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长孺先生讨论这一事件,并推证苏瓌的建议是在长安年间(701—704)。[70]然而此建议的具体时间,最后是由2835号大谷文书确定,即长安三年(703)。
以2835号大谷文书与《苏瓌传》的资料对照,可以了解此次括户的一些基本情况。括户的本意不过是户口核查,这本来就属于地方官的职责。据《唐六典》卷三〇,刺史每年一巡属县,“阅丁口”是内容之一。县令所管户口更具体。一般所谓括户,如武德四年(621)的括户命令,实际上就是令地方政府核查户口。长安三年的括户与此不同,是中央派专使括户,由《苏瓌传》可知,专使以道为单位,同时有十位专使被派往各地。在李峤的建议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个主张,理由是地方官吏的不可信任。从苏瓌的建议中我们又看到了这个政策的失败,所以苏瓌主张再回到原来的轨道上去,依赖地方政府括户而撤销专使。专使主持括户,2835号大谷文书也提供了证明,敦煌县的行止必须要得到专使的批准。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配合,是此次专使括户失败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两份资料皆可证明。敦煌县根本不同意括户,即使专使强令括户,敦煌县不认真配合也是可以想见的。《苏瓌传》中所说的“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廋蔽”,进一步证实这种情况的普遍性。
李峤的建议在长安三年的括户中只实施了一部分,即专使括户。李峤更重要的建议是允许逃户就地入籍,放弃逃户归原籍的迂腐观念。但这一建议并没有被采纳。从2385号大谷文书中我们了解到,括户政策给逃户一部分优惠条件,给复二年,还其土地。这一优惠条件显然没有得到逃户的响应,敦煌县事先已经有所提醒,《苏瓌传》则最终证明。逃户的生活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有许多艰难。唐玄宗在《置劝农使诏》中曾指出逃户的困境:“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损产业,居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资。怀土之思空盈,返本之途莫遂。”[71]此诏是在宇文融括户时宣布的,虽夸大逃户欲归不能的一面,但对逃户生活艰难状态的描述还是比较可信的。敦煌出土的《燕子赋》是件文学作品,生动地表现了客户悲惨而又值得同情的状况。据朱雷先生的考证,这件作品应属于唐前期。[72]既然如此,括户政策已经给了逃户还乡以种种优惠,逃户为何仍不愿还乡?实际上,敦煌县提出了这个问题,而《苏瓌传》的资料又为敦煌县提供了新的证明。逃户多发生在狭乡或赋役负担沉重地区,虽有一时优惠条件,长远来看,返乡对于逃户而言,仍是不利的选择。农民一定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逃亡的,或者负债累累,或者躲避征徭,或者无地少地,总之是无法生存。逃户若归原籍,虽然国家不再追究,并不意味着私人也不追究,生活状况不一定比逃亡更好。不仅如此,逃户归乡,还会产生新的问题。以上文所举《垂拱三年(687)的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为例,如逃人和隆子应国家的括户政策归乡,此田契就应作废,而杨大智的损失按原契应由现田主、前里正史玄政赔偿,史玄政以国家政策作为借口不予执行,杨大智不应白白受损;或者杨大智以现有田契未过期作为理由拒绝还田,和隆子也必不肯罢休。何况杨大智以及和隆子这种情况都不会仅仅是个别的。总之,随着括户政策的执行,一系列新问题接踵而至。这就不能不考虑括户政策本身的问题了。
事实上,中央政府的括户政策,要将逃户全部追回原籍,虽然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却违反了社会经济的现实和规律。农民离乡不离土,虽然逃亡,但并没有与土地脱离,对社会经济不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恰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73]狭乡的土地与人口不成比例,造成劳动力过剩,而同时有的地区却劳动力不足。农民的逃亡,在很大意义上即过剩劳动力脱离户籍与新的土地再结合的过程。这一结合已经完成,所以逃户不愿回归原籍。这一过程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所以这些农民还被称作客户。括户政策,实际上不仅不承认这种劳动力与土地的新结合,而且还要摧毁这一结合,以使问题再回到原来的状态中去。面对中央的这一政策,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或变相抵制,以往的看法多认为是地方官吏由于一己私利的驱动反对中央的妄为,现在看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相对于中央的高高在上,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实际距离更近,所以更可能具有现实主义的立场,默许这种合理而不合法的新情况,甚至对中央的括户政策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地方政府的这种务实做法,在中央的立场看,正是典型的吏治腐败。这样说来,对于地方吏治腐败的指责,应该具体分析,有的所谓腐败,实际上是以非法的形式抗拒陈腐制度的合情、合理、合乎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
按户籍制度,农民的移居并不被禁止,这就是所谓的“乐居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注云: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74]。显然,乐居之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役之轻重为根据的,民众只有选择重役之地的自由而没有选择轻役之地的自由。这是国家的乐居原则而不是民众的乐居原则。不过狭乡、宽乡应该有所不同,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民众也应乐居宽乡。迁移是被有条件允许的,而迁移的过程则必须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民户逃亡,原籍必有登记,若漏记则有关人员要负司法责任,上文所举《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中的有关条款就是证明。与此同时,法律上也禁止其他地方接收逃亡者。《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第467条“容止他界逃亡浮浪”就是这方面的司法规定。[75]确实要迁往宽乡,要申请相关手续,“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76]。日本《养老公式令》第十五条:“凡户居狭乡,有乐迁就宽,不出国境者,于本郡申牒,当国处分。若出国境,申官待报,于闲月郡领送,付领讫,各申官。”仁井田陞先生把这条日本令拟定为唐令,可以参考。[77]迁移的具体手续不清,若以过所为例,其繁复的程度就超出想象,对此可参考荒川正晴先生最近的研究。[78]这个繁复的过程本身就会令民众望而却步。国家为了控制民众而设立种种制度,民众在制度之网中承受各种负担。当负担不堪承受之时,民众中的最大多数——农民开始逃亡。逃亡本来就是为了摆脱负担,所以不可能想象或要求逃亡农民按国家的法律规定去履行迁移手续,从而再次为自己套上枷锁。农民多是在负担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逃亡的,比如身在役中或负债的人,这样的人合法迁移一定更难获准。当合法地取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变得艰难的时候,非法的逃亡便成了不堪重负的农民的必由之路。逃亡成了普遍现象的时候,地方政府也就渐渐容忍、默认、适应甚或利用。
不管是新的自耕农还是佃农,逃户已经与土地实现结合,所以强迫逃户返回原籍是不现实的,但维护现存的法令制度这个原则又不能放弃,于是在旧制度与新现象之间,长安三年(703)武则天的中央政府采取了强迫社会适应旧制度的括户政策。其实,八年以前,李峤已经指出,“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的观念是“不达于通变”的。李峤的现实主义路线——以允许逃户就地入籍的方法把这些脱籍的人口重新纳入政府的赋役体系之中——显然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由于没有获得朝廷的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又向后推迟了许多年。长安三年的括户终于不了了之,政策本身的问题和地方政府的抵制应该是主要原因。虽然如此,御史括户一事在制度史上的意义仍是重大的,因为这成了后来宇文融括户的先声。
四、宇文融括户
唐朝户口危机,是在武则天统治时期被意识到的。而中央的括户行动虽然在千呼万唤之后实施,却显得并不得力,于是上演了失败的长安三年的中央括户。长安三年已经是武则天统治的末期,引人注目的是中央的激烈政治争夺。玄宗上台之初,当务之急是稳定大局。姚崇执政,对武则天以来的政策多有改革,如加强皇权、依法令治国等,但在财政方面并未采取扩大财源措施,最多只是减少开支而已。宋璟继任,亦无改变。可以说直到宇文融提出括户为止,朝廷对地方的政策皆以清静为主。正如柳芳《食货论》所言:“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开唐统,贤臣左右威至在已。姚崇、宋璟、苏颋等皆以骨鲠大臣镇以清静,朝有著定,下无觊觎。四夷来寇,驱之而已;百姓富饶,税之而已。继以张嘉贞、张说守而勿失。”[79]这种政策的渊源可以上溯到武则天时期。武则天在执政以前的“建言十二事”时就提出“以道德化天下”的原则,而整个武则天时期政治斗争以中央为中心展开,并不太多涉及地方。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轻而易举地被地方抵制,其实也说明武则天的中央政府坚定性不足,而根源也许就在于长期以来的清静无为原则。后来宇文融括户遇到强烈反对,与这个传统政策不无关系。
长安三年括户以后,户口脱籍问题没有缓和迹象。神龙二年(706)设十道巡察使监察地方,制书中说道:“贪官傲吏,屡黩于爰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80]景云二年(711)监察御史韩琬上疏说:“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81]开元三年(715)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指出:“夫苛政甚于猛虎,贪人比于蟊贼。顷虽临遣使臣,未能澄正此弊。或刻以害物,或扰以妨农,或背公向私,或全身养望。至使钱谷不入,杼轴其空,捐瘠相仍,流庸莫返。”开元六年的《处分朝集使敕》依然希望地方政府“徭赋必平,浮逃自复”[82]。朝廷能够感受到“钱谷不入”的事实,但地方朝集使的报告却尽是太平赞歌。开元八年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在提出皇帝关心的许多问题之后,又说“悉如卿所对,则朕无忧矣”。朝集使报喜不报忧,朝廷未必相信,因为豫州刺史裴纲事件就在一个月以前刚刚败露,“朝集使豫州刺史裴纲,分典荆豫,为政烦苛,顷岁不登,合议蠲复。部人有数,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御史推按,遽以实闻。虐政弊人,一至于此”[83]。玄宗经常在《处分朝集使敕》中使用“今之牧守,古之诸侯”“与我共理者,其惟良两千石乎”这类希望唤起地方统治者遵纪守法热情的语言,表达了皇帝和朝廷的一厢情愿,地方当局依然故我,逃户等问题依然严重。柳芳在《食货论》一文中继续写道:“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盖汉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是时也,天子方欲因士马之众,贾将帅之勇,高视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惧师旅之不供,流佣之未复。思睹奇画之士以发皇明,盖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款疑谒见,天子前席而见之恨得之晚。言发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数年之中,独立群臣之上。”且不论玄宗对宇文融的重用,就宇文融括户之前的客户状况而言,地方当局所任的角色,既是法令所禁,也是中央不容,尤其是地方控制客户不向中央申报,意味着这种违法已经有了组织化倾向。《新唐书·宇文融传》载:“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对照柳芳所言,对于逃户问题,地方不是不能制而是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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