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户籍制度的补充手段,括户这种政府行为最早可以上溯到周宣王料民于太原。不过面对西汉中期以来的土地兼并,刘秀东汉政府实施的“度田”应该是与括户意义更接近的,虽然户与田有所不同,实际上两者从来是联结在一起的。刘秀的度田并未成功,以后直到魏晋南朝也少见这类行动。但北朝的北魏、东魏却都有过括户行动,而隋朝的大索貌阅更有影响。唐朝武则天时土地和户口问题开始严重,但却久久没有出台括户政策。武则天时期虽然曾有过一次括户,但因为不成功,影响有限,所以唐代的括户研究一直以唐玄宗时宇文融括户为核心而展开。
宇文融括户一开始就受到反对,不过由于皇帝的支持,还是得以实施下去。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宇文融的名字都与“兴利之臣”联系在一起。这与其说是个事实描述性概念,不如说是个道德否定概念。在具体的讨论中,唐人柳芳的观点影响不小,他认为宇文融、韦坚等兴利之臣并带使职,使天子之有司备员而已。[1]持这类观点的还有苏冕,他认为宇文融是立使职侵原官司之职权的祸首,说到宇文融时,他用“奸臣”一词。[2]此说影响甚广,《资治通鉴》等都采取这个侵权说。《新唐书·宇文融传》的赞语,几乎就是对柳芳观点的抄录,比如对照起后辈杨国忠等人来人们又思念起宇文融这样的具体说法。[3]此后,言及唐中后期新出现的使职问题,所谓使职侵夺百司之权便成了使用频率极高的一句用语。[4]杜佑其实是肯定宇文融括户的,因为《通典》在宇文融括户之后接着叙述的是开元十三年(725)的物价之低。[5]马端临似乎也倾向于肯定宇文融。[6]这就形成了千年以来的又一种评价,有些教科书把宇文融括户置于开元之治的题目下讲述[7],可以看作是这种观念的继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十三》论及括户,肯定开元十一年的州县安集逃人政策,并且主张统一之下不该禁人迁移:“民不可使有不服籍者也,客胜而主疲,不公也;而新集之民,不可骤役者也,生未定而力不堪也。若夫检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民不得已而远徙,抑之使还,致之死也。”他还提出不该以户口的来去赏罚地方官等主张。[8]王夫之的议论就思想史而言闪光之点甚多,但与后来的历史研究关系不大。
20世纪的历史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一问题也得以深入。1922年冈崎文夫发表《关于宇文融的括户政策》一文,从限制大土地所有制视角讨论宇文融的括户。[9]1927年,西充黄绶《唐代地方行政史》出版,对于宇文融括户是从加速均田制破坏视角来理解的,但充满感情的指责多于冷静的分析。[10]铃木俊的《关于宇文融的括户》(1951年)具体分析宇文融的括户过程,认为这是维护均田体制的努力。[11]把宇文融括户与均田制破坏联系起来考察,成为此后一个重要思路,许多教材和唐史著作也采用这个视角进行叙述。[12]
1935年傅安华的《唐玄宗以前的户口逃亡》一文对逃户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对宇文融括户是从解决户口逃亡的政策视角进行讨论的。[13]1959年,侯外庐先生主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出版,在第一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中指出:“宇文融的括客括田,定客户税钱,实开劳动力再编制的端倪。至杨炎改行两税,就意味着这一编制的完成。”[14]唐代前期和后期的制度因此有了个重要的线索。砺波护《关于三司使的成立——唐宋变革和使职》(1961年)是篇重要论文,他指出使职是在均田制、府兵制等旧制度出现全面危机而单靠旧制度的调整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出现的新制度,宋代的三司使来源于唐代的财政使职,而宇文融括户则开创了财政使职。[15]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1963年)也是篇重要论文,此文虽然只在涉及佐官辟属制时提及宇文融括户,但在把唐宋从制度上联系起来,并从正面论证这种制度产生的必然性方面,在中国学界极具开创性。[16]张泽咸先生《唐代的客户》(1964年)是篇大作,与宇文融括户相关的部分也可以看作是对侯外庐观点的全面论证和发挥。[17]后来韩国磐先生也把从宇文融括户到两税法述为客户从“存在合法”到“合法存在制度化”[18]。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利用曾极大地推进了均田制的研究,对于唐前期的括户也贡献了新资料。1960年,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公布了一件大谷文书(编号2835)[19],第二年,唐长孺先生就发表《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指出宇文融的括户“是武则天长安三年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20],而此前的研究者经常把宇文融的括户与证圣元年(695)李峤的上疏内容相对照。20世纪60年代,对唐代括户的研究,应以中川学的论著最集中。《关于唐代逃户、浮客和客户的备忘录》指出,武则天时的逃户主要集中在中原地区,而开元以后则集中在江南地区[21];《唐代括户方式的变化——据两税法的权衡原则看客户的制度化》,分析了李峤的上疏内容和宇文融括户政策[22];《唐代客户逃弃田的保留》,分析武则天时期对逃户的逃弃田的处理方式是继续保留,并强制邻人等义务耕种代为纳税,宇文融则改革了这个不合理做法[23];《杨炎财政改革的基调》,分析宇文融政策与杨炎政策的根本区别,比如对大土地制度的相反态度等。有的评论者认为,这虽是个重要问题,但未注意其间安史之乱的作用是不应该的。[24]
70年代,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一个重要现象是律令官制或律令体制概念的使用。池田温先生用“律令官制”概括唐前期的政治制度[25],而砺波护先生则以律令体制概括所有的唐前期制度[26]。因此,砺波护的《唐的律令体制与宇文融的括户》一文在讨论宇文融括户时的视野就不再仅仅是局部问题和个别制度,而是从全局着眼了,虽然此前的讨论实际上已涉及许多方面。[27]具有总结意义的唐长孺先生的论文《唐代的客户》,对从前期到后期以及宇文融括户等多方面皆进行了讨论。[28]
经过20世纪以来多年的研究讨论,包括宇文融括户在内的唐前期括户课题,给后人留下的探索空间越来越有限,80、90年代的具体论文仅就数量而言根本无法与60、70年代相提并论。虽然如此,也不是没有余地。我们认为,户口的逃亡一方面是社会事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申报不实,所以中央政府执行的括户政策,与其说是针对脱籍的逃户,不如说是针对地方政府。在如何对待逃户问题上,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类资料虽然不多,但研究者注意不足也是事实。唐前期制度发展为后期制度,一方面有中央朝着加强地方控制方向的努力,另一方面原来的中央地方体制也存在与中央集权精神不相符合之处。总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节从中央地方关系考察唐前期的括户,希望能对相关研究有点滴推进。
二、户籍管理制度体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户之两贯者,先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次从军府州。若俱者,各从其先贯焉。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所谓狭乡、宽乡,同卷解释为:“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文字简略而意同。
《唐六典》卷三〇,关于刺史之职掌,有“每岁一巡属县”的规定,内容有“阅丁口”一项。州有户曹机构,“户曹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县令的具体职掌,“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若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亲自给授,十二月内毕”。县有户曹参军,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两《唐书》所记,皆不若《唐六典》详细。《新唐书》在县令职掌下又记:“籍帐……虽有专官,皆通知。”
《唐六典》卷三“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每岁所费,皆申支度而会计之,以《长行旨》为准。”《旧唐书》同。《新唐书》增加一句:“与中书门下议定乃奏。”户口的重要性,在于事关政府财政收入。《长行旨》是开元二十四年(736)李林甫简化国用预算公布方法之后的产物,分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等共五卷。[29]李林甫的改革,简化了方法,但并没有改变度支编制预算的功能。
从以上资料可知户口的重要性。度支编制预算,所据是户部计帐。计帐与户籍关系密切。户部所掌计帐、户籍皆来自地方州县。户口的普查和统计,县比州更重要,但州负责上报中央,并每年由朝集使来完成上报任务。“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佗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30]所以,州县可视为一体。十分明显,户部所需的户口资料,全部依赖于地方。相对于地方的主动性而言,户部所代表的中央是处于被动状态的。《龙筋凤髓判》卷一《户部》提供了一件资料,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
户部侍郎韦珍奏称:诸州造籍脱漏丁口,租调破除倍多常岁,请取由付法依问。诸使皆言春疾疫死实多,非故为疏漏。
破除即不课,课户的多少是户口关键所在,如不课户所占比例太大,户口的总数再多也无意义。所以朝廷最关心的实质上是户口中的课户多少。然而,当户部侍郎怀疑诸州所报户口有问题的时候,却不能直接向地方核查,只能向朝廷报告,请求朝廷付法依问。户部有全国户口总帐,以往年之户口核对今年之户口,即可发现问题。户部侍郎的疑问可能就是这样发现的。但面对地方朝集使的解释,户部却无力证实,因为户部本身不可能去地方逐州调查究竟有多少人死于春疾。此事上报朝廷,最后的判语是“灾异不拘,案宜从记”[31],不了了之。
也许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唐代制度中确实有补救的内容,即考课制度。州县官员的考课,“抚育有方、户口增益”或“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考课等级便有升降。因为户口中最重要的是丁口,所以还有五口等同于一丁的计算方法。[32]开元二十四年(736)三月,又有进一步的规定:“若考论政绩,在户口存亡,不有甄明,何凭赏罚?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户口,或刺史、县令有离任者,并宜分明交付。州县仍每年至年终,各具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申,并委采访使重覆报省,所司明为课最,具条件奏闻,随事褒贬,以旌善恶。”[33]以户口增减作为地方官考课的一条标准,不失为一有力激励手段,元和时有的刺史甚至“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弄虚作假以取得考课好成绩。[34]这从反方向说明该项制度的有效性。但是,在唐前期大部分时间里,对地方官的考课是由地方长官施行的,而且户口在考课中的地位是后来才越发突出的。中央了解的地方官考课资料则是由地方年终“附朝集使送簿至省”[35],地方在考课上有相当的主动权。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内容,一经发现,即作删除!
声明 :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友上传,
本站未必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速联系我们,一经确认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联系邮箱:songroc_s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