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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理念论”的批判是对一般唯心主义的批判——《形而上学》一书释义之一


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将“理念”和个别事物分离开来,这个思想是符合辩证法的“共性包含于个性之中”的原理的。这一点是我们理解以下亚里士多德的这些论证的锁钥。



现在我们可以来具体解释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理念论”的论证了。


这些论证大体可分为十个。


第一个论证 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嘲笑这些主张“理念”的人说:他们要寻求周围事物的原因,却引进了另外一些与这些事物数目相等的东西——“理念”,这就有如一个人要想计数事物,却认为事物太少不易计数,就将要计数的事物扩大一倍,然后再来计数,同样是可笑的(990b1—4)。(注:以下仅举贝刻尔本页码,没有必要时不再引文。《形而上学》第一卷第九章的中译文可以参看《古希腊罗马哲学(原著选辑)》,284~292页。)这是因为他们对于每一事物,都要肯定一个和它同名的,可是在它以外独立存在的本体。对任何一组事物,在这一组多数的事物之上都有一个“一”,这个“一”就是“理念”,“理念”只能是单一的。譬如有无数个具体的人,但只能有一个“人的理念”。


柏拉图的“理念”就是在同一组多数的事物之上肯定的一个同名的东西。柏拉图并没有给每一个单独的具体事物(如个别的人——这一个苏格拉底)肯定一个“理念”,所以他只有“人的理念”而没有“苏格拉底的理念”。在西方哲学史上,是在罗马哲学时期新柏拉图学派的普罗提诺(204—270)才开始为个别的事物肯定一个“理念”的,所以柏拉图的“理念”是“多中之一”,是“以一统多”。


既然“理念”是多中之一,那么具体的事物必然是多数的,“理念”为数就比较少,怎么亚里士多德说它们数目相等呢?罗斯对此的解释是(注:参看罗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校释本),第1册,191页,对990b2的注释。):因为在柏拉图的哲学中,一个具体的人,不但可以有“人的理念”,还可以有许多别的“理念”,如这个人是大的,就有“大的理念”,他是白的,就有“白的理念”,他有头有足,就可以有“头的理念”和“足的理念”(见下文第五个论证)。所以一方面个别事物的数目可以是无穷的,另一方面“理念”的数目也可以是无穷的,双方大体相等。


所以柏拉图对每一组东西,无论它是本体,还是性质、关系,都设下了一个同名的“理念”。因为这个“理念”是在这一组东西之外分离独立存在的,所以说他是将“事物扩大一倍”的这个批判才是有效的。因为我们总是将共性看成就在个体之中而不是在个体以外的,所以我们乍看这样的论证时,会觉得它不合理,怀疑它是不是像罗斯说的是“吹毛求疵”的;只有我们懂得了亚里士多德所批判的中心点就是分离问题,他所批判的“理念论”就是将普遍性也当成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时,才能理解这个批判并不是“开玩笑”,而是有意义的。以下的论证也都有同样的情况。


这个论证就是指出柏拉图的“理念论”本来是为了要解释具体的事物,可是他只是为这些事物肯定了一个同名的“理念”,除了将所要解决的问题增加了一倍(因为我们可以追问,要求柏拉图对“理念”再进行解释,说明其原因),从而增加了困难以外,并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十六章中还嘲笑这些主张“理念”的人,实在不过是在可感觉的事物之上加上了一个“它自身”的词而已(1040b33—35)。因为在柏拉图的著作中,“美的理念”有时也称作“美自身”或“绝对的美”。他只加上了这么一个名称,对于这名称能有什么内容,却不能真正说明。这里,亚里士多德已经看到: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在实质上不过就是我们在上节中指出来的那种空洞的抽象物而已。


第二个论证 (990b9—16)按照柏拉图论证“理念”存在的方法,即凡一类多数的事物,就有一个和它们同名的“理念”,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各种科学所研究的对象都可以有相应的“理念”。但是,这样就会有一些我们认为是不应该有“理念”的东西,也可以有它们的“理念”了。亚里士多德举出以下三类:(一)否定的东西,如对于正义的否定就是不正义,美的否定就是丑(可以参看柏拉图《理想国》475E—476B)。既然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多数不正义的和丑的事物,那就得承认有“不正义的理念”和“丑的理念”了。可是这是和柏拉图“理念论”的精神相违背的,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唯心主义目的论的思想,《理想国》中肯定“善的理念”是最高的存在,一切“理念”都应该是善的、最好的。从目的论的观点看,就不能承认有“不正义的理念”和“丑的理念”。柏拉图《巴门尼德篇》(130D)中的少年苏格拉底就不承认有头发、污泥这一类最无价值的东西的“理念”。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九卷第九章1051a15中指出:“坏的理念”就要比坏的事物更坏。这就和目的论的“理念论”根本相反了。(二)既然有能生灭的事物,就应该承认有“能生灭的理念”了。可是这也是和“理念论”的根本精神相冲突的。因为按照“理念论”,“理念”就是永恒不变、不能生灭的,所以“能生灭的理念”乃是自相矛盾。现在我们知道:从一类能生灭的事物中抽象出来它的共性“能生灭的”,这本身是一个抽象物,它和能生灭的具体事物是不同的,这里不发生矛盾。但是柏拉图是将“理念”看成事物的绝对性,所以“美的理念”就是最美、绝对的美(柏拉图《会饮篇》211A)。因此,“能生灭的理念”也就应该是最能生灭的,它就不应该再是永恒不变的“理念”了。(三)有一些我们认为它不是独立一类的东西,例如事物之间的关系,譬如等于、大于、小于,是否也有“等于的理念”、“大于的理念”、“小于的理念”呢?柏拉图在《斐多篇》74A、75C、100E中曾经承认有这一类关系的“理念”,但在《巴门尼德篇》131D—E,他却论证这些“理念”是不可能的。


这个论证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理念论”的原则,则任何一类多数的事物,都可以有一个同名的“理念”,但是这样就要破坏了“理念论”。据说,在柏拉图的学园内,对于哪些事物可以有“理念”,哪些不可以有“理念”,本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它的这一个弱点。


第三个论证 只有一句话。亚里士多德说:“有一些论证则引进了第三者。”(990b16)


什么是“第三者”?它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出现过不止一次,但都没有具体说明。有人猜想在柏拉图学派中,这是一个惯用语了,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无须再加说明。(顺便提起,无论在罗斯的英译文中,或是在现有的中译文中,都将这个论证和上一论证联在一起,好像是同一个论证。其实,这是两个并没有必然联系的、彼此不同的论证。)幸亏在柏拉图《巴门尼德篇》132A—133A中,曾经比较详细地论证过“第三者”,使我们现在还能知道它的内容。这论证大致如下:如果有甲、乙、丙、丁等许多个别事物,由于它们都具有共同的性质,例如都是美的,从而有一个同名的“美的理念”和它们分离存在着。那么,以同样的推论方法,我们也可以说:在这些个别事物(这是第一者)和这个“美的理念”(这是第二者)之间,也具有共同的性质,我们就应该肯定有“第二个美的理念”和它们分离存在着,这就是“第三者”了。用同样的推论方法,我们还应该承认有“第三个美的理念”、“第四个美的理念”……以至于可以有无穷个“美的理念”的存在了。


这个推论是说:如果肯定了有和事物分离存在的“理念”,从而有两个彼此独立存在的世界,则以同样的推论方式,我们就应该承认有无穷个“理念”,也就是有无穷个世界了。显然,这是荒谬的。这个论证之所以能是有效的,并不是如罗斯所说是“开玩笑”的,也是因为它是以“理念”和个别事物的“分离”为前提的。如果以为“理念”即在个别事物之内,当然不能作出这样的推论来。


第四个论证 应该有重要的意义,可惜其中还有一句话,可能原文有错误,不能解释。引文如下:


一般说,关于“形式”的论证毁坏了事物,我们对于这些事物的存在是比对于“理念”的存在更为关心的;因为由此就要得出:在先的不是“二”而是数了,就是相对的先于绝对的了。(990b17—20)


这一段话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乃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白地宣告:我们对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的存在,是比对于“理念”的存在更为关心的,因为我们本来就是要说明这个现实的世界。可是现在,这些关于“理念”的论证并不能解释事物,反而毁坏了事物。为什么毁坏了事物?这点可以看下文第七个论证。当亚里士多德宣告我们最关心的是现实世界中的事物时,可以说他是站在清醒的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的。


这一段话的后一半是不能解释的。前半句说“在先的不是‘二’而是数了”。这里的“二”一般都解释为“没有定的二”,在柏拉图后期有关于数的理论中,也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这“没有定的二”乃是被看成为组成具体的数的“质料”的,而这里所说的“数”则是指数的“理念”或“形式”。“形式”或“理念”先于“质料”,这和“理念论”是符合的。但是按照“理念论”,“理念”是绝对的,事物是相对的,则后半句应该说是“就是绝对的先于相对的了”,却为什么说是“就是相对的先于绝对的了”呢?这是不能解释的。罗斯在注释中引了古今若干注释家的解释,也都不能说明问题。罗斯自己解释说,因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数”虽是属于“量”的范畴,但也可以归到“关系”的范畴,“关系”的范畴就是相对的(注:参看罗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校释本),第1册,196页,对990b20的注释。)(“关系”和“相对”在希腊文和英文中都是同一个词根),但也不能解释清楚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所以会引起我们注意,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在先的”,不单是指时间上在先,而且也指“本体上在先”(注:亚里士多德关于“在先”的理论,可参看《形而上学》第九卷第八章。),他所说的“在先的”,实在有我们现在说的“存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的”中的“第一性”的意义。本来这句话可以为我们在第四节中探讨亚里士多德这些批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的这个问题提供一些线索,可惜遇到这个矛盾,使我们不能判断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于谁是在先的东西这点究竟是如何看法的。


第五个论证 按照柏拉图的“理念论”,个别的人如苏格拉底可以有“人的理念”,但他同时有性质如“白”、数量如“大”,就也可以有“白的理念”、“大的理念”。苏格拉底这一个人就可以有许多个“理念”,这样就会遇到成千种困难(990b23—27),例如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129C—D提出来的:苏格拉底既是一个,他又有许多部分,所以又有“多”的性质,那么是否他同时分有了相对立的“理念”——“一”和“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