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里,为了避免柏拉图“理念论”的这一困难,所以将“存在作为存在”进行分类,就是他的“范畴”。在十个范畴中,“本体”范畴是中心,其他的范畴如“性质”、“数量”、“关系”等都是附属于“本体”的。这样,苏格拉底就只能分有“本体”的范畴——“人”了,不能分有什么“白的”、“大的”理念(990b27—33,参看本章992b18—23)。
但是这样一来,又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既然这同一个字(在上述例子中,即“人”),它既是可感觉事物的本体,又是“理念世界”中的本体,那么为什么要将“理念”说成是在个别事物之外的东西呢?(990b33—991a2)由此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还是紧紧抓住他的中心思想——分离问题的。
第六个论证 “理念”和分有“理念”的事物既然是同名的,它们之间总有某些共同的东西,或者有共同的实质,或者只有一个共同的名称。亚里士多德自己举的例子:加里亚这一个真正的人,他和一个木偶之间并没有共同的实质,但是人们却将它们都叫作“人”,只能说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词而已(991a2—8)。
这问题也就是:“理念”是这一类具体事物所共有的实质呢,还是只是它们所共有的名字?这就是中世纪哲学中唯实论和唯名论争论的出发点。将“理念”(中世纪开始称作“共相”)当成是在具体事物以外存在的实体,那就是唯实论者的唯心主义理论,是直接继承柏拉图的“理念论”的。唯名论者则认为“共相”只是在事物之内的名称,是不能离开事物而独立存在的。马克思说唯名论者是“唯物主义的最初表现”。由此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批判决不是没有道理的。
第七个论证 亚里士多德特别指出:这是“尤其重要”的一个论证。因为原来的目的乃是要解释这个现实的世界,说明它所以能如此存在的原因。现在“理念论”所采取的办法是:在现实世界之外假定一个“理念的世界”。所以亚里士多德就问:假定了“理念”之后,对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能有什么帮助呢?他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理念”不但不能帮助解释现实世界,反而要毁坏了具体事物(991a10—14)。他的论证过于简略,必须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其他著作中的论证来补充。
第一,因为“理念”是在个别事物以外存在的,并且它本身又是永恒不变、不能运动的东西。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它对于可感觉的事物,是既不能引起运动,又不能引起任何变化的。按照亚里士多德对于“四因”(质料因、动因、形式因、目的因)的看法,“理念”不是动因,所以不能解释事物的运动和变化。事实上我们看到柏拉图在有些对话中,确是不得不在“理念”以外再假设一些创造事物的动因的。譬如在《理想国》中,要让木匠按照“床的理念”来制作具体的床,要由“哲学王”按照“国家的理念”——“理想国”——来创造一个合乎理想的国家;后来在《蒂迈欧篇》中,就直接提出“创世主”,要由神来创造世界了。唯心主义最后一定走上宗教神学。这是没有例外的。
第二,“理念”也不能帮助我们去认识具体的事物。在柏拉图的认识论中,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形而上学地割裂开来的——感觉和知识各自有不同的对象,具体事物是感性认识的对象,只有“理念”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六章(1031a30—b7)中解释说:“理念”是具体事物的本体,也就是事物的本质;我们不能用理性的知识直接去认识具体事物,必须通过认识事物的本质即其“形式”或“理念”,才能去认识具体事物。现在,因为事物的“理念”和事物是互相分离的,所以这条认识的途径是中断了。本文第二节中所引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十三卷第九章中所说到的“如果没有普遍的东西,就不可能得到知识,可是分离却是引起对于‘理念’的反驳的原因”(1086b6—8),就是指这个意思。这样,即使我们认识了“理念”,也不能通过它去认识具体事物。所以,“理念”不能帮助我们认识具体事物。
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卷第十五章(1040a9—10)中还进一步论证说:如果“理念”是可以和个别事物分离存在的,这样的“理念”实际上就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因为只有个体才是能够分离存在的。既然“理念”是个体,它就只能是感觉的对象而不能是理性认识的对象了,这样的“理念”就是不能用理性认识去认识的东西,就是不能下定义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对于“理念”的认识。
第三,假定“理念”,不但对于认识个别事物没有帮助,对于具体事物的存在也是没有帮助的。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六章(1031b8—12)中解释这一点:如果“理念”和个别事物是互相分离的,它们就是互相不同的。这样,“善的理念”(善的本质)就不是善的事物,“存在的理念”也不是存在的事物。这就是说,“善的理念”是不善的,“存在的理念”是不存在的。反过来说,善的事物不是“善的理念”,也就是说善的事物之中没有善的本质,所以善的事物是不善的;同样可以推论出,存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如果这样,“存在的理念”是不存在的,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理念”的存在;而存在的事物没有存在的本质,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一切具体事物的存在。所以,由于“理念”和具体事物的分离,导致了从根本上否认“理念”和具体事物的存在。这也就是“毁坏了”具体事物。
这个论证之所以是“尤其重要”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指出:如果“理念”和具体事物是分离的,则肯定了“理念”,而对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无论是关于它们的运动、认识或是存在,都是没有帮助的。这样,肯定“理念”又有什么意义呢?这也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理念论”。
第八个论证 “理念”不但不能说明具体事物的运动和存在,它也不能说明事物的产生。如果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和《蒂迈欧篇》中所说的:“理念”是模型,具体的事物“分有”它们;亚里士多德说:“这不过是使用空洞的语言和诗意的比喻而已。”(991a21—22)
这是因为:第一,是什么东西按照“理念”制造出具体事物来的呢?(991a23)第二,个别的事物如苏格拉底这个人,并没有“苏格拉底的理念”可以作为模型,可是苏格拉底这个人还是产生出来了。如果说苏格拉底还可以“人的理念”作为模型,也还有一些我们认为没有“理念”的东西,(亚里士多德举的例子是房子或戒指这些人造物。人造物是否有“理念”?在柏拉图的对话中是有不同的说法的,《斐多篇》中不提人造物的“理念”,《理想国》中却肯定有“床的理念”。)它们虽然没有“理念”作为模型,也还是产生出来了(991b6—7)。由此可见,“理念”作为事物的模型是没有必要的。
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论证:如果以“理念”为模型,则一个具体事物可以有不止一个模型。这里,亚里士多德不讲性质、数量等等的理念,专就本体的“理念”说:对于苏格拉底这一个人,“人”(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属”)是他的模型,而“人”的定义就是“两足的”(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差别性”或译“属差”)“动物”(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种”)。这样,苏格拉底这一个人也就有“人”、“两足的”、“动物”这几个模型了(991a27—29)。
再进一步指出:从以上“苏格拉底(个体)——人(属)——动物(种)”这个例子可以看到:“人”和“苏格拉底”的关系,是模型和摹本的关系;“动物”和“人”的关系,也同样是模型和摹本的关系。这样,“人”就既是模型,又是摹本了(991a29—32)。这又如何能维持模型说呢?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确是有这样的双重关系的:木匠根据“床的理念”制造出具体的床,画家又根据具体的床画出床的像来,所以具体的床在这里既是“床的理念”的摹本,又是床的画像的模型,但在这里就需要肯定两个创造者——木匠和画家了。
这个论证说明了,如果“理念”和事物是分离的,为了要说明事物的产生,柏拉图就只能说“理念”是模型。但模型说只是一个空洞的比喻,仔细考察一下就可以发现它是矛盾重重的。
第九个论证 亚里士多德在作了上述批判论证之后,又对将“理念”说成是“数”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最后总结起来说:
一般说,虽然哲学是寻求可感知事物的原因的,我们却放弃了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完全没有谈到开始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当我们幻想我们是说明了可感知事物的本体时,我们只是断言了第二类实体的存在,可是我们对它们是可感知事物的本体的说明方式实是一种空话,因为,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分有”乃是没有意义的。(992a24—28)
本来是要寻求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事物的原因,“理念论”提出了“第二类实体”作为具体事物的本体,但是“理念”如何能是本体呢?既然二者是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便必须能够说明它们之间能发生什么关系。关于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柏拉图的一种说法是模型说,这在上一论证中已经批判过了;还有一种说法是“分有”,亚里士多德现在指出这也是没有意义的。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一卷第六章中已经指出过:柏拉图并没能说明什么是“分有”以及具体事物是怎样“分有”理念的,所以只是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见本文第一节)。在《形而上学》第七卷第十四章中则比较详细地论证了“分有”将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主要论点有二:第一,“理念”是“多中之一”,必然是单一的,具体事物则是多数的;个体的人虽有成千上万,“人的理念”却只能有一个,“理念”有单一性。而且“理念”是绝对的,它是最完善的,所以它应该是完整的,有完整性。凡是“理念”就必须同时具有单一性和完整性这两种特性。现在既然多数事物都分有理念,这些具体事物又都是独立分离存在的,每一个事物都分有这同一个理念,如果它们每一个都分有一个完整的“理念”,那就应该有许多个“理念”,这就破坏了“理念”的单一性。反之,如果要保持“理念”的单一性,则每一个具体事物所分有的就不能是整个的“理念”,而只能是“理念”的一个部分,可是这样也就破坏了“理念”的完整性。(柏拉图《巴门尼德篇》131B—E中作过相似的论证。)所以,如果要保持“理念”的完整性,就要破坏它的单一性;如果保持单一性,就要破坏它的完整性。这样,如果是“分有”,“理念”的单一性与完整性就不能同时存在(1039a35—b2)。这个论证之所以能是有效的,也是必须有那个前提:“理念”是在具体事物之外分离存在的。所以实际上也是一种个体,不是抽象物,才会发生“分有”的是整体还是部分的问题。第二,同一个具体事物将“分有”相反的、对立的“理念”了(1039b3—4)。这就如上文第五个论证中举过的柏拉图《巴门尼德篇》中的例子:苏格拉底既可以“分有”“一的理念”,又可以“分有”“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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