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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前期的财政使职一、引言


综合此件文书可知,敦煌所在的沙州,确有许多农民逃亡到附近土地较宽的他州。逃户在当地的生活并不太好,但不知为什么就是不愿还乡。沙州农民的逃亡对于他州是有利的,同时也没有影响本乡的农业生产和租税。现在,国家下令括户,并有种种优惠,但逃人若与当地人联合起来,为了在当地住下去,称在当地已有田产而本乡并无土地,强使之归,则会向政府申诉不已,给地方政府的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为此,特向括户使提出报告,请求指示。长安三年(703)是武则天统治的末期,关于户口逃亡问题在中央已经讨论多年,这才出台了御史括户政策,可是面对同一个问题,敦煌县却平静得多。因为此牒文同时还发往河西诸州,说明敦煌县并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很有可能,敦煌县的观点正是地方政府代表性的观点。果真如此的话,括户政策的前景就有几分不妙了。


逃户现象在唐初就有,因而括户命令也就存在过。武德四年(621)九月,“诏括天下户口”;贞观十六年(642)春,“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46]。但这主要是针对隋末战乱中逃亡的户口。且不论遭遇战乱,即使在和平时期,民户逃亡也在所难免。高祖时,“突厥入寇武功,郡县多失户口”[47];贞观十四年(640)唐伐高昌,河西供役之地,户口逃亡严重[48]。这是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局部问题。高宗以后,逃户才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初,永徽中禁卖买土地、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49]


至武则天时,问题进一步严重,不断提出警告。永淳元年(682),太常博士裴守真指出民众情况,“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50]。未言逃户,意也不远。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上表,强调逃户问题严重:“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于时,偷避徭役。”不仅如此,逃户危害极大,“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51]。圣历元年(698),陈子昂上状言蜀地逃户:“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役,不入国用。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52]同年十月,纳言狄仁杰为河北、河朔安抚使,归而上疏,指出:“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53]大约在此前后,又一位凤阁舍人韦嗣立呼吁解决逃户问题:“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54]逃户带来的问题,其严重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如何解决则取决于如何认识。


逃户发生的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从当时的议论中可以归纳出两个最被重视的原因。永淳元年(682),太常博士裴守真指出民众情况,“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从国家政府方面看则“又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这样一来,“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他又列举中央政府的太府、少府、司农和太仆四司,指出:“此数司者,役人有万数,费损无限极,调广人竭,用多献少,奸伪由此而生,黎庶缘斯而苦,此有国之大患也。”[55]“黠吏”所指,应包括中央地方之官吏;“豪强”当然指地主而言。但通篇所言,强调的是:中央政府赋役政策是苦民的主要根源。监察御史韩琬上疏分析逃户产生的原因:“然流离之人,岂爱羁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56]虽然谈及“上下逼促”,但“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一句显然更重要,这也是一种强调国家政策方面因素的观点。


从武则天时起,极其重要的论点与此不同,主张逃户现象是地方官员不负责任和地方吏治腐败造成的。陈子昂在分析蜀中百姓逃亡现象时指出:“蜀川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实缘官人贪暴,不奉国法,典吏游容,因即侵渔。剥夺既深,人不堪命。百姓失业,因即逃亡。凶险之徒,聚为劫贼。今国家若不清官人,虽杀获贼终无益。”[57]在《上军国利害事》一文中,陈子昂专门以“宰牧”为讨论对象,痛言刺史、县令得人的重要性:“臣比在茅为百姓久矣,刺史、县令之化,臣委实知。国之兴衰,莫不在此职。何者?一州得贤明刺史,以至公循吏为政者,则千万家赖其福矣;若得贪暴刺史,以徇私苛虐为政者,则千万家受其祸也。”“臣窃惟刺史、县令之职,实陛下政教之首也。陛下布德泽下明诏将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县令为陛下谨宣之。故得其人,则百姓家见而户闻;不得其人,但委弃有司而挂墙壁尔。”[58]陈子昂的报告是以切身感受为根据的,可信程度比较高。地方官吏的政治素质,直接决定了地方的状况。贪婪残暴的地方官吏置国家法令和皇帝的诏敕于不顾,把不利于自己的诏令隐而不宣,在国家的统一政策之外再建独立王国。韦嗣立与陈子昂生活经历不同,但却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在那篇著名的急呼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上疏中,韦嗣立的立意原来却是要兴立学校,通过学校培养官吏,提高官吏的素质,以使社会的统治状况好转。他说,过去由于实行酷吏政治和学校不兴,“使海内黔首,骚然不安,州县官僚,贪鄙未息”。只有搞好学校教育,提高官吏素质,“则官无侵暴之政,人有安乐之心,居人则相与乐业,百姓则皆恋桑梓,岂复忧其逃散而贫窭哉”[59]。逃户是一种违法现象,即使有中央的原因,地方官吏的责任也是不可逃脱的。所以户口逃亡,地方官即使不是贪鄙逼迫,也是管理失方。


相对于他人的呼吁,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的上表,更具有可操作性。他不仅强调逃户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提出了解决逃户问题的具体办法,最重要的主张是不再依赖地方政府,由中央直接派御史进行括户:


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60]


李峤的上表,有两点要十分注意:其一,依唐律,逃户和有关官员都要负法律责任,但人数太多,已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所以只能调整政策,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其二,逃户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关系重大。因此,他建议越过地方政府,直接由中央派员括户。这里引用的表文,已清楚地说明中央一派官员对逃户和地方政府的认识,地方政府责任重大而又不可依靠,而问题又如此严重,不能不解决。


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确实可以对现行制度造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效果,对于维护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秩序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贞观时,两任泽州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都有“占部中腴田数十顷”[61]的记录,明显违背“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62]的规定。贾敦颐“永徽中迁洛。洛多豪右,占田类逾制,敦颐举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63]。苏瓌“垂拱中,历迁魏州刺史。时河北饥馑,旧吏苛酷,百姓多有逃散。瓌乃督察奸吏,务劝农桑,由是逃散者皆来复业,称为良牧”[64]。这些材料可以说是为陈子昂的刺史、县令重要性理论做了证明:对于户口的逃亡,地方政府的贪官污吏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占田的目的不言自明,对豪右逾制占田不闻不问也一定存在幕后交易,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之法律于不顾便不是无因之果了。


这种现象非唐代独有,所以北朝以来中央政府实施括户政策,总是把逃户与基层官吏同罪处理。北魏时括户,高祖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65]。东魏高澄统治时,“大括人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以大辟,没其家。于是所获甚众”[66]。隋朝时,“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67]。又《隋书·裴蕴传》载:“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配流。”[68]由此可见,地方官吏与户口逃亡历来关系密切,而中央要实施统一政策,组织上的障碍正是地方官吏,所以当制度以内的手段无效以后,只有采取特別政策以打破地方堡垒,实现中央的统治意图。


关于逃户,不论是强调中央政策还是强调地方吏治为其原因,无一例外都认定是消极现象。国家的财政受到不良影响,现有制度遭到破坏,甚至导致局部混乱。总之,问题严重,危害深远。但是除了不良政策和地方吏治败坏以外,逃户这一社会现象是否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呢?这一现象是否存在积极的意义呢?显然这是唐朝政治家特别是中央官员的认识盲区。


人们只能按自己的认知行事,不管这种认知有多大局限性。唐朝前期的逃户问题讨论,终于引出了行动,这就是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关于这次括户,《新唐书·苏瓌传》有这样一段文字:


时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初不立籍,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廋蔽。瓌请罢十道使,专责州县,豫立簿注,天下同日阅正,尽一月止,使柅奸匿,岁一括实,检制租调,以免劳弊。[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