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生平与著作
阿尔图·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 1788—1860)出生于德国东部的但泽(Danzig),今属波兰领土。早年,叔本华受父亲影响曾就学于汉堡的一所商业学校,后于1809年转入哥廷根大学学习医学和哲学,两年后再转入柏林大学专攻哲学,聆听过费希特的讲课,1813年获柏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叔本华的母亲是一位通俗小说家,她对叔本华思想的进步有较大的影响。1813年至1814年间,叔本华就曾在他母亲于魏玛(Weimar)举办的文学沙龙里结识过歌德,并一起和诗人探讨过色彩理论。此外,他曾在当时著名的东方哲学家迈耶尔(F. Mayer)的指导下潜心研究过印度哲学和佛教,深受印度佛教思想的影响。1820年,叔本华取得柏林大学讲师资格,两年后升为副教授。他公开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的哲学讲坛上唱过对台戏,但听众寥寥,惨遭失败,这种失意加深了叔本华的抑郁心理。1833年他迁居梅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定居下来,一直到1860年逝世。
叔本华一生多有周折,少有得意,这铸造了他忧愍消沉的性格心理,只是到了暮年时节才受到人们的重视。叔本华的著作不少,现有布朗恩斯达特编纂的《叔本华全集》。最能集中代表其伦理思想的著作有:《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1819),这是他哲学、伦理学和美学的主要代表作;还有《论人的意志自由》(1839)、《道德的基础》(1840)(这两篇文章最初是叔本华的应征之作,后合编为《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于1941年出版)、《论人性》(此书包括《论人性》、《政府》、《自由意志与宿命论》、《性格》、《论道德本能》、《伦理学反思》六篇论文,最早于1897年在英国伦敦出版)、《人生的智慧》(1890)。
1.2.2 伦理学的批判前提
通观叔本华的整个思想体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叔本华哲学的全部任务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以反理性主义的哲学方法,对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理性主义哲学权威;二是以唯意志论的人生哲学批判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实践哲学(即伦理学)。这两大批判构成了叔本华哲学伦理学的批判前提。
首先,基于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深刻不满,叔本华提出了与之抗衡的唯意志论哲学体系。他一反近代传统哲学从主客体关系出发来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从“意志”与“表象”出发,建立自己的新哲学体系。在其代表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一书中,他提出了两个基本的哲学命题:“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是我的意志”。叔本华认为,哲学并不研究所谓主体与客体的认知关系,而是研究作为现象世界之表象与作为本质世界之意志的本体意义。现象世界的一切都只是我的表象,我的意志才是世界“实际存在的支柱”〔2〕。人们对表象的存在和关系的认识,都必然地归结于某种形态的“根据律”,或存在的,或变化的,或行为的,或认识的。对时空的感知属于存在的根据律;知性与因果关系属于变化的根据律;理性与逻辑属于认识的根据律;而有关人类行为的自我意识和动机则属于行为的根据律。然而,作为世界的本质存在和运动,是任何认识能力都不可企及的,而只能凭直觉感知到;这就是生命意志的存在与运动,它是一切表象存在与活动的根本。生命意志无所不在、充盈一切;又无所不能,创造一切。世界的一切都只不过是这种生命意志的“客体化”显现形态,显现的过程犹如柏拉图的理念运动,具有着不同的等级和形式。人是生命意志客体化显现的最高形态。因此,我的意志便是生活意义的本原和所有行动的原因与目的。可见,以意志取代传统的“理性”、“理念”的绝对本原地位;强调意志、贬抑理性;突出自我意志的绝对性,便是叔本华生命意志哲学的基本特征,它为叔本华的生命伦理学开辟了哲学道路。
同时,叔本华也明确意识到,要建立以生命意志为核心的本体伦理学,不仅要摧垮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哲学,还必须驳倒康德式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才能使生命意志原则贯彻到人生哲学领域。因此,他展开了对康德伦理学的全面批判。叔本华认为,康德的哲学是有所贡献的,因为他明确地区分了“物自体”与现象双重世界,这为我们认识意志与表象的双重世界存在提供了某些启发。但是,康德的伦理学却恰恰相反,它没有能够给我们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东西,充满着虚幻性和不可信成分。
第一,康德的伦理学基础是一种缺乏经验根据的空洞假设,难以成立。叔本华指出,康德在考察和评价人们的道德活动之前,就预先设立了各种“应当”的律令,而事实上这是无法证明的。他反诘康德说:“你有什么理由一开始就作出这种假设,因而又把这种假设作为唯一可能的、以立法的律令术语表达的伦理学体系来强加给我们呢?”〔3〕由于康德从“假设原则”出发,使他的整个道德原理都缺乏真实内容,最终成了“一些先验的、纯粹的概念,这些概念不包括任何由内在经验或外在经验而来的东西。因此,这些概念仅仅是没有内容的空壳”,无异于“绝对的假设”。〔4〕叔本华还明确地指责康德的道德命令与宗教神学戒律不谋而合,甚至说它们是从宗教道德中借来的,因而使我们很难把它与神学的道德教条区分开来。〔5〕应该说,叔本华对康德伦理学的上述诘难,在一定意义上切中了其先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要害,康德的道德律令假设确乎是超经验,甚至是与经验相对立而设置的一种纯粹形式。但是,叔本华的批判毕竟还只是一种抽象的否定,其目的是为他的生命意志伦理学打开传统理论的封锁而已。
第二,叔本华尖锐地批判了康德以理性为基础的义务理论。在康德看来,道德义务是人遵从理性本质的要求所产生的道德责任感,是个人道德良心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也是衡量人们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最高标准。对此,叔本华大不以为然,他嘲笑“康德(诚然是很方便地)把实践理性当作一切美德的直接来源,把它说成是一个绝对(即自天而降的)应为的宝座”〔6〕。依叔本华所见,道德义务不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因为人的本质并不在于理性,而在于其生命意志。任何以意志为根据的行为只能是利己主义的,因此,道德义务只能建立在正当与爱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这必须以生命意志的压抑为代价。他说:“对我们自己的义务如同对别人的义务一样,必须被建立下划线在正当或爱的基础上。而我们自己的义务建立下划线在正当的基础之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自明的基本原则是:意志所难,所作无害。因为,我所做的总是我愿意的,因而,我对我自己所做的也仅仅是我所愿意的,而非别的什么;因此也就不会是不公正的。”〔7〕这就是说,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基于自身意志要求之上的,它本身无所谓正当与否,行为的道德性质是被赋予的,而义务并不是建立在人的意志之上的东西,因而不可能成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德性。显然,叔本华看到了康德伦理学义务观的抽象性,以抽象的理性来论证人的义务是软弱无力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康德伦理学义务论本身的局限性。但是,叔本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片面强调个人意志的作用,把道德义务视作一种消极被动的东西,这就否认了义务的道德实践意义和积极的价值,也是一种片面性的见解。
第三,叔本华全面批判了康德伦理学的三条道德律令。康德伦理学的第一条律令是:“人是目的”。它要求人们在行为中始终把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当作手段。这一律令是基于人是最高的理性存在者这一思想而提出来的。叔本华认为,康德的这一命题虽然强调了人的地位,但仍然是不彻底的。按康德的说法:“人,的确每一个理性的存在,在他本身是作为一个目的存在的,……‘人在其本身’也就是‘目的在他本身’,……归根到底,‘目的在其本身’同样是作为一个‘绝对的应当’。”〔8〕叔本华指出,这种目的论是不彻底的,它并没有洞察到人的真正本质。事实上,人自身是一个双重的存在,一是作为表象存在的人的实体,一是受生命意志支配的人的本质。现实的人只不过是意志客体化了的表象,主宰这个躯体的还有另一个内在的本质——生命意志。因此,人不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其自身的目的性也不具备绝对的意味;人实在是一个受制于生命意志运动的存在,现实的人并不具备真实的目的性价值。
康德伦理学的第二条律令是普遍道德律,即每个人都应使自己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原则成为一个普遍的道德格准。在叔本华看来,这一律令本身就是一种不可能性。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以个人自我的意愿作为出发点,不可能存在什么普遍通用的道德原则。他说:“当我们结识一个新相知的时候,作为一个原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是否这个人在某种方式上于我们有用。假如他于我们的利益无所助益;那么,如同我们很快确定这一点一样,他自己大概也就很快变成了对我们无用的东西。”〔9〕显而易见,叔本华所主张的只是以我为目的,一切为我所用,所谓普遍的道德律令也就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了。在一些问题上,叔本华也曾谈到个人与整体的相互关系,比如说他在谈及性爱中个体与种族发展的关系时,也曾认为个体牺牲之于种族发展的客观实在性。但在他看来,这只是个体的不幸和宿命,在任何普遍的整体性行为中,个人的价值都是一种虚无。因而,个体与整体乃是对立的两极,相互间没有普遍共同的道德关系。
康德的第三条道德律令是意志自律。叔本华指出,这只是第一条律令的结果而已,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在康德那里,意志自律是人们通过对自身理性本质的认识而获得的行动自由,这在根本上颠倒了意志与理性的关系。叔本华认为,意志是绝对的,意志自由不依赖理性,而且对于任何现实的人来说,非但是不自由的,而且生命意志的支配和驱使使他永久地处于一种痛苦的被动状况。人的生存“必须不停地跳跃疾走在由灼热的煤炭所圈成的圆周线上”〔10〕,永无止境却又不能不如此地走下去。
可见,叔本华的意志论与康德的意志自由论完全是背道而驰的。首先,两者的理论层次不同。在康德看来,意志自由是一种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必然结果,它意味着人们完全摆脱了物质利益和感性欲望的缠绕而达到道德意志的自律境界。而在叔本华看来,自由只属于人的生命意志本质,而不属于人的行动表象。其次,康德的意志自律具有某种纯道德动机的意味,而叔本华以为,人的动机恰恰是不自由的,它是一种受生命意志驱动的追求和盲目冲动。最后,两者的结论也恰恰相反,意志自由之于康德,是伦理行为的产生前提,而在叔本华这里,伦理行为的发生恰恰是以牺牲意志自由为代价的。此外,叔本华还指出康德的意志自律说的矛盾性:既然人的意志是自律的,那么,就无须给人的行为规定各种规范和义务约束,也谈不上“应当”与否,更不能为意志自由立法。意志的本性是“自主自决”,但现实中的人却只是生命意志客体化的高级显现,他是不自由的。所以,康德并没有把握住意志的真实本性与意志的表象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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