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娱乐
首 页
购买会员
联系网站
会员中心
第二节 唐前期的财政使职一、引言


2.第二阶段(开元十一年五月至十二年底):判官实地括户


宇文融括户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奏置判官。此前,出使也置判官,但数量有规定,“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95]。而宇文融所奏置判官远超此数,故诸书虽有差异,但皆有记载。《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和《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对这些劝农判官给出了全体名单,现依原顺序列出:


1.慕容琦 华州录事参军 11.徐楚璧  右拾遗


2.王 冰 长安尉    12.徐 锷  安成县尉


3.张 均 太原司录   13.裴 宽  长安县尉


4.宋希玉 太原兵曹   14.岑希逸  万年县尉


5.宋 珣 大理评事   15.边仲寂  同州司法


6.韦利涉 长安主簿   16.班景倩  大理评事


7.韦 洽 汾州录事参军 17.郭庭倩  榆次县尉


8.薛 侃 氾水县尉   18.元将茂  河南府法曹


9.乔梦松 三原县尉   19.刘日贞  洛阳县尉


10.王 诱 大理寺丞             


(以上为第一次奏置)


20.王 焘 长安县尉   25.卢 怡  富平县尉


21.于儒卿 河南县尉   26.库狄履温 咸阳县尉


22.王忠翼 左拾遗    27.贾 晋  渭南县尉


23.何千里 奉天县尉   28.李 登  长安县尉


24.梁 勋 伊阙县尉   29.盛 廙  前大理评事


(以上为第二次奏置)


第一次和第二次据《唐会要》标示。《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载有该名单的第一部分(只少慕容琦一人)。现有争议的是判官奏置的具体时间和人数,如赵克尧先生认为共三次:“即开元九年二月为十人,十一年八月增派九人,十二年六月续增十人,累计二十九人。”[96]其实问题十分简单,《资治通鉴》等记载有略,《册府元龟》已记录了命使的时间是开元十一年(723)五月,而其名单又与《唐会要》《通典》相合,此次派遣十九名是可以确定的。至于十三年二月又增加十名,《资治通鉴》此时的有关记载,与《全唐文》卷二五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相呼应也不是不明确的。当然,说共三次也无不可,按制度规定,宇文融开元九年任使就应该置判官,“比类澄汰”的工作也不是宇文融一人可以胜任的。


劝农判官是一种简称,全称据《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二》应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这是把宇文融的两个使名合并的结果。开元十年,宇文融已兼覆囚使,据《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序》记载为“(开元)十一年以殿中侍御史宇文融勾当租庸地税使”。后者的时间不确,但不会晚于五月。


开元十一年五月,开始向地方派遣第一批劝农判官,“并摄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户,免六年赋调。使者竟为刻急,州县承风劳扰,百姓苦之”[97]。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98],“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99],“分往天下,安辑户口”[100]。虽然对判官的工作评价有非议,但判官分工和责任确实是比较明确的。御史括户这种方式本身就是针对地方的,由于宇文融采取了特别的组织形式,地方的抵制被击破,有的转而追随中央政策,甚至发生了不顾实际的情况。《唐会要》记为“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户者”。反对括户者也指出:“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


在宇文融奏置的第一批判官中有三原县尉乔梦松,这是据《唐会要》的记录。根据新出的《乔梦松墓志铭》,乔梦松确实参加了这次行动,但当时的职务不是县尉而是主簿。墓志中说,因为他在三原县的岗位上成绩卓著,“皇帝称善者久之”。接下去,墓志写道:“惟十一年,上将诘邦,禁量国储,使车煌煌,方行天下。□□□称奥,征赋惟错。敕公摄监察御史,勾剑南租税,仍覆囚使。使终,正除监察御史里行。更一年,除监察御史。更一年,除殿中侍御史。更一年,除侍御史。”开元二十年(732),乔梦松逝世,职务是屯田郎中,享年六十有二。[101]前文所谓十一年,因此可知是开元十一年。乔梦松充当判官,墓志中说出使,不单单是一种溢美之词,因为判官独当一面,这样说也不违背事实。他通过参加括户行动,为后来的官运亨通确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九年之间,官位连升,而此前即五十三岁之前,他的官职不过是从瀛州河间尉到同州冯翊尉再到三原主簿而已。乔梦松自从担任宇文融的判官以后,所任职开始都在御史台的范围之内,并且与宇文融的任职状况很相似,墓志中虽然强调“正除”,相信只是本官,另外应该还有兼任的使职。乔梦松的资料,一方面印证了史籍的记载,判官摄御史衔,另一方面为了解宇文融的使职和宇文融括户的判官问题,提供了重要证据。


正是由于乔梦松等人的努力,宇文融的括户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中央与地方,比起长安三年(703)的括户情况,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前次,使者在地方州县的抵制面前无能为力,而此次地方州县只有围着判官转。皇甫憬在反对性上疏中,还提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说明判官的做法与第一阶段不同,是直接面对逃户的。这与户部侍郎韦珍发觉上报户口有问题而无可奈何的事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开元十一年五月,派出劝农判官。八月,公布新政策:“前令检括逃人,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102]此次,又以免六年赋调和一次性征税的措施作为变成国家编户的奖励和就地入籍的代价。至此,括户政策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完成了多年前李峤所主张的政策。这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也是对现实的一次巨大让步。当然这只是对绝大多数逃户而言,还是有一小部分被遣回原籍。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然后在“年限向满”的时候他又提出新的建议。[103]两州所指不清,或许是京兆、河南两府,反正不是所有逃户都就地入籍。虽然如此,意义也是重大的。逃户离乡背井,与原来土地脱离,或地少人多,或负担过重,多因生活所迫而逃离。这种逃离对于个人生活而言,开始一定艰难,而对社会生产而言则多有益处:一方面缓解了原来地方的人与土地的紧张,另一方面满足了当地对劳力的需求,无论是开发荒地还是成为佃农。阎守诚先生在对比宇文融括户前后两期政策的不同后指出:“玄宗允许逃户就地落籍,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的,因为当时逃户是一支流动的生产大军,他们起到了扩大耕地面积、开发新的经济区的积极作用。”[104]研究者普遍重视开元十一年(723)的括户,与对这新出台的括户政策的肯定是不无关系的。


判官出使至关重要,地方的堡垒被打破,可能还出现了不顾实际的情况。阳翟县尉皇甫憬的上疏,就应是在这个时候。他不但反对括户中出现的极端现象,而且反对括户本身。他认为财政矛盾的解决,主要应该用节流的方法而不该走开源之路,因为当时的财政紧张主要是因为政府支出过多。[105]这种观点在中央有人支持,如张说,但由于玄宗反对,所以没有起到作用。


宇文融继续主持括户,然而他虽然称使但并不出使,这应该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二年六月,宇文融又添新职,即劝农使,而此时他的本官已是兵部员外郎(从六品上)兼侍御史(从六品下)了。此事《资治通鉴》和《全唐文》卷二九的《置劝农使诏》相互印证,时间上应无问题。《资治通鉴》同时记录的“巡行州县,与吏民议赋役”也来自诏书。我们并不清楚宇文融是否巡行州县,因为两个月后宇文融又升新职即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兼诸色安辑户口使。[106]《资治通鉴》此时留下了宇文融巡行州县的文字:“融乘驿周流天下……凡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岁终,增缗钱数百万,悉进入宫,由是有宠。”[107]有宠与否且不论,至此括户告一段落。第二年二月,以皇帝名义发布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也对这一重大事件做了总结,并给宇文融以高度评价:“遂能恤我黎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108]宇文融最后巡行州县,用了半年多时间,而真正的意义是总结。此前,经过劝农判官们的努力,大功已经告成。宇文融此行,如同将军胜利后必亲自献俘一样,其中不乏报功之意。


3.第三阶段(开元十三年之后):巩固成果


判官分行天下,始于开元十一年(723)宇文融任租庸地税使之时。十二年年底虽大功告成,但并没有完全结束。十三年二月初六,据《资治通鉴》和《全唐文》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又追加10名判官,总共计29名劝农判官继续在各地工作。但主要工作已发生变化,《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称:“今逃亡初复,居业未康,循逃户及籍外剩田,犹宜劳徕,理资存抚。其十道劝农判官,三五年内,使就厥功,令有终始。当道覆屯,及须推劾,并以委之,不须广差余使,示专其事不扰于人。”括户已进入巩固成果阶段。由制文看,这一阶段计划还要用数年时间。比起以前监察御史巡察地方的来去匆匆,劝农判官常驻地方的效果不能不大。所谓巩固,依《资治通鉴》的简略记载就是:“以所得客户税钱均充所在常平仓本。又委使司与州县议作劝农社,使贫富相恤,耕耘以时。”善后的意味十分明显。


开元十五年春,有制“诸州逃户,先经劝农使括定按比后复有逃来者,随到准白丁例输当年租庸,有征役者先差”[109]。后来的逃户已没有原来的那样幸运了。此政策的出台,可能与宇文融贬出魏州刺史有关。十六年,宇文融再次回到中央任户部侍郎,十七年九月再度外贬,十一月死于流放之途。在宇文融一再受贬的情况下,他所任诸使职也不会不免除,又不见有人继任,所以各地判官也应随之返回。宇文融括户自然也在这一时期结束。


开元十八年,裴耀卿在所谓“年限向满”的时刻,再次提出对已登记客户的新政策,如宽乡授田等,说明宇文融括户政策至少直接影响到开元十八年。宇文融之后,括户之令还时常而有,但如宇文融主持的有这样规模和成绩的再也见不到了。


五、宇文融括户与财政使职


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据《苏瓌传》的记录是分道进行,所谓“十道使括天下亡户”。此十道使,其组织形态约与十道巡按相似,下属“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110]。诸道括户使各有判官,但诸使之间则分别独立。他们的任务是一致的,也各持有一样的来自中央的命令,但因为互不统属,所以面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政策。宇文融括户依旧采取御史出使的方式,出发点与长安三年(703)一样,但内部的组织状态却进行了重大改革,后来的成绩不能不归功于这个高效率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