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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唐前期的军事使职一、唐代军制变迁及其研究


另外我们还看到,州郡司马也有由武官出身者担任的情况。崔湛就是这方面的例证:“陕州桃林府果毅,充两番参谟子将。……超授同州大亭府折冲兼河北节度经略副使,赏绯鱼袋,授上柱国。……南阳公尝欲表公为渔阳守,恳辞荐举……请摄常山郡司马、恒阳军副使。……”[45]御使大夫张南阳,即张守珪。根据李翰的文章,行军司马在隋初已经转变,“隋开皇混一天下,省罢。众军司马之官不专武事,废为州吏员矣”。但唐朝军镇制度的发展,却使得这个职事再次“复活”,并且在节度使的官僚系统中很活跃。


诸曹参军的职务也属于文职,但属于军镇僚佐文职系统中地位相对低下的。对此《开承简墓志》提供了一个较生动的个案:“神龙中,故人朔方军大总管韩公初奏君为随军要籍。公所好者道,所惧者名,持议未行,而军牒三至,迫不得已而从事焉。到军未岁,解褐授丰安军仓曹。公参谋帷幄,兼掌书记,总摄中权,献替惟允。韩公亲之重之,待为益友。旋以功擢授常州司法。公干以从政,威能动物。州将于经野按察江东,特奏公为支使。……”[46]他的历官能够证实这种参军的地位。他在军中立功以后,才晋升为常州司法。根据《旧唐书·地理志》,常州属于上州,司法参军从七品下。在此之前的仓曹参军,虽然也拥有解褐官的身份,但一定低于常州的司法参军。《张休光墓志》也提供了相似的资料:“以良家子调补清夷军仓曹兼本军总管,后以军功,有诏赏绯鱼袋。……短兵既交,摧然陷没。次子上柱国游秦亦以武勇,时隶行军,奋不顾身,抽戈赴敌……万姓于是呼嗟,三军为之饮泪。”[47]由良家子直接当上仓曹参军,也可以从另一个方向证明参军的地位。


军镇的组织系统来源于唐代的行军体制。《唐六典》卷五规定:“凡将帅出征,兵满一万人已上,置长史,司马,仓曹、胄曹、兵曹参军各一人;五千人已上,减司马。”《旧唐书·职官志二》同。这是行军的文职系统。总管、子将、押官等是武职系统。不论是文职还是武职,都是战事差遣,属于临时职事。军镇制度是行军制度固定化的制度,变临时为永久,变战时的临时职务为永久职务,因为多以使为名,这便是使职化。


3.节度使与军使


玄宗时期,不仅完善了已有的军镇体系,更在军镇体系的基础上,完成了节度使制度的建设。《唐会要》卷七八对唐朝诸镇节度使的形成问题很重视,尤其对完成“定额”的过程,进行了列举说明,基本上可以概括节度使形成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表12):


表12 诸镇节度使形成问题一览表(根据《唐会要》)


续前表


续前表


以上表格,根据其他资料,可以补充和修订之处甚多,比如第一条设置朔方节度使的命令,其初始时间就不是开元元年(713)而是九年,《唐会要》此处有误。但通过这个表格想表达的看法只有一个:开元时期,节度使制度完成。诸镇节度使无论开始建设还是定额完成,都不能划出一个统一的时间界限。罗香林先生把节度使(他称之为藩镇)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期:“自唐高宗弘道元年(683)武则天临朝称制,至睿宗景云元年(710),凡二十余年,为藩镇酝酿时期;自景云二年,至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凡二十二年,为藩镇成立时期;自开元二十一年至天宝十四载(755),亦二十年,为边镇日大时期;自肃宗至德元载(756)至哀宗天祐二年(905),凡一百四十九年,为藩镇滥权时期;自后梁开平元年(906),朱温篡唐,至宋太平兴国四年(979),凡七十年,为藩镇递嬗割据时期。”[48]这个划分是比较准确的。


关于节度使的研究已经有许多,而对于节度使与军使的关系,我们并不是没有源头可寻。通常,节度使管辖一个地区的军事事务,同时又兼任一个军镇的军使。这种状况与都督和刺史的关系十分相似。


唐朝的地方首脑主要是刺史,其次是都督。《唐六典》卷三〇笼统叙述地方首脑之职,刺史与都督并无二致。《通典》认为此时的持节是虚名,但在都督的职掌上并没有把都督与刺史等同看待。武德“五年,以洺、荆、并、幽、交五州为大总管府。七年,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总管府为都督府。……太极初,以并、益、荆、扬为四大都督府。开元十七年,加潞州为五焉。其余都督定为上中下等(上都督府五,中都督府十三,下都督府十六)。前后制置,改易不恒,难可备叙”。都督的职掌,“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49]。以《通典》的这个记录与《唐六典》对比,都督、刺史在《唐六典》中的相关职掌是由属官兵曹体现出来的,所谓:“兵曹、司兵参军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兵曹是都督府中的称谓,司兵是州中的称谓。仔细对比,兵马甲仗与兵甲器仗同,城隍与门户管钥近,镇戍与烽候是同样的边防预警机构,前者多掌食粮而后者多出传驿。但是,如果某州属于都督府管州,以上职能应该丧失,因为都督的职掌范围是“掌所管都督诸州”。那么以上的对比,是都督府与一般正州的对比,而在唐朝不归都督府管辖的州毕竟是最大多数的。从职务上看,都督与刺史,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的特殊存在方式,而传世史籍在记录当时制度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只能以多数情况为基准。


唐朝以州刺史为地方行政长官,而刺史所司以地方行政事务为主,与军事事务没有关系。在府兵州,州刺史的军事职能也只是连带性的而不是主体性的。对于这个问题,谷霁光先生在《府兵制考释》一书中早有研究。在爆发地区性战争的时候,州刺史是否带兵出征,并不取决于州刺史的职掌,而是取决于朝廷的命令。


唐朝在最初的征服战争时期,有过一个与战争形势相配合的战争体制,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这个体制回归到和平体制中。在地方制度上,就是从总管制到都督制再到刺史制。但是,由于幅员广大,边州地区就保持了相对独特的体制,一个是都护府体制,一个是边州都督体制,两者也可以合称为边州制度。相比较而言,边州制度体现了边州的特殊环境和特殊需要,明显更具有灵活性。其重要特色就是应付战争,因为羁縻边地少数民族是边州的重要职能。比如,都护的职责就是“掌所统诸蕃慰抚、征讨、斥堠,安辑蕃人及诸赏罚,叙录勋功,总判府事”[50]。《唐六典》对都护职掌的规定也很相近:“都护、副都护之职,掌抚慰诸蕃,辑宁外寇,觇候奸谲,征讨携离。长史、司马贰焉。”[51]


但是,边州制度在唐朝毕竟仍然属于特殊地域的特殊制度,在史籍的记载中,尤其是政书类的文献中,并不给予很明确的位置。对此,我们只有在都督与刺史职能的比较中得到了解。《通典》在记述都督府的制度时,介绍了全国的都督府,如五大都督府以及其他上中下三级都督府等,但对于这个制度,最后使用了“前后制置,改易不恒,难可备叙”这样的语言进行总结。在把都督与刺史进行比较的时候,《通典》认为“各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以下官属,但员数多少与诸州有差,其职事不异”[52],并没有表明都督拥有一定的军事职能。但是,对于都督的职掌,又说“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53]。大约可以这样总结《通典》的意思:都督与刺史是不同的,有军事方面的职能,但在属员上两者却是不异的。


我们在高宗的任命书中,可以看到都督与刺史的差异。以下是通过显庆年间的几份都督、刺史的任命文件而制作的表格(表13):


表13 都督与刺史之差异


续前表


从这个简单的表格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都督与刺史的不同。都督兼任一个刺史之外,再管几个他州的军事事务。而被都督府所管的州,刺史虽然名义上管理该州的诸军事,实际上却没有军事事务可管,唯留其名而已。当然,有的文字并不十分严谨,无论在史书的叙述上,还是在石刻等史料上,经常会有都督与刺史混淆的说法,其中一方面是因为在都督的全称中本来就有“刺史”这个概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某一州究竟是刺史州还是都督州是有变化的,所以并非凡有关文字皆泾渭分明。在本表中,有关乔师望的题目就有不同,按其他惯例,应题为《册乔师望凉州都督文》,而《全唐文》命名有误。都督与刺史的这个区别,当然不是高宗时期特有的,后来的实际情形也大致未变。


从都督与刺史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节度使与军使的影子。回顾军镇的研究,我们也可以获得启发。日本学者重视军镇来源于行军这个问题,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已经成为今天学界的共同认识。但是,军镇的来源并不是军镇的全部,军镇后来还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个发展方向就是与地方行政的结合,可以称作军镇地方化,也可以叫作地方军事化。上文已经说明,州级行政长官与军镇长官的兼职是很普遍的。新出现的军事组织,不管是军镇还是团结兵,都与地方联系密切,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要长期驻扎,不得不考虑后勤保障问题,不得不考虑兵员就近补充等问题,地方化是军镇的必然方向。军镇地方化使军事严重影响了当地的行政,而地方行政也不得不带上浓厚的军事色彩。


就组织方面而言,当军镇与州级政府走近以后,原来的都督则走向节度使。有所不同的是,因为节度使的军事权力更大,控制的地域比一般都督区更广阔,只与原来的大都督区相似。至于节度使的僚属,严耕望先生已经有所研究,但严先生较少涉及起源问题。[54]孙继民先生强调行军统帅的僚属对节度使僚属的影响,有一定道理。[55]本文认为,行军体制与军镇有关,而节度使的僚属直接来源于军镇。


说到军事使职,人们通常会自然联想到节度使,实际上,没有军镇体系的建立和长期存在,节度使是无从谈起的。正是军镇的产生、发展成为从高宗以来不可逆转的势头,才带来了从上到下的一系列军事使职。


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时刻面对现实的环境。关于唐朝军制的演变,周边民族的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一个基本要素。挑战与应战的原理不仅仅表现在战场上,制度的整体性原则往往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结局,而这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并非是第一次。从边境屯兵的分布,我们大致可以看到一个环绕唐朝本土的态势,从西南、西北、正北和东北,而对手主要是来自青藏高原的吐蕃和北方草原的突厥。传世史料中,重视高宗时期在陇右的军事活动,特别是大规模军队的屯驻。吐蕃是一个新兴的势力,由于与中原有相似的守土方式,筑城守边的共同方针选择,使得双方战事的胶着性质长期不能改变。唐朝在西土的屯驻,首先是针对吐蕃的。正是来自吐蕃的挑战,迫使唐朝不得不变更旧制,以保证边境安全。贞观时期已经肃清的突厥问题,在武则天时期重新凸显,武周政权的妥协、退让助长了对方的嚣张气焰。当时的朝廷,虽亦有大动干戈的措施,但防守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在武周时期,我们看到的情形主要是,主动进攻每每失败,但驻地防守却经常奏效。这种经验的获得并不难,推广开来就是严整的边境防备体系的建立。高宗时期的实验,在武周时期得到推广,而玄宗完成了制度化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