在目的论”。按照康德的规定,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而言,就叫做“目的”;而一物若与诸物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性质相一致,就是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所以,所谓目的就是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之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因而它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凭其内在必然性实现的。当我们以这种内在目的论的方式看待完全服从机械运动规律之外在必然性的自然的时候,就发现了使自然过渡到自由的可能性。
自然的合目的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的合目的性”,一个是“质料的合目的性”,亦即主观的合目的性和客观的合目的性,前者是自然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后者则是自然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因此《判断力批判》相应地分为两大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和“目的论判断力批判”。
(二)美学
“审美判断力批判”研究的是“主观目的性”亦即自然在形式上的合目的性,由此,康德建立了一套美学体系。众所周知,康德不仅在西方哲学史上引起了一场哲学革命,而且在西方美学史上也是开宗立派的大师,作为近代美学最重要的代表,他的美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从他开始美学才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令人感到惊异的是,康德在美学上的贡献似乎与他本人的审美经验无关,而完全是纯粹理论思辨的结果。康德的艺术修养十分贫乏,由于身处边陲,远离当时德国文化艺术的中心,他既不懂音乐,亦不了解当时的文学作品,在其著作中所引用的作品实在品位不高,这一切都与他的后继者们如黑格尔等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际上,康德研究美学问题并不是出于对美学的爱好和关心,而是完全出于其哲学理论的需要。不过也正是因为如此,更使我们禁不住对他在美学上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肃然起敬,这除了用理论之思辨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具有某种相通性来说明而外,实在没有别的解释。
在美学史上,康德是主张美的本质是主观的而且是纯粹形式的这一派的重要代表。对康德来说,审美判断与科学知识的逻辑判断不同,它基于美感而不是认识的概念即范畴。逻辑判断形成与概念范畴对于经验质料的综合统一,离开了对象给予我们的经验质料就不能构成一个逻辑判断,而审美判断所关涉的则是主体对于事物的纯粹形式的把握,与被把握的对象没有直接的关系。换言之,一个事物被称为是美的,并不在于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因为它符合了主体的某种形式,从而引起了主观上愉快的美感。例如杜甫的诗句:“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其实并不是花在流泪,鸟在惊心,而是人在流泪,人在惊心。一方面是事物符合了我们主观的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我们把某种主观上的感受加在了事物之上。当然,审美判断虽与概念无关,但由于其纯粹的形式亦具有某种普遍性。
那么,事物究竟在什么样的主观条件下才是美的呢?与知性之“规定的判断力”的四组范畴相应,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样式四个方面对美感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质”的方面看,美是无利害无功利的。如果一个事物满足了我的功利需要,这个事物与我就有了某种利害关系。而美感则与事物本身无关,当我欣赏一幅水果写生画的时候,我觉得它美,决不会想到这些水果好吃不好吃或者值多少钱。一个审美判断只要夹杂一点儿利害关系就会有所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了。因此美感与感觉快感和道德快感不同,感觉快感和道德快感都是由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美感则不受对象性质的限制,完全是主观形式上的满足,因而是一种“自由的愉快”。其次就“量”而言,美是一种没有概念的普遍性。概念的对象是普遍性,而审美判断则与感觉快感一样以单个具体的事物为对象,所以一切审美判断都是单称判断。但是审美判断又不同于感觉快感而要求普遍的赞同,当我说这朵玫瑰花美的时候,在我的心目中这并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感受,而是期待所有人的普遍赞同。这种普遍性并非来自概念,否则它就是逻辑判断而不是审美判断了,而是源于人人共通的“心意状态”。第三从“关系”上看,美是没有目的的目的性。审美判断与其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功利的关系,因而是没有客观的目的。但是审美对象又的确符合了我们的主观意愿或目的,所以从主观的合目的性来看,它又是有目的的。这就是说,审美判断在内容上是无目的的,而在形式上却是符合目的的。因此美乃是单纯形式上的合目的性——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最后从“样式”上看,美是没有概念的必然性。美的形象与美感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只要我们面对一个美的形象就必然会产生审美的快感。无论是谁,只要他站在黄山之上欣赏那苍茫的云海和奇形怪状的松石,都会感受到它们的美。显然,这种美感的必然性不是从逻辑上分析出来的概念必然性,也不是要求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必然性,而是来自某种“共通感”的形式上的必然性。
康德对美的分析表明,美是纯粹形式的因而是先天的主观合目的性。一个对象既可以是认识的对象,同时也可以是审美的对象。作为认识的对象,事物服从于知性之必然的自然法则,而作为审美的对象,事物对我们来说是美的实际上与事物本身的性质无关,而仅仅是因为它符合了主观的目的性。因此,美感一方面的确是对自然的静观,但是由于它只是出于主观的形式而不受感官对象的限制,所以是一种对自然的无涉功利的自由观照,从而使它成为对于机械性之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与对于实践目的性之自由的自觉之间的中间环节。当然,审美判断归根到底只是主观的合目的性,如果我们试图将自然与自由这两大领域统一起来,仅仅有主观上的合目的性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说明自然不仅在形式上符合主观的形式,而且在“质料”上其自身就具有客观的合目的性,这就构成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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