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晚清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后中英围绕“入城”(进入广州城)问题产生的冲突说起。晚清中国与英国也是与欧洲签订的第一个条约是《南京条约》(亦称《江宁条约》),中国喜欢把个条约称为《万年和约》。这个条约的文本原为英文(中文本亦系英人译出),是由英国单方面拟定的。条约本来就是英帝国单方面对中国提出的要求,不管是为了清楚准确地表达条约的内容,还是要求对条约具有解释权,英帝国坚持必须以英文本为准。问题是中国为什么更愿意把这个条约称为“万年和约”,特别是使用“万年”这样的字眼。条约的开头有这样一句话:“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这里所说的“永久和约”,应该就是“万年和约”称谓的直接根据。对于晚清帝国来说,“永久”也好,“万年”也好,都是想以此条约使中英关系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和保证。但这更多的是清帝国的一种愿望,是它在不知外部世界整个情势之下对中英关系所抱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清帝国还以为只要安抚了英帝国就可以万事大吉。它意识不到英国不可能满足于这一条约,而且其他列强也会效法英国。仅就条约本身的行使来说,彼此也绝不是情投意合的。很快,双方围绕进入广州城问题而引起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如果双方都抱有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愿望,这并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中英双方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互相协商的机制。英国通过武力征服获得的条约使它更加傲慢和骄横,它的胃口也随之而膨胀。对于帝国来说,它虽然从形式上签订了条约,但并不把履行条约看成是一种真正的义务,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把这个条约看成是对英国的一种安抚性手段,还有就是它从内心里仍然非常歧视从远方闯入帝国的这个怪物。当时主持广州事务的耆英,采取的是安抚英国的策略,以使其与帝国相安无事。但是,中英之间在广州发生的摩擦和冲突不断。其中较大的冲突就是英人坚持进入广州城,而广州的士绅和百姓则坚决反对。这一冲突到了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而变得更加激烈。其间发生了两个事件,一是当英国人在佛山受到了侮辱后,德庇时带领舰队气势汹汹,径直兵临城下,威胁攻击佛山。为了平息英人的愤怒和威胁,耆英向英人允诺两年之后准许进入广州城。二是六名英国人在广州附近的黄竹岐被中国人殴打致死,德庇时威胁报复。同样出于安抚英人的考虑,耆英在得到谕旨前先行斩杀了殴打英人的四名中国人。耆英对前后发生的这两件事的处理方式,虽然暂时安抚了英人,但却激怒了当地的民众,更使道光不能容忍。不仅耆英个人的命运由此发生转折,而且道光对英的外交政策也由此而陡然转变。道光一改穆彰阿和耆英所执行的“抚夷”和“顺夷”的外交路线,转向由林则徐等所坚持的“剿夷”的“强硬”路线。道光改变外交路线的立场非常坚定和迅速,他很快采取了行动,把耆英召回北京,委派对英奉行强硬政策的徐广缙代任两广总督和钦差大臣,委任叶名琛担任广东巡抚。
清帝国安抚性的外交政策难以消除中英之间的摩擦,它转而所采取的强硬立场,仍不能迫使英国就范,中英之间更大的冲突势所难免。道光二十九年,英国以两年后入城的约定要求进入广州城,它把是否能够进入广州城看成是晚清帝国是否真心履行条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对英国奉行强硬外交政策的徐广缙和叶名琛,则把拒绝英人进广州城看成是检验强硬外交政策是否有效的一个事例。道光还没有放弃变通,他密示灵活处理进城问题,但徐广缙决心给新任港首文翰(Sir S.G.Bonham)一点颜色看看。在他的坚决拒绝下,文翰停止了与帝国争论有关进城的问题。徐广缙是如何拒绝文翰的呢?他不把拒绝英人入城看成是帝国的外交政策,而是宣称广州的民众坚决反对夷人入城(当然这是事实)。既然百姓反对,官员们也没有办法强迫民众接受。徐广缙在给道光的奏折中说:“臣思进城一事,实属万不可行。广东民情剽悍,本与闽、浙、江苏不同。……数日之内,拟即照会该酋,晓以民为邦本,民既不从,大皇帝亦不肯拂百姓以顺远人。”[1]广东绅士致英国公使文翰的信,也以民心不可违拒绝英人入城。信的开头以开导性的口吻说:“尝闻事不深思,必贻后悔;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天下事有始意以为可行,而其后终不能行者,有常情以为易行,而其势又实难相强者,如贵公使与我大宪所议入城之事是也。”[2]广州绅士更以天理和民心这种无可辩驳的理由奉劝说:“总之,作事贵循乎天理,尤贵洽于民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以民心之向背,可验天心之从违。我大皇帝以中外为一家,怀柔远人,无分畛域,现在钦奉谕旨,亦以民心为重。盖顺民心即以顺天心,顺天者昌,逆天者亡。贵国敬奉耶苏,尊崇上帝,此情此理,谅亦晓然。”[3]出于对绅士立场的肯定和鼓励,徐广缙和叶名琛把这一信函专门抄写一份呈道光御览。道光对这份信函大加称赞,在信函的最后,他朱笔批示道:“远胜十万之师,皆卿胸中之锦绣,干国之良谋。喜悦之怀,笔尽难述也。”[4]当文翰决定“罢议进城”时,徐广缙和叶名琛把这看成是广州官民同心协力、共同防备的结果,并迅速把这一消息上奏给道光皇帝,请求道光皇帝嘉奖广东商民(“为广东商民请奖折”)。道光嘉奖了徐广缙和叶名琛,又称赞广东百姓说:“我粤东百姓,素称骁勇,乃近年深明大义,有勇知方,固由化导之神,亦系天性之厚。朕念其翊戴之功,能无恻然有动于中乎?”[5]
相信民心可以抵御英帝国,咸丰帝继续奉行道光后期对英的强硬外交立场,他不仅起用对外的强硬派人士甚至是遭到了罢黜的林则徐,而且罢免和惩罚已往奉行安抚性外交政策的政要,特别是永久罢免了穆彰阿,并把耆英降为五品顶戴。咸丰帝在《朱批罪穆彰阿耆英谕》中极力列举和申斥耆英的罪过:“至若耆英之自外生成,畏葸无能,殊堪诧异。伊前在广东时惟抑民以奉夷,罔顾国家。如进城之说,非明验乎?上乖天道,下逆人情,几至变生不测。赖我皇考炯悉其伪,速令来京,然不即予罢斥,亦必有待也。今年耆英于召对时数言及如何可畏,如何必应事周旋,欺朕不知其奸,欲常保禄位,是其丧尽天良,愈辩愈彰,直同狂吠,尤不足惜。”[6]至此,晚清帝国对外不管是依赖民心,还是采取强硬外交政策,是想以此迫使西方帝国特别是英国安于现状之中,但以武力作为后盾的西方帝国是不可能安于现状的,结果双方只能再次以武力决胜负了。
这里的问题之一是晚清帝国拒绝英人进入广州城的方式。道光和咸丰奉行强硬的外交路线,反对英人进入广州城,先不说条约上是否有根据,但他们却把国家的这种外交立场,掩盖在广州百姓的立场之中,宣称民心不可违,以广州百姓对英人的抵制态度来贯穿其外交政策,抵制英国的强权行为。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方式。一个国家对待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这个国家的政府与它的民众的立场的高度统一。一个国家要有效地坚持自己的外交路线和政策,哪怕是以最激烈的形式发动战争,政府都要寻求民众的支持,把政府的意志变成全民的意志,把政府的行为化为全民的行为。它不能把自己的立场与民众的立场区分开来,来达到它的外交目标,除非是它不懂得这样做。然而,清政府陷入了彼此矛盾之中。它作为国家的主体,同英国签订了条约,就有义务履行条约,允诺进城之事也一样。但它却声称它的人民不同意英人入城,它不能强迫它的人民这样做。这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即入城是条约所允许的,只是由于人民反对而无法实施,这就把国家推到了无法履行条约义务的困境之中,对“条约”采取了一种不负责的态度。但在背后它又支持民众,反对英人入城,对民众的行为加以表彰。它自以为聪明地认为,把政府的立场同它的民众的立场区分开,就能够说服英国人,可惜英国人不信这一逻辑。运用民心来抵制西方列强,是晚清帝国采取的一种方式,义和团是一个更加典型的例子,但这种方式被证明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其目的。列强把更加严厉和苛刻的条约强加给中国,条约就像是一条条绳索,把中国束缚得越来越紧。
中英围绕进城发生争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双方对“条约”的理解和运用的不同。一般认为,英国对是否进入广州城并不特别在意,但在它看来,按照中英《南京条约》,它的臣民有权利自由出入广州城,就像已经自由地出入其他四个口岸的城市(上海、宁波、福州和厦门)那样。英国人对条约的理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按照《南京条约》的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五个港口进行贸易活动。中方的理解是,港口就是港口,不包括与港口相连的城市,但英国人坚持认为,所谓港口是包括与其相连的城市在内的。按照《南京条约》和作为其补充条款的《虎门条约》(1843年10月)以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7月)、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10月)的规定,对“五口”通商的场所的规定,确实存在着模糊之处。《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说:“自今以来,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往来。”这里使用的是“五处港口”和“城邑”。《虎门条约》用的是“五港口”,《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用的是“五处”,《望厦条约》用的是“五港口”,《黄埔条约》用的是“五口市埠”。[7]从这些用语来看,确实存在着“五港口”与“城邑”和“五口市埠”之差异。在晚清帝国看来,所谓“五口通商”的“五口”,都是指“五处港口”,而不包括与港口相接的五个城市。据此,它认为拒绝英人进入广州城并不违背条约。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除了广州一口之外,在其他的“四个港口”,外国人都已能够进出城市。按英国人的解释,这正是遵守条约的结果。相反,中国官员则认为,在其他四个港口,外国人可以进出城里,并不是条约的约定和执行条约的结果,而是那四个港口城市的民风能够接受外人进入,广州的民风与此不同,民人不同意进入。真正按照条约来说,外人是不应该进入城里的,因为所谓的“五口”都是限制在“五个港口”地带。外国观察者发现,中国官员确实是这样理解的,他们把港口与城市分开。《时事日志》评论说:“他们不承认《南京条约》有准许外国人得以任意进入广州或其他五口通商市埠的大门的规定。而《虎门条约》、《望厦条约》或《黄埔条约》也无准许外国人任意进城的规定,甚至连默契允许都丝毫没有。一位当地人在翻阅这四项条约后,从中得出的概念是,外国人得在五口通商市埠居住,只限于进行贸易的地方。港口即河口这个词是指商人在海滨从船上搬运货物上岸,进行物物交换,以货易货的地方。这些地方不须要用墙围住,从来也不称之为城,即城堡或用墙围住的都市。外国人常进城堡,实无前例可资引证。而用墙围住的都市,外国人当然也不能任意进入。在《黄埔条约》中,‘港口市埠地方’这个词组的含义是多样化的,它是用以限制法国人只能居住在进行贸易的地方;对中国人来说,港口与城市这两个词其含义是有区别的。欧洲人对这种区别,乍看起来,无从理解。外国人在指责中国政府破坏条约之前,应该弄清楚这些词的含义。”[8]前面说过,以“顺夷”为外交政策的耆英,倾向于答应英人入城。只是迫于广州民众的抵制,他请求英人延缓入城的时间并就此事进行磋商。他一开始没有以“条约”为根据拒绝英人入城或者延缓入城,他反复强调的理由,就是广州市民对英人入城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这就使英人产生一种错觉,即入城是条约所规定的,只是由于一时的情势才暂时不能入城。因此,当美国领事递交美国人也要求进入广州城的第一个照会时,耆英给予的答复,仍强调外国人不能入广州城是因为广州市民与其他四个地方市民的民风不同。当然,耆英后来也运用条约要求美国人放弃入城的要求。如答复中称:“外国商人及公民已经到来中国通商口岸从事贸易,能否得到准许进入省城,此一事件,本部堂、院等经加以调查查核。查通商条约各条款,关于此等事件,均无明文规定,所以在福州、宁波及上海等地,外国人偶尔进城散步消遣,并无妨碍。而在广州方面则仍然禁止外国人进城。”[9]这里所说为双方重新讨论进城问题留下了余地。但在不久第二次给予美国领事进城照会的答复中,耆英把中国政府禁止进城看成是条约的明确规定:“数百年以来,外国人未有进入广州城。我国亦曾与美国全权公使顾盛签订商约,该条约第十七款明确规定,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等。如果准许外国人随意进城,该条约第十七款岂非只是一纸空文乎?”[10]在答复的最后,耆英又明确地称“条约并无准许美国人随意进城之规定”,他要求美国人遵守条约,放弃进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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