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维新变法派的领袖康有为开始这一话题。就主张大同理想、消灭一切界限和不平等来说,康有为是极其理想主义的。但康有为清楚地意识到,在时间之流中,这种理想是属于人类的未来;在当下相互以力量竞争的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中,需要坚持与此相应的一种现实主义立场。
自称遍游亚洲十一国、欧洲十一国和美洲的康有为,1905年发表了一篇长文《物质救国论》,以游历东西方的经历现身说法,认为从同、光之初到戊戌变法之后,中国所进行的自以为行之有效的变法和富强之道,如技艺、学校教育、革命、自由等都没有把握住西方何以富强的根本,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问题。在康有为看来,西方富强的根本在于国民学和物质学。数年来中国虽然也知道发明国民之义,但只是以一国论强弱。中国衰弱的真正病因在于忽略了“物质之学”。中国文明一直注重道德哲学,最缺乏的是物质之学。康有为所说的物质之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科学技术”:“夫工艺兵炮者,物质也,即其政律之周备,及科学中之化光、电重、天文、地理、算数、动植生物,亦不出于力数形气之物质。然则吾国人之所以逊于欧人者,但在物质而已。物质者,至粗之形而下者也,吾国人能讲形而上者,而缺于形而下者,然则今而欲救国乎?专从事于物质足矣。”[1]康有为的判断是很奇怪的,洋务运动强烈主张效法的西学不正是生光化电之学吗?这些恰恰都是物质之学,怎么说物质之学被忽略了呢?康有为认为中国具有优越的道德,这一判断也与洋务派类似。问题的实质是,经历了变法而面临着“革命”之势的康有为,反过来又要求物质之学,一方面是反对包括革命在内的其他解决中国问题的方式,另一方面是他认为决定世界秩序和国际关系的力量,不是道德而是强力和强权。康有为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他的这一立场:
势者,力也;力者,物质之为多。故方今竞新之世,有物质学者生,无物质学者死。[2]
当竞争之世,霸国主义之时,国欲自立,而内无精练之陆军,外无相当之铁舰,则以子产、俾斯麦为外部大臣,庸有幸乎?夫国家者无道德,惟恃强力。既无强力,何以拒外,则惟有隐缩退让而已。夫国而隐缩退让为事,一切听命于人,则不得为国矣。[3]
照康有为这里的说法,在彼此残酷竞争的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是无道德和正义可言的,有力量和强权就能生存,否则就要被奴役或被消灭。很明显,这与以上我们所讨论的“公理主义”论式截然相反。
作为康有为的最著名的弟子,梁启超所拥有的异常丰富的思想观念使他成为晚清中国风云激荡的思想运动和社会变革过程前后相接的最重要的“桥梁”和“媒介”。他的进化论思想也远远超过了他所继承的严复和康有为的框架。他用进化主义武装起来的“强权主义”,强烈而又复杂,这又使他成为晚清思想界这一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还没有受到社会达尔文主义武装的王韬,在19世纪的国际关系和中国所受到的屈辱性掠夺中,就已经对“公法”和“强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强权”秩序有了明确的觉察:“盖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呜呼!处今之世,两言足以蔽之:一曰利,一曰强。”[4]以“生存竞争”“优胜劣败”为中心并在社会中寻找类似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本来就容易与“强权主义”合流,或者说“强权主义”本身就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促进或刺激。相信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严复,虽然主张“德主力辅”,控制“力”的膨胀。但是,在他用进化主义来追求“自强”或“富强”的时候,在无意之中也诱发了“强权主义”,梁启超点燃了“火种”并使之成为燎原之势。在梁启超毫无顾忌地从“生存竞争”“优胜劣败”社会达尔文主义法则出发而强烈提倡“合群竞争”的观念中,就包含着他对“强力”的信奉。何以要“合群竞争”?因为只有“合群”,才能形成一种最大的“合力”或整体性的“力量”,才能同帝国主义这一巨怪展开竞争并获得生存权。可以说,梁启超的“强权主义”与“合群竞争”具有内在的关联。
在梁启超的思想中,“强权主义”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东西,除了与“合群竞争”的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关联之外,它与梁启超的种族主义、帝国主义观念也都相辅相成,或者说,它们之间已经没有一条分明的界限。梁启超接受了种族主义的基本前提,即不同的种族具有优劣上的差别以及优胜种族对劣等种族的强权,他接受了西方种族主义者对优胜种族(白人,特别是条顿族)的“认定”。[5]但是,他在《论中国之将强》《论中国人种之未来》等论著中,像他的老师康有为和人们往往以自己的民族为优越民族的做法那样,认为“黄种”绝不是“劣等”种族,而是与“白种”一样或基本接近的“优等”种族,并相信南美和非洲将来一定要成为“黄种”的殖民地。他还像他的老师那样,把黑、棕、红三色之种族,看成是“劣等”种族(还从生理学上找根据)加以蔑视,说他们既愚蠢又懒惰。[6]梁启超相信以国家为单位展开激烈生存竞争的帝国主义已经成为新的时代特征,新的国际秩序也将在以“强权”为主导的冲突和斗争中形成。梁启超甚至以“强权”为标准来设定世界进化的三大阶段,并乐观地相信,“强权”的发达最终将导致人类的平等:
第一界之时,人人皆无强权(惟对于他族而有之耳),故平等;第二界之时,有有强权者,有无强权者,故不平等;第三界之时,人人皆有强权,故复平等。要之,以强权之有无多寡,以定其位置之高下文野。……虽然,此就一群之中言之耳。若此群对于他群,而所施之强权之大小,又必视两群之强权以为差,必待群群之强相等,然后群群之权相等,夫是谓太平之太平。[7]
即便我们相信这种以“强权”为尺度来划分世界文明进程的方式以及对人类平等新秩序的期望是可靠的,我们也不会感到有什么鼓舞。因为梁启超所说的平等最多也只不过是“狼与狼”之间的平等。它比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也好不了多少。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梁启超在这里强调的通过“强权”来形成世界秩序的观念。
西欧近代民族主权国家是在同罗马帝国以及基督教世界共同体和封建领主等中世纪社会势力的双重对抗中诞生的。这些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法,一方面追求本国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维持国际秩序。“这样的‘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几乎在十七世纪的欧洲就已经形成,一般被称为西欧国家体系(the Western State System)。在那里,具有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和势力均衡(balance of powers)这两根基本支柱。”[8]但是,以近代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秩序观念和历史,也在经历着变化。19世纪之后兴起的以种族主义、强权主义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观念显然有背主权平等的国际秩序观念。国际法一方面被强化,另一方面又被“强权政治”虚拟化。国际秩序中的强权与正义这两种力量交织在一起,变得格外复杂。“一般强权都最小限度地具有自己行使强权的所谓理由。所以决不能把道德、理想、意识形态等单纯解释为‘权力’的粉饰或反映。政治权力本身具有矛盾的性格。在理念上,‘强权便是正义’是极其危险、可恨的原理。但‘正义就是力量’的原理实际上软弱无力,这又正是政治社会特别是国际社会的可悲现实。为此,立志向国际社会推行正义的国家,往往不得不以‘伴随权力的正义’(right with might)为原理。”[9]但本身就潜藏着恶魔性的“权力”,也有超出正义之外被使用的危险。梁启超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过程并没有清晰的意识。他的国际秩序观念主要是以社会达尔文主义法则为核心,并受到了种族主义、强权主义思想、现实国际竞争秩序以及中国现实的强烈刺激。如在谈到强权主义同达尔文优胜劣败法则之间的关系时,梁启超论述说:“前代学者,大率倡天赋人权之说,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利,此天之所以与我,非他人所能夺者也。及达尔文出,发明物竞天择、优胜劣败之理,谓天下惟有强权(惟强者有权利谓之强权),更无平权。权也者,由人自求之、自得之,非天赋也。于是全球之议论为一变。各务自为强者,自为优者,一人如是,一国亦然。苟能自强、自优,则虽翦灭劣者、弱者,而不能谓为无道。何也?天演之公例则然也。我虽不翦灭之,而彼劣者、弱者,终亦不能自存也。以故力征侵略之事,前者视为蛮暴之举动,今则以为文明之常规。……兹义盛行,而弱肉强食之恶风,变为天经地义之公德,近世帝国主义成立之原因也。由此观之,则近世列强之政策,由世界主义而变为民族主义,由民族主义而变为民族帝国主义,皆迫于事理之不得不然。”[10]面对世界性强权主义这一现实,梁启超抓住“势力均衡”原则,相信通过强权和激烈的国家竞争能够建立起新的世界秩序,从根本上否认了以“正义”和“平等”为基础的世界秩序观。但是,梁启超的强权主义世界秩序观,恰恰又是在“正义”与“强权”或“公理”与“强权”的关系中建构起来的。表面上看,他并没有完全否认“正义”“公理”的价值,但他用两种不同的逻辑把“正义”和“公理”消解在“强权”之中。下面是他有关这一问题比较典型的两段话:
自有天演以来,即有竞争,有竞争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于是强权之义,虽非公理而不得不成为公理。民族主义发达之既极,其所以求增进本族之幸福者,无有厌足,内力既充,而不得不思伸之于外。故曰: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11]
灭国者,天演之公例也。凡人之在世间,必争自存,争自存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劣而败者,其权利必为优而胜者所吞并,是即灭国之理也。……由是观之,安睹所谓文明者耶?安睹所谓公法者耶?安睹所谓爱人如己、视敌如友者耶?西哲有言:“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彼欧洲诸国与欧洲诸国相遇也,恒以道理为权力;其与欧洲以外诸国相遇也,恒以权力为道理。此乃天演所必至,物竞所固然。夫何怪焉![12]
这里所说,从表面上看,它包含着“正义即强权(力量)”与“强权即正义”这两个截然对立或矛盾的判断。撇开梁启超的思想前提,这两个判断的确是在强权与正义上所做的完全相反的立场选择,即一个是“正义”的立场,另一个是相反的“强权”立场。但是,在梁启超那里,这两个判断或立场却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即归于强权主义。梁启超所依据的优胜劣败(他所谓的优劣之别就是强弱之别)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原则,首先就使他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正义观念。他所谓的平等也不是正义之下的平等,而只是强权之下的平等,因此,当两个平等的“强权者”相遇时因彼此顾虑而互不相犯的正义仍是强权的正义。正义不仅存在于力量相等者之间,它更存在于力量不相等者之间,力量不相等者之间互不侵犯更能充分显示出“正义性”。当两个不平等者相遇时,强者消灭弱者,如果说强者就是正义的(“强权即正义”),这不只是用正义粉饰了强权,而且也完全改变了正义的性质。因此,梁启超在正义与强权上所做的两个看似对立的判断,根本上并不矛盾,它贯穿着一致的强权逻辑,并由此把正义完全消解到了强权之中。这一点,从梁启超用强权理解自由和权利的论述中,也很容易看到。梁启超轻率地就把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他不认为有什么以正义或公正为基础的个人或国际关系中的权利秩序,而认为只有以强权(权力)为基础的权利秩序。这从他对强权和权利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强权云者,强者之权利之义也,英语云the right of the strongest。此语未经出现于东方,加藤氏译为今名。何云乎强者之权利,谓强者对于弱者而所施之权力也。自吾辈人类及一切生物世界乃至无机物世界,皆此强权之所行,故得以一言蔽之曰:天下无所谓权利,只有权力而已,权力即利也。”[13]在《新民说·论权利思想》中,梁启超也明确以“强权”和“竞争”来解释“权利”:“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同样,自由也来源于强权,没有强权就没有自由。侵人自由与人放弃自由相比,后者更罪大恶极。因为在物竞天择的世界中,没有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不会有人侵犯自由。在梁启超那里,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扩展自己的强权。自由并没有在法律和道德上不许侵犯他人的界限,因为按照优胜劣败的进化主义法则,每个人都求胜求优,无限地扩张自己的自由权利,这就势必侵犯他人之自由权利。只有人人都具有了势均力敌的强权,人人才会有自由。梁启超强词夺理地说:“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己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伸张不已,而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故自由之有界也,自人人自由始也。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势,不必讳之事也。”[14]更有甚者,梁启超明确地把“自由权”等同于“强权”,相信只要有了“强权”就有了“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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