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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前期的财政使职一、引言


以户口增减作为考课的内容,是鼓励地方官按制度的要求努力工作。如果地方官吏不求上进该如何呢?这除了考课成绩差、仕途前景暗淡以外,稍有不慎,就会遇到司法问题。《唐律·户婚律》中有关条款就是专门为维护户籍制度而设置的。《唐律疏议》卷一二中,第150条:“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这是脱户者本身应承担的司法责任说明。第151条:“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议:“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作为最基层的户籍管理者,里正是负有司法责任的。第152条:“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注:“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第153条:“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36]不能不承认这些法律条文的严密,从脱籍者到里正到州县官,皆在法网的笼罩中,甚至对各种细节也做了量刑的区分。但是,“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犯罪者,徒已上县断之,送州复审讫”[37]。就司法审判程序来看,地方案件首先由地方审判,地方长官实际上是地方的最高法官,涉及地方官员(如官长、主典)的话,依法审判一定会大打折扣。


相对于以上各项制度皆重地方自律性的特征,唐朝又有来自外部的强化制度,这就是御史台对地方的监察。监察御史的职掌有“巡按郡县”[38]一项,内容便是“六条问事”:“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39]户籍问题显然是很受重视的。应该说,这种来自中央的监察对地方是有约束力的,因为监察官的结论直接决定着监察对象的命运,有时,监察官还可以立即撤销监察对象的现行职务。从唐朝前期的情况来看,中央对地方监察的总体趋势是不断加强的,但包括武则天时期在内,这种监察基本上是松软无力的。第一,御史台主管地方监察的监察御史全部只有十人。[40]人数少而且只有部分人负责监察地方。天下数百州,力量不足。第二,监察方式以“奉敕乃行”为主,实际上是一种专项的临时监察。这当然要把从元宅元年(684)到载初元年(689)曾经实行的春秋二季按时巡察制的情况排除在外。这样一来,监察效果之差便可想而知了。


隋唐时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引人注意的就是地方佐官由中央任免制度的施行。这可以看作是郡县制度固有精神的延伸,其作用和意义都是值得高度评价的。但从总体上看,唐代地方州县体制并非不存在问题。地方主要官员,从任命、考课、监察和法律等多方面皆受有关律令的约束,中央利用这些从中控制。然而,相对于外部控制的因素,更明显的特征还是强调对地方官的自律性的要求。这就是说,该体制中,相对于地方水平势力的强大存在,来自中央的垂直控制力量显得比较无力。如唐太宗这样的政治家,非常清楚地方官员对自己帝国的重大意义,然而限于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建设只有如此,个人除了表示关注以外别无他法。中央依赖于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包括地方官员的业绩评价资料也主要靠地方自身提供。一个号称中央集权的莫大帝国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地方体制之上。政令当然自上而下传达,而政令赖以成立的资料却自下而上完成准备。例如户籍的管理,户部掌握的籍帐,是经州政府传送上来而在县级政府已经完成的人口资料汇编,度支司根据这些资料编制预算性质的“长行旨符”,全国上下依照执行。显然,一旦地方的户口统计出现不实,整个帝国的财政基础便会动摇。不实有两种,一是少报,一是多报。前者会造成政府收入不足,支出受挫,应有的计划不能施行,帝国病状如同供血不足。后者会造成社会问题,民众不堪重负,帝国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病状如同造血功能受损。保证户口统计的真实性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忠实地按制度行事,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简单。决策与信息经常难以平衡,实际体现了制度的弊端,而这又往往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问题和制度之间,经过一系列事件的刺激,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最后只有改革制度一条道路可走。


唐代前期的制度,虽然被后人称赞有加,但至少地方制度存在漏洞,因而整个制度也不能说尽善尽美。正是因为这些漏洞被社会资料不断证实,为了弥补制度漏洞的努力,实际上成了制度改革的行动,于是使职差遣体制应运而生。安史之乱以后,一直存在着一股回到初唐的思潮,这股思潮有着可以理解的对现实感到反感的社会心理背景,但却夸大了唐朝前期的光明面,从而影响了后人对这一历史时期的认识。从制度史的视角来看,唐朝前期的制度有不足,而后来的使职差遣体制有进步。可以说,就地方制度史而言,唐朝出现的使职差遣所包含的中央集权方向的进步,是秦汉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后最显著的。


三、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


中央强力进行户口调查,在唐朝以宇文融括户最为著名,研究成果也最多。但是,宇文融的括户,其方式与成果是密切相连的,而这并不是他独立发明的。在很大意义上都可以说,没有武则天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就不会有宇文融的成功。


我们对于长安三年的括户的了解,首先得益于考古资料的新发现,这就是大谷2835号文书。这件文书首先是以内藤乾吉的《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的附录资料的形式发表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上的,时间是1960年。[41]文书最后的部分是敦煌县官吏的完整署名,这无疑也是官文书研究的绝好资料。内藤乾吉的大作正是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此后,这件牒文成了研究唐代官文书的相关内容经常被引用的资料。[42]1961年,唐长孺先生就这份资料发表了《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一文,充分利用此文书证明逃户与括户的存在,同时指出后来宇文融的括户“是武则天长安三年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43]。此后,讨论唐代逃户现象和括户政策的多从这个角度利用此文书。用这件文书证明逃户和括户的存在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何理解敦煌县此牒的意图呢?除了前田正名以外,讨论的人并不多。[44]从地方政府的立场理解逃户以及括户正是本文的努力所在。


这里先转录这件文书(依原格式,但武周新字改回正字,以取方便)。


1.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诸他州,例被招


5.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僮。好即薄酬其庸,恶乃横生构架。为


7.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子,将充租赋,假有余剩,便入助人。今奉


10.明敕,逃人括还,无问户等高下,给


11.复二年。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种子,付户助营。逃人若归,苗稼见在,课


13.役倶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人,还被主人


14.眩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并甘、凉、瓜、肃百姓


16.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人诉端不息。


18.谨以牒奉。谨牒。


19.  长安三年三月 日 典 阴永牒


(以下判署略)


此牒是敦煌县上给括户采访使的请示报告,在文件审核签署部分又增加了一句“仍牒上凉、甘、肃、瓜等州”的批示,知此牒还同时送达诸州。关于括户使,此件文书有“括户采访使”“括逃御使”“括逃使”等称谓,依唐长孺先生的判断,包括吐鲁番出土的一件文书所称的“括浮逃使”在内,都是该使全称的一种省略。


此牒文可以分为几部分进行理解。第一部分,1行到7行确认沙州逃户的存在;第二部分,8、9行汇报敦煌县对逃户土地所采取的措施;第三部分,9行末10行初“今奉明敕”以下引用关于括户的敕文;第四部分,13行“或恐”以下表明敦煌县担心括户引起混乱的忧虑。第一、第三部分证明逃户和括户的存在。关于对逃户土地的处理,可以引证西州的一件租田契,说明这种处理方式的普遍性。《垂拱三年(687)的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证明了这一点:


1.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宁戎乡杨大智交囗


2.小麦肆斛,于前里正史玄政边租取逃


3.走卫士和隆子新兴张寺潢口分田贰亩


4.半。其租价用充隆子兄弟二人庸绁直,


5.如到种田之时,不得田佃者,所取租价麦,


6.壹罚贰入杨。有人吝护者,仰史玄应当。


7.两和立契,画指为记。


8.       租田人  杨


9.       田 主  史玄政


10.      知见人  侯典仓[45]


卫士和隆子逃亡以后,其两亩半的口分田由史玄政代管,史玄政此时也称田主。从这件契约来看,史玄政没有兼并逃户的土地,因为关于此地的主人、权利、义务状况交代得非常清楚。这样,土地没有荒废,逃人的义务也有人代为完成。不仅如此,若没有和隆子的逃亡,便没有杨大智租种这地的机会。杨大智肯定是耕地不足的农民,这种租种一定会有所收益,即使这一小块土地不能解决他的全部问题。史玄政只是前任里正,担任时间可能是和隆子逃亡的时候。由他代为管理逃人的土地,可能是表明他应承担的一些责任。敦煌县的情况大略也可如此理解。


敦煌县对括户的担心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诸州农业生产受到损失;其二,敦煌县地方政治发生混乱。从语气上看,敦煌县的担心是有经验根据的,所谓“此并甘、凉、瓜、肃百姓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但是,既然是“诈称”,实际上就是没有,为什么又被当作困难呢?因为对逃户与诸州百姓的“合谋”,敦煌县单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面对这件牒文,今天我们与当时的括户使处境有所相似,既不能证明牒文所述内容为真,也不能证实其内容为伪。真伪难辨的情况下,括户使若要判断就得冒一些风险,如果延滞下去,春耕开始,便更加难以实行。若括户使去证明敦煌县报告所述内容的真实与否,则更是不可能。在敦煌县的难题面前,括户使可能束手无策,而敦煌县对括户的不积极态度却也十分清楚地表现了出来,因为真伪难辨,只能信其为真,而按敦煌县牒文的逻辑,括户政策将会引起社会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