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发展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村上嘉实、筑山治三郎、船越泰次、小西高弘,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宁欣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参考唐朝社会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做一简单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现《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原注: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余府准此),史廿人(原注:掌同府)。”[5]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首先,数量巨大的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〇所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原注:掌行署文案。余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原注:掌同书令史)”[7]。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法律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725),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是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又如宪宗初,郑余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拔出来[14]。所以,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并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同时它也并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的人员的发展,造成了《隋书》卷七五《儒林·刘炫传》中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2]。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23]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人,梁、陈各五人。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人,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25]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人。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都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唯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炀帝大业三年(607)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2.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可见,尚书省内并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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