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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哈特曼的价值现象学


但是,任何集体或团体都必须以个体为基础,因为个体是真正的目的,“个体不会为集体的统一而存在,而集体统一则是为个体而存在的……因为一种组织、一种共同生活结构也是个体为了他自己的私生活所需求的。如果没有个体的私生活,没有任何他自己的价值,团体也是毫无意义的”〔145〕。换言之,如果集体不是建立在各个个人所关心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如果它不是以全体个人的价值为其目的,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哈特曼看来,唯有个人才是价值的真实创造主体和现实载体。“唯有个体才能树立各种目的并去追求它们,但只有当他对这些目的感兴趣并在它们当中看到某些对他自己的价值时,他才会这么去做。因此,团体必须尊重个体的目的。”〔146〕


哈特曼不单强调个人之于集体、个人价值(目的)之于集体价值(目的)的优先性和重要性,而且还特别阐述了伟大人物(优秀个人)在价值学意义上的优越地位。他批评那种把伟大人物与普通个人混为一谈,甚至试图把伟大个人的价值层次归结到纯物质性目的或利益目的层次上的做法。他认为,伟大个人是人类高层次价值目标的体现者和创造者,正是通过他们,人类价值追求才得以不断升华。因此,只有在更高价值层次上,才能理解这些伟大个人。哈特曼说:“他们(指伟大个人——引者注)对于群众的优越性是价值学意义的优越性,因此,只有在比普遍标准更高的标准意义上才能理解他们。正是这些伟大的个体最先给团体生活带来了光芒和辉煌,打开了更高层次的价值系列,它将扩展到其余的人,无论是单个的人,还是集体的人们。”〔147〕


哈特曼的这种观点堪称一种精英价值优越论,尽管它并没有尼采式“超人”理论那么极端,但其间所洋溢的道德英雄主义气息却是浓厚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哈特曼的这种理论确乎也揭示了部分真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虽然反对唯心主义英雄史观,强调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主体地位,但它并不否认先进人物和社会精英在人类价值创造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这一观点,承认先进个人在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层次(境界)上的先进性,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人类天才、伟人和英雄正是以他们非凡的智慧、深邃的预见、超人的胆略与意志、卓越的天才与想象而率先突破既定的价值框架,超向更高的价值理想殿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伟人的价值先进性并不是完全超然于普通群众的价值理想的,它必须拥有其广泛深厚而又现实的群众基础,并与之保持价值方向上的一致。这样,它才能显示其崇高意义,也才能对广大民众发生积极的影响。这一点是哈特曼所未能阐明的。


10.4.4 道德价值学(二)


哈特曼的道德价值学可以分为两部分。如果说前面所概述的内容还只是他对价值的质的分析的话;那么,接下来所要谈到的则是他对道德价值的具体的量化描述。


在具体分析一般道德价值矛盾(包括(a)价值的二律背反;(b)模式的对立;(c)关系性的对立;(d)质与量的对立)之后〔148〕,哈特曼把道德价值具体划分为三大类型〔149〕,即Ⅰ. 限定内容的价值(the values which condition contents);Ⅱ. 基本的道德价值(fundamental moral values);Ⅲ. 特殊的道德价值(special moral values)。其中特殊的道德价值又分为三组。


第Ⅰ大类价值的一般特点是它的内容的具体性和丰富性,它们具有其规定性内容。它包括两个系列:其一是作为主体价值之基础的价值,其具体内容是:


(1)生命。哈特曼指出:“在第一系列中,最基本的价值是生命的价值。”〔150〕生命价值包括“生命力”、“生命力量”、“生活的程度”。它是一切价值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他及他的全部精神都会飘浮于空气之中。它是他全部耗之不竭的力量源泉”〔151〕。与生命价值相反,“死亡则是一种反价值。它不仅是对物体生命的一种无化,而且也是对精神生命和人格生命的无化”。与此相联,“生命的衰落、衰败、堕落”,以及对生命的“敌视心态”、过于宠娇、压抑、恶厌、不适和肉体生命的缺陷等,都是生命的反价值,也是悲观主义价值观的滥觞。


(2)意识。人的意识不仅是一种认知意识,而且也是一种存在意识,它使人超越于动物之上,是主体个人的一种基本价值。“它是精神存在的基础,它的价值是精神价值的基础。”〔152〕一种价值的意识不仅是认识意义和存在意义上的意识。情感性的价值感是价值意识的关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才能理解“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哥拉)这一哲学命题,也才能把人视为真正的价值评价者和感受者。


(3)能动性。能动性是人参与价值创造的根本特征,它突出地表现为“人格中的首要因素”。与它相对立的是“伦理学意义上的惰性”。惰性是能动性的否定,“是一种反价值”〔153〕。哈特曼认为,价值能动性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它是人作为一种“创造性劳作者”的表征,人“作为最终的和最高的客体,本身就包括在他创造性劳动目的之中”〔154〕。第二,能动性也是其自身的创造者,即是说,人的能动性只能由能动性本身所产生和保持。在此意义上,能动性与善是同一的,一如费希特所指出的那样。


(4)折磨。在人格价值的构成中,痛苦的折磨(suffering)和惰性一样与能动性相对立,但它又有所不同,因为它本身还具有对人格生命的积极价值意义一面。对于缺乏生命力的人来说,痛苦的折磨只是一种恶、一种反价值。对于具有健全生命力的人来说,它却是一种善、一种催人奋进、使人的人性和道德人格得以强化的促进因素,这就是它的价值所在,也是许多人所没有认识到的。哈特曼指出,对于痛苦和折磨的价值,不仅在理性主义和幸福论伦理学的视野之外,而且对于享乐主义和基督教的伦理学来说只能具有恶的否定价值。事实上,折磨本身的价值更为根本,真正的反价值不是折磨,而是忍受折磨的无能性,后者才是一种“内在的屈服、一种沉沦、一种人类的低级化、一种痛楚和内在的不适性”。相反,“一个有能力忍受折磨的人,能够在这种折磨中得到强化。他的忍受力、他的人性、他的道德存在都将在折磨下增长。他的折磨是一种价值,因为他的反应是与脆弱而沮丧的人的反应相反的。这就是在逆运的负荷下,在那种使他自己的能动性无法发挥的外部力量的负荷下积极而肯定的反应。”〔155〕因之,从积极的意义上看,“忍受折磨是一种道德存在和能力的标准,也是他的适应性负荷的标准”〔156〕。甚至可以说:“折磨是价值意识的特殊老师。”〔157〕


(5)力量。道德力量是比能动性和忍受折磨更为根本的人格价值,只有它的存在和强大,才使人的能动性和忍受折磨的能力变得强大起来。决意或意志决定是道德力量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它使人的价值追求成为现实化的行动,甚至使人为追求理想而奋不顾身。因此,“力量的价值在牺牲的价值中达到顶点”〔158〕。


(6)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人与其他物类存在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依哈特曼之见,它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自由,而不是一种非决定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它意味着“人不是被迫去执行他从对于他为善的原则(或价值)中所接受的决定,而是保留着遵守这些原则或反对这些原则的能力”〔159〕。因此,它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7)远见。“远见是人身上的一种直觉见解,当它达到其最高力量时,就是先知。”远见使人关注和预测理想的目的与远大的未来,使人奋发向上。它是人进入未来的一种人格力量。远见的获得不仅使人打破了现实坚硬的外壳,也使他获得了未来。“正是人的远见给他打开了他唯一可能的行动领域:未来。在这里,才是打开他全部行动能力的钥匙。”〔160〕但是,远见并不是无限的,它也具有其“危险点”(danger-point),它可以使人成为神圣性与兽性的中介物,但无法使人成为神本身。


(8)目的性功效。哈特曼说:“在自由和预见之外,使人格尺度臻于完美的一项因素,是人的目的性功效(purposive efficacy)”〔161〕。人是唯一拥有目的论力量的存在,目的的追求和实现使人的主体人格得到充分展示。人的目的论价值依附于“结局性联系”(finalistic nexus,或译为“目的性联系”)的三个阶段或三个层次。依哈特曼所见,“结局性联系”是与“因果性联系”相对的人类价值追求过程的特征,它包括目的的树立、实现目的的手段和目的的实现三个阶段。人的目的论恰好与此相应并依附于这三个阶段。用哈特曼的话说,人的目的论“依赖于树立目的的能力,即在各种目标在事件过程中得以现实化之前,预测这些目标之内容的能力;依赖于找出这些目标之实现和利用它们的各种手段的能力;依附于那种非低下的能力并通过这些能力的帮助,以引导现实事件过程趋向预先标明的目标”〔162〕。所以,人的目的性功效追求过程贯穿于人格价值实现的始终,以至于成为了人的“神圣的第二属性,这就是先置和预定的属性”〔163〕。人的这种能力,使他成为世界上独特而高尚的存在,让他得以完成“在价值领域与现实领域之间充当中介者的角色,并因之而同时成为了道德价值的承受者”〔164〕。于是,人由于其目的论的预定能力而承受着无法忍受的巨大责任,预定未来也就意味着要对未来作出承诺,使人卷入责任之中。对未来的承诺即是对未来的责任。哈特曼把人的目的性预定称为“最有力量却又是最为危险的天赋”。因为一方面,它表明了人的预知、把握和追求实现未来价值的能力;另一方面,“无限制的目的论能动性意味着无限的责任,即对于一切的责任”〔165〕。所以他告诫人们,要对人的目的论作必要的限制,警惕其突破“危险点”。


总之,在这个价值系列中,所有的价值都是作为主体之基础的价值,八种价值可以归为三大要素,即生命、意识和人格的价值,其中第(3)至(8)种价值都属于人格化价值的具体内容。


第Ⅰ大类价值的第二个系列是作为价值的善物(goods),它也是主体内限定内容的价值。历史上,对于善物的价值属性有过截然不同的规定。古代伦理学把善物价值仅仅限定在伦理学范围内,过于狭隘;而近代康德却把它完全排除在道德价值之外。这两种观点都“走得太远”。哈特曼认为:“善物属于物质性和境况性价值之列。而作为人们追求的对象,它们构成了行动价值的基础。它们不是道德的,但它们是与道德相关的。”〔166〕但它本身并非价值的全部或最高形式,在伦理学范围内只能是从属性的价值。或者说,作为主体价值之基础的价值系列是内在的价值,而善物则是外在的价值。在具体的道德价值之多样性领域,善物价值(goods-value)是道德善恶的基础;而就伦理学价值统一性层次而言,内在价值才是善恶的内在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