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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前期的财政使职一、引言


[55]《唐会要》卷八二《租税上》,1815页。


[56]《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0页。


[57]《上蜀川安危事》,载《陈子昂集》,174—175页。


[58]《上军国利害事》,载《陈子昂集》,186页。


[59]《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


[60]《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560—1561页。


[61]《新唐书》卷一〇五《长孙顺德传》,4024页。


[62]《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63]《新唐书》卷一九七《贾敦颐传》,5622页。


[64]《旧唐书》卷八八《苏瓌传》,2882—2883页。


[65]《魏书》卷七《高祖本纪》,139页。


[66]《北史》卷五五《孙搴传》,1982页。


[67]《隋书》卷二四《食货志》,681页。


[68]《隋书》卷六七《裴蕴传》,1575页。此资料涉及隋朝大索貌阅的具体时间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69]《新唐书》卷一二五《苏瓌传》,4397—4398页。


[70]《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5页。


[71]《全唐文》卷二九。


[72]朱雷:《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503—532页。


[73]吴宗国:《隋唐五代简史》第六章“土地集中和租佃制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184—190页。


[74]《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75]《唐律疏议》,539—540页。


[76]《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1343页。


[77]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146页。


[78]荒川正晴:《唐の州県百姓と過所の発給ー唐代過所·公験文書剳記(1)ー》,载《史観》第百三十七册,4—18页。


[79]柳芳:《食货论》,载《文苑英华》卷七四七,3907—3908页。


[80]《遣十使巡察风俗制》,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4—525页。


[81]《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1页。


[82]《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5页。


[83]同上书,526页。


[84]《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1953页。


[85]铃木俊的论文《关于宇文融的括户》,以及砺波护的论文《关于三司使的成立》。


[86]《置十道劝农判官制》,载《全唐文》卷二五。


[8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九年二月。


[88]《全唐文》卷二二。


[89]《唐代前半期の括戸政策といわゆる楽遷規定》,载《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汲古书院,1995年,649—667页。


[90]铃木俊的论文《关于宇文融的括户》。


[91]《中国の歴史4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131页。而各种教科书中,似乎只有《中国史纲要》写明了这一阶段的存在(人民出版社,1965年,180页)。


[92]《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三,527页。原注为开元十年五月十一日,据《适园丛书》本改正为正月十一日。


[93]《处分朝集使敕》,载《唐大诏令集》卷一三,526页。


[94]《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77页。


[95]《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


[96]赵克尧:《论唐玄宗、宇文融括户》,《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177—183页。再载《汉唐史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285—297页。此文没有使用《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二》的资料。


[9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


[98]《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融传》,4559页。


[99]《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3217页。


[100]《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2页。


[101]《全唐文补编》七册,三秦出版社,2000年,44—45页。


[102]《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


[103]《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3页。


[104]阎守诚、吴宗国:《唐玄宗》,第九节“检括田户”,三秦出版社,1989年,69—76页。


[105]《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2页。


[106]《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总序》,5768页。


[107]《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秋八月。


[108]《全唐文》卷二五,《置十道劝农判官制》。


[109]《资治通鉴》卷二一三,开元十五年春二月。


[110]《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注,382页。


[111]《旧唐书》卷一〇五《王鉷传》,3230页。


[112]《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十二年八月。


[113]《全唐文》卷二九。


[114]《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使命二》,1953页。


[115]《宇文融の括戸の組織構造について》,载《東洋史苑》第34、35合并号,1990年,129—174页。《宇文融の括戸における勧農判官の群像——貴族制社会再編への一視点》,载《東洋史苑》第42、43合并号,1994年,83—120页。山内氏对劝农判官个人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也认为判官起了重要作用。但论文强调贵族社会的旧贵族势力抬头,与本文制度史的考察大不相同。


[116]《隋书》卷六七《裴蕴传》,1575页。


[117]《唐六典》卷三〇,753页。


[118]《通典》卷二四《职官六》,660页。


[119]《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2993页。


[120]《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1671页。


[121]任大煕:《唐玄宗时期的右御史台与诸道按察使》,载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祝贺胡如雷教授七十寿辰·中国古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159—179页。


[122]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80—103页。


[123]《旧唐书》卷一〇五《韦坚传》,3222—3223页。


[124]《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褒宠》、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


[125]《文苑英华》卷七四七,3907页。


[126]《新唐书》卷一四九《第五琦传》,4801页。


[127]《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2116页。


[128]高桥继男:《刘晏の巡院设置について》,《集刊东洋学》28,1972年,1—27页。该文引《新唐书·刘晏传》,安史之乱发生,“诏拜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从事”,然中华书局本没有“从”字,意义大有差异。从事,是属下之称,但若没有“从”字则无此义。况且第五琦始任使,本官为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而刘晏为侍御史,从六品下,高于第五琦之品阶。


[129]《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2117页。


[130]《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4795页。


[131]对于刘晏巡院的研究,高桥继男极有成绩,他不但考证了刘晏的巡院体制,而且对具体的巡院也一一做了考证,只可惜制度的追溯略有不足。《刘晏の巡院设置について》,《集刊東洋學》28,1972年,1—27页。《唐代の地方塩政機構ーとくに塩監(塩院)·巡院等についてー》,《歴史》第四九辑,1976年,28—43页。《唐后半期における巡院と漕運》,《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6辑史学科篇,1982年,53—71页。《唐后半期、度支使·塩鉄転運使系巡院名増補攷》,《東洋大学文学部紀要》第39辑史学科篇,1985年,31—85页。


[132]《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3515页。


[133]《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元年秋七月。


[134]吴丽娱:《中唐后财政官制变革刍议》,《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13—23页;宁欣:《唐朝巡院及其在唐后期监察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6期,19—23页。


[135]《新唐书》卷一四九赞,4806页。


[136]《新唐书》卷一四九《第五琦传》,4801页。


[137]有关宋明制度的情况,本文参考的是朱瑞煕、许大龄诸位先生的文章。参见杨志玖主编:《中国古代官制讲座》,中华书局,1992年。


[138]关尾史郎先生认为在麹氏高昌国(今新疆吐鲁番盆地)时代(501—640)曾存在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制度,但就中国而言,那最多只是局部地区的一时之事。参见《〈高昌延壽元年(六二四)六月勾遠行馬價銭勅符〉をめぐる諸問題(上)》,《東洋史苑》第四十二、四十三合并号,1994年,6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