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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前期的财政使职一、引言


宇文融开创的财政使职体制,在唐代后期被发扬光大。宋代以后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唐中期以前大有不同,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两级制被三级制或多级制取代。路或道在宋代应为最高一级地方机构,地方成为道(路)、州、县三级。元代出现省一级地方最高机构,形成省、路、府、州、县多级体制。明承元制。其二,地方政府再分工。除了府兵归口中央统一管理以外,唐前期的州刺史是地方封疆大吏,全面负责地方事务。宋朝路一级有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安抚使司(帅司),各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又相互监督。明代也有地方再分工,所谓“三司”即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三者皆为掌印官,所掌不同。其三,垂直控制。宋代的路级诸司,除了互不统属、互相监督以外,还分别向中央政府负责。宋代的州级官吏不再分工,但通判与知州同理州事,通判有权单独与中央政府进行联络,实际上也是一种垂直管理形式。明代的三司也分别隶属于中央部门,如布政使司与六部、都察院直接联系,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受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137]由中央分别对口垂直管理地方的这种体制,唐以前只存在于军事领域[138],而宋代以后的这种变化,多可在唐代的使职兴起以后的制度中寻出根源。宇文融的使职体制中贯穿的工作目标专一化和管理垂直化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正在于此。这样看来,使职的作用并不能一概而论,相对于军事使职系统对中央集权体制的破坏,财政使职另有维护、加强中央集权的一面。


监察机构在制度的发展史上历来是被重视的,东汉开始的地方监察组织地方化至唐代仍被视为必须避免的恐怖后果,但唐代制度的变化依旧选择了监察组织作为新制度的生长点,直到宋代的路级诸司,仍然带着来自监察的胎痕。唐代的使职多与监察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至宋也没有完全独立,这看起来不彻底的过渡状态恰好可以说明唐朝的结束并没有迎来东汉以后的长期分裂局面的部分原因。至于从李峤到宇文融都选择兼任御史台官员的理由,则在于御史台原有的贯通中央与地方的功能。唐朝中期以后,因为使职体系的存在,一直到宋明时代,地方制度不再如隋朝唐初那样有意追求制度外形上整齐划一的美学特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显然占据了制度设置思想的上风。


我们在使职的发展过程中,还可以领悟到另外一层意义,这就是使职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它始终保持着非制度化的特征,而这个问题如果从制度的弹性上去看待,并不是什么坏事。应该承认,即使在宋朝,虽然制度的现实已经很难重回唐初,人们在感情和观念上却极向往唐初那种整齐的制度设置,但在制度的应用方面,却倾向于富有弹性的机制,而这也成为后来制度演变的重要方向。不能不承认,使职是有加强制度弹性化的意义的。


在使职系统与原制的比较过程中,人们多发现使职的非独立性,这在很根本的意义上表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密切联系。使职本身不独立,它必须依靠其他兼任职衔表达待遇与等级等官制要素。钱大昕的使职无品秩说、日本学者的使职非律令说都在表示两个系统之间的不同。如果把实际运行的官制看作是一个整体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两个系统之间的联系是更重要的,因为它们彼此是相互依存的,特别是在使职十分发达以后,即阎步克先生所说的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官职阶官化的时候,到“为使则重,为官则轻”的时候。这样看来,使职的发展在唐朝虽然确实引发了政治制度的许多变化,但是,使职系统并没有成为脱缰的野马,仍然与其他系统的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仍然是在官制的范围内变化的。


在唐初官制的品与职的二元结构之外,使职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这就是“事”。事与职有着十分亲近的关系,所以唐初的实官也称职事官。原来关系密切的事,经过历史的积累成为设官分职的基础和对象,于是职官产生。而原来的职事官却经常虚化成为阶官,即官品的表征。品、职与事三者之间,事是最活跃的因子,它们正存在着这样一种层层推进关系。新的形势产生新的需要处理的事,在唐朝这就为差遣准备了条件,一旦这样的事情需要长期处理,使职于是诞生。任何政府和制度,都不能单靠观念和以往的经验维持,政府不能不以处理“事”为行政核心。新的“事”不断成长壮大,逐渐排挤原来的职而成为制度关注的中心,为了保证一定的效率,以此为中心的官职配套必须跟进,原来的职退化为品,制度于是发生递进变动。这样看来,不仅唐朝的使职问题如此演进,任何朝代的制度演进都存在着类似的一种模式。


[1]《文苑英华》卷七四七,中华书局,1966年。


[2]《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1701页。


[3]《新唐书》卷一三四,4567页。


[4]这类说法不胜枚举,试以胡如雷先生的观点为代表。《论隋唐五代在历史上的地位》,《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再收入《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88页。


[5]《通典》卷七《历代衰盛户口》,12页。


[6]《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所引沙随程语,主张宇文融与杨炎应该享有同样的评价,不应该扬杨炎而贬宇文融。


[7]如《中国史稿》第四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张传玺主编:《中国古代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8]《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十三》,中华书局,1975年,772、773、783页。


[9]《支那学》第二卷第五号,1922年,42—51页。


[10]该书第八章《农工商行政》,永华印刷局发行,1927年,5页。


[11]《和田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大日本雄辩会讲谈社,1951年,329—344页。


[12]如布目潮渢、栗原益男:《中国の歴史·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年;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13]《食货》第一卷第四期,14—26页。


[14]人民出版社,1957年,15页。


[15]《史林》第四十四卷第四号,1961年,125—149页。


[16]《唐代的使职差遣制》,《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87—103页。


[17]《唐代的客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历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177—193页。


[18]《隋唐五代时的阶级分析》,载《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出版社,1979年,1—88页。


[19]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所附录文,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2—14页。


[20]《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6页。


[21]《一桥论丛》五十卷第三号,1963年,67—75页。


[22]《中国古代史研究》第二,吉川弘文馆,1965年5月,285—310页。


[23]《一桥论丛》五十三卷第一号,1965年,72—90页。


[24]《一桥论丛》五十三卷第五号,1965年,52—72页。古贺登评论,参见《日本歴史學界の回顧と展望》13中国:三国—唐,山川出版社,1978年,136页。


[25]《律令官制の形成》,岩波讲座《世界歴史5》古代5,1970年。


[26]《唐の律令體制と宇文融の括户》,载《東方學報》第四十一册,1970年,263—288页。以往,叙述唐前期制度多用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三省六部制等具体制度的并列的方式,这一新的概括方式确有便利之处。这一思想在作者的《律令体制とその崩壊》一文中又有表达,参见《中国中世史研究——六朝隋唐的社会与文化》,东海大学出版会,1970年,404—416页。但这一来自日本史的概念,较少被中国学者使用,池田温就注意到这一点。参见《律令法》《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255—301页。


[27]如堀敏一:《均田制と古代帝国》,载《世界の歴史6》,筑摩书房,1961年;《唐帝国の崩壊——その歴史の意義》,载《古代史講座第十卷》,学生社,1964年。


[28]《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129—165页。


[29]《唐会要》卷五九《度支员外郎》,1197—1198页。


[30]《唐六典》卷三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79页。


[31]《龙筋凤髓判校注》,38页。


[32]《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考绩》,371页。


[33]《唐会要》卷八四《杂录》,1838页。


[34]同上书,1839页。


[35]《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42页。


[36]《唐律疏议》,231—235页。


[37]《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189页。


[38]《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381页。


[3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1240页。


[40]《唐六典》卷一三监察御史条。但《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记为十五人。具体人数肯定是有变化的。


[41]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一文附录,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12—14页。


[42]如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335—393页。


[43]《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6页。李志生也有类似的研究结论,见《论宇文融括田括户对开元之治的影响》,《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68—73页。


[44]前田正名在使用这件文书后指出两点:“1.长安三年左右,沙州的农民不断逃亡到甘、凉、瓜、肃等州。2.官吏们十分热心地致力于使这些逃户返回沙州。”“官吏们”显然包括敦煌县地方官吏,这与本文的理解大相径庭。参见《河西历史地理学研究》,陈俊谋译,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99页。原著出版于1964年。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七册,406页;同社图版本,1996年,493页。


[46]《资治通鉴》卷一八九、一九六。


[47]《旧唐书》卷七四《苏世长传》,2628页。


[48]《旧唐书》卷八八《褚遂良传》,2736页。


[49]《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1345页。


[50]《唐会要》卷八二《租税上》,1815页。


[51]《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850页。


[52]《上蜀川安危事》,载《陈子昂集》,中华书局,1960年,174页。


[53]《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1673页。


[54]韦嗣立任凤阁舍人没有明确时间,但他的就任是在其兄承庆因疾去此职之时。后来,承庆改授太子谕德,又历两州刺史,长安初入为司仆少卿。所以,韦嗣立任此职应在长安元年以前。参见《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所附承庆、嗣立传,28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